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有机统一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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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有机统一战略”的深入解读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有机统一战略”,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经过艰辛探索才得来的正确方针,事关国家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实施。而实施“有机统一战略”,首先就必须解决该战略的操作化问题。

我们注意到,从最初形成一直到今天,“有机统一战略”都是高度原则化的,比较欠缺操作性,难以直接付诸实施。尽管从党的十五大报告起一直到十八大报告,党对“有机统一战略”也有所解释,并且从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社会稳定等等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操作要求,试图实施“有机统一战略”,然而这些解释还不足以充分揭示“有机统一战略”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它的操作含义,所提出的操作要求也比较粗略,不容易实施,更重要的是这些操作要求之间似乎缺乏系统性,与“有机统一战略”的关系也不够清楚。可见“有机统一战略”的操作化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而且如前所述,在学界也是如此。

而只要“有机统一战略”始终保持着这种高度原则化的状态,那么要实施该战略就会很困难,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作用也将难以发挥,进而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难以取得重大进展。也许正因如此,有人才说,我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迟迟不上路,不是因为惧怕民主,而是因为理论准备不足。[1]可见,解决“有机统一战略”的操作化问题,不但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为此就需要深入解读“有机统一战略”,明确它的确切含义,特别是操作含义。

第一节 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战略

深入理解的基础自然是正确理解,所以,首先应当正确把握“有机统一战略”的定性。按理说这本不应是一个问题,但是目前人们对“有机统一战略”的定性还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如前所述,对“有机统一战略”的定性,目前主要有“模式论”、“发展论”和“综合论”三种理解。其中“模式论”(包括“特征论”、“构架论”、“形态论”、“优势论”等表述形式)认为,“有机统一战略”概括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或民主政治的特征或制度模式,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优势;“发展论”(包括“规律论”、“原则论”、“方针论”、“要求论”、“任务论”、“内容论”、“方向论”、“框架论”、“途径/路径/道路论”、“部署论”等表述形式)认为,该战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指明了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方向、原则、方针、要求、任务或内容;“综合论”则是“模式论”和“发展论”的综合。

在这三种理解中,实际上只有“发展论”才能够成立,其余两种理解都是不正确的。理解不能离开背景。如导论所述,从党提出“有机统一战略”的历史和现实背景来看,“有机统一战略”明显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或民主政治的发展问题密不可分的。再从党提出“有机统一战略”的文本背景来看,也不难发现,党完全是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问题的语境中提出“有机统一战略”的。比如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有机统一战略”是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这部分提出来的,出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用语之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机统一战略”则直接出现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标题之下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用语之后。而胡锦涛同志2008年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则可以说是对“发展论”的最佳诠释。在讲话中,他明确指出他的讲话主题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思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而坚持这条道路,关键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

可见,党提出“有机统一战略”的目的,是用以解决中国要发展什么样的政治和怎样发展政治的根本性问题,而不是用来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现实状况,所以,“发展论”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模式论”却不能成立。

不仅如此,“发展论”与“模式论”还是相对立的,二者不可能同时成立。因为“发展论”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规范性和动态性,有目标设定并且强调按照一定的道路努力去实现这个目标,但是目标显然尚未实现;而“模式论”却假定目标已经实现,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状态固定化和模式化。既然“发展论”与“模式论”不可能同时成立,那么,“综合论”的骑墙式理解也就不能成立了。

总之,党提出的“有机统一战略”只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问题有关,它就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战略,所要解决的是中国应当发展什么样的政治和怎样发展政治的根本性问题。既然如此,那么该战略就不仅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还一定包含着发展目标,所以我们应当在“目标—道路”的框架中来加深理解。这就是说,根据“有机统一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发展道路则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第二节 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发展目标

按照“有机统一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发展目标。深入理解这一发展目标,我们不仅要准确地把握它的含义,而且为防止产生随意的或武断的理解,还要深刻地理解将其设定为发展目标的依据。

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民主(democracy)本是来自西方的一个术语,其字面含义为“人民的统治”。关于民主的含义,在西方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是在“人民”和“统治”这两个概念上存在分歧。[3]而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述明确指出,民主不过是作为阶级统治的一种国家形式,“……民主从古代的萌芽时期起,在几千年过程中,随着统治阶级的更迭,必然在形式上发生变化”[4],比如“旧式民主即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新的民主形式”——无产阶级专政亦即无产阶级民主。[5]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念,就是在无产阶级民主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

与其他形式的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不同,关键就在于它的本质和核心不同。如果说其他形式的民主都是占社会少数的阶级对社会多数进行剥削统治的话,那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是占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联合农民阶级甚至更广大范围的群体的统治,是真正的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对此,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和十七大报告都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6];“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7];“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8]。由此可见,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就在于把握它的本质和核心,即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简称“人民民主”)首先是一种政治理念,表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用和为民所享。作为政治理念,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当代中国就是根据这一政治理念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号的寓意。对于政治理念层面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党曾多次作过阐释。比如邓小平同志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的讲话中,就将人民当家作主解释为“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9]

人民当家作主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理念的层面上,还必须具有操作层面上的含义,否则就容易沦为空头口号,所以还必须正确地把握人民当家作主的操作含义。

首先要搞清楚人民的概念。由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分属于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众多具体个人所组成的,所以廓清人民的概念,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它的外延。长期以来,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党运用的人民概念,总是具有不同的外延。不过总的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范围还是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比如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就比从前扩大了许多。[10]而十六大报告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扩大了人民的范围,即,除了工人阶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和农民阶级外,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属于人民的范畴。[11]尽管党已经把人民的范围扩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人民的概念还是具有强烈的政治策略色彩,这就不利于确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操作含义,容易把人民当家作主变成一个政治策略口号。所以,有必要将人民理解为公民,而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把人民理解为公民,这也符合宪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宪法,在我国,一切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12]

在人民的概念得以明确之后,还要搞清楚人民究竟怎样来当家作主。当家作主就是自主,自己服从自己的意志,如果说这对于个体而言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操作的话,那么对于作为一个集合概念的人民来说,就不那么容易理解和操作了。人民要做到自主(当家作主),自己服从自己的意志,那么就要能够形成、表达和贯彻自己的集体意志才行,而所有这一切,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途径,那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可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是和一定的制度密不可分的,好的制度可以充分地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不好的制度则不但不能充分地发挥这种作用,反而有可能妨碍或限制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根据宪法的明确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途径就是人民民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当中,人大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均属于人民通过国家来间接当家作主的制度途径,属于间接的人民民主制度。人大制度在全国通行,是根本途径,而后两者只在个别地区实行,是补充途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是人民通过社会自治来直接当家作主的制度途径,属于直接的人民民主制度。另外,在实践中形成和存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介乎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着联系社会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总之,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目标,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把握其本质和核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含义,特别是其操作含义,以防止人民当家作主沦为空头口号。

