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始孵化到成长建构:氏族与国家起源的再识
袁方成、张翔
国家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政治实体,在经济社会各方面规制人们的行为,现代国家如何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生活,满足人们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下世界范围内政治研究的热点。在西方传统视野下,国家是为维护公民的利益而成立的,是通过契约“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1],国家的存在是维护私人利益的需要,“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2]。追根溯源,国家如何得以产生并基于何种演进逻辑而出现?直到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诞生以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才在以之为蓝本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圆满的解释和回答。在此基础上,诸多学者基于不同视角的分析形成了普遍性的共识: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国家产生的基础性要素。在这一时间节点上,社会分工之后才有私有财产的出现进而产生私有制,私有制彻底摧毁氏族制度之后使国家得以破茧成蝶。本文将作为国家产生起点的氏族直接与传统国家的起源和建构联系起来,尝试发掘氏族在国家形成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并试图据此探究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一 氏族:国家起源论中被忽视的命题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于前国家时期的了解几乎等于空白,“在一八四七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3]。从若干散布于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古文化遗址考古发现来看,对这一长达300万年时期的考察,氏族社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是解开国家起源之谜的钥匙。
总体而言,学界对于氏族与国家起源的研究大致从三个角度展开:其一,氏族的比较性考察。廖建新从国内外对氏族研究的不同视角出发,将西方学者罗伯特·罗维(Robert H.Luwie)的《文明与野蛮》和埃文斯-普里查德(E.E.Evans-Pritchard)的《努尔人》与中国学者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和史凤仪著的《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进行对比,指出中外研究的差异性主要在于“国外学者把重心置于氏族的血缘特征上,国内学者则更为注重氏族的政治、经济和宗教功能,尤其突出政治功能”[4]。其二,国家起源的模式分析。赵永春评析了某些学者一方面接受塞维斯新国家理论,同时又不放弃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形成理论的做法,进而将两种理论整合而得出“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的形成模式,指出“国家是在氏族部落解体之后形成宗族部族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氏族部落及部落联盟不能直接形成民族和国家,二者之间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中间环节,那就是宗族部族组织”[5]。李安山以斯宾塞的国家形成理论作为参照,比较了国家起源的“整合论”和“冲突论”,按照“简单社会—复杂社会—双倍复杂社会—三倍复杂社会”这一演进脉络来分析国家的形成与发展。[6]李宏伟认为氏族模式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和酋邦模式论(群队—部落—酋邦—国家)都是片面的,酋邦和社会分化是国家形成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而先前的两种模式只是一种国家起源理论的假设,他转而提出“氏族—部族—分化社会—原始国家”这一新的解释模式,认为“氏族”的概念相比“群队”而言更加明确严谨,由“部族”替换“部落”更贴近由氏族进化而来的复杂血缘社会形态。其三,中国国家起源特殊性的判断。巴新生等系统地梳理了郭沫若、谢维扬和侯外庐等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7],总结得出中国的国家起源路径与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般理论基本吻合,同时又指出,中国的国家起源的特殊性在于中国传统宗法制和家长制的存在,“但这种特殊性都是符合国家起源的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的”[8]。
综上所述,学界研究的核心议题是传统的氏族模式,并且较为集中地探讨恩格斯的论述逻辑:由家庭的产生导致氏族组织的解体,社会分工之后的私有制产生以及壮大,进而导致部落、部落联盟以及由此而发端的阶级的出现,随后原始国家应运而生,私有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先从氏族到部落,然后从部落酋长领地到国家,是一个自然的、革命性的进化”[9]。客观上看,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的解读更多侧重于个体概念的区分,而文本性、基础性的解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补充。更重要的是,作为宏观议题的国家起源,其进程中的若干因素都应得到更加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和理解,因为“氏族组织是古代社会的根基”[10],作为国家产生的起点,氏族是国家起源研究的起点性、决定性的一环。
二 两种起源模式中的氏族与国家
