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会的作用与效果
国内工会研究的角度和进展,固然首先会受到我国政治经济结构以及劳动关系特点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国内社会科学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其研究方法和统计技术的发展阶段的影响。最明显的表现在对工会作用(工会给工人带来的实际结果)的研究上,因为近十年来国内不少研究者基于大规模调查数据,对工会的作用进行了定量统计分析。
如果仔细考察此前的研究会发现,很少有研究者专门探讨中国工会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往往是在分析中国工会性质和职能的体制弊端的过程中,间接地实现对中国工会作用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往往是批评性的),但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当时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不成熟,使得对中国工会作用进行一般性分析缺乏应有的有代表性的数据和复杂的统计技术。而且,此前研究即便对中国工会作用做出了一些判断,但多少有一定的遗憾,因为它们大都是基于个案性的经验概括或逻辑性的理论分析来得出结论的,容易面临代表性或普遍性问题;相反,定量研究技术则在很大程度上因其抽样和统计上的技术优势而容易解决代表性或普遍性问题,让我们能够对中国工会的作用和效果有更为一般性的认识。
一 工会作用与效果的定量研究
姚洋和钟宁桦(2008)是国内较早运用大规模调查数据来对工会作用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者,他们采用的是两组数据的融合数据:其一是国际金融公司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在2006年春季进行的一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查数据,此次调查在全国12个城市抽取了1268家企业;其二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上述企业2000—2005年的相关财务信息。他们的研究发现,工会能够显著提高工人的小时平均工资以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并显著降低工人的每月平均工作小时数;他们还进一步通过统计分析指出,工会是通过两种途径来改善工人上述三个方面的福利的,即集体谈判和集体工资协议的签订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32]
杨继东和杨其静(2013)在姚洋和钟宁桦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个问题,[33]如果工会能够改善工人的福利,那么企业(家)能否通过自身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即政治关联,来抑制工会的这种作用呢?他们运用同样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在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组中,工会对工资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在不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组中,工会则会对工资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说,尽管工会可以提高工人的工资,但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可以显著抑制这种效果。不过,这两项研究都肯定了工会对工人福利的正向影响。
这种正向的结论是否也适用于农民工群体呢?众所周知,由于一些体制的原因,这个群体的权益常常受到各种侵害,而且他们在组建或加入工会上还曾面临种种制度的或人为的障碍。直至20世纪末,在全总自上而下的“建会运动”的推动下,他们才逐渐加入工会。那么,工会能否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呢?刘爱玉、傅春晖和阿拉坦(2014)利用2010年由全国妇联主持的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1522个农民工的数据,在控制了人力资本、企业特性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后,发现工会能够显著改善农民工的一些权益。具体来说,与未加入工会的农民工相比,加入工会的农民工的年劳动收入要高23%,养老保险的参与率要高3.4倍,医疗保险的参与率也要高2.9倍。此外,加入工会的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也显著高于未加入工会的农民工,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前者的签订率比后者高3.3倍。[34]
李龙和宋月萍(2017)利用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也发现工会能显著提高农民工的工资率,而且在与城镇职工进行对比后,发现工会给农民工带来的工资改善更为明显。他们还根据其统计分析结果提出,工会之所以能够改善农民工的工资率,应当归因于工会督促劳动合同的签订带来的保护效应,以及工会对农民工的培训带来的促进效应。[35]