二 确定发展目标的依据

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要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这有何依据?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民主自由理论。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始终追求民主的,但民主在他们那里并不是最高的价值目标,人的解放或自由才是最高价值目标[13],而民主则不过是实现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必然途径。这就是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依据。简言之,之所以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是因为要实现人的自由或解放。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自由观是欧洲大陆式的积极自由观,而不是英美式的消极自由观。也就是说,自由意味着自主或自治,意味着自己服从自己的意志[14],而不是免于妨碍、干预或强制而行动的意思。[15]法国思想家卢梭就是这种积极自由观的典型代表。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设想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解决结合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获得跟自然状态(离索独居状态)下一样的自由的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依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6]。为此,卢梭发明了“公意(generalwill)”亦即人民的集体意志的概念。按照卢梭的说法,公意是一个道德的公共人格,即从前所说的城邦或现在所说的共和国,并且在主动的意义上被称作主权者(“人民主权”一说便由此而来)。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形成公意的过程,也就是结成社会、形成集体意志的过程。由于根据社会契约的约定,每个缔约人都要把自己的全部交给由所有缔约人所组成的人民集体,所以每个人(公民)服从公意,就等于是在服从自己,这样每个人在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自主或自治)就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深受卢梭学说影响的,他们一生致力于解决的,就是“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每个人的自由”的卢梭式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的用语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不过,创始人并没有采取卢梭提出的订立社会契约的办法,而是从社会的经济基础出发来寻找人们不自由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异化理论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解释了人们丧失自由的原因。比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8]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他又说:“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19]这就是说,国家原本是为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组织,本应为社会服务并且受社会的支配和控制,但在私有制出现从而社会产生阶级分化之后,这种机关就越来越为经济上最强大的阶级所把持并为其私利服务,从而导致国家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高踞于社会之上,成为与社会相分离和相异化的力量,使得社会不但丧失了对国家的支配和控制,反而受到国家的支配和控制,受到国家的奴役。正因如此,人们丧失了自由。

既然人们丧失自由的根源,在于由私有制所导致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国家),那么要恢复自由,就必定要铲除私有制及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从而消除国家的政治性质(阶级统治的性质),消除国家对社会的分离和异化现象,使国家重归社会,为社会公益服务并为社会所支配和控制。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20]在《论权威》中恩格斯又说:“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21]一旦国家的政治性质被消除而回归社会,社会再度实现对国家的支配和控制时,社会就实现了自治,人们也就恢复了自由。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这样说道:“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22]

而要铲除私有制及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就必须首先实现民主,即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统治(最好使用后一个术语[23]),这就是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4]1852年马克思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也说,由阶级斗争所必然导致的无产阶级专政(统治),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25]

那么,为什么要铲除私有制及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就必须首先实现无产阶级统治呢?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得很清楚,争得民主(统治)的无产阶级,其任务就是铲除私有制及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彻底消除国家的政治性质(即阶级统治)。而一旦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着手铲除私有制及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最终导致政治性国家消亡,那么从前社会遭受国家奴役的状况就将不复存在,社会全面自治将随之得以实现,这样实现自治的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就都实现了自由。这就是创始人所说的人人自由且互为自由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状态。[26]对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还有更为透彻的说明(尽管是就作为无产阶级统治形式之一的巴黎公社而言的):“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27]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无产阶级统治作为一种民主,就是实现人的解放或自由的必然途径。这就说明,在创始人那里,民主并不是最高的价值目标,而只是实现自由这个终极价值目标的必然途径。

现在的问题是,无产阶级统治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民主,或者说是什么意义上的民主?

首先我们要看到,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无产阶级统治或专政,并不是有人所认为的独裁或暴政。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就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布朗基主义者或者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独裁,“由于布朗基把一切革命想象成由少数革命家所进行的突袭,自然也就产生了起义成功以后实行专政的必要性,当然,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进行突袭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事先又被组织起来,服从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专政。”[28]“由此可见,布朗基是过去一代的革命家。”[29]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的单行本所撰写的序言中,恩格斯又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意味着暴政。他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30]这就是说,“恩格斯举出巴黎公社做例子,正是为了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庸人们所害怕的暴政,而是像巴黎公社那样具有高度民主的、自治的、自由的国家”[31]

无产阶级统治或专政并非独裁或暴政,这是从反面来说的,那么从正面来说,无产阶级统治又是什么意义上的民主呢?我们知道,民主概念有一个演变的历史。最先在古希腊时代出现的是古典民主亦即多数平民的直接统治的概念。比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民主政体,就是指占社会大多数的平民的直接统治。[32]近代以来,人们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首次将古典民主概念转换为由全体人民统治的人民民主概念。[33]20世纪以后,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根据19世纪以来的选举和代议制实践,对民主概念作出了颠覆性的改变,使之成为一种在现代广为流行的程序民主或者说形式民主,即选举民主的概念。[34]到了当代,又出现了一种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表示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公民通过平等而自由的讨论而作出集体决策。[35]在这些民主概念中,如果说古典的和近代的民主概念都属于传统的民主概念,特别关心谁是统治者,强调民意的落实,是实质民主的概念,那么现代的民主概念则只强调选举的程序,属于形式民主的概念,而当代的协商民主概念则希望通过采取不同于传统民主的形式而回归实质民主。

从这些民主概念来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无产阶级统治,显然是古典意义上的民主概念。[36]因为一方面,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原本就是社会的下层民众,并且占据社会的大多数,或者联合其他劳动者阶级而成为大多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曾说过,“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英国可以直接建立,因为那里的无产者现在已占人民的大多数。在法国和德国可以间接建立,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不仅是无产者,而且还有小农和小资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正处在转变为无产阶级的过渡阶段”[37]。另一方面,创始人甚至一度按照古典民主概念,将民主等同于直接统治,由此认为无产阶级统治只需采取简单的统治形式就足够了。比如作为无产阶级统治形式之一的巴黎公社,所采取的议行合一形式,就得到了他们的肯定。不过恩格斯在晚年,根据时代的变化,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认为无产阶级统治也可以采取更为复杂的形式,即议会民主制,也就是那个时代所说的民主共和国。比如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恩格斯在谈到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政治要求时,曾说“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38]。在1894年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他进一步说:“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39]“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40]所谓内容,也就是阶级统治的实质,由谁是统治阶级来决定。至于说到底是采取简单的或是复杂的统治形式,这要由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说同样在(1894年)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就说,法国和德国的情况不同,法国已经建立了共和国,而德国还是一个君主国。

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在古典民主概念的意义上,说无产阶级统治是一种民主的。不仅如此,创始人还强调必须采取必要的国家政权制度建设措施,否则无产阶级统治的这种民主性质是无法予以保证的,反而还会发生变质。如上所述,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后,其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逐步铲除私有制并将生产资料逐步集中在国家的手中,以引起社会和政治关系的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如果不加强国家政权制度建设,那么就难以防止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些人从人民的“工作人员”或“勤务员”变异为人民的主人,做人民的官老爷,也难以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侵吞公有财产而“发财致富”。对此,1891年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序言中有过极为深刻的阐述。他说:“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41]不过,全部抛弃国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还不能彻底抛弃国家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一定要加强国家政权制度建设,用制度来遏制甚至消除国家的消极面。就巴黎公社来说,“这种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的情形,《内战》第三章已经作了详细的描述”[42],“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43]。所以,“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44]

