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制度供给理论
一 制度供给的实质与主体
在古典经济学中,制度并没有被经济学家们作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分析框架中,而是被作为一个外部参数进行设定。在他们的分析框架里,制度的更迭对市场及个体的经济决策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思维方式随着比较制度分析学者的深入研究而被改变,如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比较了16—18世纪英国和西班牙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的形式和内容之后,指出制度以及制度结构对整个经济结构(包括投资与消费结构)和个体社会、经济生活行为习惯与选择都会产生影响,而不同的制度供给与选择带来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与绩效[1]。这一结论和观点在很多经济制度史的研究中也被验证。此后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中,逐渐将制度纳入经济体系的分析框架中,分析制度变量可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带来的影响。
而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于制度的理解更进一步,他们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体系和个体行为选择的扰动变量,尤其是它可以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2],甚至被视为“一种稀缺性资源”[3]。从本质上来说,制度是一种关于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规则的安排方式。有效的制度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和形成良性的资源配置,从而激励个体进行价值创造;而相对地,无效的制度则形成多余的交易费用,造成恶性的资源配置,无法对个体的价值创造形成激励,反而会造成无效的资源再分配甚至是浪费。然而,并非任何时间任何环境下都可以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因为制度变迁本身就要经历一个过程和既得利益者的阻碍。从这点上就不难理解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观点。
从制度最初形成的方式来看,本书赞同一种自我演化的路径,即制度是在个体行为互动过程之中逐渐形成的。但这并非是制度形成的唯一方式,因为在很多时候行为互动不仅涉及个体行为更包含了集体行动。在集体行动过程中,自我演化的制度安排形式往往会失效,这是由于同私人产品不同,制度的效用边界更为模糊,即制度安排不仅对社会中极个别个体有效,而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都具有效用性。这种模糊性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公共性,从而导致个体缺乏动力去寻找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个体与集体的“智猪博弈”或者说“搭便车”行为[4]会导致制度安排自我演化路径的失效。这种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需要诺思所说的“第一行动集团”作为制度供给者的身份参与进来[5],而如果制度安排是一种政府形式,它将会直接包含政府的强制力。[6]
制度供给失效是国家和政府作为供给主体参与进来的理由,而这种主体角色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不断发展而得到了增强。一方面,随着个体之间行为交互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对制度需求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使得制度供给的水平和要求超出了某一单个个体的理性和知识结构范畴,这都需要一个集体行动的制度供给主体出现。此外,从国家和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的发展趋势来看,它们也已经由被动的“守夜人”角色转变成为主动的制度供给者。
可以说,有效的制度本身是一种稀缺资源,不过这还是不同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稀缺资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度是一种“公共品”[7],需要由国家和政府来进行供给。
二 制度供给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均衡
本书赞同制度需求—制度供给的分析模式,认为某种制度的形成与运行是存在需求背景的,这一点被很多制度经济学家所认可。但仅以这样一个结论来说明制度供给的动力机制还过于简单。从对制度变迁和制度供给的相关研究来看,其动力机制包含了两个方面:交易费用与利益结构调整。
制度供给的第一个动力机制在于交易费用的节约。对于这一点,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8]。在个体行为交互过程中,如果缺乏稳定的行为互动模式与信任机制,就会产生对抗博弈(“囚徒困境”)[9],尽管这种对抗博弈会随着重复性而逐渐转化,但这一过程带来利益的无形损失都是交易费用。或者说依靠个体行为互动自发形成稳定的模式和信任机制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10]。如在没有良好的商业准则条件下,缺乏对陌生人的信任可能会阻挠一次成功的交易。由此,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需要形成制度以提供稳定的行为互动模式与基本的信任机制,如市场与商业规则、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等。
制度供给的第二个动力机制在于利益结构调整。制度供给是一种关于资源分配的结构安排,它设定了资源和利益在不同个体之间分配的基本状况。一个稳定的制度供给在于实现了资源和利益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均衡分配。对于这一观点和结论,布罗姆利、拉坦等诸多学者都有深入的研究和经典的论述[11]。由技术发展进步引发的制度变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均衡震荡,生产力的提高会产生额外的社会利益,原先的利益结构将会改变进而引发资源分配的非均衡,由此需要对原先的制度作出改变以实现对目前社会利益的均衡分配。如16—18世纪,生产力的发展、工业的进步促使西欧诸多国家由封建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
