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社会之间:网络侵犯行为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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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视角与方法

网络侵犯行为的现实性和相关研究的不力,分别从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合力促成了本项研究的产生。由于本研究的产生涉及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所以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本研究不可能是一项单纯的理论或应用研究,而是两者的结合,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本研究关注的问题是:网络侵犯行为到底是如何发生的?为回答此问题,根据对相关研究的述评,需要从理论层面重构对网络侵犯行为的解释,对网络侵犯行为发生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网络侵犯行为的生成机制、类型、运作特点等进行学理性的探究;此外,鉴于社会学从诞生之初就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如社会学的诞生本身就和试图解决欧洲早期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密切相关),而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又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故在前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将在书末给出应对这一现实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这既是本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性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学的重要使命之一。综合起来说,重构对网络侵犯行为发生的理论解释,探索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既是本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其意义所在。

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拟从社会学的视角,确切地说是网络社会学的视角,对网络侵犯行为展开研究。这么做是基于:大量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可避免以往研究中心理学视角独占鳌头的局面;充分考虑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点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特定关系;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属于网络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鉴于本书拟在网络社会学的学科视角下展开,故有必要对网络社会学做一简要介绍。

网络社会学是基于网络社会的崛起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网络社会学自诞生之后,关于其与传统社会学的关系,曾有过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学和教育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一样属于传统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网络社会’正成为社会学研究的新视野、新课题”[19]。“网络社会学是一门研究在特定的网络社会生存方式下的团体和个人(网民)以及家庭、社区、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社会生活(活动)的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网络社会学可视作社会学的一个分支。”[20]第二种观点则极大地提升了网络社会学的学科地位,它把网络社会学和传统社会学赋予了同等重要地位。“我们预设的网络时代社会,被劈成当下真实的社会和网上虚拟的社会两大部分。网上的生活不能取代当下的生活,网上社会只是当下社会的脱出。据此,可以把网络时代的社会学划分为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网上世界这个新社会空间的社会学,我们称之为缺场社会学或网上社会学。二是关于当下真实世界这个社会空间的社会学,我们称之为在场社会学或当下社会学。”[21]第三种观点则对前两种观点做了一个综合。“网络社会学不仅仅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一种知识形态,它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从而构成社会学的一个崭新的理论范式。”[22]

尽管上述三种观点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但它们都提到了网络社会学给传统社会学所带来的挑战,因为无论是“社会学研究的新视野、新课题”还是“它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面对网络社会的崛起,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如何对其加以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照搬传统社会学的那一套。那么,该如何着手网络社会的研究呢?

网络社会学诞生的根本在于网络社会的崛起。离开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基础。故此,进行网络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步,是对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进行研究,否则,我们无法看到这种空间结构上的差异带给发生于其间行为的影响。“在今天,网络空间已经远不只是一个进行信息交流的空间,而且也是人类实实在在地生活于其中的虚拟生存空间……在这里,真实世界中连续的物理时间和空间,转化成了一种非线性的数字化比特存在,并由此展示了一种与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的能指与所指关系。”[23]在明了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之后,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到底是如何行动的?换句话说,人们的行动逻辑是什么?在此行动逻辑的指引下,又会产生怎样的问题?如此等等。这是网络社会研究的主体部分。除了从网络社会的角度对发生于网络社会中的行为进行研究之外,还必须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互动的角度来对其加以考察,因为“如果以前还可以说,没有传统所谓现实社会就没有网络社会,那么现在也可以说,没有网络社会同样没有现实社会。传统所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正处在一个经常而复杂的联结和互动之中,集中体现在两者互为基础、互为前提”[24]

以上既是进行网络社会研究所必须完成的三部分工作,也是着手网络社会研究的思路或者说网络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所在。基于此,有学者指出:“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行动者在网络时空中的沟通和互动规律以及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25]

明确了网络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我们再回到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上来。在本书中,笔者将遵循如下思路,即在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做出探讨之后,从网络社会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这两个方面来对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进行研究,并由此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着手于对网络社会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网络社会是网络侵犯行为发生的空间。网络侵犯行为之所以与现实社会中的侵犯行为存在差异,其根源就在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不同。在对网络社会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认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不同给侵犯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即要看到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定结构带给产生于其间的行为的影响。这是本书的前提基础。其次,对网络侵犯行为的生成机制、发生形式、发生特点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这是研究的重点和主体部分。最后,面对大量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思考如何对其加以控制。