总之,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民主自由理论,无产阶级专政或统治作为一种古典意义上的民主,是实现人的解放或自由的必然途径。就中国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导的、以实现人人自由的共产主义为最高奋斗目标的政党,当然明白建立和发展民主对于实现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重大意义,所以把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目标,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也正因如此,党才反复申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概念,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初所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或统治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之所以会存在差异,是因为中国走过了一条特殊的革命道路。但是在人的解放或自由这个最高价值目标面前,人民当家作主和无产阶级统治或专政的地位是一样的,都是实现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必然途径,只不过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通往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特殊途径而已。

第三节 以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为发展道路

根据“有机统一战略”,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在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这一发展道路,除了要把握它的基本含义,特别是操作含义外,同样,为防止出现任意的或武断的理解,我们也要深刻地理解将其确定为发展道路的依据,此外还要看到制度建设在其中的极端重要性。

一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概念

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展开理解之前,我们需要仔细界定一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基本概念,这是基础性的工作。由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已在上面得到澄清,所以这里只关注其余两个概念。

(一)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是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改善党的领导,这就意味着党的领导概念的含义,是会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今天中国早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时代,是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因此考察党的领导概念的含义,就要紧密结合这个时代来进行,而不应拘泥于它在过去时代所被赋予的含义。

关于党的领导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正式文件大体上保持了一致的界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在论及党对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时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于干部的选拔、分配、考核和监督,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不应当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45]这就明确指出了,党的领导是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个方面的领导,而不是对领导对象的包办代替。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又指出:“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46]显然,党的十三大报告延续了十二大报告的界定,只是没有特别提及党在思想方面的领导,而是将其包含在政治领导之中。此后,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都没有特别说明党的领导概念的含义。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界定了党的领导概念,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47]。显然,十六大报告大体上也延续了从前的界定,唯一不同之处是提出了“依法执政”。为了有助于搞清楚党的领导概念的含义,这里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下党的执政概念的含义。

实际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最早界定党的执政概念,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48]。在这里,党的执政等同于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也就是等同于党领导国家。但是十六大报告扩大了界定:“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49]在这里,党的执政等同于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不管怎样,自此以后,党的执政和党的领导这两个概念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从上述文献的阐述来看,可以认为,党的执政就是指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尽管自十六大起,在党的文献中,执政与领导这两个概念就经常联系在一起,但学界一般还是认为这两个概念有明显区别,而且也应该区别开来。比如有人就认为二者存在如下一些重要的区别:领导是直接相对于民众而言的,而执政是直接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领导意味着党要站在民众的前面,以自身行动来引导广大民众,执政则意味着党处于政府的后面,通过政府来影响整个社会;领导需要民众拥护和跟随才能实现,而执政则需要阶级的明确授权才能实现;领导是以领导者的意志来率领和引导民众,执政则是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具体表现为法律)来组织政府并管理社会。[50]

还有人认为,党的领导和执政这二者不但存在区别,而且也必须区别开来,否则就会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具体来说,“党的领导是专指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方面的领导,是指在以自己提出、实际上体现着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吸引党外人民群众、甚至其他党派及其成员的支持和追随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务中从事引导、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和其他追随者为实现党所提出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而共同奋斗的活动”[51];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合法地进入和掌控国家权力机构的前提下,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处理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谋求和实现全国人民的利益的活动”[52]。理解党的领导概念,关键在于不能把党的领导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既定的地位,而要首先看成是一种活动,其次是一种关系,最后才是体现在这种关系中的一种地位状态。与之相对,党的执政概念则意味着党行使国家权力。一句话,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权威和权力有别:党的领导最多只能在人民群众中间树立权威,这是基于群众自愿而形成的,不可能通过强迫命令实现;而党的执政却意味着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群众必须服从的。既然党的领导和执政存在如此重大的区别,那么混淆二者就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新中国成立后,党恰恰没有注意区分自己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既从事社会工作又行使国家权力,既在国家外部、以政党组织的名义处理社会事务,又在国家内部、以国家的名义处理国家事务,从而产生了行为紊乱,既将执政行为等同于领导行为,也把领导行为泛化为执政行为。比如党常常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把人民群众服从国家权力泛化为服从党的领导;把本应由党组织实施的说服、宣传、示范、引导等领导活动,转变成本应由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行为,即领导变成了命令。这种行为紊乱,恰恰就是导致党群关系紧张的根源,危害着党的领导地位,妨碍着人民当家作主。鉴于这种严重后果,党的领导和执政这两个概念就必须区分开来。[53]

应当说,从学理上看,学界的这种区分是完全成立的,而且透露出了一些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看到,学界在作出这种区分时,实际上潜意识中已对执政的概念作出了一个先入为主的界定,也就是认为执政必然意味着政党和国家政权发生关系。[54]可实际上,党提出的执政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跟西方或其他国家的政党执政概念有很大的区别。如前所述,党的执政是指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既然党已经把执政和领导两个概念紧密联系起来,使之密不可分,那么强行在二者之间作出某种区分,就容易造成一叶障目,而看不到其中更为重大的意义。

那么,党为什么要把领导和执政这两个概念紧密联系起来呢?实际上党的这种做法是有其深意的,主要是为了说明党的领导必须随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尽管都是领导,但在革命战争年代,党领导人民的任务是夺取全国政权,实现人民翻身做主人,因而实行一元化的领导方式。而在此之后,党依然领导人民,但时代和形势变化了,人民政权已经建立,人民已经翻身做主人,国家进入了建设时期,所以党领导人民的任务也要相应变化,应当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带领人民搞建设,并且党的领导方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党应当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而采取新的领导方式,这种观念意识,从邓小平同志作党的八大党章修改报告开始,就已被整合到执政的概念中去了。尽管后来经历了曲折,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又恢复了这种说法。可见党现在把领导和执政并提,就是为了强化这样一种意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党的领导任务和方式都必须作出改变,也就是必须改善领导。就此而言,完全可以认为,党的执政就是党在新时代、新形势和新任务下所应开展的、采取新方式的领导活动。

通过以上的梳理,总结起来,从定性上说,党的领导其实是党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党为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跟随而开展的各种活动,比如聆听、关怀、支持、宣传、鼓动等等。应当说,这个概念是比较清楚的。但在现实中,对于党的领导概念,还是存在两种认识误区。

