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哲学与比较文化论丛·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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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性论的神圣根源

神圣的天或上帝是人性的形而上根据与神圣根源,人性则是神圣的天或上帝在形而下世界的呈现。在上下同流和人神互动中,人性论得以提升和充实起来。作为神圣者的天或上帝,超越性与内在性是两个必不可分的方面。超越性使其超乎世俗,成为世俗的终极参照;而内在性使其与世俗相连,而不是超然物外。故此,对于神圣者的天或上帝的言说,必须兼顾超越性和内在性两个方面。

在中国传统儒学中,“天人合一”的概念一直是儒家传统的主流。《说文解字·天》曰:从一大,卜辞中有从二者。二即上字,大象人形,人所戴为天,天在人上也。“天”这个概念,可以说有无可替代的神圣地位,无限崇高的天是古人精神寄托和安身立命的终极所在。根据冯友兰先生的说法,中国文字中所谓天有“物质之天”、“主宰之天”、“人格的天”、“命运之天”和“义理之天”五义。众所周知,在先秦时期,天在殷周剧变之后,经历了一个去人格化的过程。所以,《孟子》除几处言及自然之天外,天主要被表述为“主宰之天”、“命运之天”和“义理之天”。“诚”是了解孟子天人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可见,“诚”是联结天与人的纽带,这与《中庸》中“天命之谓性”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孟子这里的“天”具有超越的意涵,至高无上的神圣之天是宇宙存在的基础和根据。天的本质是“诚”,即真实无妄的纯然状态。天是人的活水源头,人从超越的天那里获得了一种先天的道德本性,据此人人可以通过自我反思的修身功夫来效法天道之诚。“诚”作为一种能动的精神状态,将高高在上的天与现实世界的人联系起来。因此,可以说,诚是上接天道,下承人道的桥梁。“由于坚持天人之间的互动,人道一方面要求必须使人的存在具有一种超越的依据,另一方面也要求天的过程中得到一种内在的确认。”[13]于是,天的先验普遍性与绝对性和人的经验性与有限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即天—命—性贯通为一,于是,人和天之间的相互关系就赋予了人类道德修养的动力和源泉,这也体现了儒家哲学的宗教性维度。可见,“诚”这个概念,同时具有心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和宗教学的指向。孟子正是以“诚”为基点,从天人相互关系出发论证了人所具有的善性,即人性既根植于每个人的天性之中,又是源自于天道之诚。孟子据此心性论提出了“天爵”与“人爵”之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仁义礼智,是人作为“天民”,从上天秉承的一种内在德性,也是人之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这种道德本性不是后天的、经验的,而是天赋的、先验的。在孟子看来,人之本性自然天成,仁义内在,故曰“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我们在赞赏孟子性善论对人心灵的有效启迪时,也应该注意到孟子“天人之分”思想。人之诚与天之诚之间有明显的差距,因为,诚对于天道而言,是天之实然,天之“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中庸》)是天本然的真实圆满状态。而对于人道而言,诚只是一个应然,是人性的一种潜能或端倪。然而,应然之诚并非等于实然之诚,人道之诚不能与天道之诚相互等同。因此,天道之诚只是人道的终极目标。故孔子曰:“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论语·泰伯》)像尧这样的圣人也只有则天、法天,何况凡夫俗子呢?所以孟子认为“思诚者”才是“人之道”,要达到天道之诚的本真状态,人必须积极发挥“心之官则思”(《孟子·告子上》)的致思功夫,不断扩充心中的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端”,在古文中写作“耑”,像幼苗初生之形。《说文》:“耑,物初生之题也,上象生形,下象其根。”端只是表明人之性善的萌芽、起始、根基,而不是意味着性善的完成和实现。四端之心只是就人内在的道德禀赋而言,是善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孟子从来都没有讲过我们所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是一个完全的、彻底的、地地道道的“善”人。孟子强调存养的功夫,认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孟子·告子上》)。人倘若不能存养此善端之心,就会容易导致本性的丧失,即“放心”。这可以说是先秦儒家思想中关于人性“堕落”的描述。既然人的良心容易放失,那么必然是人性中存在的某种原罪因素使然。因此,先秦儒家特别重视修身的重要性。孟子指出“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这就如同《中庸》中所言的慎独功夫,在“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中不断自反和省察,以唤起人心本真的觉醒和自我良知的澄明,从而不断提升自我德性以追求超越性的天道,这也许就是儒家所特有的忏悔意识。