除了要有好的研究问题和研究视角,一项好的研究还必须有恰当的研究方法。就方法而言,从事网络侵犯行为研究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进行网络社会研究到底采用哪种方法比较合适?是直接照搬现实社会中的那一套还是重新建立一套方法体系?抑或对现有的方法进行改良?邓伟志等对此的回答是:“网络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大致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一样,只是其对网络技术的运用有独特的要求。”[26]而黄少华等则谨慎地认为:“一门新的学科建立,也必须确定其独立的研究方法。虚拟社会学家在研究虚拟社会时,其态度、立场与角色扮演都可能会与现有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当前大家所习惯采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应用到网络文化研究时,已经显现出其局限性了,更不要说是用到对虚拟社会特性的掌握了。”[27]那么,网络社会研究到底该采用怎样的研究方法?这依然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二是关于侵犯行为的。侵犯行为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光彩的”,他们对此往往是不愿提及或是语焉不详;对于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侵犯行为如黑客非法入侵他人电脑,要么相关的人难找,要么找到后有意遗漏其中的细节,抑或事例的意义有限,这些都为研究侵犯行为增添了困难。基于网络侵犯行为研究的这两个挑战,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加以探讨。

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方法论。与这两种方法论相对应的社会研究方式,则分别是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把社会研究方式的这种划分移植到网络社会,则网络社会研究也可相应划分为网上定量研究和网上定性研究。如果这种划分可行,那么,笔者的分析也就从对这两种研究方式的比较开始。

网上定量研究,最典型的是网络问卷调查。这里笔者就以网络问卷调查为例,对网上定量研究进行分析。网络问卷调查,一个较为妥当的表述是:“研究者利用互联网向特定对象发送调查问卷,同时也通过互联网将被调查者填答好的问卷收回的调查方法”,[28]即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问卷调查。网络问卷调查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抽样设计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然后对该样本进行调查并以此去推断总体。从概率抽样的角度而言,为保证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者应对被调查者的总体情况及其某些社会属性有较为清晰的了解。但是,通过互联网这一中介,调查者在对被调查者的总体情况并不了解的状况下,却也可完成一次调查。请看下面两项研究。

研究一:在一项针对美国大学终身聘任后评审制政策的调查中,[29]研究者先是通过2000年新修订的美国卡耐基高等学校分类法,选取432所大学为样本,每所学校选取行政官员1名、教授或副教授1名。然后通过网络查找他们的电子邮件,最后把问卷发送到他们的电子邮箱中。而被调查者最终也通过网络将数据传送过来。

研究二:在一项关于网站调查与实地调查的对比研究中,[30]研究者自2007年8月起,将问卷以web的形式挂在一个公共网站上,供网民在线回答。截至2008年12月1日,共获得年龄段为18岁至60岁的被调查者的有效问卷2593份。研究结果发现,网站调查与实地调查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在研究一中,调查者与被调查者虽未谋面,但调查者根据2000年新修订的美国卡耐基高等学校分类法,清楚地了解每一个被调查者所属学校、职业等情况。然后通过查找电子邮件,能准确地将问卷传送到被调查者手中。在这里,网络仅仅起着传输问卷的作用。实质上,研究者还有另一种选择,即通过邮寄的方式把问卷寄给他们。无论是网络传输还是普通的邮寄,都不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受影响的只是研究的便捷及时间的长短。而在研究二中,调查者对被调查者的总体情况并不了解。调查者并不能确定谁会浏览该网站,谁会在线回答问题。调查者唯一能做的是被动地等待那些未知者的回答。在研究一中,由于调查者清楚地了解被调查者的总体概况及被调查者的某些社会属性,网络仅仅作为传输的工具,笔者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问卷调查称为实名网络调查。而在研究二中,调查者对被调查的总体情况并不了解,对被调查者的某些社会属性也并不清楚。或者说,相对于调查者而言,被调查者是匿名的。笔者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问卷调查称为匿名网络调查。