一种认识误区是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拥有既定的领导权威地位,即“既定地位说”。我们知道,如果党通过开展领导活动达到了目的,那么就一定会在人民群众中间树立起一种领导权威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党开展领导活动也可能失败,从而无法在人民群众中间树立起领导权威地位,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可见党的领导权威地位并不是党的领导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它只是党开展领导活动的一种结果,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党要树立或巩固这种领导权威地位,那就只有不断努力,一刻也不可松懈。对此,胡锦涛同志2007年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上,已经作出了极其深刻的阐释。他指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党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和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是通过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提出和发展能够指导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理论而赢得的,是通过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制定和执行正确的方针路线政策而赢得的,是通过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赢得的,是通过广大党员以对人民无限忠诚和自我牺牲精神、不断为人民利益英勇奋斗而赢得的,归根到底是通过坚持不懈地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而赢得的。而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因而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55]

既然党的领导权威地位只是党开展领导活动的一种结果,那么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拥有既定的领导权威地位,当然就是不正确的。不仅如此,这种“既定地位说”还是非常有害的,因为那样就会麻痹党员干部的意志,弱化党员干部积极开展领导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识和动力,使党员干部滋生懒惰思想甚至是特权思想,从而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最终丧失已经赢得的领导权威地位。历史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可以说早就提供了这方面的深刻教训。

另一种更为严重的认识误区,是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拥有强制性权力,即“强制权力说”。如果说“既定地位说”还只是把党所赢得的看成是一种基于人民群众自愿支持的权威地位的话,那么“强制权力说”则把党所赢得的看成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党权”的说法即由此而生。按照“强制权力说”的理解,一旦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跟随,那么党就拥有了对人民群众的强制性权力,就可以对人民群众发号施令了,而人民群众也必须服从党的命令。“强制权力说”是对党的领导概念的极大误解,完全混淆了党和人民的正确关系。早在抗战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坚决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明确指出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是错误的,把党的优势“建立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56],党的优势只能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即要从党的正确主张“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57]。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八大党章修改报告中,他又明确说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58]。可见“强制权力说”是极其错误的。

不仅如此,“强制权力说”还是极其有害的,因为那样就把党变成了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的权力组织,把党的领导变成了一种对人民群众行使强制性权力的过程,从而使党自身和党的领导活动都发生变异,这就必然会在党员干部中滋生强迫主义和官僚主义,损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终导致党脱离人民群众,丧失已经赢得的领导权威地位。在这一点上,历史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也提供了极其深刻的教训。

既然“既定地位说”和“强制权力说”的认识都是错误的,党的领导只是党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党为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跟随而开展的各种活动,那么和党的领导概念相关的一些概念和说法的含义,也就能够得到澄清了。比如说“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应当是指把党在过去所赢得的领导权威地位固化为一种不可侵犯的强制性权力,而应当是指党要始终保持领导人民群众的意识,并且要持续不断地努力,以实现对人民的领导。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对党提出的要求,是对党的鞭策和激励,是党的重要目标,而不是对人民群众提出来的要求,人民群众并没有服从党的领导的强制性义务。

总之,对于党的领导概念,我们必须坚决摒弃“既定地位说”和“强制权力说”的误解,而要深刻地认识到,党的领导本质上是党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党通过自己的党员和组织而对人民群众开展的聆听、关怀、支持、宣传、鼓动等各种活动,以便党从人民群众中广泛吸收意见,争取人民群众出于自愿的支持、拥护和跟随,从而带动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实现党的政治目标。

以上是从定性的角度来界定党的领导概念的。如果从操作的角度来理解党的领导,我们就要认识到,党的领导作为一种复杂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系统,其中包含着一系列基本要素。所以,要把握党的领导概念的操作含义,有必要一一澄清这些要素。

(1)领导主体(谁领导)——党。党是领导主体,这看起来很好理解,其实不然,因为党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众多党员组成的集体,这就使问题复杂化了。我们首先可以确认的是,就党的领导行为来说,行为主体(领导者)既不是某个具体的党员,也不是某个具体的党组织,而是整个集体。可问题是,这么庞大的集体怎么能开展领导活动呢?也就是怎么能形成、表达和贯彻自己的集体意志呢?这就涉及党自身的组织运作制度了。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体党员均被编制在各种党组织之中,各种党组织也按照民主集中制来活动。据此,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作为全国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以及在对外的意义上代表全党,而地方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作为地方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则在国内各地区范围内代表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这些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就是党形成自己的集体意志的过程;而这些组织作出决定或决策,就是党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的过程;党的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党员个人则负责贯彻党的集体意志。

(2)领导对象(领导谁)——人民群众。党的领导对象(被领导者)只可能是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也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众多分属于各阶层和各群体的个人组成的,并且因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与从前相比,改革开放以后党的正式文件均将领导对象分述为国家与社会,而国家和社会就是人民群众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两种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翻身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既通过社会自治的途径直接当家作主,也通过国家的途径间接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所以,当党把人民群众这个领导对象表述为国家和社会的时候,其实这是简化了的说法,还原起来,应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社会自治直接当家作主和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间接当家作主,或者说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就此而言,有人以为党的领导对象是国家和社会事务,这种理解就是不正确的。

(3)领导目的(为了什么而领导)——为了人民的利益。党之所以要去领导人民,并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这就是党领导人民的根本目的。对此,江泽民同志早就作出了非常精练的概括,这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59]

(4)领导任务(领导做什么)——根据阶段形势而定。尽管党的领导任务都是根据阶段形势而定的,但这不等于党缺乏终极目标。实际上,党领导人民的终极目标任务,就是要带领人民实现解放或自由。

对于这个终极目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共产主义理论中早就进行了阐释,不过创始人的确没有明确说过,在通往这个目标的道路上需要共产党的领导,而只是说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这是工人阶级的重大历史使命。而对于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之一的共产党,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中只是说,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也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共产党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都是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与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相比,共产党的特点仅在于:在不同民族的无产者的斗争中,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在同资产阶级斗争的各个阶段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因此共产党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60]换言之,共产党和一切工人政党一样,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只不过共产党比其他工人政党的视野更开阔,主张更全面,看得更长远,并且行动更坚决。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共产党要成为其他工人政党、整个工人阶级甚至人民群众的领导者,创始人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他们只是说共产党要始终在无产阶级运动中起推动作用。

是列宁根据创始人的阐释,不但提出了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观点,还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的概念,认为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只有在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解放。比如在《关于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的提纲》(1920年)中,他说:“为了战胜资本主义,在起领导作用的政党共产党、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和群众即全体被剥削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正确的相互关系。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再通过本阶级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充分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61]在《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关于我们党内的工团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决议草案初稿》中他又说:“马克思主义教导说——这一教导不仅已经由整个共产国际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1920年)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作用的决议中正式加以肯定,而且也已经为我国革命的实践所证实——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而只有这个先锋队才能抵制这些群众中不可避免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抵制无产阶级中不可避免的种种行业狭隘性或行业偏见的传统和恶习的复发,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行动,也就是说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且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62]

