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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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中国台湾和大陆学人对“《红楼梦》作者是吴梅村”的论证(下)

杜世杰“《红楼梦》的作者是吴梅村”之说在中国港台地区获得一定反响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影响到了大陆,郭豫适于1999年发表了《索隐派红学的研究方法及其历史经验教训——评近半个世纪海内外索隐派红学》的论文[40],对杜世杰的索隐派方法和观点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刘梦溪先生也用了较大篇幅评论了杜世杰研究结论的得与失,不过,刘先生认为杜世杰之探讨作者问题,“引用史料之丰富,论证之细密,远远超过持此说的其他索隐者,虽不能最后定谳,却能够启发读者的思索,这正是《红楼梦原理》对著作权的探讨未可全然抹煞的一个原因”[41]。也可能是杜世杰的观点真的“能够启发读者的思索”吧,近几年,大陆就有一些学人重新捡起了杜世杰的“吴梅村说”,试图重新论证和巩固这一谬说,进而剥夺曹雪芹对《红楼梦》的著作权,其中以傅波、钟长山先生的《〈红楼梦〉作者新探》等文[42](以下简称“傅钟文”)为代表,壹赵子的《以茶为钥:大苦人吴梅村是〈石头记〉的原创作者》[43]等文不过是推波助澜而已。细读“傅钟文”,读者不难看出它基本上承袭了杜世杰和历史上的索隐派的陈词,并没有披露什么新的文献资料以佐证其说,题目标曰“新探”,其实是率由旧章。

(一)不理睬已发现的有关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文献资料,是持“吴梅村说”之学人的共同之处

学术研究的基本态度是要承认历史事实,即要承认已经公认的就是真实可信的历史文献的真实性,若要疑古,应须对现有文献作出辨伪、解释,简言之,须实事求是。清代大学者戴震反对“出于空言以定其论,据于孤证以信其通”[44]。梁启超评论清代“正统派之学风”说:“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摒”;“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45]。这已是学术界通行的学术规范,学人自应遵从。

“傅钟文”在第一节的标题上就明昭大号地指出“曹雪芹不是《红楼梦》作者”,接着开篇即言:“曹雪芹为《红楼梦》的整理者和增删者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曹雪芹绝不是红楼梦的原创作者。这在各种版本的《红楼梦》书中和序中都有明示。”接下来拿出的证据就是甲戌本开头的一段文字,而认为其中的“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只是说“曹雪芹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了“批阅增删”;换言之,在曹雪芹“披阅十载,增删五次”之前,已经有一部他人创作的《红楼梦》了。前已论及,杜世杰在论证“《红楼梦》作者是吴梅村”时,早就引录了这段文字,而早在1921年,胡适已经将这段文字的真实含义以及“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的真正用意解释得非常清楚了。在此,我们再引孙逊先生的一段合情合理的看法:

这段批语说得是如此清楚:所谓“雪芹披阅增删”云云,不过是作者的一种“狡猾”之笔,是他故意使用的“画家烟云模糊处”,真正撰写此书的作者就是这位自云“披阅增删”的雪芹先生。其实,稍想一想也便不难明白:如果真的仅是做一些“披阅增删”工作,又何用十年之久的时间?!又何来脂砚斋的“十年辛苦不寻常”的感叹?!因此,所谓“批阅十载,增删五次”云云,只能看成是包括修改在内的整个创作过程。而“批阅”者曹雪芹实即为作者而非一般含义的修改者。批语还特别强调:“后文如此处者不少”,“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事实确是如此。不仅仅是一个作者问题,其它诸如地点问题、时间问题等等,作者都使用了一种故意使烟云模糊的“狡猾”之笔。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同志,正是如脂批所说的“被作者瞒蔽了去”[46]