在实名网络调查中,调查者清楚地了解被调查者的总体概况及被调查者的某些社会属性,网络主要起到传输作用。它的典型做法是:首先了解和掌握总体情况;设计抽样方案,抽取样本;通过互联网将问卷传送至被调查者手中;被调查者回答完毕后,再通过互联网将问卷传回;调查者对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这里,互联网的作用是传输问卷。其实,研究者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如邮局邮寄等来实现这一点,只不过和互联网相比,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在匿名网络调查中,网络的作用不仅仅是传送问卷,同时它也把一群未知者聚集起来,能让调查者较为容易地找到调查对象。但是,调查者对被调查者的总体情况并不了解,对被调查者的某些社会属性也并不清楚。或者说,相对于调查者而言,被调查者是匿名的。例如,将调查问卷挂在某个网站上,等待被调查者来回答。至于谁会上网、谁会打开问卷、谁又会回答,调查者事先并不知道。

在对网络问卷调查做出如上区分之后,接下来再对其使用限度进行分析。先看实名网络调查。从理论上说,实名网络调查可以做到基于概率抽样原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通过网络将问卷发送至被调查者手中,然后再通过网络回收问卷。这也是实名网络调查的最大优点所在。但在实践当中,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有时甚至无法实现。界定总体、设计抽样方案、抽取样本,这些步骤与传统的社会调查并无二致。当我们试图将问卷通过互联网传递到被调查者手中时,问题开始显现:每一个被调查者都上网吗?他们的上网频率如何?对于上网者,又如何获知他们有效的网络联系方式?其中,第一个问题最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进而关系到实名网络调查的可行性。而根据最新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男女网民比为56∶44;10—39岁之间的网民占总网民数的79.2%;城镇网民占71.4%。这一组数据透露出的信息是:我国仍有54.2%的人被排除在互联网之外;上网者以城镇中青年男性居多。这就意味着,实名网络调查只能在占我国总人口45.8%的国民当中进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网民的年龄、性别、地域因素。其后果就是,实名网络调查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只适宜在某些特定的群体如大学教师或是特定范围之内如单位内部进行。超出这个范围,被抽取的样本中就会有很多无法通过网络回答问题,进而影响有效样本的数量和结构,最终破坏样本的代表性,导致无法根据样本的情况去推断总体。至于上网频率和有效网络联系方式的获得,也都有可能对样本的代表性造成影响,但影响力不如第一点大。

至于匿名网络调查,其典型做法则是,将事先设计好的问卷链接在某网站上,当网民浏览该网站时,调查问卷自动弹出或者是网民能在网站显著位置轻易找到该链接。网民在线回答完毕并保存之后,资料则自动汇总至预定的数据文件中。匿名网络调查的问题是,调查时谁会浏览该网站,谁会打开该链接,谁又会接受调查,这些都不能确定。这与概率抽样中根据抽样设计,主动查找被调查者的做法恰好相反。它是被动等待被调查者的“愿者上钩”。由此,也就形成了匿名网络调查的最大局限——抽样的非随机性。这一局限是对抽样调查的极大伤害,因为它所导致的最严重后果就是,样本不能很好地反映总体,缺乏代表性。由此,基于匿名网络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也就难以令人信服。

鉴于以网络问卷调查为代表的网上定量研究存在上述诸多目前难以或无法克服的缺陷,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研究,从方法的角度而言,则需要转换和丰富研究视角,即将网上定性研究方法作为互联网研究的主要方法。接下来,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层面,对网络调查从定量研究向定性研究的转向进行分析。

网络社会研究从定量向定性的转向,其必要性体现在: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络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网上定量研究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其作用和适用范围都极其有限。当然,这么说,并不是要否认网上定量研究的作用,也并不是要排斥这一方法在互联网研究中的使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作为两种不同取向的研究方法,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同一事物进行研究,两者之间本身并不存在优劣之分。问题仅仅是哪种方法更适合用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实质上,“社会调查研究,在方法层面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之间的关系”[31]。定量研究的优点在于通过概率抽样的方法获取样本,然后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去推断总体。然而,笔者的分析表明,就目前状况下,即便是这一点,网上定量研究通常也很难得以保证。因此,有必要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另一种研究方法:网上定性研究。

