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阿奎那的公平价格理论
在因“野蛮民族”入侵而导致经济大衰退之后,欧洲经济从11世纪开始重新恢复到货币经济阶段,市场交换越来越频繁,社会财富逐渐积聚。货币经济的复苏让教士们感受到了对精神世界的威胁,为了捍卫精神世界的纯粹性,神学家们重新开始研究价值理论的问题。开明的神学家们不再拒绝商业带来的好处,而是当商业与教义发生冲突时,他们开始试图修正教义中的一些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他们一方面需要论证市场经济,尤其是追求财富的行为,是与教会的立场相容的;另一方面,他们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其受到冲击的合理利益。要解决这些矛盾冲突,需要找到一个“度”,于是神学家们需要界定什么是“公平”或“正义”,“公平价格”或“正义价格”这个概念再一次被提出。[3]其中,圣托马斯·阿奎那对其进行了最系统的阐述。
阿奎那对公平价格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神学大全》,其中提出的质问是“人是否可以合法地把一件东西卖得比它所值更高?”一件物品的所值或价值就是它的公平价格,如果卖价偏离了它,买者或者卖者就会欠情。阿奎那同样从黄金法则和交换性质得出“价格必须是公平的”,《圣经》中的黄金法则是说:“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别人。”[4]因为没有人希望取得价格超过其所值的物品,所以没有人应该试着把它卖得贵于其所值。虽然这些见解没有超越前人之处,但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所做的评论却充满了独到见解。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曾阐述交换是为买方和卖方共同的利益而设立的。即交换对于一方不应该比对另一方更为难以承受,他们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事物的平等为基础。“给人使用的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用特定的价格来衡量的,为了这个目的发明了货币,因此无论是价格超过物品的价值还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5]阿奎那在此基础上,将物品价值的差别归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方面的差别,即物品价值的差别既产生于在生产中使用的劳动和费用的数量的差别,也产生于它们在满足买卖双方需求能力方面的差别。对于客观因素,他举例说在用房屋交换鞋子时,房屋的价格应该高些,因为造房屋的人“在劳动的耗费和货币的支出都超过鞋匠”;对于主观因素,他写道“可出卖的物品的价格,不是取决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它们对人的用处”,“物品的公平价格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要取决于某种评价”。[6]
可以看到,阿奎那继承并发展的公平价格理论,力图从公平和正义这一伦理角度寻找物品价值的依据,他的结论是“物品价值是耗费的劳动和费用数量等客观因素,与某种评价等主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一结论既有朦胧的劳动价值论观点,又初步具有主观效用价值论的思想[7]。不过尽管如此,该理论对于价格形成的机制却依然是含糊的,这注定了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光泽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