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大学治理:基于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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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要概念与研究现状

从选题来看,“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大学治理”这一研究主要涉及两组关键词:一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国家建构;二是现代大学和现代大学治理。围绕这两组关键词及其密切相关的概念,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总体如下:

(一)关于现代国家及其建构问题的研究

“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概念界定是讨论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前提。众所周知,人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生活在无国家的状态中,血缘、习俗、原始宗教是维系人类群体生活的主要纽带。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分工和交换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末期,一种以财富和地域为基础的崭新的制度安排——国家诞生了。但是,时至今日,我们要对“国家”一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仍然是困难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从纵向的历史看,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这个政治实体有着显著的差异,如城邦国家、帝国、民族国家、民主国家等[11];另一方面则是从横向的切面看,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世界各地的国家也呈现出复杂多元的形态[12]。与此同时,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视角赋予它各种不同的定义。“国家”概念的这种多元复杂性,一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指出的那样,它可以指称“一种历史实体或一种哲学思想,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持久形成或一种特定的当代现象”,“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等各家各派的观点都交织于其中”,因此,“任何把国家规定为永恒不变的实体或者事务的定义,显然同时也就把它的历史变化过程降低为无实际意义的影子游戏”。[13]当然,如果抽取各个历史时期和各个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寻找到一些基本的共识之处,如英国政治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就将国家简要概括为“在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建立主权管辖并通过一套永久性制度实施权威的政治联合体”。不过,即便如此,海伍德仍然指出,“国家在形态和规模上却是各不相同的”,存在着微型国家、发展型国家、社会民主国家、集权型国家等。[14]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对国家进行了界定。在他看来,国家是“不同于将和亲属团体的运用强制的(coercion—wielding)组织,它在大片的领土范围内,在某些方面实施着明确无误的对其他所有组织的优先权”。[15]他用这一概念把历史上的城邦国家、帝国、民主国家和许多其他形式的政治组织囊括进来,同时又把部落、宗族、公司、教会等非国家形态的组织隔离出去。

关于什么是“现代国家”,T.马歇尔(Marshall,1963)、本迪克斯、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蒂利(Charles Tilly)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曼恩(Michael Mann)、巴林顿·摩尔(More)和西达·斯考克波等都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进行了详细的阐述。[16]一般认为,现代国家是相对于前资本主义国家,即传统国家(包括城邦国家、封建帝国等多种形式,也有论者直接称之为“前现代国家”)而言的。[17]约瑟夫·R.斯特雷耶在《现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开宗明义地作了一个界定,国家是一个时间持续长、空间范围确定的政治单元,它建立了一些永久的、非人格化的制度;它的居民认同它有最终裁决的权威,不仅如此,大家还形成了应该效忠这一权威的社会共识。[18]20世纪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自己(卓有成效地)宣布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简言之,“国家是一种依仗合法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19]根据韦伯的定义,现代国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第一,国家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曰机构;第二,国家以特定的领土为界域;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当代政治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观点,他认为“现代理性国家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民族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他认为韦伯意义上的国家,指涉的就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它包括了三个固定的要件:存在固定的行政官员;他们能够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他们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断。吉登斯进一步指出,只有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控制范围才能与这种要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因此,民族国家是继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现代国家形式。“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是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的。”[20]当代西方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所指是对内对外代表主权的国家权力,而空间上则拥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即国土,社会层面上指的是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国家统治建立在成文宪法的形式上,而国民是在一定的国土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秩序的承载者。”[21]德国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将现代国家概括为对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的垄断与对税收的垄断。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对权力与税收的垄断“从个别人手中逐渐过渡至越来越多的人的手中,最后变为作为整体的相互联系的人际网络智能,这是一个由相对‘私人’垄断走向‘公共’垄断的阶段”。[22]