摩尔根和恩格斯在论述国家起源时是按照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的历时性顺序展开的,这一理论被称为国家起源论的“氏族模式”[11],处于古代社会发展理论的主流地位。随着后世考古发掘中关于原始部落的史实材料日益增多,新近发现的众多古代国家起源发展之路无法完全印证这一模式,而酋邦模式,即群队—部落—酋邦—国家模式开始崭露头角,“采用这类模式的学者越来越多,并逐渐成为一种风气”[12]。
(一)氏族模式中的基点与架构
摩尔根指出:“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基础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而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13]在这里摩尔根强调国家的地域属性,他认为国家从根本上讲是以一定的地域为单位划定的。如何全面理解摩尔根的论断?其意在于,国家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并非否认氏族在国家形成中的作用,而是认识到国家和氏族本身就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组织,其内在差异性决定了从氏族到国家必定存在着某种中间媒介,恩格斯研究发现这种中介就是社会分工的推进和私有制的盛行。氏族是国家形成的脉络中的逻辑起点,在氏族这一基点上国家这个“利维坦”才得以慢慢产生,在古代社会的300万年中,氏族大约存在10万年[14],这10万年是人类文明开化的种子,氏族生活成为人类最早的聚集形式。通过氏族生活,人类从最初的完全个人式的狩猎营生发展到群居性的团体分工,进而在剩余物品出现之后形成阶级结构之下的社会生活。氏族社会和氏族制度为后世早期国家的诞生准备了各种各样的“必需品”:早期人类、聚集地、群体生活和身份意识等,这些因素聚在一起不断发酵,在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左右下自然生长出国家来。氏族模式下的国家逻辑对后世形成的国家在建构层面也发挥了作用,按照氏族模式论证逻辑,从部落联盟进入的国家大都具有民主制的特点,因为从氏族而延伸出的部落联盟彼此间存在着独立、自由、平等的关系,从部落联盟分解出来的民族及民族国家就“继承了部落联盟的特点”,将民主的种子带到后世的早期国家。“典型的氏族——部落社会或者部落联盟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民主的,……这种民主的原始社会转化出来的早期国家因而也是民主的”[15]。从国家形成的动力机制来看,从“部落联盟—国家”这种模式进化而来的国家,一般内部因素的影响要大些[16],从部落联盟到早期国家几乎是水到渠成,这一过程少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塑造了早期国家的文化特质,即由部落联盟进化而来的国家大多数属于次生的文明,如雅典和罗马时期国家的形成。
(二)酋邦模式中的过渡与塑造
“酋邦”概念是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o)在1962年所著的《南美印第安人手册》中首次提出的,后被视作人类社会发展特定历史的社会形态。另一位研究酋邦的著名学者埃尔曼·塞维斯(Elman R.Se-rvice)在《原始社会结构》一书中,将原始社会依其社会演化阶段分为游团(Band)、部落(Tribe)和酋邦(Chiefdom)三类,并于1975年在《国家和文明起源》一书中正式提出了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四阶段社会发展模式。酋邦模式中的起点是群队,这一组织与氏族具有共同的属性,最开始都是在平等自由的共同劳作中生活作息,田地群体耕种,共享劳动成果。作为一种补充和完善性的解释模式,酋邦模式与氏族模式的基本预设和架构是相同的,氏族依旧是国家演进逻辑的核心。酋邦模式下的解释特点在于提出酋邦是由原始社会到国家社会的过渡阶段,其尚未形成垄断权力,也即分层社会。酋邦时期是国家形成过程中的过渡形态,是氏族向国家转化的关键环节,这一特殊形态亦从另一侧面塑造了国家禀赋。经历酋邦阶段的早期国家,延续了酋邦时期酋邦个人的专断色彩,传承了独裁专制的遗风。长期经历的外部战争、连年的酋族征伐使得外部因素在国家形成和建构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外向型的发展逻辑使这种国家积极吸纳旁族的文化养料,氏族社会以人民政权这种特殊形式对它的民族文化的创造和形成有决定性意义”[17],外向型的文化形态得以塑造,比如古中国的夏商文化、古印度的恒河文化和古埃及的尼罗河文化皆属此类。
纵观两种不同的国家起源模式,都反映出氏族在国家诞生中发挥的基础性功能,而全面对照氏族之于后世国家的建构形态,可以发现氏族社会和氏族制度对国家面貌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 私有制催化下的氏族与国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高度重视私有制在国家形成中的作用,指出“社会分工引起私有制,私有制是国家形成的关键性环节”[18]。恩格斯指出,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国家的产生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以不可遏制的速度空前地生长,并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当氏族组织开始瓦解以后,由于分裂过程的结果而形成新氏族之事便停止了”[19],换言之,氏族再不能为私有制服务,而国家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可以促进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与私有制的互动关系形态方面,氏族与国家的分野由此产生,氏族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完成了使命;而国家适应了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私有制也促进了国家形态的成熟。在这层意义上,氏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中介,“是经过中间的多个过渡阶段而逐渐形成的”[20],它一方面在自身的演进过程中诞出私有制,另一方面又作为国家的胚胎,使国家的形成深深地烙上了氏族的烙印,氏族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作为私有制载体的氏族