在通往终极目标的道路上,党的领导还有诸多阶段性的目标任务,而这是由阶段形势来决定的。比如在革命的阶段上,党的目标任务是领导人民夺取政权,而在人民政权建立之后,则应当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人民搞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中国的革命和建设道路都是特殊的,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基于西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作出的设想有很大的差异,党没有现成经验可资借鉴,而只能不断探索前进。所以,准确地判断阶段形势,从而恰当地确定领导任务,这对于党来说一直都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事情。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党就曾经犯过错误,一度继续以阶级斗争为领导任务,结果走了一段弯路。此后党吸取教训,正确地判断了形势,恰当地确定了领导任务。但这一探索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今后如何准确地判断形势和恰当地确定领导任务,这对于党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5)领导事务(在什么事情上进行领导)——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领导人民,但并不是说在任何事情上都要去领导人民,那是不必要也不可行的。现在党已经明确了,党仅限于从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去领导人民。其中,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政治领导意味着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思想领导意味着进行思想宣传;组织领导意味着推荐重要干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6)领导方式(怎样进行领导)——根据阶段形势、任务以及具体条件而定。领导方式是党运用各种手段开展领导活动的行为方式,也可以称作领导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当然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要依据阶段形势和任务以及具体条件而定。比如说在革命战争年代,在那种进行阶级斗争和军事斗争的险恶环境下,党要领导人民赢得政治和军事胜利,就必须集中力量才行,所以就采取了集权的一元化领导方式。但今天的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党的领导任务也已经作出了重大调整,在此情况下,党还是采取一元化领导方式,那就明显不合适了。实际上,是不是善于根据形势和任务以及具体条件的变化而改变领导方式,是党的领导是否得到改善的直接表现,也是衡量党的领导或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对党来说,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变得既紧迫又严重了。

通过澄清党的领导行为的基本要素,党的领导概念就变得更加具体了。从中不难看出,党的领导概念既有不变的内涵,也有可变或者必须变动的内涵。而把握这些变与不变,正是我们深入理解党的领导概念的关键所在。

(二)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概念,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在继承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关于它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早已作出了说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3]

尽管党已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但人们对此的理解还是存在一些分歧。比如许多人都是从法治的一般意义来进行理解的,这在法学界中尤其突出。照此理解,依法治国意味着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意味着建立和完善权威统一的法制体系和独立统一的司法体系。[64]不能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却很难说它是到位的,因为它没有看到,依法治国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文本和历史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是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密切相关的,而不简单是一个法制或司法的问题。还有人把依法治国理解为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依法执政”的概念,这种理解恐怕也不正确,因为它搞错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说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65]。可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党——尽管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来治国的。[66]如果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那岂不就成了邓小平同志曾经严厉批判过的“以党治国”了吗?

其实,从党提出依法治国的文本和历史背景来看,依法治国不过是“人民依照国家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制度来当家作主(治国)”的简称。这个概念是在人民当家作主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只不过侧重于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强调人民民主制度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首先从文本背景来看,十五大报告在界定依法治国的概念时,明显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各种事务”亦即人民当家作主为题干的,只不过在这个题干上加上了“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制。这就说明,依法治国概念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只不过侧重于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此即报告所说的“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然依法治国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强调,那么依法治国概念中的法,当然就不是指一般的法律,而是特别用来指规范人民当家作主,亦即规定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法,包括宪法和有关的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s)。所以,依法治国其实就是在强调人民民主制度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再从历史背景来看,依法治国概念并不是凭空提出来的。党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才对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性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在“文化大革命”甚至之前的一些政治运动中,人治甚至是无政府主义横行,人民民主制度横遭破坏,致使人民当家作主在很大程度上落了空。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并且反复地强调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作了影响深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其中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7]正是在此基础上,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到“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直接揭示了这种历史渊源关系。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概念所强调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就是人民民主制度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总之,理解依法治国概念,关键就是要把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依法治国,其实就是“人民依照国家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制度来当家作主(治国)”的简称,它强调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或者说人民民主制度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就此而言,完全可以把依法治国概念替换为“依人民民主制度治国”的提法。

二 把三 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基本概念界定清楚之后,现在我们可以来深入理解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了。但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迄今党的文件并没有对此作出非常明确的解释,而且如前所述,学界对此的研究也还非常薄弱,还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紧接着有一段阐释:“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8]但从这里我们恐怕很难看清楚“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至于此后的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虽然重申要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但对其含义却没有作出阐释,而只是就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分别作出了一些指示和要求。

尽管要理解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并不容易,但这个问题又是至为关键的,必须予以解决。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整个“有机统一战略”也就会显得比较空洞,从而难以发挥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要正确而深入地理解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除了要清晰地界定三个基本概念并以之为基础外,最重要的是要深入挖掘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对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理解,就始终难逃三张皮的境地,而这正是目前学界研究的通病。一旦我们注意挖掘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那么就应当不难发现,由于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目的所在,所以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之间,人民当家作主理所当然就占据着核心地位,与其余二者并不是地位均等的平行关系。更具体地说,在这三者当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则只不过是两个手段或条件。所以,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其实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在这样一个命题当中:人民(1)在党的领导下(2)依法当家作主(治国)。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实就是要把目的与其手段或条件有机统一起来,既充分发挥手段或条件对于实现目的的积极作用,又防止这些手段或条件对于目的的实现产生消极作用。这恐怕就是党提出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本意。

由于党认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目的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手段或条件,所以从逻辑上说,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就应当包括(1)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和(2)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要在这两个方面都注意既充分发挥手段的积极作用又防止手段产生消极作用。

(一)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

不难理解的是,把两种事物有机统一起来,那就意味着这两种事物之间一定存在着张力或者说矛盾,否则,有机统一的说法就是多余的。但是从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来看,二者本身就是有机统一的,不可能存在张力,所以,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就绝不是表面的,而是另有所指。

我们已经知道,由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所以人民当家作主就和人民民主制度密不可分,人民必须依赖于人民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做到当家作主,否则,人民就只会是一群乌合之众,难以形成、表达和贯彻自己的集体意志。而依法治国的概念本身就是在人民当家作主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是“人民依照国家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制度来当家作主(治国)”的简称,只不过侧重于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强调人民民主制度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可见,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本来就是互为条件、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一旦把二者拆开,那么就既不存在人民当家作主,也不存在依法治国。

不过也许还是有人会认为,人民也不一定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还是存在张力,而不一定是有机统一的。比如有人说,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足以证明,人民也不一定依法治国。但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混淆了概念。所谓的大民主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必定是人民群众形成、表达和贯彻他们的集体意志的行动,没有集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和贯彻,人民当家作主就必定是空头口号。可是群众运动从来都是被他人鼓动起来的,实质上是个别人或一小撮人为了贯彻他们的意志而使用的一个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群众被鼓动起来,发挥着助威造势或者烘托场面和气氛的工具作用,但他们自始至终都是乌合之众,从来都没有也绝不可能形成、表达或者贯彻他们自己的集体意志。既然如此,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怎么可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呢?

既然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本身就是有机统一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张力,那么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对人民当家作主产生消极作用,而只有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说法还有什么意义呢?

