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历史唯物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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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维护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看: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绝对必要性

中国在生产资料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所以绝对必要,更根本和长远的是为维护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性所必需、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名副其实。否则,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性质上就会发生变化,而逐步被西化和分化。这绝不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初衷。中国体制改革的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社会主义充分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人类历史发展中演进和更替的各种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一切生产方式都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力与其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其中,社会生产力最为根本,它决定着生产关系;并由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以此为基础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产品分配关系等)直接地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对此,马克思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9]当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开始建立时,同样地,是由其“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的,而不可能有例外。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为建立新社会进行革命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当然,这种深刻和空前的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变革,必须有一个历史过程,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所以,他们又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0]

恩格斯在为《共产党宣言》起草的初稿,即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对未来如何“一步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问题讲得更为具体。他对“能不能一下子把私有制废除”问题的回答是:“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所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1]

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看:其一,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的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性,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和“消灭私有制”,即“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其二,“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和“废除私有制”,必须有两个前提,即“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和“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所以,无产阶级国家对全部私人资本的剥夺,不是“一下子”,而是“一步步”的,即“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

前已论及,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既是一场“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同时又存在“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等“缺点和偏差”。就是说,基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起点,即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初期的基本国情,就更“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其发展思路和战略设计只能有两种:或者延长过渡时期,而一边逐步创造“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一边逐步“废除私有制”,即用较长的时间,才过渡到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或者依据基本国情,把经历过渡时期所进入的新社会,作为中国独特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通过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为完全“废除私有制”、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创造物质基础和社会前提。因此,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和多层次的状况,就不宜于实行“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可以说,中国必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质,是要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执掌国家政权、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开放,充分利用和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和外来资本的积极作用,采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用以包容和整合大量非社会主义因素,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以加快实现本应由资本主义制度所完成的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于是在体制改革和体制创新中,我们党力图把社会主义的主体部分同非社会主义的乃至资本主义的经济因素加以整合,即从社会经济的对立因素中,来寻求其结合、平衡、统一和发展。这本身就是一个高难度、有风险的历史性课题。所以,邓小平说,这是“天翻地覆的事业,是伟大的实验,是一场革命”。又说:“我们的改革是有很大风险的,但很有希望成功。”[22]

理论和事实都表明,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果削弱、动摇和丧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至今,以及以后一个时期,在非公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能否成功利用非社会主义因素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前提,就是长期而自觉地坚持和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力求在大体上,始终维持着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性。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底线,而不容逾越,才会使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能够“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些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23]

而现有的情况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里,我们且不说鼓吹国企和土地“私有化”的舆论不绝于耳,且不说不少领导干部对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缺乏应有的决断和信心,甚至缺少起码的政治意识,我们仅仅看一看中国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就使党内外一切有识之士十分忧虑!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几乎是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分别占77%和22%以上。所以,在改革开放中,必须调整社会经济结构,鼓励恢复和发展个体和私有经济,引进外资兴办一些“三资”企业,改革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并使公有经济的比重适当下降。这对于优化经济结构,调动多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对搞活经济、加快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是完全正确、必要和有益的。

中国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此,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遵循和全面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始终遵循和全面贯彻邓小平关于体制改革的重要论断和根本原则,包括发展非公经济是为了加强公有制经济、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他多次这样说:“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的,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24]

然而,我们后来有些实践探索,却未能很好地体现这些原则,致使公有制经济所占的经济比重下降得过快过大,其主体地位非常脆弱,“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在大量破产或被国内外私有资本大量兼并和廉价收购以后,仍有23.8万家;到2007年就减少了一半,剩下11.2万家;到2009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仅有9105家,从业人员985万人。中央企业也由2003年的196户,减少到2011年的117户[25]。而且,这些央企大多是上市公司,可以说,只是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而与此明显对照的,则是非公经济一直享受着政策优惠,顺风顺水,迅猛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到2011年年初,中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超过84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74%,注册资本金达19.2万亿元,从业人员为9183.89万人,2010年出口额4500亿美元,高于国企一倍以上;个体工商户有3406.54万户,资金达1.3万亿元,从业人员为6982.37万人。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共达1.6亿—1.8亿人。[26]另外,我国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累计吸收外商投资达10600亿美元,批准设立外资企业达44.59万户,从业者约有2000万人。[27]全国工商联主负责人,早就宣布民营经济(实际上是私有经济,因为集体经济的比重极小)的比重已占65%。[28]据国务院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联合撰写和近期发布的《2030年的中国》这篇研究报告所披露,到2010年,中国国有经济所占比重约为27%,目前这个比重当然更低。因此应该说,中国的非公经济早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

