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著作权难以剥夺
《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似乎已成为文学、“红学”常识,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在胡适的力作《红楼梦考证》一文[1]以大量材料证明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之前,《红楼梦》的著作权言人人殊,计有“江南某孝廉”说、曹一士说、二曹说(曹雪芹和曹一士)、多元论等;裕瑞在《枣窗闲笔》里也仅仅承认曹雪芹是《红楼梦》的整理者。胡文发表之后,仍不断有人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台湾的杜世杰甚至认为“曹雪芹”谐音“抄写勤”,曹雪芹纯属乌有先生。20世纪70年代末,戴不凡氏发表了《揭开〈红楼梦〉作者之谜——论曹雪芹是在石兄〈风月宝鉴〉的旧稿基础上巧手新裁改作成书的》[2],其题目即醒豁地说明了结论;1990年,赵国栋氏的《红楼梦作者新考》一文[3]考证的结论是:“《红楼梦》作者不是曹雪芹,而是曹頫。”戴、赵二文由于论据不足,虽曾荡起一点微澜,但最终被基本否定了,大家仍然承认曹雪芹就是《红楼梦》的作者;近几年出版的《红楼梦》上仍然显赫地印着“作者曹雪芹”。
孰料树欲静而风不止。1994年1月8日,《文艺报》同时刊登了王家惠先生《曹渊即曹颜——曹寅曾过继曹鈖之子》和刘润为先生《曹渊:〈红楼〉的原始作者》二文,一致认为《红楼梦》的作者是曹渊;接着,杨向奎先生在1994年3月9日的《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关于〈红楼梦〉作者研究的新进展》一文,鼎力支持王、刘二文的观点,并谓:“王家惠画龙,而刘润为点睛。有此一点,全龙活了,而《红楼梦》一书原始作者的找出,使七十年来的悬案至此解决”;且主张再要出版《红楼梦》时署名“创始者:曹渊(方回)”、“增删者:曹霑”。这,在红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国内“红学”权威刊物《红楼梦学刊》1994年第4辑和1995年第1辑上先后刊出了冯其庸、刘世德、张庆善、胡文彬、宋谋瑒、张书才、孙玉明等红学专家的精彩论文,以翔实的材料和严密的论证维护了曹雪芹的著作权,尤其是针对王、刘、杨三先生的“曹渊说”、“过继说”、“曹霑说”、“曹雪芹不具备作书的三个条件说”等论点从多种角度进行了反驳。笔者拟就管见所及红学材料做些爬梳,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红楼梦》的作者就是曹雪芹。
(一)《红楼梦》本身和脂批告诉我们《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如所周知,学术研究的证据有所谓“内证”和“外证”之说;“内证”可视为铁证,而“外证”对证成“内证”也具有很大的辅助作用。凡是了解《红楼梦》早期抄本的人都知道,它在流传初期是以《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名称流传的,书上夹有脂砚斋、畸笏叟等人的大量批语,即所谓“脂批”或“脂评”。由于脂砚斋、畸笏叟等批书者与著书者关系密切,他们不仅了解《红楼梦》的创作过程,看到过《红楼梦》全书的手稿,还多处透露出了后四十回情节发展的重要线索,而且提出意见请著者修改,甚至亲身经历过《红楼梦》中所写及的一些史实。因此,脂批素为红学研究者们所珍视,几乎把它们与《红楼梦》本身的内容等量齐观而作为研究的第一手材料。基于此,我们可以把《红楼梦》本身的内容和脂批当作“内证”即铁证来看待。
根据一:《红楼梦》第一回在交代无材补天而幻形入世的石头故事和作者的小说观点之后,有如下一段文字:
从此空空道人因空见色,由色生情,传情入色,自色悟空,遂易名为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
无须再作说明,它明确地告诉人们,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而创作出了《红楼梦》,所以甲戌本上有题诗曰:“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
