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贷款的政府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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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力资本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收益外溢

一 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及其基本观点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中已提出人力资本的相关思想,他认为“学习是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这样费去的资本,好像已经实现并且固定在学习者的身上。这些才能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产的一部分,对于他所属的社会,也是财产的一部分”[4]。之后到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对人力资本进行了系统论述。在舒尔茨看来,如同体现在物质产品上的资本被称为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个人身上的体力、知识、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总和,同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通过投资而形成的。关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范围,舒尔茨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其一,医疗和保健,从广义上讲,它包括影响一个人的寿命、力量强度、耐久力、精力和生命力的所有费用;其二,在职人员训练,它包括企业所采用的旧式学徒制;其三,学校教育,它包括正式建立起来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其四,企业以外的组织为成年人举办的学习项目,包括农业中常见的技术推广项目;其五,个人和家庭为适应就业机会的变化而进行的迁移活动。[5]而就人力资本的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增长以及个人发展的推动方面地位独特。

(一)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

其一,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超过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根据边际收益递减律,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当把一种可变的生产要素投入到一种或几种不变的生产要素中时,最初这种生产要素的增加会使产量增加,但当它超过一定限度时,增加的产量将要递减,最终还会使产量绝对减少。这意味着即便在能够持续获利的理想情况下,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也终有一个限度;而与之相比,人力资本投资却不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的问题,它通过将依附于个人身上的知识转化为技术,可以不断地推动产业升级,且人力资本的存量越大,其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也将更加显著,从而在总体上表现出超越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其二,人力资本可部分替代物质资本的作用。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物质资源和人的体力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渐下降,而对于知识和技术的需求则越来越高,这对于劳动者的素质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由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会更多地代替其他生产要素。其三,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人力资本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舒尔茨把教育经费或投资看成教育资本,当作生产中除人力、物质资本之外的另一个生产因素,认为美国1957年比1929年增加的国民收入中,除物质资本和劳动增加两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剩余。这个剩余的70%可以用增加的教育投资来解释。通过计算,舒尔茨认为,国民收入增长额中的33%来自教育投资的增加,其中高等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是5.7%。[6]

(二)个体通过接受教育提升人力资本的存量,成为推动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重要因素

除却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人力资本对于个体生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增加,从而使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趋于减少。而有此改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表现在:其一,教育投资能够提高个体收入的能力,而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大范围的教育投资能够增加主要劳动力市场中高技术人才的有效供给,进而降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低技术人员的相对减少则可以提高其所在的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从而产生收入的再分配效应,从总体上减少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其二,教育水平的提高会使因受教育不同而产生的相对收入差别趋于减缓。舒尔茨认为,随着义务教育普及年限的延长以及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的提高,社会各阶层收入不平衡的状况将趋于减少。[7]其三,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可以使物质资本投资以及资产性收入在个人总收入的比例中趋于下降,从而使得个体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 国家助学贷款是提升国家人力资本存量的有效措施