问题在于,“傅钟文”远远迟于杜世杰的观点,也远远迟于戴不凡先生发表于1991年第1期《北方论丛》上的《揭开〈红楼梦〉作者之谜——论曹雪芹是在石兄〈风月宝鉴〉旧稿基础上巧手新裁改作成书的》一文。按学理来讲,“傅钟文”应该读过杜世杰、戴不凡的论著,如果仔细寻绎,不难看出“傅钟文”对杜世杰观点的承袭。杜世杰对胡适的大段解释不加理睬,“傅钟文”也只字不提;杜世杰引录这段文字的目的是剥夺曹雪芹对《红楼梦》的著作权,而将著作权交给吴梅村,“傅钟文”更是如此。如果说戴不凡先生只是认为《红楼梦》是曹雪芹在石兄的《风月宝鉴》的基础上巧手新裁改作成书,仍然把绝大部分著作权给了曹雪芹而没有加以剥夺的话,那么,杜世杰、“傅钟文”就彻底剥夺了曹雪芹的著作权。

问题还在于,杜世杰对有关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文献资料不予理睬,“傅钟文”也是如此。姑且不举曹雪芹的朋友敦诚及其《四松堂集》、敦敏及其《懋斋诗钞》、张宜泉及其《春柳堂诗稿》所记有关曹雪芹的大量文献资料,我们且举三例直接记述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文献材料。

1.永忠(1735—1793)的《延芬室稿》稿本第十五册内有《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

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泪流。

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

颦颦宝玉两情痴,儿女闺房语笑私。

三寸柔毫能写尽,欲呼才鬼一中之。

都来眼底复心头,辛苦才人用意搜。

混沌一时七窍凿,争教天不赋穷愁。

据《延芬室稿》的编年看,这三首绝句写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诗上还有乾隆皇帝的堂叔瑶华道人即弘旿的批语:“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而终不欲见,恐其中有碍语也。”这三首绝句是目前已经发现的最早直接记载《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的材料,其写作时间上距雪芹卒年(壬午)仅有6年,它无疑是确定曹雪芹著作权的铁证,无论是诗题还是诗句,都清清楚楚地记载着《红楼梦》的著作权。杜世杰、“傅钟文”对此则不加解释,其实是不予理睬。

2.明义(1740?—?)的《绿烟琐窗集》有《题〈红楼梦〉》诗二十首,诗前有序曰:

曹子雪芹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钞本焉。

据吴恩裕先生考证,明义的《题〈红楼梦〉》诗大约写于雪芹死前一两年,明义极有可能与曹雪芹相识[47];明义与雪芹是同一时代人则是毋庸置疑的,诗序亦明确记载曹雪芹“撰《红楼梦》一书”;“其先人为江宁织府”的记述亦与曹家三代四人(曹玺、曹寅、曹颙、曹頫)世袭江宁织造的史实若合符契!杜世杰、“傅钟文”对此则不加解释,亦不予理睬。

3.庚辰本第七十五回有回前脂批曰:“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对清。缺中秋诗,俟雪芹。”[48]这说明乾隆二十一年(1756)抄录《石头记》时,由于“缺中秋诗”,抄录者还要“俟”即等待曹雪芹来补作。这既指明《红楼梦》是曹雪芹所作,又说明曹雪芹是乾隆时代的人。杜世杰先生既轻视脂批,认为“脂批实乃错误百出”[49],又对脂批比较隔膜。因此,《红楼梦考释》一书对这一段脂批未置一词;对此,“傅钟文”亦不置一词。

(二)任意曲解文本、文献材料,杜世杰开启先河,“傅钟文”步趋其后

有比较才能鉴别。为一目了然、节省篇幅起见,特将《红楼梦考释》、“傅钟文”观点比较几例,试列表以明之。

1.关于“吴梅村”三字的拼凑

甲戌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有“空空道人……遂易名为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至吴玉峰题曰《红楼梦》;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这一节文字,杜先生别出心裁地将吴玉峰、孔梅溪、贾雨村“按序各取一字”,就变成了“吴梅村”,“傅钟文”则显豁地承袭了杜世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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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傅钟文”受启于杜世杰的“按序各取一字”再加“贾雨村”之“村”而成“吴梅村”的观点,所不同者,“傅钟文”不再向“贾雨村”借字,而是“近取诸身”,直接拿来“棠村”之“村”,一样组成了“吴梅村”!索隐派学人惯用的拆字猜谜的方法,在这“一书一文”中得到了“发扬光大”。如果这样的拆字猜谜的方法可以用来研究《红楼梦》的作者,那么,我们也可以从那段文字中猜出“吴梅棠”、“吴溪棠”、“吴溪村”,这样的研究有什么学术价值可言?

