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
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各种事物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它们的总合。如《查士丁尼法典》就规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14]这就要求不能就法论法,目中无他,而应从法律与各事物的联(关)系中进行综合以寻求法律的精神。这一点早已为人们所注重。如孟德斯鸠就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和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5]因此,法律人应探究天地人,上知天文,下晓地理,中通人事,要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否则难以胜任法律工作。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拿布朗律师的话来说,“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16]不仅如此,布兰代斯法官还严厉地指出:“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17]为了使法律人真正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法学教学应是通才教育。孙晓楼先生早就指出:“我们研究法律,决不可以闭关自守,专就法律来研究法律,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为此,他认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最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18]因为事实上并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所谓法律问题就是与上述众学科有关或者从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果学生没有修习以上几种基本科目,那么他(她)“一定不配研究种种关于以上各课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便不配在现代做一个完善的法律学生”。[19]此言甚是!法学扎根于、立足于众学科,吮吸它们的营养并加以提炼和升华,是众学科构造的智慧之树结出的果实。如果法学脱离众学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法学就会沦为“有学识的无知”。以此观之,套用一句古诗,可以说,尔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练达人情,通明世事,也许是学习研究法律的最好方法。
法律与经济、政治的关系已众所周知,这里笔者只讲法律与哲学的关系。
法律的思想性决定了法律与以思想为内容的哲学密切相关,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20]弗里德曼指出“所有的法律理论总是一头连着哲学,另一头连着政治学”。[21]所谓的哲学,有无数定义,但有其共同之处,即指的是慎思明辨的理性思维,追根究底的求索精神,执两用中的辩证态度,九九归一的概括能力,一以贯之的普适逻辑。很显然,这种哲学性质与法律要求是高度因应契合的。因为只有慎思明辨的理性思维才能明辨是非、分清曲直;只有追根究底的求索精神才能查清事实、明白真相;只有执两用中的辩证态度才能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只有九九归一的概括能力才能概括出抽象的法律规则;只有一以贯之的普适逻辑才能使有限的规则应对无限的世界。因此可以说,只有具有这种哲学素养的人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人,或者说真正的法律人应是哲人。实际上,正是为了培育哲人型的法律人或者说为了使法律人成为哲人,有哲学素养,才需要长期严格而艰苦的法律学习和研究,如果仅仅是为了培育一般的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办培训班和速成班。
有人认为英美判例法只是一个个个案,就事论事,很不哲学化,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判例是要可供援引、垂范后世、类推适用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判例必须哲学化。只要翻阅一下有关判例,特别是那些经典判例,它们大都诉诸人类那些最一般而又最普遍的理念,如平等、自由、博爱、人权、公平、正义、权利、责任等等,其中充满着对上述理念的广泛引证、深入阐析和具体演绎,而据此作出的判例又像是哲学命题或论断,并且是在重申上述理念。如1882年埃尔默继承案,埃尔默在纽约用毒药谋杀其祖父企图早日获得其祖父在遗嘱中为他指定的遗产。审判此案的厄尔法官认为,在任何地方,法律都要尊重下列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权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的方法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22]1954年的布朗案,一群黑人孩子向法院请求与白人孩子一同进入公立学校读书,反对种族分离。审判此案的法官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宣布分离教育不符合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分离教育法违反宪法。[23]即使是没有明确作出哲学命题或论断的判例,也需要人们能从中概括提炼之。如1973年麦克洛克林案,麦克洛克林和他的4个孩子在英格兰发生车祸,麦克洛克林夫人约2个小时后得知此事并立即赶往医院,看到他们1死4伤,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遂向法院起诉。审理此案的议员推翻了只赔偿“在现场者可预测的损害”的先例,判令赔偿麦克洛克林夫人精神损害。此判例确立了间接损害赔偿的原则。[24]判例应成为惯例通则,能“一准乎此”,因而就要达到哲学命题和指导思想的高度。正因为如此,所以德沃金认为,“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一篇法律哲学”,“法哲学是司法判决的一部分,是任何法律判决无声的序言”。[25]法律思想和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重要性也为事实所证明。
当然法律还有很多方面,我们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维度去认知法律。笔者认为法律的上述四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这四个方面是指导我们观察法律、研究法律的基本维度。
[1]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2] 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
[3]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4] 柏拉图就认为:“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没有必要把许多事情一一制定为法律。(参见〔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1页。)
[5] (明)丘睿:《大学衍义补·慎刑宪》。
[6] 《抱朴子·用刑》。
[7] 《论语·颜渊》。
[8] 参见〔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
[9] 参见洪仁玕《资政新编》。
[10] 参见白居易《新乐府序》。
[11] 参见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
[12] 2008年6月8号下午的英语有听力考试,按规定考生要提前35分钟到场,14时25分考生应进入教室,14时45分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14时47分,深圳南头中学大门广场前出现一名考生奔跑的身影,从广场到考场入口处,有一段20多米长的台阶,男孩一步跨上三级台阶,冲向铁闸门,保安遗憾地告诉他已经迟到3分钟,禁止入场。“路上堵车,求求你,放我进去!”隔着铁闸门,考生边挥汗边哀求保安。两分钟后,考生母亲气喘吁吁赶来。得知儿子因迟到被拒之门外,母亲一遍遍恳请保安通融,但保安坚持原则拒不开门。在场的人都纷纷为他求情,几分钟后,一位刘姓老师进行调解,但考场规定谁都不能违反。3分钟让该考生痛失考试机会,母子二人在考场外抱头痛哭,12年的寒窗苦读,毁在了这短暂的3分钟。对于这位同学的遭遇,很多网友谴责保安不通人情,谴责考纪不够人性,但也有人认为,迟到3分钟,就不应该让他进考场,纵然只是3分钟,他也只有为自己的失误埋单。而谴责保安更是没有道理,制度面前作为保安只是尽责而已。
[13] 《荀子·君道》。
[14] 〔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页。
[15]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页。
[16]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0页。
[17] 同上。
[18]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9] 同上书,第18页。
[20]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21] Friedmann,Legal Theor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p.3.
[22] 参见〔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青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9页。
[23] 参见邓冰等编译《大法官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52页。
[24] 参见〔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青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页。
[25] Dworkin,Law's Empi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