私有制的出现,直接导致阶级的分裂,阶级的对立促使国家形成,氏族是私有制这一中间环节形成的重要因素。氏族社会发展到后期,随着社会分工和金属工具的出现,劳动工具开始更新,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群居社会中的部分人开始独立进行劳动生产,个体劳动形态就开始出现,并首先在畜牧业中逐渐取代了集体劳动形态。同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人的劳动能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独立占有开始出现。“人人都有奋进之心,整个社会就是活跃的、有远见的、强大的”[21]。伴随劳动形态的变化,男子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他们不满足自己在氏族中被支配的地位,逐渐强烈的占有欲望开始使自己迷恋劳动果实,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又强化了这种意识。“私有的观念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一步一步地增强,到氏族部落时期,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22]。在这个时候,氏族制度已经开始为这种掠夺行为进行辩护,私有观念已经开始扩散,且氏族制度竭力为其扫清障碍。但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另一面,当私有制度兴起的时候,其自身开始逐步削弱氏族的力量,并瓦解氏族社会的基础。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家庭财产的积累,使家庭成为与氏族相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也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向的作用,这些都促成了氏族的解体。同时,这些因素却极大地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其结果是,氏族社会在燃烧着自己去滋养私有制,但终有一日它本身也成为了私有制的障碍。
(二)作为国家母体的氏族
从各国形成的历史看,氏族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国家正是靠部分地改造氏族的机关、并设置新的机关而在氏族的母体上成立的。
1.雅典国家的氏族形成
雅典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这是国家产生的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是一般国家形成的典型样本。雅典的国家形成经历了提修斯改革、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这三次改革的重要议题就是打破氏族的各项制度,“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氏族”[23],并重新规划权力配置。提修斯改革中,雅典设立了中央管理机关,废除了阿提卡各城镇的议事会与行政机构,各部落过去独自处理的事务被移交给雅典的共同议事会管辖,这就迈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提修斯把共和国分成贵族、农民和手工艺人三个特殊等级”[24],规定只有贵族可以担任官职,如此便有了凌驾于氏族部落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氏族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工业和商业的分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分工造成了各个氏族的杂居,引起了居民新的划分,即不是按氏族而是按个人的活动类型来划分。氏族之间的明确界限消失了,氏族机关的作用也相应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中央机构来管理事务,并迅速把希腊部落联合成为统一的部族。
2.罗马国家的氏族整合
罗马氏族和希腊氏族命运较为类似。只是非罗马氏族公社的平民对氏族贵族的胜利,加速了罗马国家的产生。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罗马的平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居住区和土地,应缴纳捐税,要服兵役。但是很快进行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提出按财产划分社会等级,这就打破了贵族与平民的区分。改革撕裂了氏族的血缘纽带,“原先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被打破,过去氏族成员间相互平等的局面也消失了”[25],其结果就是氏族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一个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罗马国家。
3.德意志国家的氏族改造
德意志人大多处于父系氏族时期,和罗马人进行了长达300年的争斗,最终消灭了罗马帝国,他们在罗马的“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在此基础上建起国家。当然,氏族与国家之间出现反复,氏族曾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扶植,如当日耳曼部族占领了罗马帝国三分之二的领土时,就把这些土地分配给各个部落、各个氏族,在氏族内部又按照家庭分配土地。但即使这样,以前部族间的血统性质的联系也逐渐被地域性质的联系代替,而建立起能够巩固日耳曼征服者统治的一套全新的公共权力机关。
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26]。罗马的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周围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合在国家之中。
四 国家建构中的氏族基因