基督教中对于“神人之分”的强调是不言而喻的。根据圣经,上帝是自有永有的,“万有都是本于他,依靠他,归于他”(《罗马书》11:36)。上帝是永恒、无限的,人是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上帝是创造主,人是上帝的被造物;上帝是救赎主,人是被救赎的对象;上帝是全地的审判主,人必按照自己所行的受审判。因此,人和上帝之间存在着本体论的差异。使徒保罗运用窑匠和器皿的比喻说明了上帝的绝对主权,“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向神强嘴?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罗马书》9:20)作为上帝的受造物,人出自上帝之手。在创世之初,其他自然万物都是上帝用他的圣言所造。唯有人类,是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和样式所造的,并且上帝向人的鼻孔中吹入生气,因此,人就成了“有灵的活人”。上帝看着自己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创世记》1—2章)。可以说,整个基督教对于人性和历史的解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假说之上的。然而,伊甸园中无忧无虑的天真质朴随着亚当、夏娃的堕落而一去不复返。自从失乐园之后,本真的人性由于始祖的堕落而陷入到原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在公义的上帝面前,“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罗马书》3:10—11)。但是由于上帝恨恶罪,却怜爱罪人,于是,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道成了肉身,为了救赎世人的罪被钉在十字架上,成为上帝和人之间的中保者,使一切信仰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可见,基督教中神人和好是神学的开端、也是神学的终结,这是神学永恒的主题,神人之分,只是实现神人之合的必要过渡。麦奎利认为宗教不仅有神圣存在对人的触动,而且有人的反应。“有必要表明,人就是这样构成的,以至于对信仰的追求就是属于他的实存结构本身。”[14]使徒保罗反复强调“因信称义”的原则:“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罗马书》3:25)奥古斯丁认为:“恩典的能力得以落实在个人身上包括两个方面,客观的实际是基督为人类的罪代赎的功效,主体的实际是人通过信心接受这代赎的果效可以落实于自身。”[15]对于使徒保罗来说,这种主观的实际就是信心。“信”如同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43)所言的“绝对的依赖感”,它是人对上帝的一种信靠与交托,同时也是人对上帝之爱的感受与回应。法国新教神学家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提出四因说:“上帝的恩慈乃为义的动力因素,基督及其宝血乃为义的质料因素,在上帝的道中所含的信心乃为工具因素,最后,上帝公义与恩赐的荣耀乃为目的因素。”[16]那么,这种信心的根据是什么?或者说,这种信心为什么会存在于堕落的人心中呢?在使徒保罗看来,虽然人因原罪而堕落,然而人性中仍然尚存人之为人的亮光,那就是人身上所拥有的上帝的形象。人虽然是上帝的被造物,但是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被造方式,赋予了人身上有别于其他自然物的灵性和精神。人的信心正是来源于人身上的上帝形象。它是上帝对人性的光照,是上帝赋予人的一种本性或宗教性。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的形象属于人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是上帝无限的责任和神圣创造,即使“对于发自于被定罪的败坏之根的人类,造物主也从没有停止将自己的形象和生命赐给他们的子孙”[17]。因此,尼布尔指出:“最纯正的基督教人性观,认为人是上帝形象与受造身份的统一,即便处于他生存的最高精神层面,他也仍然是一个受造物,即便处于他自然生活的最低层面,他也可以是上帝形象的某种反映。”[18]可见,在使徒保罗的神学语境中,上帝就是善本身,上帝之善是人性之善质的保证,从而保证了基督教中善对恶或罪的本体论的优先性。这种从“上帝的形象”和“上帝之气”而来的宗教天性是人得以认识上帝的前提,也是人能够因信称义乃至于成圣的“原善”质素。从此种原善质素中,我们可以窥见基督教中上帝的内在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