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第3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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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观的逻辑演进与历史思考

刘月秀

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认识,经历了从早期理性主义的自由国家观到后期唯物史观为主导的国家观的转变。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影响,青年马克思认为国家应当是代表普遍性的政治共同体,个人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自由发展。唯物史观提出后,马克思将国家看作是虚假共同体,国家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马克思的国家观经历了从理性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考察这一转变的历史进程,可以从一个侧面发现马克思思想转变的历史逻辑,有助于准确而全面地认识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

一 早期理性主义的自由国家观

国家问题很早就进入了马克思的视野。当时的德国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下,对社会、经济等的批判,都要以对国家的批判为前提。此外,马克思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报社评论工作也使他得以直面国家问题。

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开始直接思考和参与社会现实,经常发表政治评论文章,对国家问题的思考是这一时期的重点。这一时期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集中体现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科隆日报>第179号社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为代表的政论文章中。马克思对国家的理解是,国家应该是代表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法的体现,是普遍利益和普遍精神的实现。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应该是理性的代表,能平等对待其公民。但是普鲁士国家的书报检查令、新闻出版法,却是对思想的禁锢和监护,给思想带上枷锁。书报检查制度让本来尖锐的真理变得谦逊,使本来光明的精神变得阴暗;书报检查制度为了某些个别人物或特殊等级的特权,牺牲他人的自由。因此,马克思说:“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1]

现实的物质利益纠纷是青年马克思思考的另一难题。通过对林木盗窃法的批判和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看到现实国家总是代表特权等级的利益,无视贫困人民的疾苦。马克思认为法律本来应该是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国家应该是合乎理性的法律的体现。然而,现实却是,“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2]国家沦落为某些特权阶层、自私自利之徒的工具,而非合乎理性的普遍利益的体现。

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伦理的整体”“自由的实现”,《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思考明显受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但是,马克思已经隐约地意识到要从阶级利益、现实关系等方面思考国家问题。

1843年3月,《莱茵报》被反动政府查封,马克思辞去编辑职务,退回书斋开始了一段系统的研究工作。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以及在此期间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通过《莱茵报》时期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接触,马克思发现国家并非普遍利益的代表,也非理性的体现,而是维护特权等级利益的工具。这与他受黑格尔影响形成的理性国家观形成鲜明对比。在此期间,马克思阅读了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革的临时纲要》,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对马克思产生了很大影响。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小镇利用两个月时间认真研究了国家和历史理论,摘录了大量有关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历史著作和法国大革命史的专门著作,写下了厚厚的5本笔记。在此期间,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他还摘录了施米特《法国史》中有关所有制问题的史料,认识到所有制结构制约着社会结构和政治设施的变化。马克思开始探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以及现存官僚机构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紧密联系。同时,马克思也看到了资产阶级政治、现代民主国家的局限性,以及私有制、私有财产等对国家、政治的影响。

在克罗茨纳赫研究时期,马克思还完成了一部重要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该著中,马克思批判地研究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他指出,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的概念领域,把国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神秘主义。相反,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3]

马克思虽然批判了黑格尔的神秘主义,但他对国家还抱有理想的期待,认为国家应该是普遍意志、全体成员利益的体现和代表,国家如果不能作为真正普遍的等级,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体现,那它就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国家的普遍事务就是国家的事务,是作为现实事务的国家。”[4]马克思理想中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此时的马克思主要是从理想的、应然的角度指出国家应该是普遍意志、绝对理性的体现,全体公民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由特殊上升到普遍。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人看作类存在物,认为人应该在社会中、在共同体中实现自由、平等。在这里,国家被理解为政治共同体,是市民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共同体,个人只有在作为共同体的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但是,现代国家不是这样的共同体。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把矛头直指德国制度本身,认为德国的解放不能是渐进的、纯政治的,而应该是“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而有能力完成德国彻底解放的应该是这样一个阶级:“在这瞬间,这个阶级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5]这个阶级就是工人阶级。

