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践的定义问题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之所以成为反映人们认识发展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关键在于它把实践引入认识论,阐明了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从根本上说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认识和实践的矛盾运动。然而,究竟什么是实践?更确切些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实践范畴呢?在我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并没有作出定义式的界说。后来那种被人们视为实践定义的东西,其实只不过是他们从不同的侧面、在特定的关系上对人的活动的特点的分析和概括。如果把这些分析和概括当做定义那就值得商榷了。
比如,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1]能否把“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这句话抽出来,当做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定义?过去人们是把它作为定义引用的,现在该是予以澄清的时候了。我们认为,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所谈的,只是人的行动之“区别于物的特点”,而给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概念下定义的要求却远不止于此。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定义,不能仅限于揭示人与动物活动的区别,它还必须具有另一重规定性,借以反映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之区别于其他哲学派别实践概念的特点。否则,各个哲学派别都会对这一定义作出符合自己需要的解释。难道不是这样么?庸俗唯物主义者可以把吃喝拉撒睡甚至对异性的追求归结为“做或行动”,同时也不违背“主观见之于客观”这一定义的抽象含义。因为纵情于声、色、犬、马者和饕餮之徒的“做”或“行动”,也是他们的“人生哲学”的客观表现。机械唯物论也可以承认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消极直观是一种“做或行动”,同样不与这一定义的抽象含义发生龃龉。因为不论是于午夜仰望星空,还是站在高山之巅俯览眼底的景物,都可谓之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此外,在我们看来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者也可以在抽象的意义上接受这一定义。而且,这一定义的确给各种唯心主义的解释留下了空隙和余地。我们知道,唯心主义在认识论上的根源就在于“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自然的、神化了的绝对”[2]。主观唯心主义割裂感性认识与整个人类认识过程的联系,把感性认识夸大为“神化了的绝对”,从而把客观事物及其过程说成是“感觉的复合”;客观唯心主义割裂理性认识与整个人类认识过程的联系,把理性认识夸大为“神化了的绝对”,从而把客观事物及其过程说成是“理念的外化”。两种唯心主义体系的认识路线,都可以在抽象意义上承认“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定义。
如果一个关于实践的定义带有如此之大的不确定性,以致可以被任何人拿过去,恣意摆弄,随便赋予它以什么内容,那还算得什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定义呢?不,“主观见之于客观”本来就不是作为实践的定义提出的,因此也不能作为定义加以使用。
在实践的定义问题上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提法: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或“人类的一切有目的的客观活动都是实践”,如此等等。这些概括与上述定义有着明显的源流关系,都是上述定义内容的通俗表述,因此也不能够摆脱上述定义的缺陷和弊病。其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但并不等于一切有目的的活动都是实践。正如不能在一切主观的观念的东西上随意使用真理的大字眼一样,也不能在人们的行为上随意使用实践的大字眼。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中,真理和实践都是具有特殊本质规定性的严格的科学概念。能够称之为真理的只能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而不是一般的主客观的符合;能够称之为实践的只能是那些对客观世界具有改造作用的活动,而不是一般的有目的的活动。不能单纯以目的性作为实践的限定。对于人来说,除了某些本能的反射动作之外,一切活动都有目的介入。比如饮食男女诸生理需要,往往伴随着强烈的目的性。难道这些活动也值得借助实践的美名么?把实践定义为人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无疑过于宽泛,因而也失去了它在认识论上的意义。其二,这一提法也没有反映与其他哲学派别的实践观的原则区别,并且同样潜在地包含着导入唯心主义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对实践要素问题的某种看法中将会得到反映,这里不拟赘述。
既然我们不同意上述流行的见解,那就应该代之以另一种概括。如果要以定义的形式简要地反映我们的观点的话,我们拟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作如下的表述:实践是人类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我们以为,这一表述已经充分反映了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本质区别。因为,我们这里所谈的是人类的活动,而且是人类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活动,它不同于动物对自然的消极的适应,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改造集中地体现着人的主观能动性或曰“自觉的能动性”。其次,我们以为,这一表述也同庸俗唯物论、机械唯物论的实践观划出了界限。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不能把人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都谓之为实践,只有那些对客观外部世界有改造作用的活动,才具有认识论的意义,才有“资格”被确认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范畴。人对客观外部世界的认识也不能靠消极的直观,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3]人们对客观外部世界的认识程度取决于人们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改造程度。离开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活动谈论实践和认识,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终归无法摆脱旧唯物主义的窠臼。
我们这里所说的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其内容大体可做三个方面的划分:第一,改造自然的斗争:第二,改造社会的斗争;第三,改造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的斗争。改造自然的斗争,是人类改造客观外部世界活动的主体(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活动,生产发展的水平决定着人类对自然改造的程度)。而要实现对自然的改造,就要不断调整和改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调整、改造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但也不是唯一的形式)。改造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提高认识能力的斗争与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斗争不是一个分立的过程。人类对其自身认识能力的改造的基本途径和道路,就是人类自身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斗争。从根本上说来,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改造是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获得的,但是,我们绝不能忽视其他诸如科学、教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实践活动对改造人的认识能力的作用和影响。科学实验是促进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及其自身认识能力的一种特殊活动形式,科学实验不单纯属于改造自然的过程。在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的过程中,也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实验的特点和任务是在比较纯粹状态下和比较典型的环境中研究客观外部世界特定方面和过程的规律,揭示某一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从而为广泛地运用规律开辟道路。科学实验包括科学观察。尽管科学观察不能直接作用于观察对象,但它是对观察对象直接作用的前奏,因此,它也应当被看做是改造客观世界活动的一部分。同时,科学观察不同于消极直观。要进行科学观察,必须创造物质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这一活动本身直接推动了对相互关联的客观对象的改造。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不主张把观察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分割开来,因此也没有必要把观察世界的活动加入实践的定义。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我们以为这一概括突出了实践最本质的特征,即实践的客观性和物质性。在我们看来,谈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必须强调突出实践的客观性和物质性。实践不是某种精神活动,也不能包含某种精神活动,它只能是一种现实的、可感触的客观物质活动,不能把主观的精神、意识的因素纳入实践的范畴。如果要在实践概念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与各种唯心主义的实践观加以区别的话,其标志和分水岭就在于此。一切唯心主义在实践观上总是模糊以至抹杀主观的精神活动与客观的物质活动的界限,或者颠倒两者的关系。在我们看来,对实践的根本属性必须有一个十分确定的答案:它究竟是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是一元化的东西,还是融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于一体的二元化的混合物,或者说是某种“中性的”以及“第三性的”东西?对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不敢触及,总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试问:在这个问题上游移不定,操两可之说,怎么能够真正讲清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怎么能够正确解决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按照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解,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实践是客观物质范畴。相对于认识而言,它是第一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们的关系是哲学基本问题在认识领域的体现。因为离开实践,也就不存在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思维的对立了。这一关系不容抹杀、不容倒置。只有这样认识实践的本性,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奠定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只有这种实践才能够成为认识的基础、源泉和动力,才能够成为检验人们的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由此可见,如何给实践下定义、作概括,不是烦琐的概念之争,而是重大的原则之争。如何给实践下定义,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势必在实践观的其他环节上得到相应的表现。
下面再来谈谈我们对实践要素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