作为氏族母体上生长出来的国家,自身天然地带有氏族的基因成分。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学界共识性的判断是“国家建构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命题之一”[27]。尽管恩格斯对国家与氏族的内在差异早有判断,即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国民的,氏族是按血缘来划分的,“国家的公共权力不像氏族那样直接把自己组织为武装的居民”[28],但“氏族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头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集团”[29],而且“在人类的古代是普遍存在的”[30],它有自身的特点,国家正是在氏族发展经历重大的变迁之后演化而来,“人类既然是同一个物种,其各个种群的结构,就应该有可比性,而且应以‘序列’方式加以识别”[31],因此在国家建构的总体过程中必然显现氏族的基因和特性。
(一)统治地域的延展性
在原始社会,早期的氏族活动区域有限,由于生产工具的落后,原始氏族改造自然的能力低下,对自然界的开发非常有限,甚至与自然几乎融为一体。但是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尤其是铁的使用,人类在改造自然上迈进了一大步,生活条件有了进步,生产生活的范围总体上在扩大。在氏族社会发展到后期的部落和部落联盟时,他们的活动区域更加扩大,特别是跨部落的联盟之间的交流互动,使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并且逐渐固定下来。在发展到民族阶段时,则已形成了特定的活动区域及共同的思想认识,在国家到来之时,完全承接氏族衣钵的国家最初在活动范围上必然与其重合,这正是在地理层面氏族特质的拓展。
(二)议决制度的承继性
氏族社会时期,人民大会、氏族议事会等制度已经开始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这是适合氏族实际需要的。在易洛魁氏族内,议事会召开会议时,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有秩序地参加讨论,从而影响其决定。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并用举手或欢呼的方式表示通过。“当谈到一件须要人民协助来办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32],现代国家的代议制度在当时已经出现雏形,而如今议会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广泛的实行。氏族时期作为人类早期进行社会管理的探索,是完全适合人类本性对公民正义的追求的,所以当今将这一制度运用到政治制度上面,也完全是符合现代文明理念的。
(三)选举形式的衔接性
氏族社会已开始盛行以全民公投的形式产生本族的领导,“所有成员都有权进行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33],选举的结果必须得到整个氏族确认,当选为领导(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接受。在当时规模不大、人口较少并且内部成员之间利益诉求差异不大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原始时期族际之间进行着你死我亡的生存竞争时,氏族社会全民公投的选举形式,极大地有利于氏族内部团结一致、增强本族的凝聚力。全体氏族共同选举产生氏族首领,尤其是军事首领,极大地有利于军事力量增强而赢得生存。现代国家强调国家是为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设立的服务性组织,政府产生的通行做法就是早在氏族时代已经开启的全民投票,充分动员民众参与并表达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关注和支持。尽管西方式的全民公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个体的无力”的现实,公民由于“个人的投票对一次选举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感到无奈”[34],但迄今为止,投票选举仍然是世界上最可行的领导人选产生方式之一。人类最原始时期群体领袖的选举形式,在当今国家政治生活中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四)跨域交流的借鉴性
氏族部落联盟时期,为了各部落自身的利益安全考虑,部落联盟之间恪守承诺、坦诚相待。“部落联盟在政治上的民主与平等的特征,是以它仍然具有血缘团体的性质为基础的,……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和独立”[35]。各氏族之间的斗争此起彼伏,而且非常残酷,原则上,各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于战争状态,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大多由志愿者来担任。当代世界国家形态各异,而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开始扩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互动日益频繁,以欧洲为例,“在1500年以前的五个世纪,欧洲国家甚至更加专注于战争的进行,在这整整一千年里,战争一直是欧洲的主要活动”[36]。作为地球上主要存在的一种政治实体,国家必然要承担起相互交流的重任,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如今已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当然,当代世界各国的交流中,经济领域存在贸易壁垒,政治领域出现对不同国家的两个评判标准,文化上推行文化霸权主义,这些都是国家交往中的不利因素。从共存共荣的角度出发,氏族时期的部落联盟之间的荣辱与共、互帮互助的关系形态,应当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借鉴。
五 结语
