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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的纠纷解决机制
西南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由于存在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和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分析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若综合考虑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解决方式、解决主体等多重因素,可以将它们在历史上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复仇式纠纷解决机制、神判式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式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式纠纷解决机制和军事征伐型纠纷解决机制。在以上分类下,还可以再细分为多种次类型。如复仇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个体复仇和群体复仇。个体复仇可再分为个体间肉体仇杀和巫术复仇;群体间的复仇有械斗。神判式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内容与特点可以分为水审型神判、火审型神判、诅咒型神判、动物型神判、物质型神判、罚站型神判,等等。调解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少数民族村寨头人的调解、少数民族内部专业人员及特定人员的调解、宗教人士的调解、土司的调解、地方流官政府的调解和中央政府各级机构的调解。诉讼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地方民族政权及地方土司的诉讼机制、地方流官政府的诉讼机制及中央政府的诉讼机制。军事征伐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适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纠纷,特别是涉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仇杀、土司之间为争夺职位的仇杀等重大社会纠纷。从严格意义上看,还有一种个人之间的私了或容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此类纠纷解决机制在消除社会纠纷上数量最多,但由于在纠纷解决的制度化上影响最小,加之对其机制很难进行分析,所以不再单独分析。在复仇式纠纷解决机制与神判式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学术界称为“私力救济”的内容,如个体间的复仇及诅咒神判。所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各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较为复杂、多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