有人不免会提出疑问:书中说曹雪芹只是“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而已,并未说他创作了《红楼梦》呀?那么,请看甲戌本上的一段眉批: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则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这正是作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弊(蔽)了去,方是巨眼。
更无须再作说明,脂批已回答得很清楚了。
根据二:大量的脂批凿凿言明曹雪芹创作了《红楼梦》。限于篇幅,仅引数条:
1.甲戌本第一回贾雨村“因而口占五言一律云”后有批语云:“这是第一首诗,后文香奁闺情皆不落空。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为传诗之意。”(甲辰本无“中”字)以此与前引“若云雪芹披阅增删”一段对照合观,则“雪芹撰此书”之意甚明。
2.甲戌本第一回于“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之上有眉批云:“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之书,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怀旧,故因仍之。”其“新”即指《红楼梦》,“旧”即指《风月宝鉴》,这表明曹雪芹先写《风月宝鉴》一书(大概即写贾瑞与王熙凤的风流韵事),后在此基础上著成了《红楼梦》。
3.甲戌本第一回有两段眉批:“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意觅青埂峰再问石兄,余不遇獭(癞)头和尚何?怅怅!”“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幸),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午八月泪笔。”甲午乃乾隆三十九年(1774),上距雪芹卒年“壬午除夕”即乾隆二十七年(1763年2月12日)仅有11年。它既揭明了雪芹的卒年月日,以惋叹的笔触痛悼雪芹之早逝,又憾恨《红楼梦》未成完璧而著者曹雪芹已亡。
4.甲戌本第二回前有“一局输赢料不真”诗一首,诗旁有脂批云:“只此一诗便妙极,此等才情自是雪芹平生所长。余自谓评书,非关评诗也。”以此与前引“雪芹撰此书,亦为传诗之意”批语对照合观,雪芹撰写了《红楼梦》岂不是昭然若揭吗?
5.甲戌本第十三回回末有一段总批云:“‘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作者用史笔也。老朽因(其)有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二件,嫡是安富尊荣坐享人能想得到者,其事虽未漏,其言其意则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删去。”这不仅交代了曹雪芹原先对秦可卿之死情节的设计与现存情节大相径庭,而且言明芹溪删去焦大所骂贾府有人“爬灰”的所谓“淫秽污臭,涂毒笔墨,坏人子弟”的情节。正因此故,现存《红楼梦》对秦可卿之死写得令人不可捉摸,本回文字也比一般回数“少却四五页也”(脂批),而雪芹未来得及补写就去世了。
6.庚辰本第二十二回写众人制谜猜谜,回末有总批云:“此回未成而芹逝矣,叹叹。丁亥夏,畸笏叟。”又第七十五回有回前总批云:“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初七对清。缺中秋诗,俟雪芹。”前批批于雪芹亡逝之后,后批批于雪芹尚在人世之时,而它们都很清楚地指明了小说的作者为曹雪芹。
以上材料可谓铁证如山,它们都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而不是什么曹渊、曹頫、曹一士等等。若要剥夺曹雪芹的著作权,就不能不推翻上述铁证。在我们看来,要推翻上述铁证,谈何容易!