另一方面,当前国内对定性研究还存在某些误区,这种误区也同样反映在对互联网的研究之上。为更好地推动国内互联网研究,有必要对网上定性研究重新进行考量。定性研究方法是指:“由访问、观察、案例研究等多种方法组成,原始资料包括场地笔记、访谈记录、对话、照片、录音和备忘录等等,目的在于描述、解释事物、事件、现象、人物并更好地理解所研究问题的研究方法。”[32]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定性研究方法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在国外,在其发展早期,定性研究方法在实证主义占主导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曾长期受到冷落。[33]国内,中国社会科学直到20世纪80年代还处于一个补课阶段。而经过之后几十年的发展,量化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34]定性研究长期滞后于定量研究的现状,致使今天人们仍对定性研究存在不少误区:误区之一是将思辨和定性研究等同起来。因为这种认识,会导致人们误认为,定性研究是一项很简单的事情,早已在社会科学中使用了。其实,思辨属于哲学范畴。定性研究虽也有其哲学根源,但两者并非一回事。误区之二是将理论研究和定性研究等同起来。理论和定性研究方法虽同为理解社会的工具,且好的理论可更有效地指导恰当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方法的使用,定性研究方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理论的形成,但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对社会的一种抽象、系统的认识,而定性研究方法则是一种手段、一种技术。遗憾的是,以往对定性研究认识误区也同样存在于互联网研究之中,因为面对基于互联网崛起的网络社会,一个通常的做法就是将网下的那套研究方式直接运用于网上。这种误区的存在也从侧面提示了网上定性研究的必要,因为许多人曾经认为的“定性研究”并不是真正的定性研究,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这种方法在互联网研究中的应用。

在论及了网络社会研究从定量向定性转向的必要性之后,接下来将分析网上定性研究的可能性。定性研究从属于人文主义的自然范式。“从研究的逻辑过程看,定性研究基于描述性分析,它在本质上是一个归纳的过程,即从特殊情景中归纳出一般的结论。”[35]在互联网中,网上定性研究又是如何实现这一点的呢?一方面,互联网是通过特定的技术将原本散落于世界各地的单个电脑及电脑背后的人链接起来。互联网的这种架构方式,使得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超时空性。无论你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天涯,也无论是否约好同一时间交流,只要通过互联网,彼此之间都可以在线或离线的方式进行交流。第二,可匿名性。在互联网中,你可以显露出你现实社会中的身份,也可以一串串的虚假符号作为你的替身。隐藏在这样的面具背后,脱离了现实身份的制约,人们反而能更加随心所欲,畅所欲言。第三,可记录性。以往的交流信息均可被自动存储下来,并作为日后继续交流和研究的参考。除这三点之外,互联网还具有其他一些特征如去等级性等。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上述特征,网上定性研究可采用的方法有访谈、观察、案例分析等。网络访谈可以通过QQ、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实现。由于互联网的超时空性,网络访谈还具有低成本的特征;网络匿名的存在,使得某些现实社会中不愿参与的被试改变主意,愿意在网络中接受访谈。有研究者就通过电子邮件、OICQ和聊天室等工具,通过访谈的方式对大学生同性恋者进行了研究。[36]观察分参与观察和非参与观察。在参与观察中,研究者要扮演参与者和研究者双重角色。不同于现实社会,在互联网中,身体是非在场的,人们只是以符号作为自己的替身,因此,研究者得以和被观察者保持适当的心理和空间距离。例如,在聊天室、在网络游戏、在QQ群聊天中等,都可以实现参与观察。对于非参与观察而言,研究者置身于被观察者之外,他们在网络中不发言,只需注意看、听等。这在网络中就是常说的“潜水者”。而这样的旁观在很多时候不太容易引起被观察者的注意,也就不会轻易地因为观察者的加入而导致“现场”的破坏。因此,从这点来说,从事网上定性研究是可行的。