不过,与前述判断稍有不同的是孙中伟和贺霞旭(2012)的研究,他们使用的数据是2010年在长三角和珠三角进行的外来工问卷调查,其样本规模近4000余人。他们的研究发现,中国工会确实能保障外来工的权益,而且这种保障是不分是否为工会会员的,但是在保障效果上却存在“有选择性”:工会只保障他们的“底线型”劳动权益,即能显著提高外来工的最低工资符合率,以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购买率,还能显著降低强迫劳动以及权益受侵害的出现;但几乎不保障其“增长型”劳动权益,即对其工资增长没有显著作用,甚至可能是负向的作用。更进一步,孙中伟和贺霞旭利用回归分析指出工会是通过集体谈判这种路径来发挥作用的。最后,基于上述分析,他们将中国工会的运作机制形象地概括为“稻草人机制”:“稻草人”虽然没有实际的威力,但却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能够威慑违法乱纪者;而这种“稻草人”形象也是工会在面对国家要维护稳定、职工要维护权益以及企业要生产动员这三种可能相互矛盾的要求时的一种选择结果。[36]
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了以往研究存在结论不一致或矛盾的问题,李明和徐建炜(2014)换了一种提问的方式,即不是一般性地问工会能否给职工带来收益,而是问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职工能从工会中获益以及获益多少。他们采用的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于2009年在北京等六个省份抽取的近20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他们将这些数据与国家统计局2009年提供的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数据库融合,最终得到的是836家企业近24万职工的数据。他们在控制了工会会员身份可能存在的选择效应后发现,总体上,工会的确提高了职工的工资率(提高了12.75%),并减少了工作时间(减少了4.11%)。进一步对职工进行劳动技能分类后,他们发现,工会给不同技能的职工带来的收益是不同的,对于中等技能的职工来说,他们获益最大的是工资的增加,而对于低技能职工来说,则是工作时间的减少;此外,他们还指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工会的作用也有所差异,在国有企业,职工主要是在工资率上获益,而在非公企业中职工主要是在工作时间上获益。不过,他们也表示,由于没有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机制进行研究,所以这种统计结果揭露的工会与劳动权益的相关关系未必就是一种因果关系。[37]
这种发现在一定程度也给后来的研究者开启了更丰富的研究思路。比如毛学峰、刘靖和张车伟(2016)就从性别的视角切入,通过对中国综合社会调査(CGSS)2010年的数据分析发现,在没有工会的部门中,男性和女性的工资差距为29.4%,而在有工会的部门中,这种差距为15.2%,这表明,工会能显著改善性别工资差异,降低收入在性别上的不平等。[38]
以上研究都只是从工人的角度来考察工会的作用问题,那么,工会对企业又会带来什么作用呢?如果工会能提高工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那么究竟是因此而增加企业成本而降低企业收益甚至有碍于企业发展,还是因此提升了工人的工作积极性而提升企业效率,最终带来双赢的结果?毕竟,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企业工会的工作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刘海洋、刘峥和吴龙(2013)的研究就同时探讨了工会对工人和企业的作用,[39]他们使用的是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25万多家企业的数据。他们发现,无论是以工会虚拟变量(是否组建工会)还是以工会人数占比作为解释变量,工会都与工人的人均工资、三险一金的缴纳、培训费用和福利费的支出呈正相关,这与前面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即工会至少在统计意义上,能够提升工人福利;不过,工会与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却是呈显著的负相关,他们因此认为,工会没能将活动开展到提升企业效率和实现劳资共赢的轨道上来。他们还以经费获取能力(工会实际开支是否超过经费留用额度)作为衡量工会活跃程度的指标,并以此来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活跃的工会”对工人福利的正向影响和对企业生产效率的负向影响仍然存在,因此,他们的结论是,目前工会主要关注的是工人的福利,而对企业生产效率关注不够。