2.关于吴梅村剧作与《红楼梦》

清代学者陈澧曾经指出:“前人之书,当明引,不当暗袭。《曲礼》所谓‘必则古昔’,又所谓‘毋剿说’也。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矣。”[50]这是明通之论,历代的学者在治学、引书时,大都重视前人的研究成果——哪怕是不准确的看法,十分重视哪些是旧说,哪些是对旧说的修正、补充和发展,哪些是自己的创见,凡此必区分得清清楚楚,此即“笃实之道”;反之则是“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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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吴梅村墓前立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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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赘言,“傅钟文”基本上来自《红楼梦考释》,我们已在《评台湾和大陆学人对“〈红楼梦〉的作者是吴梅村”的论证(上)》中有驳证,读者可以参看。

4.关于“清世祖与董小宛的爱情故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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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清楚,“傅钟文”不过是对索隐派的“清世祖与董小宛的爱情故事说”的旧调重弹罢了。“清世祖与董小宛的爱情故事说”之首先提出者似为王梦阮、沈瓶庵[51],之后,邓狂言、谌卢等人也有过论证[52]。邓狂言、谌卢、杜世杰等人为了索隐出《红楼梦》是写“清世祖与董小宛的爱情故事”的需要竭力否定甚至无视孟森先生在《董小宛考》中提出的种种坚实有力的证据,从学术规范来说,这是非科学的。笔者多年来一直在注意相关方面的文献资料,在这里举出一条似为孟森先生所未使用的文献资料,以佐证“清世祖与董小宛的爱情故事说”的荒谬性。

袁行云先生《清人诗集叙录》卷五介绍道忞《布水台诗集》时引录了道忞的《世祖章皇帝哀词》十首,其第九首写道:

万几稍暇即参谘,黄屋身居贵不知。炀广休言师智者,无忧今见拜沙弥。(自注:上因董后仙逝,作十旬佛事,凡道扬中一概缁流,悉皆敬礼。)山河影射龙踳碎,日月光腾雨洗熹。(自注:上语词臣王熙、周渔:朕因马蹶,知解顿忘,闻雨声得大自在。)顾命从容何足道,天宫归去预知时。

袁行云先生指出:“集中具史料价值者,为顺治十六、七年所作诗文。顺治帝崇信佛教,召道忞入京,命即万善殿安善结制,不时出宫就见,忘其位卑,待若宾朋。……及奉旨回鄞,顺治帝于十五日凌晨单骑至完善门,敕道忞骑马,并辔而行,亲送数百步。逾年,闻哀诏,道忞作《世祖章皇帝哀词》,详记在京所见所闻,信抵实录,可补史阙。诗中记董鄂妃死后,作十旬佛事,盖为目睹。益见清代野史记载顺治出家之妄。董妃非董小宛,亦不辨自明矣。”[53]道忞的诗句及自注确实清楚无误地说明了顺治没有出家、董妃非董小宛。即此而论,无论学人们索隐得如何起劲,因为这一观点的基础已经坍塌了,所以,它的学术价值则可想而知。

(三)《红楼梦》不可能成书于康熙十年之前的几个证据

吴梅村生于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卒于清康熙十年(1671)。如果《红楼梦》写的故事是康熙十年之前的事,则吴梅村有可能是作者;如果《红楼梦》写到了吴梅村死后的故事,那么吴梅村作《红楼梦》一说即不攻自破。道理很简单,作者不可能写他死后的事。遵此学理,我们从《红楼梦》本身看看它是否写的全是康熙十年以前的故事。

胡文彬先生1986年在《一卷红楼千百解——杜世杰与〈红楼梦考释〉》一文中指出:

吴伟业生于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清康熙十年(1671)卒,享年62岁(按:应为63岁——引者)。我们知道曹寅生于顺治十五年(1658),至康熙十年方14岁。《红楼梦》第45回由贾母之口说及曹寅所著《续琵琶》一事,吴梅村又何能写于自己笔下?又如清朝科举加试试帖诗事始于乾隆朝,早逝于康熙十年的吴梅村又何能预知其事?凡此种种,杜先生既无“考”也无“释”,何能令人信服![54]