(二)曹雪芹同时代人的诗文明确记述《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钱锺书先生曾精辟地指出:“我们要了解和评判一个作者,也该知道他那时代对于他那一类作品的意见,这些意见就是后世文艺批评史的材料,也是当时一种文艺风气的表示。”[4]文艺批评是如此;其实,推而广之,学术研究何尝不是这样呢?因此,我们应该知道曹雪芹的同时代人“对于他那一类作品的意见”,他们的“意见”亦可视为铁证;事实上,在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内,前贤今哲都是如此进行研究的。
如所周知,曹家被籍没遣回北京后,曹雪芹的家境已十分贫困,与他交往唱和的人主要有敦敏、敦诚兄弟俩和张宜泉等不多的几个人,他们三人与曹雪芹交情颇深,他们的诗文集中有不少记述曹雪芹生平事迹的资料,红学研究者对之同对脂批一样珍视。可惜的是,三人的诗文中除了张宜泉《题芹溪居士》诗序有“姓曹名霑,字梦阮,号芹溪居士,其人工诗善画”和《伤芹溪居士》诗序有“其人素性放达,好饮,又善诗画,年未五旬而卒”的记述外,均无直接记载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文字,尽管有不少人认为敦诚《寄怀曹雪芹霑》诗末句“不如著书黄叶村”中的“著书”即指写作《红楼梦》[5]。
而又令人欣慰的是,雪芹的同时代人永忠、明义、袁枚、周春和沈赤然等人都留下了正面记载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文字。永忠(1735—1793)的《延芬室稿》稿本第十五册内有《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
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泪流。
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
颦颦宝玉两情痴,儿女闺房语笑私。
三寸柔毫能写尽,欲呼才鬼一中之。
都来眼底复心头,辛苦才人用意搜。
混沌一时七窍凿,争教天不赋穷愁。
据《延芬室稿》的编年看,这三首绝句写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诗上还有乾隆皇帝的堂兄弟、永忠的堂叔瑶华道人即弘旿的批语:“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而终不欲见,恐其中有碍语也。”这三首绝句是目前已经发现的最早直接记载《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的材料,其写作时间上距雪芹卒年(壬午)仅有6年,它无疑是确定曹雪芹著作权的铁证,无论是诗题还是诗句,都清清楚楚地记载着《红楼梦》的著作权,永忠还因与雪芹同时却未得相识而憾恨不已呢。
明义(1740?—?)的《绿烟琐窗集》有《题〈红楼梦〉》诗二十首,诗前有序曰:
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钞本焉。
据已故著名红学家吴恩裕先生考证,明义的《题〈红楼梦〉》诗大约写于雪芹死前一两年,明义极有可能与曹雪芹认识[6]。退一步说,无论此诗是作于曹雪芹生前还是死后,明义与雪芹是同一时代人则是毋庸置疑的,诗序亦明确记载曹雪芹“撰《红楼梦》一书”;“其先人为江宁织府”的记述亦与曹家三代四人(曹玺、曹寅、曹颙、曹頫)世袭江宁织造的史实若合符契!
袁枚(1716—1797)在其《随园诗话》卷二中也有曹雪芹撰写《红楼梦》的记载:“康熙间,曹楝亭为江宁织造……其子雪芹(误,当作其孙——引者)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这与明义题诗序所记大致相同,同样证明曹雪芹撰写了《红楼梦》一书。