实际上,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是别有所指。如上所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完全可以替换为依人民民主制度治国的概念,与其说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手段,倒不如说人民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手段更为贴切,因为人民是不可能离开人民民主制度而实现当家作主的。可是在现实中,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却有可能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需求,从而导致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的需求和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之间产生张力。因此,要充分地发挥人民民主制度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化解这一张力,根据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适时地加强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也就是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比如人民民主制度的维护、改革和创新。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的真正含义,就是化解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的需求和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之间的张力,从而充分地发挥人民民主制度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

(二)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

如果说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并不存在张力,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含义是别有所指,那么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则完全不同。因为虽然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张力,党的领导也有可能对人民当家作主产生消极作用。

首先,应当承认,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必要手段。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党章的修改报告中,就提出了党是人民的工具的“工具论”观点。他说:“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归根结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人阶级必须依靠本阶级的群众力量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群众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时解放全体劳动人民。人民群众的觉悟性、积极性、创造性愈是发展,工人阶级的事业就愈是发展。因此,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69]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工具论”观点,有人甚至直接认为党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70]

其次,党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而且还是必要的工具。一方面,由于人民是分散的,所以在形成和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且组织良好的政党来领导,才能更好地形成和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从而更好地当家作主。而党正是这样的政党。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认为:“从一般意义而言,民主意味着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然而,人民不是分散的个人的组合。人民要成为社会主人,要真正当家作主,必须具有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动。而人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需要自己的头脑——阶级与民族的先锋队,加以概括、表达。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意愿的政治核心来团结、凝聚、带领人民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71]另一方面,人民毕竟是由众多分散的个体,或者最多是由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组成的,所以容易受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的眼界所限,而看不清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受此局限,人民在认识什么是自己的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也需要一个由先进文化所指引的政党的领导,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所在,从而更好地通过当家作主而维护自身利益。而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的政党。

虽然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必要手段,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是存在张力的。本来,从动机和目的上看,党领导人民,恰恰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所以,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本不应该产生张力。但是主观愿望并不等于客观现实。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从理论上说,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也必须一致,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应该也必须统一,但在现实中,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从根本上反映和集中人民利益,但在这方面党也可能会出现失误和偏差,有时甚至会是很严重的;党力图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会同人民中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的个别利益产生矛盾;从整体来说,党要做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但党的个别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却有可能偏离这个宗旨,蜕化变质。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不好,党的领导就会影响和妨碍人民当家作主。[72]

在我们看来,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张力,这是有着深刻根源的。(1)如果说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在主体上是重合的,那么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主体上却是有区别的。党作为一个政党组织,尽管来自于人民群众,并且力争要做人民群众的先锋队,但毕竟不等于人民群众。主体上的这种天然区别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的,而这就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产生张力的前提条件。(2)当党试图去领导人民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党的主张难免会和人民的意志产生偏差甚至是冲突,这就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产生张力的实质。(3)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偏差或冲突,还有可能演变为行为上的冲突。因为在中国,党的规模巨大,形成了无所不在的严密组织体系,最为关键的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量的党员干部都在国家政权中工作,这就为党和人民之间发生行为冲突提供了客观条件。(4)如果党和人民之间发生行为冲突,那么将会直接表现为党的领导行为逾越人民民主制度的规范,因为人民就是也只可能是通过人民民主制度来当家作主,这就是人民的行为方式。(5)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党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失误,有时甚至还会犯下严重的错误,从而在领导人民的过程中,反而妨碍甚至破坏了人民当家作主。

既然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但二者之间又存在张力,所以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就是完全必要的。而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其实就是要化解二者之间的张力,避免党的领导产生消极作用,而使之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一目标明显是理想化的,真正要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并非易事。我们已经知道,之所以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会产生张力,就是因为二者在主体上存在天然的区别,使得二者在意志上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而且这种意志上的矛盾,还因为党具有强大的能力,可能演变为行为上的冲突,而历史和现实均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既然如此,那么按理说,要化解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那就只能是“釜底抽薪”,使党变成“全民党”,从而使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主体上实现重合。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可见这种办法是不可行的。所以,彻底化解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是不可能的,而只可能是抑制和缓解二者之间的张力。

如何抑制和缓解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由于人民就是也只可能是根据人民民主制度来当家作主的,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方式,所以,只要党遵守而不逾越人民民主制度的规范,那么党的领导行为就不会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直接发生冲突,这样,即使党和人民在意志上存在矛盾,也不可能转化为行为上的冲突,这就起到了抑制张力的作用。而且,只要党遵守而不逾越人民民主制度的规范,那么党和人民在意志上的矛盾,就可以通过人民民主制度的途径来进行协调,这样就起到了缓解张力的作用。因此,要抑制和缓解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党就必须在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的前提下来开展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切活动。

可见,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其原本含义是指化解二者之间的张力,避免党的领导产生消极作用,而使之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从操作上说,要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只能是抑制和缓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为此,党就必须在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的前提下来开展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切活动。

总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直接的含义,是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目的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手段或条件有机统一起来,使得这两个手段既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产生消极作用。而从操作上说,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则意味着一方面要根据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适时地加强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从而化解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的需求和人民民主制度的供给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则要求党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来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从而抑制和缓解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很明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只有通过人民民主制度,或者说通过人民民主制度的适时供给和严格遵守,才能有机统一起来。

三 确定发展道路的依据

如果说确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目标,其依据主要是理论的话,那么与此不同,确定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则是党从历史中得出来的深刻教训,其依据主要是经验。

首先,历史教训说明,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意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一定会落空,并由此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

过去我们在谈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更多是从政治理念的层面上来说的,而没有意识到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必须制度化才能落实。正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民民主制度建设都受到轻视,导致人民民主制度既不完善也不巩固,从而难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比如说,1954年宪法和相关的宪法性法律颁布实施,从而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就长期停滞不前,几十年间竟然没有对人民民主制度进行完善和巩固,致使人民民主制度经常遭到侵犯和破坏以至最后完全瘫痪,人民当家作主落空,由此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以人大制度为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层面上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途径。但是在1954年宪法颁行后的几十年间,人大制度几乎没有得到一点完善,人大的组织运作制度没有得到改进,也严重缺乏保障。特别是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以后,人大制度不断遭到侵犯和破坏,最后完全失去了作用。比如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60年3—4月)和第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均未按时召开。整个第二届全国人大总共只召开了四次会议,还超出法定任期一年半。在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普遍不敢提议案,甚至连发言都非常小心,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就只收到40多件代表提案。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1962年3—4月)和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至1965年1月)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竟然没有提交大会审议。到“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后,人大则完全瘫痪了,也可以说人大制度完全失效了。1966年7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无限期推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实际上此后再也没有召开过,所以,整个第三届全国人大也就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也没有召开过任何一次会议,名存实亡。而在地方上,1968年普遍成立的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则可以说完全摧毁了人大制度。[73]

