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贷款的政府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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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产品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

按照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理论的观点,全部社会产品分为三类,即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下文将分别介绍三种产品类型的特征及其提供方式。

一 公共产品的特征及其提供方式

1954年11月,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最早对公共产品给出较为严格的定义,即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其特征是在与私人产品的比较中得出的,亦即纯公共产品具备不同于私人产品的三大特性:其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即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产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厂商或个人享用。亦即不能按照“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费的个人或厂商使用,这也可以看作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集体消费或等量消费。其二,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即某个人或厂商对某种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的数量或质量。换句话说,增加一个人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或机会成本等于零。其三,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即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之付费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不论个人或厂商是否付费,都能从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得到收益。

公共产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最优供给方式应由政府全额承担,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价格信号失灵,导致其提供者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从消费者身上获得相应报酬或利润,因而单靠市场不可能充分提供公共产品,即形成市场失灵,此时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政府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也由政府部门生产,因为即使一种产品在公共提供的情况下,还是要在私人生产和公共部门生产之间做出选择,决定由公共部门生产还是私人部门生产,则取决于产品生产效率的高低。从这一意义上看,纯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政府提供,政府公共部门直接生产;其二为政府提供,私人部门生产,而由政府出资购买。

二 私人产品及其提供

市场机制运行的动力来自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对生产者来说,就是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最高的盈利;对消费者而言,则是以最少的花费获取最大的产品效用。如此,各方努力的结果就是各个生产者利润与消费者剩余的充分实现。

而所谓私人产品,就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产品或者服务。私人产品的排他性,是指个人对一种产品的使用,排除了他人使用此产品或享受其益处的特性。私人产品的这种性质,使得个人对该产品拥有一项独立完整的产权,能够占有、使用、改变、馈赠以及处理该产品。私人产品的竞争性,是指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其他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利益减少,或者不能从这一产品得到好处,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人们家庭生活中的大部分产品,例如,住房、食品、衣服、家用电器都具有这两个性质,都属于私人产品。对于私人产品,从效率角度讲,应采取私人提供的方式。因为私人产品的消费竞争性和排斥性特征,符合完全竞争假设前提中关于产品的消费利益必须内部化的要求,从消费方面看,私人产品不存在市场缺陷,如果采用公共提供,不仅不会改进效率,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因而,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就能够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供消费者所需的私人产品。

三 准公共产品及其提供

在现实生活中,与私人产品的普遍性存在相比,纯粹的公共产品却并不多见,而更多的产品则体现出两者的某些共有特征,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属性,同时又兼具私人产品的部分特性,此之谓“准公共产品”或者“混合产品”。根据产品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区别,准公共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该类产品的效用可为全社会所享用,一部分人享用该产品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从该产品中获益,然而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即该种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的人数达到拥挤点后,人数再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使其在消费上呈现出一定的竞争性。其二,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完全的不可分割性,其所提供的利益只能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是可分的,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另一部分则为所有者之外的人共同享用,不可分割,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产生于产品效应的不可分割性,而此类产品的效用部分可分,部分不可分,则该产品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2]

对于准公共产品,为了提高其供给效率,应根据产品的类型和特征,采取适宜的方式予以提供。(1)拥挤性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其一,政府免费提供此类产品,用统一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此弥补产品供给的成本,其缺点在于无法解决拥挤现象,使消费者的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质量受损。其二,政府提供,同时予以适当收费,实行市场配置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具体而言,应由公共部门提供此类产品,并按照边际拥挤成本收费以限制过度消费,实际收费的价格以避免出现过度拥挤为限。(2)外溢性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其一,由政府免费提供。适应于外部效应很大的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对于该类产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运作效率。其二,由政府和私人部门混合提供。对多数具有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用此种方式,即政府和经过特许的私人部门皆能提供该种产品,同时向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鼓励人们消费,从而达到有效率的社会消费量。[3]

四 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及其供给方式

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在消费层面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在贷款总额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贷款将会阻碍或减少其他人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国家助学贷款以经济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通过以家庭经济状况为筛选依据的贫困生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学生贷款受益对象的排他性,从而体现出私人产品的部分属性。然而即便如此,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效用和收益却不能完全实现分割。国家助学贷款不仅使得获贷者本人直接受益,使其能够顺利入学并得以完成学业,进而通过就业得到比同龄未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更高的经济收益、社会地位和精神满足。同时,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助学贷款通过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高等教育收费与大众化政策的顺利实施,从而有利于保障贫困生的公平入学,维持社会稳定,并保持了国家竞争力上升的可能性;通过为贫困阶层的学生提供资助而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能够推动社会阶层的正向流动,避免弱势阶层的“代际遗传”,减少社会阶层之间在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上的差距,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借助教育公平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此外,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利于引导人才流动(通过代偿制度),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可见,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收益对于每个获贷者而言是不可分的,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也因为这一特点,国家助学贷款应被认定为一种“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

作为产品属性分析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性质的混合性,就决定了供给方式的多样化。一般而言,对于国家助学贷款这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其提供方式可以有三种:其一,政府部门作为贷方直接提供,以从本金来源上保障贷款供应的顺畅;其二,政府委托私人部门(商业银行)提供,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贷款业务,但政府必须与其签订特许合同,同时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优惠,以弥补其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财政补贴的最终资金来源为税收收入;其三,政府和私人部门各自组织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资助需求,但私人部门仍要参照政府制定的贷款政策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可见,无论选取何种供应方式,都需要政府适度介入其中,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成真正有效的贷款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