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援助与国际责任的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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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内涵、分类及其建构逻辑

一 国际责任的内涵与分类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有哪些分类?从伦理学意义上讲,“国际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某个成员对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安全、道义等方面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所做出的贡献”[5]。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二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责任;三是履行国际职权的国际责任;四是基于国际道义、国际价值原则和国际共同利益的“共同责任”或“集体责任”。[6]从国际责任层次来看,国际责任可分为基础责任、有限责任与领袖责任。周鑫宇认为:“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下,国家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在某一国际体系中担负的对外义务。这种义务至少分为三个层次:遵从国际规范的责任、维护国际规范的责任和革新国际规范的责任。这三类责任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意义不同,可分别称为‘基础责任’、‘有限责任’和‘领袖责任’”[7]。从责任主体的态度性质来看,可分为积极性责任与消极性责任:积极性责任在于国际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要承担的主动地积极地做某事以达成什么目的的责任;消极性责任在于国际主体要承担的避免做某事,以防止某种行为和事态发生的责任。

从责任的哲学意义来看,国际责任可分为事后责任与事前责任。事后责任是作为对某一过去行为“负责”的责任,而“事前责任”则是作为将来关心某人某事的道德性或法律性义务的责任。“作为一种义务,事前责任有自己的相关条件和标准……一个基本条件是,N必须具备实现道德行为所必需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智力、信息、自由和心理健康等许多方面……事前责任的另一个基本条件是,符合愿望的事态S作为事前责任归因的对象是‘值得努力的’,也就是说事态S是有价值的。”[8]显然以上论断主要是以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论述,其实不光是个体的人,作为个体的人特殊的集合体——现代民族国家虽然跟责任主体的个人有所不同,但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或全球社会中,现代民族国家跟现代社会的个体一样,具有其自身的责任。这种责任也可以分为“事后责任”与“事前责任”。民族国家的事后责任主要是一种由现代国际法所规定的民族国家对已发生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而事前责任主要是指某一民族国家作为将来关心某国际事态的道德性或法律性义务的责任。

二 国际责任建构的内在逻辑

不论何种国际责任内涵、何种国际责任分类,特定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的建构都遵循着建构的内在逻辑。有学者认为国家身份建构了国际责任产生的基础与可能。它遵循这样的逻辑(如图1-1)[9]:从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目的来看,即从主观方面来看,国家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国家利益和国家的价值判断,进而也就建构了国际责任。国家身份是平衡与协调责任与利益、责任与能力与价值观、责任与公共产品之间关系的关键因素。国家可以有不同身份,同时国家身份处于不断的调整与变化之中。所以国家在承担国际责任之前首先应对自身有合理的国家身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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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国家身份建构国际责任逻辑图

这种国际责任的国家身份建构说,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解释力,但需要追问的是国家身份的建构由哪些因素决定,其内在逻辑又如何,国际责任的国家身份建构说好像在这方面还缺乏更深入的探究。

我们认为,国家身份的确定需要从某一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入手。而对这一关系认识的最高层次首先是对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关系的存在论或者本体论认识。民族国家与国家社会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不同的认识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身份的确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共在论”和“单子论”两种基本立场和观点。持民族国家“共在论”的国家认为国家之间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这种共生共存关系构成国际关系的最本真的存在,并且只有民族国家间共生共存,自身国家和国际社会才能获得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与之相反,持民族国家“单子论”的国家认为国家从根本上来讲是一个单子,独立且封闭的,虽然全球化在不断削弱这种单子论的论调,但在国家共在论的高度来看,单子论总是容易把国家利益和权力方式放在绝对首位,把国际社会看作是利己者的竞技场,忽视国际社会正义性发展,而且经常以牺牲他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发展来发展自身,这种单子论的国家哲学观其实是“人对人是狼”西方传统文化思想在国际上的延伸和拓展。共在论的国家哲学观决定了它在国家身份建构和定位上是共生共存的;相反,单子论的国家哲学观则决定了它在国家身份建构上遵循了利益和权力的对抗逻辑。其次,是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即某一国家在国际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和影响力。如果说国家哲学观主要是价值观决定了国家的身份建构的价值原则,那么国家地位则从现实能力上决定了国家身份建构的可能性原则。共在论的国家哲学观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国家利益和国际权益之间关系的理解。再次,国家利益观。共在论国家哲学下的国家利益观,不会把自己国家的利益跟他国的利益绝对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他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是自身国家的外部利益,这种外部利益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利益,只有大家都发展起来了,国际社会繁荣和谐稳定有序了,自身国家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有学者倡导把“共有利益”引入国际责任观研究的视野,立足共有利益视角观察国际责任来弥补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界定国际责任的不足,认为共有利益概念能将国家利益、共有利益和国际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它可以和国家利益一道成为大国国际责任观以及中国国际责任观构建的理念基础。并且认为共有利益观能拓展国际责任观的利益基础,并使国际责任获得新的含义,具体包括:兼顾了利益的国家性和国际性;反映了全球化时代对合作提出的新要求;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合法性认定;有助于再造国家的身份。[10]这种“共有利益”观其实就是共在国家哲学观在国际利益观上的集中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哲学观和利益观的应然价值取向和国家地位实然状况建构着其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