吉登斯把民族国家视为现代国家的唯一组织形式这一观点遭到学术界的质疑。这种质疑实际上反映了学者们对于现代国家起源和历史分期问题的不同认识。总体来看,学术界比较一致地认为现代国家首先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形成。基于欧洲国家建构的经验,学者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对现代国家建构区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阶段是指15世纪开始的以绝对主义国家形式出现的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构建过程,第二阶段则不仅包括了前一阶段,还包括了19世纪以后的发展,尤其是福利国家制度建立和公民权的扩大,国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都有了巨大的进展。实际上,从现代国家建立一直到现在的所有制度变革,都可以纳入广义的国家构建。但在具体时间节点上,学者们关于现代国家历史起点的划分也不完全一致。在戴维·米勒等学者看来,西方现代国家始于15世纪,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制度卷)中他们提出,现代国家是“一种政治联合的形式”,“15世纪起开始缓慢而零散地出现,并表现出与其先行者——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国家的区别”。[23]查尔斯·蒂利则将这一过程追溯到更为久远的公元990年,在《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中他提出,“在欧洲,目前几乎流行于地球上的任何角落的国家体系是在公元990年后形成的,五个世纪(指1490年——笔者注)后这种体系开始把它的控制延伸到欧洲大陆之外”。[24]我们认为,导致上述分歧的原因在于研究视角的不同,蒂利因为侧重讨论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因而将欧洲现代国家建构定格在这一过程的历史起点,其他比较多的学者认同15、16世纪这个时间节点,主要着眼于这一现代国家体系在欧洲的基本形成。事实上,历史的发展总是在长久而缓慢的量变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累积和质变,因此任何一个重大事件或时间节点都只能算作是相对意义上的历史起点,现代国家的历史也是如此。正如亨德里克·斯普拉伊特在《现代国家的起源、发展和可能发生的衰落》一文中所阐述的,“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正是1555年的《奥格斯堡条约》,特别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将宗教权力限定在领土边界以内,而且《奥格斯堡条约》还牢固树立起了主权、领土统治的原则。互相认同的边界划定了政治权威扩张的界限,在这个边界以内,权威是独享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如此强烈地认同这些原则,以至于很多学者有时候将现代体系称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然而,“这些原则的较早表述是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前开始的,在此之后经历了很多年才得以最终形成”,“事实上,在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看来,主权甚至并不是在19世纪彻底形成的,主权平等直到二战后的非殖民化时期才全面扩展到全球的其他地区”。[25]

基于对现代国家内涵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就如何构建现代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贾恩弗朗哥·波齐提出现代国家应该具备民族性、民主合法性、公民权利、国家与法律、官僚化以及政治权力的充分制度化等核心特征。[26]西达·斯考克波提出从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立宪政体中的国家自主性、国家的行为的理性程度、国家能否实现自己的目标、追求特定政策的国家能力、国家与社会经济环境的相关关系等角度考察现代国家的建构问题,其核心指向是国家的自主性与能力。[27]但纵然有诸多的不同,学者们比较普遍地认为源于英国和法国的两大传统对其他欧洲现代国家的建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如约瑟夫·R.斯特雷耶所言,“那些一直延续到现代的第一批欧洲国家制度,是在法国和英国形成的。而其他欧洲国家,都非常强烈地受到这些先行国家的影响”。[28]在总结梳理欧美地区现代国家建构历史策略的同时,伴随着新兴民族国家的相继独立,近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开始关注这些新兴地区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便是较早介入这一研究的西方学者之一。在亨廷顿看来,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而应对政治参与扩大的首要制度保证就是政党与政党体系,在反对现存制度的革命或民族独立过程中,通常会建立一党制或以一党为主的政党制度。[29]作为亨廷顿的弟子,弗朗西斯·福山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国家建构问题,据他观察,这些年来,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是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贫困国家缺乏国家能力的问题已经直接地困扰着发达国家”,因此,他突出强调国家能力建设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而这种国家能力与国家职能范围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理想的现代国家应该是“缩减国家职能范围”与“增强国家能力”相互协调、共同推进。[30]在近期的著作中,福山将自己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更进一步地深入,从这些国家“如何推动政治制度的现代化”下探到“解释这些现代化制度在其发源地是如何形成的”,即世界不同地区主要的制度起源问题。[31]阿图尔·科利则通过对韩国、巴西、印度、尼日利亚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政治权力与工业化进程之间复杂关系的描述,深入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国家建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同进路。[32]禹贞恩则基于韩国、日本、法国、巴西、墨西哥和印度等国家的比较分析,深入阐释“发展型国家”的现代国家建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逻辑。[33]戴维·瓦尔德纳则基于土耳其、叙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实践观察,深入总结和细致区分了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建构中的特殊困难与建构路径。[34]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也逐渐开始关注现代国家建构的问题,产生了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概括来看,我国学者关于现代国家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三大理论脉络:一是承续西方学者的研究,对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概念、历史起源以及就诸如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初步形成了与西方学者在这一领域的学术对话;二是立足中国现实,着力于对清朝末期以来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走向进行描绘、构想和阐释;三是将现代国家建构理论迁移运用至其他研究领域,运用现代国家建构特别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对乡村治理、社会管理和妇女组织等领域作出新的理论建构和阐释。