我们注意到,社会上对此有一种悲观估计,认为中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已经丧失。有知名人士则趁此在“十八大建言”中,主张把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实际是要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并否认公有制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说什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29]。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私有化主张,显然是错误的、是共产党人所不应赞成的。

我们应从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事关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社会形态的性质能否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的认识高度上,来认识和对待“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问题。假若中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削弱、动摇和丧失,而成为一个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国家,那么在社会形态上,中国将不再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我们党也就不再有长期执政的经济支柱。

至于把所谓“三民”(民心、民生、民意),说成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则是似是而非的诡辩。显然,这是在偷换概念,是把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偷换为“民意”基础。因为以“三民”作为执政的“民意”基础,不仅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执政党;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剥削阶级国家及其执政党。而问题在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顺应民心、解决民生、体现民意的现实基础,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如果否定和颠覆了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改行全面私有化,就必然出现两极分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势必演变为“中国特色资本主义”。这种政治主张,从根本上违背了工人阶级历史使命,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民心民意,从而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政治立场。因此,一个人是否从思想到行动都在切实地维护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当成为判别真假共产党人和真假社会主义者的一块试金石。

我们认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应只写在文件上、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实在行动上。对这个“主体”,必须规定其数量同质量相统一的清晰的内涵和明确的界限,具有不容逾越的底线。其实质,就是中国社会生产关系,在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改革中,必须在总体上始终保持和巩固其社会主义性质。这就必然要求:公有制(重点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国经营性的总资产中占有大头和优势,由此才有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决定大部分的社会剩余劳动(物质财富),不是被拥有大量私有资本的极少数人所剥削和积累,而是成为全民和集体的公共积累,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鉴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原本就是为建成完全和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准备阶段,所以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发展程度上,可以由“相对性的主体”向“实质性的主体”发展。——对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做这种区分,是笔者的一种尝试性的理论概括。

目前,从中国经济总体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大体上还在维系和支撑着。但这种主体地位很脆弱,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能算作一种“相对性的主体”地位。因为,尽管包括内外资私有企业在数量和经济总量已经占了大头,但是,以110多家央企为骨干的国有经济,正在战略性调整中做大做强。2011年,有69家中国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含8家台湾企业),而在这61家大陆企业中56家是国企(其中38家为央企)。国有经济特别是中央企业,是中国的经济柱石和脊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如果中国自毁大型和巨型的央企,那么一般的民营企业根本就不是西方跨国公司的对手,就难以维护中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国有经济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仍然在掌控着中国军工、能源、钢铁、有色金属,机电设备(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现代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支柱性产业、尖端科技产业和金融类服务业。目前,中国公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这种相对性的主体地位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后盾,主要是体现在控制力上。

中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是动态的,是不断巩固和发展着的。其前进的方向,应当是由其“相对性的主体”向“实质性的主体”发展和进步。在笔者看来,所谓“实质性的主体”就应当是:其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国经营性的总资产中占有大头和优势,并且牢牢地掌控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二,全体社会成员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应是通过“按劳分配”所分配和获得的,按生产要素(尤其是私有资本)分配部分逐步在减少;其三,绝大部分社会剩余劳动(社会物质财富),不是被国内外私有资本所占有和积累,而是作为全民和集体的公共积累,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其四,全国绝大部分职工都逐步摆脱了雇佣劳动者身份,并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和企业的平等主人,而直接地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只有这样,中国工人阶级才是在既为自己又为社会劳动,才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马克思说:“只要雇佣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他的命运就取决于资本。”[30]这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情况虽有不同,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依然如此。显然,这同工人阶级作为中国领导阶级的政治地位是很不相称的,必须逐步加以改变。

总之,从维护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性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绝对必要和不容打折扣的。其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仅必须始终坚持、不容削弱和虚化,而且应当随着现代化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巩固、加强和发展。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过百余年发展和准备以后,即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后,还必须同迈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向完全和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历史性的衔接,直至最终完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作者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1]张维迎在“中国发展论坛2012”年会上的讲话。转引自陈亮《国有企业私有化绝不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出路——兼与张维迎教授商榷》,《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809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2—1253页。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见2012年2月23日《人民日报》)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78年统计数据估算。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2—1253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4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

[9]同上书,第138—13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11]同上书,第373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13]参见丛亚平、李长九《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经济参考报》2010 年5月21日;卫兴华《按照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处理财富分配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99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9页。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1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5—32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6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26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25]参见2011年8月10日《人民日报》有关报道。

[26]参见2011年1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有关报道。

[27]参见2011年8月10日《人民日报》有关报道。

[28]参见2011年1月2日《人民政协报》所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文。

[29]参见张剑荆、杜珂《未来经济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专访高尚全》,《中国改革》2012年第7期。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