窃以为,胡文彬先生所举的两条证据足以摧毁《红楼梦》作者“吴梅村说”!然行文至此,笔者想再举出几条证据。

(1)《红楼梦》第六十二回写宝玉过生日,史湘云说行酒令的要求:“酒面要一句古文,一句旧诗,一句骨牌名,一句曲牌名,还要一句时宪书上的话,共总凑成一句话。”“时宪书”即“历书”。据《清史稿•时宪志一》载:“世祖定鼎以后,始绌明之旧历,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余年之时宪书也。”蒋良骐《东华录》卷四载,顺治元年七月,“修正历法汤若望进所制浑天星球一床,地平日晷窥远镜各一具,并舆地屏图,并请所有应用诸历永依西洋新法推算。从之”[55]。《清实录》载,顺治元年七月“丁亥,礼部启言:‘定鼎燕京,应颁宝历。据钦天监称,改用新法推注已成,请易新名。伏候钦定,以便颁行’。摄政和硕睿亲王谕:‘治历明时,帝王首重。今用新法正历,以敬迓天休,诚为大典,宜名《时宪历》,用称朝廷宪天乂民至意。自明岁顺治二年为始,即用新历颁行天下。’”到了顺治元年九月,“传钦天监进顺治二年时宪历,给赐百官,颁行天下”[56]。是知顺治时始有新历法,原名《时宪历》,而“时宪书”一名是雍正十三年九月、乾隆登基之后才有的名称,王先谦《东华续录》载,雍正十三年九月乾隆登基,“壬寅,总理事务王大臣奏:‘孟东颁朔,请易‘时宪’下一字为‘书’字”[57]。乾隆名“弘历”,可知把“时宪历”改为“时宪书”,是因为避国讳。这既说明“时宪书”一词是乾隆登基后才有的,也说明《红楼梦》成书于乾隆元年之后。乾隆元年(1736),上距梅村之死已有六十多年,他焉能将“时宪书”一词写进《红楼梦》?

(2)《红楼梦》第十六回写王熙凤、贾琏、赵嬷嬷说省亲事,说起“当年太祖皇帝仿舜巡的故事”,赵嬷嬷说“现今江南的甄家……独他家接驾四次”。红学界基本认为,《红楼梦》中的元妃省亲是以康熙南巡为素材的;所谓“当年太祖皇帝仿舜巡的故事”,就是暗写康熙的六次南巡;“现今江南的甄家……独他家接驾四次”正是暗写曹寅接驾四次。小说虽然实中有虚,但也虚中有实。脂批也多处指出这一点,有代表性的是甲戌本第十六回的回前总批:“借省亲事写南巡,出脱心中多少忆惜(昔)感今。”[58]又甲戌本同回在“现今江南的甄家”句旁有批语:“甄家正是大关键大节目,勿作泛泛口头语看。”[59]又庚辰本在“独他家接驾四次”句旁有批语:“点正题正文。”[60]凡此皆说明《红楼梦》的确是“借省亲事写南巡”。《红楼梦大辞典》即云:“清代康熙帝曾六次南巡,或即为小说中赵嬷嬷追忆‘当年太祖皇帝仿舜巡的故事’之所本。”[61]冯其庸先生说得好:“曹、李两家败落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康熙的南巡。”[62]而康熙第一次南巡的时间是二十三年(1684),此时吴梅村作古已有十三年之久,他焉能创作《红楼梦》?

