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的理论和体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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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孙中山监察思想体系阐释

1.理论基础

(1)权能区分论。孙中山以“进化论”的观点考察了社会政治制度历史变迁后,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不仅有量变,而且还有着“洪荒时代”—“神权时代”—“君权时代”—“民权时代”等不同社会形态更替的质变。依这种进化发展的观点,他力求制定出能够充分体现“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充分彰显民权主义原则的政治方案:“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个万能的政府,人民没有办法去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于人民使用。第一说是人民怕不能管理的万能政府,第二说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现实的“第一说”变为理想的“第二说”。基于此,孙中山总结并提出了权能区分论,就是“把政治的大权分为两个:一是政府权,一是人民权”。人民要能指挥政府,便需要拥有选举与罢免、创制与复决这四种直接民权;政府要有效率和“万能”,也需要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项“治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得上是一个拥有完美民权的政治机关。”“有了这九项权力,并使彼此之间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得上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2]在“权能分立”的基础上,他设计了“五权宪法”。1922年,他在《中华民国建设之方略》中写道:“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为几部分,各司其事。”[3]

(2)全民政治论。孙中山认为,若要使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使人民能够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4]人民既“对于官吏有选举之权,亦须有罢免之权”。这样,人民便“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往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5]。由此二项可以看出,他试图通过“全民政治”和“代议政治”相结合,“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相结合来有效监督公共权力。

总之,从权能分立、全民政治的理论基础出发,可以发现孙中山监察思想的重要内容主要表现在:监察权从属于政府权、监察权独立、监察权自身必须受监督、监察院的监察与人民的监察相结合、监察权不局限于弹劾权等。

2.监察权独立的主张与设计

(1)监察权独立。在孙中山看来,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也应当独立。比较分析美国和古代中国的治理体制的运作机理、文化和绩效后,他认为,政治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人民拥有的四权为直接民权,也叫作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同时,“治权”是“政府来替人民做工夫的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权。其中,监察权独立,人民通过国民大会对监察权等政府治权进行监督;监察院向上只对国民大会负责;若监察人员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而出现失职行为,则有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

(2)监察院统一行使权力监督。孙中山主张通过实行五权分立,设立独立的与其他四院平行的监察院,找到一条“集中外精华”、独立完善的监察体系:主要分中央与县级两个层级。中央一级由各县选举一名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再由国民大会完成总统选举,总统组织政府,政府再组建监察院。监察院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同等并列,既各自独立又协同运作,进而构建起一个系统完备、结构合理的治国理政体系。地方县一级实行直接民权,人民有权罢官也可以直接对县级官员进行选举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