而在网上定性研究方法中,案例研究作为一种“适合对现实中某一复杂和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考察”的“一种常用的定性研究方法”,[37]将其运用于互联网研究,具有两个显著优点。优点之一是资料收集方便。互联网的可记录性使得研究者能便捷地收集到以往发生案例的相关资料;互联网的超时空性使得这种资料的收集花费更少、更加迅捷;互联网的可匿名性还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顾虑,更能敞开心扉接受访谈。在互联网中收集相关案例,可以采用参与观察、访谈、帖子分析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综合运用。优点之二则是有助于深入了解各式各样网络行为的深层动因。善于发掘事物的深层次特征,本就是定性研究的特长,这一点对案例研究而言也不例外。以网络侵犯行为为例。网络和侵犯行为这两点决定了这一研究不适合采用定量的研究方法。但是,面对互联网中发生的各种各样侵犯行为,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它们的生成原因呢?笔者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收集了互联网中发生的一些较为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归纳分析,发现这些侵犯行为的发生与互联网的结构、网民的社会心理、引爆侵犯行为的事件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个分析网络侵犯行为生成机制的解释框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对网络侵犯行为的生成动因就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将案例研究运用于互联网研究,面临的考验主要有:第一,如何将基于个案的研究成果推广到更大的群体中去?由于案例的选择并非采用随机抽样,且案例研究的逻辑是归纳而非演绎,因而不能简单地将个案研究成果推广到更大的群体中。要弥补这一缺陷,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采用多案例相互验证和比较。“单个案例通常能说明某方面的问题,但用来搭建知识结构的框架是远远不够的。多案例研究法能使案例研究更全面、更有说服力,能提高案例研究的有效性。”[38]二是强调案例研究的深度,“通过认同而达到推广”,[39]而不是简单停留在描述层次。第二,如何评估研究的效度?互联网可匿名性的存在,既有利于人们敞开心扉,也可为人们增添一个用于伪装的面具。通过互联网特别是访谈所收集的案例资料,又如何辨别它们是真实有效的呢?要对案例的效度进行检验,通常的做法是:常识判断;案例叙述的内在逻辑判断;查找其他资料进行佐证。第三,如何克服研究者的个人偏见?从案例的选择到案例的分析,案例研究都与研究者的个人素养紧密相关。研究者如何能做到在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时,是基于研究问题本身而不是掺杂过多个人的情感甚至偏见呢?可行的解决办法是,除了努力提高个人素养之外,还可采用与其他相关研究进行对照等方式。

需提及的是,以上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的讨论都基于国内互联网络的发展现状。如果将来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率足够高甚至是全民参与;网络的属性发生某些根本性的变化,如实名上网;且人们乐于参与网络互动,那么,这些变化必然会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产生重要影响,届时也需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的使用状况重新评估。

再回到网络侵犯行为的研究上来。前文提及网络侵犯行为研究在方法上面临的两个挑战:一个是网络社会研究采用何种方法比较合适,另一个则是研究侵犯行为面临的困境。基于刚刚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的讨论,笔者拟采用网上定性研究方法;而考虑到侵犯行为的特性和案例研究的特征,笔者拟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换句话说,笔者拟采用网上定性研究中的案例研究作为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具体来说就是,笔者将以收集到的各种已发生的侵犯事件为例,通过对其加以分析,以揭示网络侵犯行为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而对各种案例的收集主要通过如下四个途径来进行:第一个途径是以对各种帖子的分析为主,同时辅以各大媒体报道多方印证的方式,弄清侵犯行为发生的来龙去脉。第二个途径则是从各种公开出版物中摘取。在这些相关出版物中,又以刊登各种黑客攻击为主,如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帖子分析中这部分内容的短缺,为全面认识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第三个途径是通过参与观察的方式,现场观察某些侵犯行为的发生。这在BBS、在线游戏、聊天室等虚拟社区中运用得比较多。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在网络社会中进行参与观察要容易得多。它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可能存在的干扰,而且还能够通过电子文本的方式记录谈话内容,便于事后的研究。例如,在现实社会中进行参与观察,存在着如何“进入”的问题。并且,在观察中还可能会产生“他者效应”,即被观察者因为观察者的在场而故意改变原有的行为方式。这时候观察者所观察到的可能已不再是他所想观察的,而是被伪装过、不真实的表象。在网络社会中,进入的方式简单得多。在一些BBS中,观察者无须征询任何人的同意就可直接进入。观察者既可以会员身份(注册过的),也可以游客身份进入。当观察者进入虚拟社区之后,在许多地方如BBS中根本就不显示出他的在场,这时候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他者效应”了。即便是观察者的名字在虚拟社区中得以显示,也因为他没有现实社会中来得那么鲜活,同时因为网络匿名性的存在,被观察者因此而改变他原有行为方式的概率就要小得多。在观察结束之后,观察者还可以通过保留下来的电子文本很便利地重温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而不必担心由于回忆的缘故导致某些信息的失真。第四个途径是通过对那些因为严重网络侵犯行为而获罪的犯人进行访谈,获取部分网络侵犯行为个案。


