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与财政的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执行者,国家成了财政分配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主体,因而人们把阶级社会的财政称为国家财政。那么,能不能根据这一点,而得出国家财政是由国家产生的结论呢?仍然不能。因为,经济主体并不能决定经济关系;相反,任何经济主体都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产物,都是客观的经济关系的体现。奴隶制社会是以奴隶主占有奴隶为特征的生产方式,奴隶制的产生并不是奴隶主创造的,而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发生了奴隶占有关系,才产生了奴隶和奴隶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作为资本的承担者执行职能”[13]。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出现了雇用劳动关系,才形成了资本家,而不是先有资本家才创造了资本关系。这一点我们从实践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在我国对私人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并没有采取在肉体上消灭资本家的办法,而是采取改造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消灭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制度的办法,来实现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目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消灭了,资本家这个资本的承担者,资本关系的主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也就不再是资本关系的主体了,但原来这些资本家仍然存在,我们逐渐才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如果相反,采取在肉体上消灭资本家,而不改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关系,其结果只能是老的资本家消灭了,随之而来的必然要被新的资本家所代替,是无法消除资本主义制度的。在财政问题上同样,不是国家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创造了财政关系,而是财政关系性质的变化,财政关系的阶级性,使国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财政分配主体。
把经济关系的承担者,把经济主体看成是客观经济关系的创造者,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在实践上也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有可能造成人们忽视客观的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倾向。经济规律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现象间的本质联系,是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必然性,而经济关系,则是人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因此,可以说经济规律不外是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性。如果认为经济主体可以创造经济关系,那么对经济主体来说,经济关系则不是客观的,而是经济主体意志的产物,这就必然会得出主体创造规律的不正确结论。财政问题上也一样,既然国家这个分配主体,可以凭借政治权力来创造出财政分配关系,当然也就创造财政分配规律,也就无所谓受财政规律的约束。有的同志说,财政是由国家创造的,但财政关系是客观的,并不矛盾。只创造财政,不创造财政关系,那么财政又是什么呢?逻辑只能是这样,要不就是财政关系是客观的,国家主体不能创造,只能按客观财政规律办事;要不就是国家主体创造财政关系,财政关系和财政规律对国家来说,没有客观性。当然,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对诸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但反作用再大,也不能颠倒过来,到变成上层建筑创造经济基础的地步,其作用也只能是对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或者起着破坏和阻碍作用。恩格斯说:“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4]马克思主义不但没有认为政治权力的反作用可以创造经济关系;相反,却明确指出:“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