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共同需要的本质
社会共同事务需要,并不是人人都需要,更不是全社会人人在主观欲望和主观要求的总和。经济学上讲的需要,并不是人们在主观上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而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需要的性质和内容,都是由生产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就有什么样的需要。古代王公贵族不论如何穷奢极欲,但他却不会有今天普通人的某些需要;现代人的某些引为自豪的需要,在未来的人看来,也可能显得十分可怜。新的需要总是生产发展的结果,都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说:“生产资本的迅速增加,就要引起财富、奢侈、社会需要和社会享受等同样迅速的增长……。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6]需要是社会产生的一个客观范畴,作为社会需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共同事务消费的需要,同样也是生产的产物,由社会产生的客观范畴,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形成的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社会最初的结构是单一的,一个原始人群体就是一个社会,同时一个社会,即一个原始人群体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和一个消费单位,社会单位、生产单位、消费单位是三位一体的,此时不存在独立于生产单位之外的社会共同事务,从而也就不存在社会共同事务消费的需要。而后,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原始人群体的扩大,社会的再生产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不再是生产单位、消费单位、社会单位三位一体的组织,而是由几个原始人群体组成的几个生产单位和若干消费单位所构成的,社会单位与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分离了,在客观上就发生了独立于生产单位需要和消费单位需要之外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要。所以,社会共同需要,它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大家都需要,也不是全社会个人需要和集团需要的机械加总,在阶级社会中也不是各个阶级的共同需要,而是就社会总体或社会自身而言,是维持一定社会存在,一定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由社会集中组织的事务的需要,是一般的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按内容划分,不外是个人(集体)需要和社会一般需要两个部分。“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些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样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7]社会共同需要就是这样一个理论抽象。不同社会下的社会共同需要具有不同的本质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没有出现阶级之前的历史阶段中,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是为了共同利益而分工合作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与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相一致的,社会共同需要反映的是社会总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社会共同需要也就是全体人民的需要。当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生产方式的性质改变了,剥削阶级占据生产关系的支配地位,剥削阶级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的代表,被剥削阶级成了奴隶,在社会中失去了地位,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剥削阶级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发生了分裂和冲突,从而社会共同需要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共同需要只是维持剥削阶级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是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对抗关系。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不正确性,就在于它抹杀了社会的阶级性,把社会看成是大家的事,是无阶级性的,从而抹杀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共同需要性质上的区别,否定了社会共同需要的阶级性,把社会共同需要看成是人人都需要,各个阶级都需要。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剥削阶级是社会的代表,社会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并不属于劳动者。因而,从本质上说,社会共同需要,就是剥削阶级总体的需要,是与被剥削者的需要不相干的。当然,由于劳动人民同剥削者共处于剥削阶级社会这个统一体中,社会共同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也会从中得到某些需要的满足,可是,这只能是在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维护剥削阶级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同时,劳动者在社会共同事务中得到一些好处,如公共福利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又是以全体劳动者阶级付出更大的牺牲为条件的。在阶级社会中,劳动者是全部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全部社会共同需要的费用是由劳动者创造和承担,剥削阶级是一文不费的。劳动者与剥削者共同享受一些社会公共福利,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社会共同事务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的性质,改变不了劳动者的奴隶地位。相反,劳动者在社会共同事务中享受越多,他们就要受更多的掠夺,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代价。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每一项新的社会共同事务、事项的发生和满足,都意味着对劳动者阶级更多的掠夺。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不仅改变了社会共同需要的性质,而且也改变了社会共同需要的表现形式。原来社会共同事务需要,表现为社会中心执行社会职能的需要,而进入阶级社会后,产生了国家,国家成了统治社会的力量,“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8]。因而,社会共同事务的需要,则表现为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国家产生之后,国家成了社会的主宰,引起了社会共同事务表现形式的转化,并不意味着对社会共同事务的否定,而是标志社会共同事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和增添了新的内容。因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方量,作为阶级压迫工具,它的存在必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文明的英国人才在印度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现在,由于经常发生饥荒,他们最后才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那种行动。”[9]而且,社会之所以产生国家,同样也是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是对抗性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国家这样一个剥削阶级的暴力手段,阶级社会一天也无法维持下去。“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0]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本身就是维持阶级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社会共同事物,它的活动,它执行的职能本身也是维持阶级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共同事务。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有明确的阐述。在阶级社会中,军队和法庭是镇压劳动人民的两大基本手段,是国家职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恩格斯很明确地把法律称之为“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1]。在《反杜林论》中又更加明确地把国家的各项职能活动称之为社会共同事务。他说:“在这个完全委身于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政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12]可见,国家产生之后,并不是对社会共同需要的否定,而是社会共同需要的变形。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共同需要的性质的改变及其表现形式的变化,正是财政发展史从无阶级社会财政,进入阶级社会财政历史阶段的根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