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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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纠纷的特点

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九个方面。下面对这九个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揭示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的特点及影响。

(一)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的纠纷从种类、性质、内容上看都是多样的。西南少数民族不同民族群体在社会纠纷的数量、种类、形式上都有不同。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经济型纠纷、政治型纠纷、文化信仰型纠纷;从对象上可以分为土地纠纷、权力纠纷、宗教习惯纠纷等;从民族主体上可以分为族内纠纷与族际纠纷;从纠纷的地域性上可以分为寨内纠纷、村寨之间的纠纷、跨乡里纠纷和跨行政区域纠纷,如跨县、府、州和省等。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社会纠纷构成了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社会纠纷的基本特点。

(二)地方性

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的地方性是指不同地区社会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地域上的差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差异较大,不同民族所处的地域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社会纠纷在种类、形式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云南迪庆地区、四川凉山地区的社会纠纷与西双版纳傣族地区的社会纠纷就表现不同,前者由于是半放牧、半农耕生活,社会财富主要是牛羊马,所以与牛羊马有关的财产成为社会纠纷的重点,甚至财富计算上也采用牛羊马计算。西双版纳傣族是以水稻为主的农耕生活,所以社会纠纷中水利、田产和水稻成为社会纠纷的重点,民众对土地、水利等问题特别敏感,在社会纠纷中祭谷魂成为重要的内容。贵州、湘西地区的苗人,特别是清水江地区,由于木材是当地社会的重要经济作物,与之有关的社会纠纷成为主要内容。西南少数民族同一地域不同海拔生活着的民族不同,这些不同海拔的民族社会纠纷也表现出不同特点。如德宏地区的傣族与景颇族,虽然生活在同一地区,但由于傣族生活在坝区,景颇族生活在山区,两者的社会纠纷表现出来的特点也不同。

(三)民族性

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中的民族性是指社会纠纷种类、性质、数量与各民族的民族特性之间具有很高的关联性。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民族即使他们的生活区域相似,如德宏地区的景颇族与傣族,由于民族性格上的差异,社会纠纷也会表现出不同特点;大理地区的白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彝族与回族在社会纠纷上表现出不同特点。对此,嘉庆十三年(1808年)四川总督勒保在《筹办马边、峨边夷务善后事宜》中指出当地彝族社会纠纷特点是“生熟各夷,虽有驯悍之不同,而素性大率好斗,凡遇雀鼠细故,以及互争界畔,既不赴官控理,亦不向土司申诉,动辄纠众争斗,彼此或有杀伤。数世仇恨不释”。[37]这是彝族社会纠纷中民族性的体现。在《瑶僮传》中记载有“本类相仇,纤芥不已,虽累世必复。误杀者,以牛畜为偿,或数十头至百头,曰人头钱”。[38]这里不仅指出苗族社会纠纷的复杂性,还指出他们解决纠纷的特点,从两个方面体现了苗族社会纠纷的民族性。

(四)宗教性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纠纷还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因为各民族在历史上出现不同的宗教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会影响到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纠纷。如佛教影响下的藏族与傣族在社会纠纷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近代基督教传入西南少数民族后,信教民众与不信教民众在社会纠纷的种类、数量、解决机制上都不同。西南少数民族中教案纠纷是由于基督教传入后导致的。基督教对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的影响很大,如怒江地区从20世纪20年代到1949年之间,即现在怒江州四个县的基督教徒达到21062人,占当地人口总数的10%,教堂有204座,各类教职人员达734人。[39]苗族中有大量基督教徒,于是导致大量因信仰产生的纠纷。如清朝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贡山出现怒族、藏族等反对当地基督教的“白汉罗教案”,形成了宗教纠纷。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因原始巫教而导致的社会纠纷。该类社会纠纷成为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中较为普遍的类型。从记载看,几乎所有西南少数民族中都存在类似的纠纷,只是名称、形式略有不同。如彝族中的“发婆”、苗人中的“放五海”、傣族中的“琵琶鬼”、傈僳族中的“杀魂”等引起的社会纠纷。怒江傈僳族中由“杀魂”引起的纠纷成为当地社会重要的纠纷。大量调查资料反映了此种纠纷在怒江傈僳族中的影响。“‘杀魂’,在本村(德一登村)傈僳人中,过去和现在都是看成为一种最严重的事情,为‘杀魂’而引起的纠纷,乃至武装械斗这在以住历史上是造成氏族或村寨之间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40]1944年“本村腊伯告之弟劳本吾死,认为是本族人黑阿忍撒了魂发生械斗,因没有打死人,结果吃血酒发咒了事”。[41]这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影响着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纠纷种类、数量和形式。

(五)文化性

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征各不相同,苗族、彝族有很强的复仇习惯,导致他们的社会纠纷表现出各自特点。如在各民族文化中对待社会纠纷中的重要因素各不相同,在财产理解上也不同。农耕民族重土地、水源,两者成为重要的财产,因为两者引起的社会纠纷特别难以解决;有些民族是游牧民族,在财产上重牛羊等畜产,对土地不是那样敏感。文化性还表现在对纠纷的态度上、解决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如无公共权力机构的少数民族群体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多会选择盟誓作为纠纷解决后的效力支持,最为典型的是凉山地区的彝族、贵州苗族群体及云南景颇族等,它们在纠纷解决后都要举行盟誓仪式,以保证解决协议得到执行。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频繁械斗与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有关,如瑶族“一有事故,凡十二代以上之外家,悉攘臂来助”。[42]这种家族文化让他们械斗有了强大的力量基础。凉山地区的家支制成为当地械斗的重要组织力量。所以说西南少数民族纠纷类型受到各民族的文化影响。