人力资本理论进一步凸显了教育投资的重要价值,从而使得教育投资构成了教育经济学整个理论应用的核心。鉴于人力资本在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政府和社会各方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协调一致。然而,自1997年我国高校招生并轨以来,一方面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另一方面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生均成本的上涨,高校的财政需求进一步扩增,在公共预算紧缩的压力下,政府通过实施成本分担以扩大高等教育机构非公共收入来源便显得尤为迫切。在此背景下,通过收取和提高学费,将部分成本从纳税人转移给学生或其父母,以此增加社会性投入便成为政府的不二选择。然而,学费标准的提高超出了许多家庭的财政支付能力,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难以负担,导致我国高校贫困生群体不断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因而,正是在这种“教育经费的巨大财政压力”以及“贫困生就学难问题”的双重困扰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迅速出台。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不利影响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初衷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得以完成学业,以防止国家优质人力资本的流失,从而实现科教兴国、人力资源强国的既定目标。应该说,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通过对弱势群体的资助保障了高校入学机会的相对公平,推动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顺利实现,高学历人才的增加在客观上使得国家的人力资本总量得以不断提升,因而从总体上表现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然而,国家人力资本总量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各省能够保持相对均衡的发展比例,事实上我国人力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区域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中西部地区在人力资本的占有数量和质量上居于绝对优势,且这一差距仍在不断扩大。由于人力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这一差距必然导致区域经济不平衡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剧。在现行商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实践中,政策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分别承担所属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补贴和一半的风险补偿金;在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省级财政需承担考入本省所属高校的本省学生的贷款贴息与部分风险补偿金,同时县级财政需承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由于省际政府(包括县际政府)在财力上的差距,从而一方面导致某些贫困省份难以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投入巨额资金,却无法保证能从该项人力资本投资中得到收益,贫困地区的省级和县级政府会认为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财政资助是不经济的,因而缺乏参与的动力。这一顾虑反映出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投资主体和收益主体错位的问题,亦即贫困地区的省级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财政资助,但如果人才流失时损失了稀缺的人力资本,该贫困地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与此同时,人才流入地却成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主体。比如,贫困地区的学生由于获得财政资助的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大学学业,但他们极有可能选择到发达地区就业,使得贫困地区失去了人力资本存量。而在这一过程中,移入地(收益主体)获得了收益,但并未对移出地的投资主体进行补偿,其后果导致贫困地区的财政性人力资本投资与预期结果相反,会因智力外流形成的“马态效应”而加剧地区间的贫富分化。[8]

(二)政府介入有助于实现区域间人力资本配置的相对均衡

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整体化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使得省际间的人口迁移与人才流动成为一种经常现象,这使得区域性人力资本的外溢在所难免。由于人力资本的投资过程中存在着累积效应和集合效应,在这两种效应的作用下,自发的人力资本积累容易陷入恶性循环,导致人才的单向度流动,因而难以保证区域之间人力资本的均衡发展。在没有对流出地进行补偿,流出地没有及时对人力资本进行补充的前提下,这种人力流动难以持续下去。因为,在投入与收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极有可能以无力负担成本为理由,减少此类外部效应较大的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而此时,唯有中央政府才能够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来矫正地方政府决策中的偏差。

就直接形成人力资本的高等教育而言,其收益中的区域差距十分明显。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东部地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占总人口30%左右却享受了40%~60%的高等教育机会;中部地区学生,而不是西部地区,享受公共高等教育的程度最低,占总人口的53%左右只享受了30%~40%的高等教育机会。[9]高等教育利益归宿的地区不均衡状况,反映出人力资本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主要着眼于经济效率,这一要求必然将人力资源导向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引起国民收入分配在不同收入阶层产生较大差异,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这种区域间的差异同样体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过程中。截至2006年6月底,我国东部9省、中部10省、西部12省的高校助学贷款获贷率仅为8.92%、10.76%和9.73%,而同期贫困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却分别为15.76%、19.39%和23.57%,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西部高校助学贷款需求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东部高校的2倍。此外,从电话访谈和网络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商行国家助学贷款在各省份的实施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上海、北京、天津等经济较为发达以及政府财力较为充足的地区,商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较为顺畅,基本能够满足区域内学生的资助需求;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西,中行国家助学贷款只覆盖了全区76所高校中的32所,银行在放贷中存在明显的“择校”现象,而西藏实施的商行国家助学贷款(农行、建行、中行)更曾一度停贷。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有责任以某种方式适度介入,弥补国家助学贷款区域发展中的失衡,以有效发挥助学贷款在缩小地区间人力资本差距、提升国家人力资本总量的功能。据此,地方财政投资的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其人力资本效应释放应当有地域性限制。它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成本应当从外部获得补偿。由于目前缺乏对辖区外生源或去辖区外就业学生实行收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也无法对辖区间就业地域进行限制。因此,其外溢效应产生的成本应当由中央政府代为补偿。通过将财政转移支付运用到国家助学贷款中,由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补助,对具有外溢性的人力资本投资进行适当的调节,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干预方式。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不存在投资主体和收益主体的不对称问题。相反,随着人力资本存量增加后的人才流动,带来了资源的有效再配置,会使国家获得较以前更多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