周春(1728—1815)有《题红楼梦》和《再题红楼梦》八首题红诗以及撰成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的《阅红楼梦随笔》专著。周春的题红诗没有直接指明《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但他的《阅红楼梦随笔》则直接明言了,他说:“此书曹雪芹所作,而开卷似依托宝玉,盖为点出自己姓名地步也。曹雪芹三字即点之后,便非复宝玉口吻矣。”[7]考程甲本问世于1791年,《阅红楼梦随笔》撰成于1794年,距程甲本问世仅有3年,距曹雪芹逝世仅有31年,距《红楼梦》流传开来的乾隆五十年(1785)[8]仅有9年,周春明确认为《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当是有根据的。
此外,沈赤然的《曹雪芹〈红楼梦〉题词四首》为我们确定《红楼梦》的著作权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沈赤然生于乾隆十年(1745),乾隆三十三年(1768)举人,嘉庆二十一年(1816)卒于浙江仁和,享年72岁。《红楼梦大辞典》无“沈赤然”条目及其题诗,一粟编《红楼梦卷》亦未收其题诗,不知何故。我在翻检清人诗集时欣喜地查阅到了沈赤然的诗作(后来阅读周汝昌先生《红楼梦新证》下册第1079页见其曾加以引录)。为免读者翻检之劳,今将沈赤然《五砚斋诗钞》(嘉庆间刻本)卷十三《曹雪芹〈红楼梦〉题词四首》引录于此:
名园甲第压都庄,鹅鹜年年厌稻粱。
绝代仙姝归一处,可人情景愒双光。
花栏夜宴云鬟湿,雪馆寒吟绣口香。
只有颦颦无限恨,背人清泪渍衣裳。
两小何曾割臂盟,几年怜我我怜卿。
徒知漆已投胶固,岂料花偏接木生。
心血吐干情未断,骨灰飞尽恨难平。
痴郎犹自寻前约,空馆萧萧竹叶青。
仙草神瑛事太奇,妄言妄听未须疑。
如何骨出心摇日,永绝枝莲蒂并时。
独寝即教幽梦隔,游仙人见画帘垂。
不知作者缘何恨,缺陷长留万古悲。
月老红绳只笔闲(《红楼梦新证》误作“间”),
试磨奚墨为刊删。
良缘合让林先薛,国色难分燕与环。
万里云霄春得意,
一庭兰玉昼长间(《红楼梦新证》误作“闲”)。
逍遥宝笈琅函侧,同蹑青鸾过海山。
《五砚斋诗钞》编年诗始于乾隆三十一年,止于嘉庆十三年;《曹雪芹〈红楼梦〉题词四首》编年于乾隆六十年乙卯(1795),即距程甲本问世仅仅4年。限于题旨,其题诗内容我们姑且不论,就其诗题而言,沈赤然即将《红楼梦》的著作权归属于曹雪芹的名下,因此,沈赤然题诗的资料价值自不言而喻。
作为与曹雪芹同一时代的人,永忠、明义、袁枚、周春、沈赤然都不约而同地明文记载着曹雪芹创作《红楼梦》这一历史事实。同理,若要剥夺曹雪芹的著作权,至少得否定这五个人的上述证词,而要否定它们,又谈何容易!
(三)乾隆以后的大量诗文资料明确记述《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我们知道,《红楼梦》早期钞本仅仅在与作者相好的亲友范围内流传,乾隆五十年始流传开来;而程高本的问世无疑大大加速了《红楼梦》的广为流传。因此,除我们前面引用的与曹雪芹同一时代的永忠等五人的诗文资料外,乾隆年间正面记载《红楼梦》作者的资料比较少见(这与乾隆年间八旗贵胄均住京西、汉族士大夫与其不敢往来大有关系)。然而,乾隆以后直到道光年间,正面记载《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的资料真如雨后春笋,令人目不暇接。这一方面表明《红楼梦》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后人对曹雪芹的“烟云模糊”法和脂批渐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可以把这些资料看作证成前二部分“内证”的有力旁证。
一粟编的《红楼梦卷》上下两册收录了数十万字的“红学”研究资料。其中乾隆至咸丰年间诗文资料甚多,有大量资料都明确记述着《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例如二知道人的《红楼梦说梦》、毛庆臻的《一亭考古杂记》、梁恭辰的《北东园笔录》、赵烈文的《能静居日记》、齐学裘的《见闻随笔》、汪堃的《寄蜗残赘》、黄钧宰的《金壶浪墨》、陈其元的《庸闲斋笔记》、刘铨福的《脂砚斋重评石头记跋》(甲戌本)、吴云的《红楼梦传奇序》、逍遥子的《后红楼梦序》、小和山樵的《红楼复梦自序》、海圃主人的《续红楼梦楔子》、嫏環山樵的《补红楼梦序》,等等,莫不如此。姑举数例以明之。