魏下海、董志强和黄玖立(2013)的研究则给出了不同的结论。[40]他们的研究问题本是“工会是否改善劳动收入份额”,不过他们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分别考察了工会对工人福利和对企业生产效率的效应。他们采用的是2010年的“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这是由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工会的确会提高工人的工资率,但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进一步比较二者的系数时发现,工会带来的工资率效应要大大低于其带来的生产率效应。他们对此给出的解释是,由于工会提高了工人工资,企业相应地会采取用资本替代劳动进而降低雇佣规模的举措,这种替代带来了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其最终的结果是,虽然工人工资增加了,但总体上,劳动收入份额反而是下降的。为了检验这种解释,他们还对不同要素密集型企业进行了对比,发现替代性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相比替代性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对劳动收入份额的负面影响的确更大。因此,工会提高了工资福利,但也因此促使企业用资本替代劳动,从而间接地导致了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当然,他们也不否认,也许工人因为工资收入的增加而更具有积极性,从而提升了企业生产效率。
此外,魏下海、董志强和金钊(2015)还从雇佣期限的角度来探索工会的作用,他们利用2012年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在控制其他变量(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企业年龄、平均工资、用工规模、企业缴纳税费、市场需求困境和企业主政治身份)的情况下,采用最小二乘法统计发现,工会能显著提高企业长期雇佣(雇佣期限一年以上)比例(提高4.2%),降低短期雇佣(雇佣期限半年至一年)和临时雇佣(雇佣期限半年以下)的比例(分别降低3.1%和1.1%)。考虑到了内生性问题,他们又采取了干预效应模式来控制这种内生性,统计结果发现,工会带来的效应更大,与没有工会的企业相比,有工会的企业的长期雇佣比例要高9%,而短期雇佣和临时雇佣的比例分别低5.9%和2.9%。因此,工会能够显著增加长期雇佣比例,从而提升雇佣关系稳定性。进一步,他们还探讨了工会是如何实现这种作用的,其结论是,工会影响企业雇佣期限的途径有两条,其一是通过集体发声并签订集体合同,其二是与基层党组织协同影响企业。[41]
二 工会作用与效果的定量研究的拓展与反思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研究尽管内部存在一些分歧,但总体上基本都认可了工会的积极作用。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的定量分析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朱斌和王修晓(2015)也是使用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但他们在统计分析时,加入了此前研究者未曾考虑的制度环境因素,这其中的逻辑简单说就是,可能有些企业更容易受到制度环境影响而建立工会,同时这些企业也更有可能去改善工人待遇,这样就可能在工会与工人待遇之间出现虚假相关性。他们的统计结果的确表明,受制度环境影响更大的企业(比如规模较大;企业主具有政治身份;改制过来的企业或者企业主曾在公有制单位工作过)更有可能组建工会。如果不考虑这种工会组建问题,直接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那么工会确实对工人待遇具有正向影响,但采用了干预效应模型控制了工会组建的自选择偏误后,这种正向影响就消失了。所以,他们认为,工会与工人待遇之间其实是一种虚假的正相关关系,他们还解释说,私营企业工会其实并没有强有力的力量来与雇主进行实质性的集体谈判,实际进行的各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基本是一种形式而已,工会并不能真正提升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他们进而指出,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来分析企业内部的结构和实践(当然包括了工会的作用问题),而应该注意到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否则得到的很可能是一幅“虚构和扭曲的图像”。[42]
李光勤、曹建华和邵帅(2017)的研究则引入了另一个变量,即工人的维权意识。他们采用的数据来自2004—2014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统计结果显示,是工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带来了平均工资的提高,而且这种提高在东部地区尤为明显,而工会对平均工资的影响却并不显著。他们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工会是工人维权的主要途径。[43]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研究者开始另辟蹊径,利用网络数据对工会的作用进行分析。胡恩华、张毛龙和单红梅(2016)的研究就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44]他们利用定向爬虫技术,从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上采集了全国各级各地工会在2012年1月—2015年8月的1853篇工作动态报道。