(3)《红楼梦》写到了不少西洋物品,如衣料、钟表、工艺品、饮食品、药品、美术品,等等,早在1944年,方豪先生就从中西交通史的独特角度对《红楼梦》中的西洋物品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他的《红楼梦新考》一文就西洋物品的种类、来源、年代等进行了探讨[63],进而认为,《红楼梦》故事的年代,尤其是大观园诸事“大部分应该发生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西洋传教士第一次进行宫,和曹寅四次接驾时,即康熙三十八年(1699)、四十二年(1703)、四十四年(1705)和四十六年(1707)。从康熙二十六年到雍正六年,前后凡四十五年”[64]。方豪还交代了如此研究的理由:“我之所以从研究书中所记西洋物品着手,是因为稗史小说的作者,在时间、地点、人物和一切故事的背景上,都可以故弄玄虚,或张冠李戴,或颠三倒四,使人无从捉摸;但在细微的情节上,却不容易面面顾到,而于不知不觉间,露出真相(真时代、真地点、真人物)。”[65]

方豪的研究方法迄今仍有其借鉴意义。他的研究结论也表明,《红楼梦》不可能成书于康熙十年之前。方豪研究《红楼梦》中的钟表用力甚多,甚至连曹家几代可能找到的钟表修理人都作了考论。惜乎他只对第四十五回所写“宝玉听说,回手向怀中掏出一个核桃大小的一个金表来,瞧了一瞧,那针已指到戌末亥初之间”诸句提了一句,未作深入讨论。我们认为,所谓“核桃大小的一个金表”显然是指怀表,因为它可以装在人的身上,几时几刻都看得清楚,则不会是立钟、座钟或挂钟。据大量文献史料记载,西方的时钟传入中国,始于明朝万历年间传教士利玛窦来华,初期只是立钟、座钟和挂钟,尚无怀表;怀表之流行,大概始于乾隆年间。赵翼(1727—1814)《簷曝杂记》卷二“钟表”条载:“自鸣钟、时辰表,皆来自西洋。钟能按时自鸣,表则有针随晷刻指十二时,皆绝技也。今钦天监中占星及定宪书,多用西洋人,盖其推算比中国旧法较密云。……傅文忠公家所在有钟表,甚至傔从无不各悬一表于身,可互相印证,宜其不爽矣。”[66]林苏门(1748?—1809)《邗江三百吟》卷七“带三针表”条云:“此亦定时刻之物也。用铜胎磁面,再加玻璃罩,内皆螺丝篆攒之,全藉法条为准。面上画如八卦,另嵌以针走时,罩内一望针向某处,则知某时刻正末几分。洋人一针表,售出价不过数十金;近日面上三针,校定更准,其价更昂。扬城趋时人借定时名目,亦多于腰间佩带,以为饰观。”[67]赵翼所言“傅文忠公家……傔从无不各悬一表于身”、林苏门所言“扬城趋时人……亦多于腰间佩带,以为饰观”,正说的是怀表,贾宝玉能“向怀中掏出核桃大小的一个金表”,正是写乾隆朝怀表才流行的现实状况。更值得注意的是,赵翼所说“傅文忠公”即指乾隆时的名臣一等忠勇公傅恒(庚辰本十六回有朱笔侧批:“文忠公之嬷。”),作为位极人臣的傅恒之家人“各悬一表于身”,这与王熙凤所谓“素日跟我的人,随身自有钟表”极为相似。

(4)《红楼梦》第二十一回写黛玉读罢宝玉续《庄子•胠箧》文,提笔写道:“无端弄笔是何人,作践南华《庄子因》。不悔自己无见识,却将丑语怪他人。”这里的“《庄子因》”是指康熙年间林云铭所撰的一部阐释、评点《庄子》的著作。在《芙蓉女儿诔》的脂批中,评批者也引用了《庄子因》之注“以死为真”、“招其魂而语之”二句[68]。林云铭(1628—1697?),字西仲,号损斋,闽县人。顺治十五年(1658年)进士,官徽州府推官,康熙六年以裁缺归乡,康熙十三年为耿精忠拘囚十八个月,获释后居杭州,以卖文为活。其《庄子因》的刊刻年代,从序文来看,初版序于康熙二年(1663),增订版序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69]。《楝亭书目》卷三“子集”也记载有“《庄子因》六卷,本朝三山林云铭序述六卷,六册”。如果说吴梅村看到的是初版的《庄子因》,最早只能是康熙二年,时距梅村之死的康熙十年仅仅只有八年,这也与《红楼梦》所言“披阅十载,增删五次”不相符;而增订版刊刻于康熙二十七年,此时吴梅村已经作古十七年,焉能看到林云铭的《庄子因》而写进《红楼梦》?