国家在氏族社会的胎盘中孕育而生,氏族制度为国家的成长和建构作出了充分的实验性探索和准备。恩格斯曾指出,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十分美妙的,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37]。氏族的种种特征,似乎都是现代国家积极追求的目标,但寻求的道路又极其坎坷。当前,政党政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一个国家在面临动荡之后,政党无力迅速收拾残局的时候,国家将面临厄运”[38]。组织体系的重构迫在眉睫,在理论上,从国家解构到国家建构,如今回归国家成为政治理论界所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如何回归国家,回归到什么样的国家这些问题始终在学界没有定论[39]。不妨将人类发展早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优”与“劣”比较悬置起来,既然作为母体的氏族曾一度孕育国家的诞生,将对国家的分析视角回归到作为原点和基点的氏族本身,对国家本源进行充分而深入的再认识,不论是对于经典作家国家理论的深入解读,还是回应当前国家建构的实践问题,都是积极而有益的尝试。
(原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 [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0页。
[2]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2页。
[3] 《马列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
[4] 廖建新:《“氏族”研究综述》,《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5] 赵永春:《国家形成理论的新探索——评<中国北疆古代民族政权形成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
[6] 李安山:《国家起源的困惑:整合论抑或冲突论——斯宾塞关于国家形成的观点评析》,《国际政治研究》2003年第4期。
[7] 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考古》,1972年第5期)、谢维扬《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和侯外庐《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8] 巴新生、李友东:《探讨中国国家起源的几种理论模式的回顾和思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9] [美]约翰·A.霍尔、G.约翰·艾坎伯雷:《国家》,施雪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10]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7页。
[11] 李宏伟:《两种国家起源模式的比较研究——国家起源道路新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2] 沈长云:《酋邦、早期国家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及形成问题》,《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13]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7页。
[14] 傅利华:《略论从氏族到国家》,《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15]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6] 李宏伟:《两种国家起源模式的比较研究——国家起源道路新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7] [冰岛]埃·奥格尔逊:《冰岛人民史话:冰岛氏族制度和国家》,何清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13页。
[18] 李永采:《关于私有制、阶级产生的直接原因——私有制、阶级的起源研究(之二)》,《齐鲁学刊》1988年第1期。
[19]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7页。
[20] 杨焰禅:《国家起源问题的思考——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篇,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8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4页。
[23] 晏绍祥、罗静兰:《早期雅典国家若干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
[24] 刘先春:《也谈雅典国家的产生——兼与晏绍祥、罗静兰同志商榷》,《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
[25] 李雅书、杨共乐:《对古代罗马史若干理论问题的重新考察》,《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8页。
[27] [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建构——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页。
[29] 刘达成:《论氏族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
[30]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6页。
[31] 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页。
[33] 同上书,第90页。
[34] 吴勇:《关于个人投票的非理性现象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
[35] 谢维扬:《早期国家与民族形成的关系》,《探索与争鸣》1991年第1期。
[36]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1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页。
[38] Andrew G Walder,Andrew Isaacson,After State Socialism:the Economic Cost of Regime Change,San Francisc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4.
[39] 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