正因为人大制度长期得不到完善和巩固,不断遭到侵犯和破坏,以致最后完全瘫痪,所以人民当家作主也就落空了,人民遭到“专政”,酿成了惨痛的悲剧。比如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党政干部被打成所谓的“走资派”,遭到批斗、抄家、毒打、关押或囚禁。在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副部级以上和地方省级以上的高级干部中,75%的人都被立案审查,许多人因此被迫害致死或者被整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当中就包括刘少奇、彭德怀、陈毅、贺龙、陶铸、罗瑞卿等一批功勋卓著的革命家。不仅如此,还有许多人因牵连而受害。比如受刘少奇一案牵连而被判刑者,就达20000多人,至于被批斗和被关押者更是难以统计。据统计,1978—1984年由国家公检法部门平反的案件共计109万多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定下的。另据统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北京市就有9800多名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因受残酷迫害而非正常死亡。1978年,叶剑英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透露,在整个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下遭受打击迫害和株连的干部群众多达上亿人,占全国人口的九分之一。[74]

可见,不注重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后果极其严重。所以胡锦涛同志2004年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总结道:“人大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反之,人大制度遭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75]

无独有偶,在中国出现的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这些国家也不注重完善和巩固民主制度,导致民主经常是一句空话,由此产生了极其惨重的后果。

正如高放先生所说的,其他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20世纪3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斯大林模式),而这个模式的总病根,就在于人民大众的权力太小太少而少数人的权力太大太多。[76]之所以会是这样,就是因为苏联模式其实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体制,导致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严重受限甚至发生倒退,许多反民主的、过去被看成是封建余孽的东西,比如终身制、接班制、继承制、任命制、家族制、集权制、家长制、人治、专制、特权、官僚主义、个人崇拜、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等等,反而大行其道。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当然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而人民不能当家作主,国家政权就必定发生变异:或者是落入个别独裁者之手,或者是落入到官僚特权阶层手中。特别是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在这些国家中可以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1990年,《莫斯科新闻》报曾刊登过一项由《西伯利亚报》在同年6月所作的民意调查,调查的问题是“苏共代表谁的利益”,结果显示,认为苏共代表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竟高达85%,与之相对,认为苏共代表党员、工人或全体人民的,却仅占11%、4%、7%。[77]对于这个官僚特权阶层,南斯拉夫高级干部德热拉斯甚至认为这就是一个“新阶级”。[78]人们看到,掌握着国家政权的这个官僚特权阶层,拉帮结派,大权在握,专制横行,贪污腐化,政治保守,平庸无能,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最后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是损害人民利益、搞垮国家的罪魁祸首。以苏联为例。通过斯大林时期初建而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建成的官职等级名录制度,一个官僚特权阶层最终得以形成,其成员主要是各级党政军机构、群众团体、企业和农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和一小部分享受特权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有人估计这个群体大约有60万人,加上他们的亲属总共有300万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5%。这个特权阶层是一个封闭的既得利益群体,具有强烈的自我利益意识,对于维护既得利益、抵制任何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改革特别卖力,十分顽固。比如在戈尔巴乔夫改革初期,这些人就拼命抵制改革,导致戈尔巴乔夫不得不转向政治改革,并使得经济改革激进化。而当这些人发现新改革实际上有利于他们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时候,他们转变了态度,表示支持改革,实际上却是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从国家财富的管理者变成了占有者,这就是当时出现的“共青团经济”现象。苏联解体之后,这些人在新国家里大都成了“新贵”。[79]

更为可怕的是,变异了的国家政权还对人民实施“专政”,由此酿成了惨痛的悲剧。比如,斯大林就曾多次发动政治运动,包括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对党内反对派的斗争、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的农村集体化和消灭富农运动、从沙赫特案件开始的对俄罗斯和乌克兰旧知识分子专家的连续打击、以1934年底基洛夫遇刺事件为导火索并在1937—1938年达到高潮的大清洗运动、“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末的镇压浪潮,等等。对所谓的“人民的敌人”不断进行“专政”,结果在各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经过农村集体化运动,将近100万个富农家庭的财产遭到没收,将近40万个富农家庭被迁往边远地区,至少有500万富农被镇压,总共有1450万人口因为集体化和随之而来的饥荒而死亡(1929—1937年间)。经过对知识分子的镇压,苏联的科学界和学术界盛行阶级斗争,一批伪学者和依靠讨好斯大林而得势的小人飞扬跋扈,专横霸道,对不同学术观点随意贴上资产阶级伪科学的政治标签而进行批判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和迫害。一些没有直接遭受迫害甚至还受到礼遇和重用的科学家,尤其是一些社会科学家和作家,也是战战兢兢、谨小慎微,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这就不仅摧残了苏联原本在世界上领先的学科,而且极大地阻碍了新学科的立足和发展,从整体上阻碍了苏联的科学和学术发展,致使苏联的科技和学术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进而严重妨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运动,堪称斯大林政治运动之最,所造成的后果也最为严重。大清洗对于苏联共产党、政府和军队来说,都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巨大破坏。比如在1934年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70%的委员都被打成“党和人民的敌人”。其中,在71名中央委员中,51名被处决;在68名候补中央委员中,47名被处决。在出席这次党代会的1966名代表中,1108名代表以反革命罪遭到逮捕。其中,在出席此次党代会的列宁格勒代表团的全部154名代表中,到1939年仅有3人存活下来,其中还包括斯大林本人。在政府方面,1937年组成了由莫洛托夫担任主席的人民委员会。在先后出任人民委员会部长的22人中,1人被撤换,1人自杀,17人被处决,仅有4人幸存。在军队方面,仅1937—1938年间,就有4万多名红军遭到清洗,近3.5万名指挥员被处死,被清洗的旅级以上干部约占陆海军军政干部总数的45%,高级军官中80%遭到清洗,包括5名元帅中的3名、15名集团军司令中的13名、85名方面军司令中的57名、195名师长中的110名、406名旅长中的220名以及所有的军区司令。[80]

因此,不论中外的历史都给党提供了深刻的教训,那就是只有通过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落实和保障,才能避免由于人民民主发展不足甚至落空而产生的诸多严重后果。对此,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中早已郑重提出,建国以来没有重视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导致“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81]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就必须大力提升对于制度或者说法治的重视程度,所以党才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

其次,历史教训还说明,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意克服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那么党的领导就难以起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反而容易妨碍甚至破坏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必须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为此,党必须做到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来开展领导活动。

和过去我们不重视人民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巩固相一致的是,过去我们也不重视对人民民主制度的遵守和捍卫,党竟然带头违反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回首过去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我国的政治运动几乎从未间断过,甚至在1954年宪法通过、人民民主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之后,党还陆续发动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多是党抛开人民民主制度发动的,这就不但谈不上遵守了人民民主制度,甚至可能直接就是在侵犯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比如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公民的法定权利毫无保障,对于右派分子的划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十分随意,以致一个人只要提出不同意见就有可能被划定为右派分子,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对于右派分子的惩处,如劳动教养、监督劳动、留用察看、降职降级降薪等,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谈不上履行司法程序。[82]又比如,“大跃进”运动事关国家经济建设的基本规划,人民公社化运动事关国家基层政权的变动,这些都是重大的国家事务,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然而党却没有获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就直接发动政治运动,贯彻自己的意图,这显然谈不上是对人大制度的遵守。即使不发动政治运动,党过去也经常违反人民民主制度。比如在第四届全国人大存续期间的1976年,党中央直接决定和宣布任命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并免去邓小平同志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这就明显侵夺了全国人大的权力。[83]

