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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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理学应该是法哲学

哲学在智慧方面是最高的,哲学是爱智之学,是智慧的源泉;哲学在知识的阶梯中位于最高层次,是最高的知识,是知识的知识;哲学在思想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最高的思想,是思想的思想。按照西塞罗的观点,法律是指导人们行为的最高理性,法学并不来自裁判官颁布的法令或《十二铜表法》,而是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秘。[3]这就要求法理学的“理”必须达到哲学的高度,对法律进行哲学思考或者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法律理论,把自己的理论提高到哲学的高度。黑格尔甚至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4]法哲学的根本使命应该是认清社会现实、把握时代精神、提出思想理论或哲学命题。如“从身份到契约”、“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权利本位论”等等即是如此,有了这样的思想理论或哲学命题并把它们转化成法哲学观点之后,才能为部门法提供指导,部门法也就知道了自己的努力方向,即把它们具体化、系统化为各种法律规则。如果法理学的“理”达不到哲学的高度、成不了哲理,就没有达到最高理论的水准,就难以以理服人。如果连作为法学体系中理论水准最高的法理学都很不哲学,难以以理服人,那么整个法学都难以以理服人,法律的权威性、神圣性、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但有些人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有许多不同,笔者认为两者是有不同,但这种不同不是因为两者理应有所不同,而是因为我们的许多法理学主观上难以达到、客观上没有达到法哲学的高度,就像许多所谓的哲学难以达到或者没有达到真正的哲学高度一样,很多法哲学或部门法哲学只是贴上了哲学的标签,但并不因此就哲学化了。法哲学是法理学的最高层次,我们的许多法理学还没有达到法哲学的层次,在没有达到之前,我们还是自谦为法理学为好,不要动不动就妄称法哲学,以免给法哲学带来污名。不过,自从有人提出拒斥形而上学以来,哲学的最高地位被人们所诟病,人们对自己的理论是否哲学化不但不感兴趣,反而躲避哲学,好像一旦哲学化了,就等同于无用化了。特别是人们对法学、法理学的实践性和实用性的强调加误解,进一步使法学、法理学远离哲学。但人类有根深蒂固的形上本性和不可遏制的形上追求,这就决定了哲学是拒斥、消解不了的,那些企图拒斥、消解哲学的本身也只能是哲学,哲学只能用哲学去拒斥、消解,其实质是用一种哲学去拒斥、消解另一种哲学,但哲学并没有被拒斥、消解,恰恰在一种哲学拒斥、消解另一种哲学中,哲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哲学拒斥、消解不了,法哲学也就拒斥、消解不了。真正的法理学应是法哲学,理论水平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并无二致,法理学不应寻求或保持与法哲学的距离;相反,应向法哲学看齐,力求与其合二为一。可以说,什么时候法理学与法哲学合二为一了,什么时候法理学就是高水平的法理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