马克思早期对国家的思考可以概括为理性主义的自由国家观。他把国家理解为普遍理性、普遍利益的体现。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应当体现高于个人特殊性的普遍性。孤立的个人必须成为国家的一员,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发展。虽然此时的马克思已经提出了对现代国家、现代政治的批判,但是并不影响他对国家应当体现普遍自由、绝对理性所抱有的期待。马克思虽然看到现代国家日益沦为特权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但是还没有真正触及对国家本质的认识和批判。真正实现这一转变的是1845年以后。

二 成熟时期以唯物史观为主导的国家观

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开始了对经济学的研究,并提出了唯物史观。这一转变,使得马克思改变了之前对国家所持的态度和观点,开始以一种颠倒黑格尔思辨理性的角度思考民族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这些思考主要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著作,我们通常将其看作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确立。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其唯物主义历史观。与此同时,马克思对国家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转变,将国家看作是虚假的共同体,并提出要推翻国家。

就欧洲历史而言,最初是在中世纪,由逃亡出来的农奴建立了新型城市,这些自由民是最初的单个市民。出于自卫和生存的需要,他们逐渐联合并形成了市民团体,初期的市民团体具有很强的地域局限性。但是随着商业的扩大和交通的发展,各城市间的交往逐渐增多,并且意识到彼此间的共同利益,进而联合并逐渐形成了市民阶级。在不同的时代,阶级会再度分化和重组。在现代社会,各阶级经过分化和重组,最终只剩下两个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个人在社会中,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级。同一阶级的成员既彼此独立,又有共同的敌人。因而,个人所能得到的不同的发展程度,是由其所属的阶级决定的,个人隶属于阶级。

共同体本来是为“现实的个人”的个性和自由提供实现的条件,为什么反过来共同体又制约着个人的自由与个性呢?这促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区分了“虚假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而国家就是“虚假的共同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在国家中,个人自由只是统治阶级成员的专利,这些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自由,是因为他们是统治集团的成员。即使这样,这些人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作为个人他们是彼此独立的、分散的,只是由于分工、共同的生活境遇才有了一种“联合”,这种“联合”对他们个人来讲是异己的、外在的,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而对被统治阶级来讲,这种共同体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新的桎梏。至此,国家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解为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却又声称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虚假共同体,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异己力量。国家是表面声称代表普遍利益、实则维护特殊利益的虚假共同体,本质上涌动的是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

在马克思看来,虽然至今以国家为代表的共同体都是虚假的、冒充的,但是他并没有否定共同体本身。因为个人的自由发展、个性发展离不开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6]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斗争的矛头直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他们认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7]现代国家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的,是现代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工人阶级作为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要想彻底打破阶级对立,必须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8]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灭阶级、消灭国家。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进一步发展了关于阶级斗争、国家等学说。他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与公社对立起来,赞扬了公社作为无产阶级第一次现实实践的开创性影响,批判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腐朽本质。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是在同以往国家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它的政治性质也随着社会的经济变化而同时改变。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9]马克思用蜘蛛网、蟒蛇来形容维护现代国家运行的诸如常备军、警察、法院等国家机器,认为它们是对社会机体的吞噬。国家被看成是独立于社会并且与社会对立的特殊利益,是市民社会身上冒充为其完美反映的寄生赘瘤,它充当了扑灭革命、扼杀人民群众解放要求的工具。因此,马克思把公社看作是实现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在晚年的重要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国家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所谓“自由国家”的错误呼唤时写道:“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10]在这里,马克思仍然坚持了其国家与社会区分的思想。马克思批判了“现代国家”“现代社会”这样的字眼,指出所谓“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统治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反对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看作是“千年王国”,认为国家本身是历史的产物,有始也有终。

三 马克思国家观的历史思考

分析马克思国家观认识逻辑的演变历程,对马克思国家观的理论逻辑进行历史思考,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高度把握马克思的国家观,从而对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有更准确和全面的把握。

(一)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特征

第一,历史性。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没有阶级的存在,因而也就没有国家。国家只是随着阶级的出现才产生的。既然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那它就不会永远存在下去。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国家将走向消亡。到那时,人类组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和解放,国家也就消失了。