显然,如果党做不到遵守人民民主制度,甚至侵犯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那么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也就难以发挥,相反更容易产生妨碍甚至破坏人民当家作主的消极作用。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必须注意克服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张力,为此,党必须做到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来开展领导活动,从而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正是因为吸取了这一深刻教训,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不仅提出而且反复申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且把这一条写进了党章,一直延续至今。也正因为吸取了这一深刻教训,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84];并通过第五条,将这一精神转换为宪法的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85]

总之,中外的历史教训都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要充分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必须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使人民民主制度充分发挥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另一方面,党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来开展领导活动。这样,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防止党的领导产生妨碍甚至破坏人民当家作主的消极作用。

四 制度建设是根本保证

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制度建设在其中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已经看到,在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过程中,人民民主制度始终是根本所在:不仅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人民民主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党也只有严格遵守人民民主制度来开展领导活动,才能充分发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而不至于和人民当家作主发生冲突。所以完全可以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只有通过人民民主制度才能实现有机统一。既然如此,重视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就是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保证。

得出这一结论,也是深刻吸取历史教训的产物。过去的教训,其实完全可以总结为一句话,那就是太轻视人民民主制度了。正因为过去从上到下、从党内到党外,人们都十分轻视人民民主制度,既认识不到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的重大意义,也看不到严格遵守和坚决捍卫人民民主制度的巨大价值,而任由人民民主制度遭受侵犯和破坏,所以才导致人民当家作主几乎毫无保障,由此产生了许多灾难性的后果。

之所以过去人们如此轻视人民民主制度,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86]。而且非常遗憾的是,当时党内,特别是党的高层也比较缺乏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和观念。比如毛泽东1958年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就曾表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当时作为党的第二号人物的刘少奇也跟着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87]党弃法治而行人治,可以说这正是党不断发动政治运动、以运动治国的思想根源。“文化大革命”十年最充分地暴露了这一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把领导人神圣化的个人崇拜达到了顶峰,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法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而改变,也随领导人的去留而改变,领导人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根本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88]既然连党都严重缺乏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和观念,那么在那个时期,还有谁会在乎人民民主制度的完善、巩固、遵守和捍卫呢?这就必然导致人民当家作主横遭破坏,沦为空头口号,并产生了许多灾难性的后果。

正因为有前车之鉴,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深刻地认识到了民主、法治和制度的重大价值和意义。“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就一以贯之地反复强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反对人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极端重要性。比如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这篇重要讲话中,他进行了极为深刻的阐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89]1988年和1989年他又深刻地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90]“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91]

邓小平同志的观点,代表了当时一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打击迫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走上领导岗位的老一辈革命家的基本思想倾向,也可以说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呼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92]

从此以后,党始终强调人民民主制度及其建设的重要性,作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93],“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94],“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95]、以及“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96]等重要的表述。

所以,在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维护、改善和创新),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发现、思考和解决问题。一切抛开制度建设而谈论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论调,都是肤浅、空洞、不可信、不可靠也是不可行的。


[1]参见公方彬《新政治观:创新点与突破口》,《人民论坛》2012年第10期(上)。

[2]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237页。

[3]相关论述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3—39页。

[4]《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9页。

[5]同上。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

[1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36页。

[1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有关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可从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检索到,下同。]

[13]参见高放《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新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6页。

[14]参见[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15]同上书,第189页。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30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22]同上书,第444页。

[23]参见高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别史》,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39页;郁建兴《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学说新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2年第1期。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2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8页。

[29]同上书,第359页。

[30]同上书,第111—112页。

[31]洪韵珊:《恩格斯晚年思想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4页。

[32]相关论述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0、90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5页。

[33]不过应当明确,卢梭本人从未把人民主权看成是一种民主并称之为人民民主。其实,卢梭是共和主义者,在他看来,人民主权不过是对共和国的定义。至于民主,他和同时代人一样,依然是在古典意义上来进行理解的,并且对这种民主的价值和可行性都表示怀疑。(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1—82、84—86页。)把卢梭所说的人民主权看成是一种民主并称之为人民民主,这是后来者,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创造。雅各宾派的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曾说过:“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并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1页。)

[34]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35]参见[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辉艳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0页。

[36]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学识素养,也符合那个时代的观念和话语体系。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创始人所说的无产阶级统治是古典意义上的民主,但那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或者说手段,而不是他们的终极追求。实际上,创始人追求的是卢梭式的人民民主,只不过他们认为,这种全民的民主,也就是社会的全面自治,只有在无产阶级统治铲除了由私有制所导致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统治之后才能出现,届时民主与自由就将实现重合。这种状态,创始人称之为共产主义,而卢梭则表述为“人们既平等又自由”。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页。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1页。

[40]同上。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42]同上。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44]同上书,第110—111页。

[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1页。

[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4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50]参见张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实现“领导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大连干部学刊》2004年第5期。

[51]参见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2]同上。

[53]参见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4]有这种看法的人比较多,参见张晓燕《不能把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混为一谈》,《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虞崇胜《领导党和执政党双重角色的准确定位》,《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等等。

[5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56]《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57]同上书,第9页。

[58]同上书,第218页。

[5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6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6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62]同上书,第474页。

[6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64]相关论述参见吴越《实行“依法治国”的几点认识》,《社会科学动态》1997年第12期;华国强《法律至上原则:依法治国的实质》,《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邬沈青《“法治”及其相关问题思考》,《理论月刊》2005年第3期。

[6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66]相关论述参见陈红太《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概念、总结与探索》,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杨德山、苏海舟《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5页。

[6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6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69]《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218页。

[70]参见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3页。

[71]房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改革若干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72]参见房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改革若干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73]关于人大制度遭到破坏的情况,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页。

[74]参见王年一《1949—1989年的中国: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2—623页。

[7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76]参见高放《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中国》,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77]参见王长江《苏共:一个大党衰落的启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271页。

[78]参见[南斯拉夫]密洛凡•德热拉斯《新阶级:对共产主义制度的分析》,陈逸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33—62页。

[79]相关论述参见高放《纵览世界风云》,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96—699页;周尚文等《苏共执政模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27—430页。

[80]参见李宗禹等《斯大林模式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295页。

[8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

[82]参见丛进《1949—1989年的中国:曲折发展的岁月》,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4—65页。

[83]相关资料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页。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85]同上书,第6页。

[8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87]参见丛进《1949—1989年的中国:曲折发展的岁月》,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4—65页。

[88]参见桑学成《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学海》2006年第3期。

[8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9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页。

[91]同上书,第311页。

[9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9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9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9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9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