他们首先对这些资料进行编码,并从中归纳出中国工会的五个行为维度,即维护行为(维护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安全环境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劳动权益,报道篇数占13.92%)、关怀行为(在基本劳动权益之外,为员工提供额外的生活、健康、文化、发展等方面的关怀与服务,报道篇数占23.91%)、提升行为(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及工作积极性,组织并激励员工更好地投身到工作中去,报道篇数占18.24%)、参与行为(组织并代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及决策活动,报道篇数占10.25%)、建设行为(承担社会建设活动,并进行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报道篇数占33.68%)。由此,他们认为,与国外工会不同,中国工会不仅要维护工人权益,还需要承担大量的其他职责,或者说中国工会的实践内容比较多元化,至少从这方面来说,中国工会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没有作用。不过他们也指出,对中国工会的质疑也并非全无道理,毕竟统计数据显示,维护工人权益的行为只占全部实践活动的13.93%,而另一项有助于劳资沟通的“参与行为”所占的比例也只有10.25%。此外,他们还从层级和区域两个方面对工会实践的分布趋势进行了对比,发现各层级工会之间的分布趋势基本一致,这反映出基层工会的工作往往是以服从上级工会的安排和指导为主;而各省份之间的实践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这也进一步表明,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工作安排模式是无法满足基层的实际需求的。所以,他们认为,应该推行合理授权和“分权化”的改革,让各地工会能发挥创新性以适应当地需求。
上述研究结论虽然在结论上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主要是统计学意义上的,包括自变量的选择、数据的来源、统计方法和模型的选择等,而在这种分歧的背后,他们有着方法上的共识,即可以通过数据统计来对中国工会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不过,也有学者则对这种定量分析方法表示异议。
游正林(2017)即以“想象中的工会作用”为主题,对前述几篇定量研究中国工会作用的论文进行了批评。[45]他首先强调,这种对工会作用的定量分析,其实是以美国工会体制为预设前提的,因为美国工会主要就是围绕工资工时及其他雇佣条件,以对抗的姿态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这种行动方式的对象、内容和方式都比较清晰,这让定量研究具有了可能性;但中国工会在根本上具有不同于美国工会的特性,比如不存在不同工会之间的竞争、工会不能只代表会员的利益、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强调与企业共谋发展而不是形成对抗关系等,这就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中国工会不像美国工会那样是谈判组织,相应地,也就不能简单地用研究美国工会作用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工会的作用。在这种区分基础之上,游正林逐一提出质疑:针对姚洋和钟宁桦的研究,他认为二人尽管进行了统计控制,但统计分析所确定的工会与工人福利间的相关性并非就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且即便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也无法确认这是工会独立发挥的作用,因为无法将工会的作用与党的作用给分离开来,至于他们认为工会发挥作用的两种途径是集体谈判和签订劳动合同,那其实是将中国工会想象成了美国工会,事实上大多数的工资集体协商往往流于形式;而针对杨继东和杨其静的研究,他认为他们是想象了中国工会具有美国工会那样的让雇主生畏的谈判力,其实雇主根本没必要去抑制这种想象的谈判力,而且“政治关联”是政府为了引导、激励和约束雇主的经营管理行为而给予的一种政治安排,并不是为了让他们以此来抑制工会的谈判力;针对孙中伟和贺霞旭的研究,他也认为他们将中国工会想象为美国工会了,因为他们也是认为工会发挥作用的途径是集体谈判,此外他还认为“稻草人”的比喻也不恰当,毕竟“稻草人”与麻雀之间存在威慑与被威慑的关系,而企业工会与雇主之间显然不是这样的关系等。最后,游正林认为,不能单方面地探讨工会的作用,更不能用评价美国工会作用的标准或方式来评价中国工会的作用,而要有更宽阔的视野来理解和评价中国工会。
纵观近些年来针对中国工会作用的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方面是研究的接续、扩展和深化,这表现为研究对象在不断细化或扩展,最初是一般性的分析工会对工人权益的作用,慢慢细化为探讨工会对不同工人群体(如农民工、不同技能水平的工人、女性工人等)的不同权益(底线型或增长型)的可能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关注工会对企业的影响(如生产效率、雇佣结构等),让我们看到工会作用的复杂性,还表现在研究者们不断努力去提出并检验工会发挥作用的途径;另一方面也有分歧和质疑,这其中有的是沿着先前定量研究的逻辑,通过引入新变量、新数据和新技术来提出新观点,但也有的直接质疑这种定量逻辑,甚至认为以往研究得出的各种相关很可能是虚假相关,并非真正的因果关系,这在根本上归因于中国工会在体制上的独特性。因此,我们如果要对中国工会进行定量研究,至少先要解决如何分离出工会自身作用的难题,或者说不能仅停留在统计上的分析上,还必须进行机制分析,或许这就需要将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才能形成对中国工会作用的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