就现代国家建构基本理论这一研究脉络来看,由于这一理论正处于兴起阶段,并自国外迁移引进,所以无论是何种理论脉络,学者们在进入现代国家建构这一领域和展开自己的研究内容之前,往往都就现代国家的基本概念、历史分期、价值指向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适合自身研究需要的介绍和阐述,但这些研究大多属于对现有研究的总结和介绍,除了关注视角上的差异外,没有太多的理论创新。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学者从政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切入,就国家的起源、现代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国家建构的价值指涉等基本问题的研究,[35]特别是与20世纪末期我国兴起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热潮汇合,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方面展开了持续、深入和颇有成效的研究。比如,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等方面所作的大量引介和深入研究。[36]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当属徐勇对于现代国家两个阶段的分析。在梳理韦伯和吉登斯关于现代国家概念与内涵界定的基础上,特别是针对吉登斯提出的“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国家基本形式的观点,徐勇提出,应该从主权与合法性这两个关键词去界定现代国家,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性:“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民主—国家”(democracy—state)。“民族—国家”的核心是主权原则,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的整体与部分和国家外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主—国家”的核心是人权原则,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统治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统一体。[37]徐勇关于现代国家包含“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两个阶段的理论阐释获得学界的广泛认同。

此外,常士訚在西方学者关于现代国家历史分期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概括和判断。在其《现代国家及其政治制度:东亚与西方》一书中开篇即提出,“自从15世纪末新大陆的发现,人类社会开始逐步从传统国家迈向现代国家”。在此基础上,他还概括了世界范围内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历程。“早在15世纪,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就开始了这一转变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荷兰、英国、法国等国率先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在近代政治发展史上,这些国家被认为是第一批民族国家。”“第二批民族国家产生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在法国大革命思想的影响下,西欧不少国家开始了建立民族国家的斗争”,包括希腊、波兰、意大利、德意志以及美国等一大批民族国家在这一时期得以建立。第三波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出现了非殖民化和民族解放浪潮,大批国家纷纷独立”。[38]与此同时,常士訚还注意到不同国家基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独特的现代国家建构之路。他就对西方典型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特征进行了概括:英国现代国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带有温和改良的特色,它不是与传统“断裂”,而是不断地将传统融入现代性之中,从传统精神推演现代观念,通过在旧制度中注入新的内容建立现代国家;法国受理性主义的影响,现代国家的建设充满斗争,集中体现在群众权力与精英权力、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之中;德国灵活地将工具理性运用到国家的建设上,把国家视为有机整体,认为行政权力应始终发挥重要作用,整个政府体系的官僚化程度比较高;美国则与欧洲国家启蒙主义运动注重理性主义精神不同,建立在自治精神基础上的美国现代性表现出实用主义的特点,既不是根据先验的准则或理性精神决定自己的行为,也不是按照传统的规则解决当前问题,一切都以现实作为其决策和创新的合理基础。[39]

就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历程与走向这一研究脉络来看,现有研究大多比较集中地认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起源于清朝末年,一百余年来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后至今。在历史分期大致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不同学者的研究或者是基于不同视角的切入,或者是立足于不同时段的重点展开。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萧功秦认为清末新政到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新政这100余年间中国共面临六次大的政治选择机遇,这六次大的政治选择也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六种不同路径探索。[40]郑永年则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视角切入,运用组织、过程与规范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建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调整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细腻的描述与刻画,提出了“行为联邦制”的概念。[41]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则从提升国家能力的视角出发,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党建设、国家财政与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国家建设要“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转移”的观点。[42]林尚立则将重点关注政党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作用,在对政党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中国共产党如何引领和支撑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以及迈向现代国家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走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43]刘守刚则以西欧的历史经验为参照背景,以中国帝制晚期的财政为起点,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等方面,探讨晚清民国以来中国财政所发生的三次转型,并详细研究了1978年以后中国财政的转型,进而概括出中国现代国家成长的财政逻辑。[44]王海峰则颇为独特地将研究的视角投射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干部队伍,在对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变迁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干部国家”这样一个新颖的概念,并认为这是“一种支撑和维系中国党建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基本制度,中国现代国家的成长应该是走出干部国家的历史。[45]此外,还有大量学者汇入这一研究脉络中。[46]