[1][英]约翰·诺顿:《互联网——从神话到现实》,朱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这一点通过CNKI检索可得以验证。2013年4月29日,以“网络侵犯行为”作为关键词,共搜索到8篇文章,其中包括笔者的5篇;分别以“侵犯行为”和“网络”、“侵犯行为”和“互联网”作为共同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也只是9篇和0篇。这和以“互联网”或“网络”为关键词所搜索到的数以万计的文献相比,实如九牛一毛。

[3]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4页。

[5]胡泳、范海燕:《黑客:电脑时代的牛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

[6]参见http://it.people.com.cn/GB/16709525.html。

[7]在有些社会心理学教材中,对侵犯行为的研究是以“攻击性行为”的标题形式出现的。如《社会心理学的原理与方法》(马向真、韩启放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社会心理学》(孙时进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社会心理学新进展》(李维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社会心理学》(许锋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等。但在书中,他们所谈的内容几乎一致。因此,侵犯行为和攻击性行为实际上指的是一回事。

[8]参见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编《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241页。

[9]参见王恩界、乐国安《社会心理学关于侵犯行为的理论探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第270—272页。

[10]也许是受此影响,周晓虹在其《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将对侵犯的介绍放在了“社会动机”这一部分,并以“侵犯动机”的形式对此做了阐述。周晓虹认为,动机和行为之间虽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用同一概念指代一种行为的内在动力和它的外在表现,就像“母爱”既可理解为母亲爱护其子女时的一种外在表现,也可看作是促使母亲表现出爱护子女行为的内在动力。与通常的“侵犯行为”的提法有所不同的是,周晓虹用“侵犯动机”这个概念涵盖了侵犯的内在动机和侵犯的外在表现。在这里,侵犯的内在动机或者说是什么原因诱发了侵犯的外在行为的发生被凸显出来,放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作者对侵犯发生原因的重视和关注。而其后作者对侵犯发生原因的介绍及其控制也再次证实了这一点。

[1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69页。

[12]郑中玉、何明升:《“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3页。

[13]参见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85页。

[14]参见冯鹏志《“数字化乐园”中的“阴影”:网络社会问题的面相与特征》,《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5期,第37—44页。

[15]董明伟:《青少年网络侵犯行为探因及矫治》,《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9—21页。

[16]王玉国:《大学生网络犯罪的表现及对策探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8期,第131—132页。

[17]于江平:《从社会学视角解析黑客》,《社会》2002年第6期,第31—33页。

[18]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

[19]戚攻:《网络社会——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探索》2000年第3期,第89页。

[20]邓伟志等:《关于建立中国网络社会学的问题》,《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第23—24页。

[21]林闽钢:《迈向网络时代的新社会学》,《江海学刊》2000年第4期,第76页。

[22]黄少华:《网络社会学的基本议题》,《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93页。

[23]黄少华:《网络空间的社会特性》,《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68页。

[24]康健:《试论网络社会及其特殊的现实性》,《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第25页。

[25]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85页。

[26]邓伟志等:《关于建立中国网络社会学的问题》,《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第24页。

[27]黄少华、翟本瑞:《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位与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28]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

[29]李阳琇、增德超:《美国大学终身聘任后评审制政策的网络调查问卷设计及实施》,《比较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第57—61页。

[30]潘绥铭、张娜、黄盈盈:《网站调查与实地调查的实证对比研究:样本偏差程度及其方法论意义》,《江淮论坛》2009年第4期,第5—12页。

[31]李强:《社会调查研究:从传统走向现代》,《新华文摘》2010年第10期,第17页。

[32]张梦中、[美]马克·霍哲:《定性研究方法总论》,《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1期,第40页。

[33]陈向明:《定性研究方法评介》,《教育研究与实验》1996年第3期,第63页。

[34]凌建勋、凌文栓、方俐洛:《深入理解质性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151页。

[35]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36]陈向明、朱晓阳、赵旭东等主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评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63页。

[37]孙海法、朱莹楚:《案例研究法的理论与应用》,《科学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6页。

[38]孙海法、刘运国、方琳:《案例研究的方法论》,《科研管理》2004年第2期,第109页。

[39]陈向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