二知道人(即蔡家婉,1762—?)的《红楼梦说梦》多处明确指出《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曩阅曹雪芹先生《红楼梦》一书,心口间汩汩然……蒲聊斋之孤愤,假鬼狐以发之;施耐庵之孤愤,假盗贼以发之;曹雪芹之孤愤,假儿女以发之;同是一把辛酸泪也。
《邯郸梦》、《红楼梦》同是一片婆心。玉茗先生为飞黄腾达者写照,雪芹先生为公子风流者写照,其语颇殊,然其归一也。
或问于予曰:“雪芹之书,历叙侯门十余年之事,非若《邯郸》、《南柯》一刹那之幻梦耳,不名《红楼记》,而曰《红楼梦》,何也?”予曰:“梦者见之谓之真,真者见之谓之梦。雪芹姑妄言之,亦雪芹之梦耳。仆阅雪芹之书,而感慨系之,复梦雪芹之梦耳,仆仍是梦中人也。梦与不梦,仆所不能辨也。”
《红楼》情事,雪芹记所见也。
雪芹先生博于材艺,不独诗古文词各臻娴熟,篇中所叙弹琴作画,双陆围棋,以及医理大六壬之类,无所不通。然《红楼梦》之妙处,固不在此。[9]
他不仅对《红楼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有很高的评价,而且把《红楼梦》的著作权直接归之于曹雪芹名下。
毛庆臻《一亭考古杂记》云:
作俑者曹雪芹,汉军举人也。由是《后梦》、《续梦》、《复梦》、《翻梦》,新书叠出,诗牌酒令,斗胜一时。然入阴界者,每传地狱治雪芹甚苦,人亦不恤。盖其诱坏身心性命者,业力甚大,与佛经之升天堂正作反对。嘉庆癸酉,以林清逆案,牵都司曹某,凌迟覆族,乃汉军雪芹家也。余始惊其叛逆隐情,乃天报以阴律耳。伤风教者,罪安逃哉?然若狂者,今亦少衰矣。[10]
毛庆臻虽然对曹雪芹和《红楼梦》恨之入骨,深恶痛绝,与梁恭辰的观点相一致(详参本书第7页注①),但是这恰好从另一方面证明《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死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说蔡中郎”![11]
黄钧宰《金壶浪墨》亦云:
腊月朔,行抵江宁,寓居城南正觉寺十有八日。寺有水月庵、无澜舍、忍忍居,窈曲而轩洁。释子为山,能诗善棋,余每出饮,入夜醉归,煮茗清谈,深慰寥寂。一夕戏语为山云:“无酒为佛,有酒成仙,比和尚恰高一着。”为山应声云:“出门笑花,入门见月,看先生且到三更。”为山书室套版《红楼梦》极精,余意其必将掩藏,而举止殊无愧色。雪芹作此,原与天下能作和尚者读,不与凡夫俗子读也。能读《红楼》,乃是真和尚;读《红楼》而见人能不掩藏,乃是绝好和尚。[12]
此外,我在阅读古籍中翻检到了为《红楼梦卷》所不载的一条材料,它就是黄金台(1789—1861)的《读红楼梦图记》[13],这篇优美的文字同样把《红楼梦》的著作权归属于曹雪芹,谓“此雪芹《红楼梦》一书所由作也。雪芹以粲花之舌,抒绘水之思。口欲生香,眉堪撰史”。限于篇幅,兹不再详加征引,读者自可覆按。
因此说,要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还得否定乾隆以后大量记载曹雪芹创作了《红楼梦》的诗文资料,至少也得对这些资料的出现作出合乎情理的解说。在我们看来,要否定或作出解说,又谈何容易!
综上所述,无论是《红楼梦》本身和脂批,还是曹雪芹同时代人的记述以及乾隆以后的大量诗文史料,都以铁的事实证明曹雪芹拥有对《红楼梦》的著作权。此外,1992年在北京通县张家湾发现的曹雪芹墓石上刻有“曹公讳霑墓”和“壬午”的字样[14],这与史料记载曹雪芹名霑而卒于壬午除夕的事实若合符契。凡此,皆可证明曹雪芹创作了《红楼梦》,他对《红楼梦》这部不朽巨著的著作权是难以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