当然,某一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不仅仅受某单一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制度供给的动力机制并非是单一的,在很多时候制度供给是由多种机制共同推动的。除了以上介绍的交易费用与利益结构调整两种动力机制之外,还包括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因素。如18—19世纪的奴隶贸易,随着个人自由主义、天赋人权等学说和价值观念的逐步推广和深入人心,要求废除奴隶制度及其贸易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人认为,废除奴隶制更多的是发展资本主义对自由劳动力的需要。这种观点具有解释力,但并不能解释该制度变迁的全部,因为并非所有支持废奴运动的人都是最终受益者。这表明制度供给和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多重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制度供给动力机制并不是时时刻刻都能促成有效的制度供给或变迁。因为还需要考察制度供给者的利益分配情况,即制度供给或变迁能否给供给主体带来特定的效用或造成利益损失,这种状况将决定供给主体会担任制度供给者的角色还是制度阻挠者的角色。这种角色状况会影响到制度均衡的状况,即制度供给能否满足制度需求。当然,除了这一原因之外,前文所提到的制度供给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也会对均衡产生影响。制度需求上升到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存在一个诉求表达的过程,普遍的“搭便车”现象会削弱诉求的效果[12],从而无法有效地将制度需求转换为制度供给主体的动力来源,最终难以实现制度均衡。
由此,本书在考察与女性生活质量相关的制度供给时,应从动力机制着手,尤其是考察其多重性的可能。此外,在进行关于制度均衡的研究时,也要从制度需求及其诉求环节着手,分析可能导致制度非均衡的原因。
三 制度供给的有效性机制
诺思在谈到制度的内涵时,指出要将“制度实施的形式及有效性”[13]考虑进来。换句话说,制度存在应然和实然两种不同的效果,而这两种效果并非总是可以实现契合,这就是制度供给的有效性程度。在现实制度供给和实施过程中,可以看到很多非有效性的现象,制度制定出来却并不一定能带来预期的效果,相反会造成更多的问题。
这里列举一个案例来说明制度供给的有效性问题。1920年1月17日,美国通过并生效了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该法案又被称为“伏尔斯泰得法案”。该法律对美国的酒行业作出了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料皆属违法,违反这一法律,最高可被判处1000美元的罚款以及半年的监禁。从法律形式和规范的角度来看,美国政府对于禁酒的执行形式上是有效的,甚至由联邦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禁酒部门,派遣联邦禁酒探员进行执法。然而该制度的实际效果却并没有那么有效:很多公民私自在家中藏酒的情况非常普遍,藏酒的方式花样百出;酒品黑市异常繁荣,公民可以很容易地在地下酒吧或其他地下组织买到酒;黑社会依靠非法酿酒和私酒贸易牟取暴利,并日益壮大;警察也参与到私酒贸易带来的利益分赃中来,日益腐败导致犯罪率不断上升。表面上遵从禁酒法令,实际上却大肆违反,已经成为下至公民、上至官员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在1933年通过的宪法第20号修正案才取消了禁酒法案。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形式上有效的制度并非在实施过程中就会有效,即便是拥有特定的强制力也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对制度供给有效性机制产生影响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契合程度。在前文中界定了制度的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我演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一种是通过理性设计依靠强制力保障的正式制度。通常情况下,这两种形式的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如市场运行机制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运行机制,同时也会推进法律按照市场规律发展。但在很多时候,也会存在两种不同形式制度相悖的情况,即正式制度无法给非正式制度提供保障,甚至存在阻碍的情况。如国家的法律与民族的传统、宗教、主流意识形态不一致,又如法律违背市场规律、违反了个人的基本行为规律,都会导致制度难以被付诸实施,影响其有效性;(2)利益结构。制度涉及资源配置和利益结构的安排问题,某项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存在并维持,还在于其可以实现利益均衡。很多制度供给提供了制度框架并进行了全面的配套制度改进,但缺乏涉及利益结构调整的核心问题,从而致使制度难以被实行。[14]可以说,这是由于“制度供给陷阱”而导致的无效,就如前面列举的美国禁酒令的施行,由于无法实现利益结构的调整,不能保证利益均衡,最终导致制度供给失败;(3)制度惯性。制度供给的有效性还受制度惯性的影响,这种惯性来自于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尽管制度变迁意味着旧制度逐渐被替换,但这种替换和变迁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旧制度对个体的行为、观念和习惯依然存在影响。但更重要的影响还在于利益结构也会存在结构上的惯性,从而产生阻碍新制度供给的因素;另一方面在于同时运行的其他制度可能带来的衍射性影响,即制度惯性可能产生于其他制度,如政府反腐倡廉的实际效果也受政府行政文化的影响。
之所以探讨制度供给的形式与有效性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女性生活质量问题以及生活质量的改进失效并非完全是制度供给缺乏导致。很多时候女性的社会生活、工作有相当健全的法律与法规从形式上给予了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有效性偏低的情况,如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但在很多时候男女的社会地位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因此,需要从制度供给的形式与有效性及其相关原因方面深入地考察影响女性生活质量改进的各种因素。在接下来的部分里将详细考察制度供给和变迁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