(5)《红楼梦》第十一回写贾敬过生日,王熙凤点了《还魂》、《弹词》两出戏,《弹词》即是洪昇的名剧《长生殿》中的第三十八出;又第十七至十八回写太监点了四出戏,其中之一是《乞巧》,即是《长生殿》中的第二十二出《密誓》。《长生殿》经过十余年三易其稿的艰苦创作,大约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完成,次年上演即致祸。此时吴梅村墓木已拱,焉能把《长生殿》写进《红楼梦》?

(6)《红楼梦》第二回写贾雨村纵论“天地生人”之“大仁者”、“大恶者”等古代许多人物时,甲戌本有批语:“《女仙外史》中论魔道已奇,此又非《外史》之立意,故觉愈奇。”《女仙外史》的作者是吕熊(1640?—1722?),字文兆,号逸田叟,昆山人。乾隆间所修《昆山新阳合志》卷二十五有小传。《女仙外史》写明初山东蒲台唐赛儿造反的故事。《女仙外史》初刊于康熙五十年(1711),刘廷玑《在园杂志》、康熙辛卯(1711)钓璜轩刻本之作者自跋和“广州府太守叶旉南田跋语”都有记述,该刊本上还有洪昇的几条批语[70]。据专家的研究,脂评中最早的批语写于乾隆十九年(甲戌、1754)之前,因为甲戌年脂砚斋“再评”,则甲戌年之前《石头记》已有批语,但是批语不会早于乾隆十五年(1750)。脂评的批者只有看到了初刊于康熙五十年的《女仙外史》,才能把它写进脂评。即此而论,《红楼梦》的成书年代不可能早于康熙五十年。此时的吴梅村只能在地下修文,焉能创作《红楼梦》?

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证据来证明《红楼梦》不可能成书于康熙十年以前,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总之,如果硬要把《红楼梦》的著作权交给康熙十年已经作古的吴梅村,则必然会时时漏洞百出,处处自相矛盾,直至陷入牵强附会、捕风捉影的泥潭之中。如《红楼梦考释》为了证明吴梅村“偏爱”“再三使用”“便宜”一词,竟然说:“根据庚辰本,廿三回到卅六回,共十四回,不见便宜一辞,而兴头也只见过一次。这十多回羼入了康熙诸子为争继承,而明争暗斗的事,发生在康熙五十年前后。不可能是梅村的作品。而便宜兴头二词也就不见了。”(第385页)读者不禁要问:《红楼梦》第二十三到三十六回这十四回是谁写的?为什么不是吴梅村所写?是他人的羼入?羼入这十四回的目的何在?杜先生不置一词。又如为了证明《红楼梦》作者与吴梅村“史学观念的吻合”,杜先生论道:

《金陵十二钗》不论指人才或裙钗,都是指十二人之传记,与《太史公传》,《清史列传》涵义同。

《清史列传》分正编、次编及甲编、乙编。《金陵十二钗》分正册、副册、又副册,在编《清史列传》时,品格高者编在甲编,品格低者编在乙编。……

由此看来,红楼作者,也是按修史原则,把品格高者编在正册,把品格低者编在副册,这项原则对曹家来说,就很难理解了。(第368—369页)

这是典型的曲为之说、六经注我,《清史列传》的成书时间虽有争议,但是它绝不可能成书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杜先生把《红楼梦》与《清史列传》的编排方法相提并论,意在说明《红楼梦》受到了《清史列传》的影响?还是《清史列传》受到了《红楼梦》的影响?若是后者,岂非是《史记》抄袭了《汉书》之类的奇谈?此无他,杜先生的观点本身就是非科学的,所以处处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我们注意到,针对“《红楼梦》作者是吴梅村”之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先后于2007年第3期、2007年第5期上刊出了朱洪先生的《吴梅村是〈红楼梦〉的作者吗?》和李延年、刘佳先生的《〈红楼梦〉作者不是吴梅村——与〈红楼梦作者新探〉一文作者商榷》两篇文章,也从诸多方面批驳了“傅钟文”。

花外春来路,芳草不曾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