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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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微观经济学关于市场机制(market mechanism)的描述中,某一行业既存在众多的卖者(在位企业),也存在众多的潜在企业,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状况的变动,及时准确地发现行业中利润的多寡,从而自由地进入或退出这个行业;进入或退出的变动又会引起行业内供求状况的变化,进而又导致价格波动,又再次推动进入或退出。这样,就形成了“价格—进入或退出(竞争)—供求—价格”三个要素互相组合、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一种循环过程。价格是这种循环的标志,价格的变化既是上一次市场机制要素循环运转的结束标志,又是下一次新的循环运转的开始,如此周而复始,实现着市场运动的自我调节。然而,推动这种循环的力量——自由进入或退出往往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地存在着,“进入没有壁垒,退出没有成本”成为了以往研究的假设和起点,是改善和提高社会福利的理论前提,任何的人为干预都是有悖于“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这种理论假设的惯性导致了大多数规制经济学文献的研究对象主要限于价格规制,而对于进入规制的讨论只是停留于理论的简单假设,即把产业进入规制视为与产业本身产生的壁垒一样,都会对产业进入产生限制作用。专门研究产业进入规制的理论文献相对较少。

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研究不平衡的充分理由。首先,在某种意义上,产业进入规制直接影响着市场结构,而价格规制是在给定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影响企业的定价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产业进入规制是价格规制的前置条件,价格规制是因政府对产业进入的规制而产生的。政府规制企业或者人员进入某些产业后,往往会衍生出价格规制的需要。其次,在许多国家和许多产业,进入规制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由政府决定企业、组织和人员是否可以进入某个产业,这作为进入规制的一种极端情况,已经越来越难以找到合理的证明;而规定一个新企业、组织、人员进入某个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成为进入规制的一种标准模式。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在经济学研究中给予产业进入规制更多的重视[1]

现有的大多数关于产业进入规制的研究散见于法学、产业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的文献中。在传统规制经济学分类中进入规制属于经济性规制[2],就其内容而言是指为了维持产业的规模经济性和成本弱增性,规制者需要限制新企业进入产业。同时,为保证供给的稳定性,还要限制企业任意退出产业[3]。进一步说,也就是产业进入规制承认在某些具有特殊成本特性的产业,与多于一家企业的竞争性生产相比,独家生产能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以及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这类产业又往往是一国的基础设施产业。出于效率与公众利益考虑,政府开始对这类产业以进入限制的方式进行干预,形成区域性垄断的产业结构,以获取生产效率。因此,产业进入规制理论一开始就针对自然垄断产业,竞争在这些产业中具有“破坏性”或“毁灭性”[4],对其进入进行严格的直接数量控制是效率最优化的选择。然而,依据产业进入规制保护的自然垄断产业,在现实中却普遍存在着质次价高和严重亏损的问题,消费者不仅没有享受到自然垄断本应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弱增性的好处,反而身受质次价高等垄断弊端之苦。而政府不仅增加了大量的规制成本,还不得不承担巨额的企业亏损[5]。由此,对自然垄断产业是否应该实施进入规制,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实施进入规制才是有效的等问题就如同“马歇尔困境”(Marshall's dilemma)[6]一般,成为一个永恒争论的话题。

此外,源于防止过度竞争和产业保护的目的,产业进入规制开始对具有规模性的竞争性产业进行干预。规制机构依据对产业内供求平衡下的均衡企业数量对产业进入实施直接的数量限制。这一方面要求规制机构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能够做出精确的均衡企业数量判断,另一方面,要求规制机构能够“公平”、“公正”的遴选到底谁才能够具备条件成为“在位企业”;同时,竞争性产业的进入数量规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是罕见的,即使对于日本“延缓市场进入”计划的“成功经验”也是毁誉参半[7]。在“中国实践”的验证中,出现了宏观上产业效率的提高与产业层面上观察到的市场结构存在“过度进入”、“重复建设”等低效率评价的不一致性[8]。竞争性产业到底需不需要进入规制,进入导致的企业亏损和生产能力闲置是不是应该成为限制进入的充分理由,合理的产业政策是应该促进进入还是限制进入?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对竞争性产业的进入规制如同雾里看花,不得要领。

当下,对于减少进入行为的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的产业进入规制成为了讨论的焦点,研究的范围已经跨越了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进入到社会性规制[9]的范畴。这为产业进入规制的选择提供了效率上的社会价值判断,推动了产业进入规制政策实践的转型,“有限理性”的规制机构是无法也不可能实行理性或最优的直接进入规制(进入数量规制)。在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衡和约束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规制(进入数量规制)只会沦为政府和特殊利益集团“寻租”、“抽租”的工具[10];相应的,以减少进入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信息不对称性为目的,针对所有进入者的产业进入条件作为进入规制的主体内容[11],间接地影响一个产业内企业数量,成为了产业进入规制改革的新方向。然而,在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声音依然存在。在芝加哥学派眼中,无论是什么样的产业进入规制几乎都成了阻碍企业进入的唯一因素;刘小玄(2003)直接就把产业进入条件规制视为一种“规模审批障碍”,“任何企业要想进入一个产业,尤其是在一定规模水平上的进入,都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规模越大,需要得到批准的层次就越多,上报审批的政府等级就越高,因而进入该产业的难度就越大”[12];克拉克森和米勒(Clarkson &Miller,1982)也曾举例[13]说明了产业进入条件规制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进入,对投资和产业发展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但是,是否因为存在负面的消极作用,就必须“因噎废食”,放弃此类基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进入规制?如果这样的消极作用并不能成为放弃进入规制的充分理由,那又如何最大可能地在规制过程中消除其消极作用?由此,正确理解这类产业进入规制,梳理其规制的内容和方法,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尤其对于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充斥着假冒伪劣和信得过企业的“集体失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产业进入规制涉及的对象、领域、内容和价值判断的发展来看,把产业进入规制仅从“帮助之手”(a helping hand)和“掠夺之手”(agrabbing hands)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14],还不足以全面把握不同产业进入规制的起因、方式、内容,以及其动态的变动。因此,对涉及产业进入规制的文献进行全面梳理,把握住产业进入规制的动态演化过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这对于全面理解产业进入规制应当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在现实生活中,产业进入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广谱现象。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甚发达和完善的转型经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对产业的进入或退出实施规制。中国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市场化的过程俨然就是一个产业进入规制放松的过程,是一个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进入和扩张的过程[15],是资源从传统的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的新兴部门的再配置过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的“产业进入规制”为特殊性前提,开始市场经济意义的产业进入规制;是一边完善市场机制、“制造”独立市场主体、塑造市场结构、建立竞争环境,一边进行产业进入规制改革的实践。这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产业进入规制源起和发展环境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政治上存在一个相对有效的制衡机制,在经济上市场体系比较发达,规制对象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由此,在没有充分把握中国“特殊性”前提和整体发展全貌的前提下,直接对某一产业的进入规制进行分析,往往会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认识差异,即使是做出了一般性的效率评价,也往往会由于模型变量的权重变动、数据获取的完整程度,或数据样本的时间跨度等因素,难以达成一个普遍的共识,从而限制了广泛运用的价值。

因此,把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研究回到对产业进入规制历史演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上,全面分析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特殊性和相应的规制环境,借助产业进入规制理论的研究,梳理和探究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动态演化过程,以此推演出一般性的政策取向,或许较之单一产业的进入规制研究更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认识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