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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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部门法哲学使部门法贯通起来

哲学无所不思,一切都可以成为哲学的思考对象,哲学是百科全书;哲学的本质不仅求真更要求通,因为求通才能求真;哲学是辩证法,最忌片面,片面地思考问题会走向极端;哲学经过了各方面、全方位的批判,真正的哲学应是最无偏见的公论;哲学是世界观,所谓世界观就是要胸怀世界看世界,胸中有世界眼里才能看到世界,哲学最忌一叶障目,不见太山。这样就看不到世界,看不到世界就没有世界观,没有世界观就没有哲学。

真正的哲学是通明世事的哲学,哲学是道通为一、一以贯之、一了百之。这与法律的性质是相通的,法律要普遍适用,也必须内在统一、一贯到底、一视同仁,必须成为通则,构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部门法哲学的宗旨之一就是使法律贯通起来,使法律成为通则,能够普遍适用。

其实,法律历来有求通的传统。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突出的例证。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0]孟德斯鸠这一立场得到了黑格尔的高度赞同,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指出了“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该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是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他们的真正的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11]法律的尊严建基于知识的广度和思想的深度,法律就是经过各个方面的参照、比较、批判、权衡、综合所得出来的东西,所以,法律也应该是百科全书,一门融会贯通的科学。法学反对门户之见,主张打破学科壁垒。

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公平,就要求面面俱到、不偏不倚,要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求万流归宗、天下为公。如果片面、褊狭、极端就没有公平。就此而言,法律最忌片面、褊狭、极端,因此法律要不遗余力地追求一个“通”字,融通、贯通、圆通。

可以说,我们的许多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杜绝偏听偏信、偏见妄言,力求集思广益、兼听则明,在充分说理、证据全面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法律坚持不懈所追求的就是十全十美。


[1] 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2] 如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宋显忠:《什么是部门法哲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宋显忠主编:《部门法哲学讲座》(第一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孙育玮、齐延平、姚建宗主编:《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3] 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

[4] 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5] 〔日〕我妻荣著:《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6] 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7] 参见〔美〕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3页。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9]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0]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11]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