第二,批判性。马克思的国家观可以看作是批判的国家观,对国家主要持批判态度。这种批判性主要通过对国家的阶级性、压迫性、强制性的描述体现出来的。在马克思那里,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阶级对立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必须运用强制手段来对被统治阶级进行镇压。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作为一种“束缚”、一种“恶”而得到呈现的。作为“虚假共同体”,国家独立于社会之上。在国家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成员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而广大的被统治阶级却被排斥在外。

第三,理想性。马克思将国家看作是“虚假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是寄生在社会之上的赘瘤。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国家观的理想性,不在于其提出对理想国家的设想,而在于指明要消灭国家,实现无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要实现人类解放,必须推翻国家,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要运用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消灭阶级对立,最终消灭国家本身。马克思畅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当是无阶级、无国家的自由乐园。这种乐观主义寄托了马克思对未来的美好信念和想象。

(二)马克思国家观的历史思考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作为虚假共同体的国家中,人类不可能实现解放。人类要获得最终的解放,必须消灭国家,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从批判性的一面对国家的思考在当时具有重大意义。他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实质,看到了工人阶级受到的非人待遇。马克思认为,作为大工业的产物,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工人阶级必须联合起来运用革命手段推翻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从而解放全人类。这种批判在当时产生了强大的震撼力,促使无产阶级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联合起来争取自身的解放,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马克思主要从作为“统治强力”“统治组织”的角度思考国家,强调国家“束缚”的、“恶”的一面,将国家看作是损害自由的“强制性机构”,而对国家同时作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实现公众参与、体现公共精神的“生活共同体”的关注不够。也就是说,马克思对国家在历史上曾产生过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关注不够。马克思虽然非常重视历史性,但是他对国家的反面透视,反而冲淡了其历史性。国家尽管有压迫性、强制性的一面,但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建设性的一面。当然,这与马克思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集中火力抨击资产阶级国家的工具性有关。事实上,马克思曾经周密地制订了关于国家问题的研究计划,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未能完成。可以设想,如果条件允许,马克思对国家问题的思考将会更加丰富。

(三)马克思国家观的当代启示

长期以来,我们都将国家定位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国家就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这种把国家单纯理解为“政治统治”“强力组织”的思维,使得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从阶级斗争、革命暴力等角度对待现实问题,因此就出现如“阶级斗争为纲”“政治至上”这样一些误区。这对国家的理解有着一定的片面性。这种压倒性的国家认识导致从人民的角度、从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角度对国家进行思考有意无意地遭到忽视。从后者出发,我们就会反思:国家除了“政治统治”职能外,“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是否令人满意;统治阶级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这种合法性如何获得和维持等问题。增加这样的思考维度,无疑丰满了对国家应有的认识。

同时,马克思的国家观还提醒我们,要重视国家作为共同体的属性。马克思始终坚持,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发展,只不过,马克思所期待和向往的不是虚假共同体,而是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事实上,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体验到其权利与尊严是否得到满足,个体必须成为某一集体的组成部分,才能够思考他所拥有的权利。国家作为共同体,为其成员提供生活环境,它本身具有强大的凝聚作用。与此同时,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组织、统治力量,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平衡各阶级的利益诉求。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机构,要制定合理完善的法律,并且严格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获得统治的合法性。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世界多极化中的重要一极。我们在媒体上频频看到“幸福中国”这样的字眼,人们之所以有“幸福中国”的呼唤和期待,是因为他们把自己也当作其中的一员,“幸福中国”隐含的就是“幸福自己”。因此,国家与个人的幸福是紧密相关的。这也体现了国家作为共同体的积极一面。

在全球化的今天,虽然世界市场早已形成、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联系早已确立,但是国家非但没有走向消亡的迹象,反而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需要我们在现阶段运用马克思的国家观来观察当代世界,从而使我们对国家有更全面、更现实的认识,使国家在为人民谋取福祉的大道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2] 同上书,第26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4] 同上书,第146页。

[5] 同上书,第21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7] 同上书,第274页。

[8] 同上书,第293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