四 立法展望
(一)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质效
从过去六年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新法4—5部,修改或废止旧法20余部,国务院平均每年制定行政法规6部,修改行政法规35部。从立法的工作量来看,中国立法效率并不低,但与中国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相比,立法速度仍然滞后于改革的速度。当前,一项重大改革的推进并不是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而是通过文件精神的传达,这说明立法或修法的速度远远低于改革的速度。针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时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决定暂停在特殊地区适用,但绝大多数改革都是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法律的擦边球。例如,司法员额制改革并不能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找到依据,也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具体规定,却已经在全国全面铺开。可见,在实践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手段并完全不贴合法治的要求,立法速度常常滞后于改革实践,立法质效常常无法满足改革要求。对此,在未来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质效,使立法与改革协同并进。
(二)加强立法公开,扩大民主立法
当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非常重视民主立法,将公众参与作为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机关公开立法草案以便公众了解草案内容,提供意见建议。但在实践中,征求意见较多,反馈意见较少;公开草案较多,公开草案说明较少。公开反馈意见,一方面可以倒逼立法机关对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提高意见征求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公开立法草案说明,则是考虑到立法内容的专业性、枯燥性,很多内容无法短时间内被一般人所理解,因此需要公开草案说明解释草案内容、意义、原则等。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建议立法机关重视公开立法草案的反馈意见和公开立法草案说明。
(三)完善立法规划,完成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出五年立法规划,将其作为未来立法的重点,此外还会根据每年的立法任务制订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的制订有利于立法机关明确工作重心,提高工作效率。从全国来看,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并不重视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有的立法机关多年没有立法计划,而有的立法机关长期完不成当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由于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定之初,缺少合理的论证和科学的判断,一方面缺少对立法对象的准确认知,将不成熟的对象列入立法计划之中,导致立法项目一拖再拖;另一方面则是立法机关缺乏自我认知,无法准确知晓自身的人力物力,在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之初,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导致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时间仓促,并最终使立法计划流产。对此,建议中央及地方立法机关重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通过反复论证,提高规划和计划的科学性,通过责任划分,提高规划和计划的完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