(六)时间长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原因,很多社会纠纷往往持续时间长,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对社会影响很大。其中很多民族由于有复仇观,易让很多纠纷长期存在。如在苗族中有“遂至杀人被杀之家,举族为仇,必报。当而后已。否则亲戚亦断然助之,即抗到不悔,有谚云:苗家仇,九世休”。[43]《溪蛮丛笑》记载“夷性好杀,一语不合,便刺以刃,百十年必报乃已,名曰仇杀”。据《巴塘志略》中记载,当地藏族是“番人最争意气,一有仇隙,累世莫解;一人有怨,举村相助,是以常有聚众互斗之事,犹倮夷之打冤家也。虽土司亦无如之何,必得喇嘛从中劝和偿还数十年前死过命价,抢过牛马,对佛盟誓,方始解释”。[44]西南少数民族中大量存在因很小的纠纷导致十几年、几十年不能解决,有的甚至达几百年。据调查峨边黑彝阿侯家和瓦克家因为曲诺争夺一粒子弹而引起了六年打冤家纠纷;布拖黑缙比补家内部为半斤食盐问题械斗了九年;美姑墨彝恩扎家和阿侯家因为一人当众放了一个屁,械斗了十三代,近300年。[45]此外,一些政治性社会纠纷,特别是不同土司、地方政权之间因为争夺土地、领地、矿产及职位等,往往成为时间长、解决困难的社会纠纷。明朝时思州、思南土司因为争夺沙坑长期产生纠纷,进而出现战争,最后中央政府只好派兵征讨。明朝时对播州、水西、麓川进行了长期的征伐,清朝平定大小金川进行了十几年的战争,这些都构成当地的社会纠纷。

(七)破坏性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一些社会纠纷由于不能有效解决,或者本民族文化特点等因素,导致本来是当事人之间很小的纠纷往往转化成群体之间的纠纷,长期的械斗导致当地社会人口、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性。如凉山地区彝族家支组织对个体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方式,这种个人纠纷全村相助的传统,把个人之间的恩怨扩张到了其他人身上,成为整个家支的纠纷,导致原有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反而成为两个家支之间实力的大比拼,把个体之间的纠纷转成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可否认,这种方法存在合理性的一面,因为组织在解决纠纷时更加有力、有效,但它好像更倾向于报复而不是解决问题。这种机制的缺点是它没有尽可能地把纷争控制在现有范围内,反而使其扩大到群体之间;它没有即时解决纠纷反而使纠纷长期存在并殃及后代。西南地区的纠纷小到因个人之间的纠纷引起家族、村寨之间的械斗,大到因争夺土地、矿产资源引起土司之间的战争,以及因中央政府及地方流官政府各种原因引起的战争,往往导致大量人口死亡,社会秩序破坏。如“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勒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46]明朝正德年间湘西保靖州所属的两江口土舍彭惠因为争地与保靖宣慰使彭九霄反复仇杀,数年不止,因此死亡的人数达五百多,前后奏诉累达八十多封,严重影响到当地社会秩序。清朝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第一次平定金川,历时两年,调兵七八万,加上役夫达二十万,耗资一千余万两。第二次金川之役,历时五年,调兵十万,耗资七千余万两。这些资金中,中央财政拨款6000万两,地方支援1000万两。无论是兵力还是财力,都是竭全国之力,可见破坏力之强。

(八)具有反复性

反复性是西南少数民族纠纷的一大特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一些纠纷具有反复性,本来已经解决,但经过一段时间后,纠纷再起,反反复复。纠纷具有反复性主要来自政治、经济等因素。政治上夺争权力的纠纷在经历力量转变后纠纷再起,如村寨、家族、土司之间,当某一方力量得到加强后,往往再次挑起纠纷。经济上的纠纷,如争夺土地所有权、水的使用权、矿产的开采权等。这些纠纷在经过一段时间,纠纷双方力量发生变化后或者是因为新的原因,纠纷会再起。当然,还有文化上、民族上的因素,如复仇、械斗等问题。复仇、械斗问题非常具有反复性,凉山彝族中打冤家就具有相当的反复性,如井曲家与布兹家械斗经历了24年近50次;井曲家与吴其家打了19年近30次;布兹家与吴其家打了13年,大小战斗达100次。[47]民族纠纷的反复性增加了西南地区社会纠纷在解决上的困难。

(九)数量繁多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群体众多,国家对该地区的治理过程中存在中央与地方民族政权、地方各类头人之间,地方各级流官政府与各民族的土司、头人之间权力上的各种矛盾,不同村寨之间各种利益上的冲突,同一村寨之间不同宗族之间利益上的冲突、汉族移民与世居民族之间利益上的冲突、少数民族群体之间利益上的冲突等。这些导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各类社会纠纷数量十分繁多。以明代贵州为例,有学者逐年统计后发现在明代276年中,贵州发生战争的年份有145年,占一半以上的时间。[48]据记载宣德五年(1430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200余年之间,苗民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较大规模起事就多达300起,覆盖西南地区各县和相邻的贵州省大部分地区。四川凉山地区“1951—1954年,人民政府在自治州范围内调解了新旧及大小冤家达12000余件,仅布拖一县1952—1956年,共调解2000余件”。[49]这些数据说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数量的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