在把现代国家建构理论迁移运用到其他领域这一脉络方面,国内研究中较早进行尝试的是徐勇将国家建构理论在乡村治理领域的扩展。在其《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构建》一书开篇,徐勇反思了自己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现社会”,侧重从社会的角度切入对中国乡村治理问题进行研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笔者开始“回归国家”,着眼的是现代国家的建构。在这本著作中,徐勇在系统阐述自己关于“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两阶段划分观点的基础上,围绕“三农”问题、土地问题、村民自治、乡村治理以及新农村建设这几个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重大命题,深度阐述了现代国家建构对土地制度变迁的塑造,对村民自治成长的深度影响以及对乡土社会的整合。[47]从最近的著述来看,在将现代国家建构理论迁移运用至社会治理领域的研究相对比较集中,以史云贵和任剑涛为代表。如史云贵在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现代国家应具有民族国家、主权国家、宪政国家、效能国家、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科层制国家和公共理性国家等几个方面的特征。因而,一个国家要成为现代国家,要构建一个民族国家,巩固国家主权,去“神化”,完善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在民主基础上的效能,建立以韦伯“官僚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逐步接近公共理性等等。在此基础上,其着力从公共理性、服务型政党、服务型政府、基层社会治理、公共危机治理、社会合作治理机制以及制度、伦理和价值基础等方面,深入讨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社会治理问题。[48]任剑涛的新著《社会的兴起: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问题》在深入阐述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合作、逻辑走向是宪政主义国家的基础上,既对现代国家框架下社会治理进路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而且运用多个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度阐释与证明。其核心观点是:“一旦社会兴起,一定会显示出与以往全能国家逻辑不一样的行为姿态,它要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行事”;“一个逐渐成长起来的社会,是有助于国家权力的理性化、规范化的;相应地,一个理性化、规范化运作的国家权力体系,也是有助于一个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社会成型的”。[49]此外,郭圣莉也将国家政权建设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陈琼则从组织变迁的视角考察现代国家建构与妇女公共参与的演变。在《现代国家建构与妇女公共参与——组织变迁的视角》一书中,陈琼借用徐勇关于“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分析框架,围绕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路及其如何影响各种社会力量推动中国妇女组织生成、流变、融合以及发展这两个问题,从组织变迁的视角分析了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如何影响和塑造了妇女的公共参与。[50]

总体来看,我们认为,所谓“现代国家”,至少应该包含四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权力集中的维度,即现代国家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唯一合法权力主体,包括征税、发行货币、组织军队等,这是现代国家的权力基础;二是组织构造的维度,即现代国家总体上是按照理性化原则而构建起来的官僚组织体系,政党、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监察机构等官僚组织支撑现代国家的运行,这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基础;三是职能行使的维度,即现代国家既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但又必须承担和履行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这是现代国家的功能基础;四是宪政发展的维度,即现代国家还应当是一个民主国家、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国家,这表明现代国家立基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国家的运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等,这是现代国家的价值基础。因此,所谓“现代国家建构”,就是指“传统国家”向上述“现代国家”迈进的一个过程,也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各个国家因历史传统、文化基因、现实机遇的不同,从而形成独特的现代国家建构道路。一般来说,主权完整统一的民族国家建构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第一步,民主国家的建构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第二步。现代国家建构也可以说是形成民族国家进而走向民主国家的历史进程。正因为如此,我们讨论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就必须在充分观照上述现代国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特别注意从中国独特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境中思考和探索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模式与路径,进而观察和描述这种特殊的现代国家建构对社会领域以及大学治理领域的发展所形成的独特塑造和深刻影响。

需要补充的是,在使用“国家”这一概念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与之紧密关联的概念——政府。《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就其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其正式功能包括制订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这些功能在广义上相当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功能”。[51]综合各方的观点来看,这两个概念至少在五个方面有所不同。第一,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国家侧重于主权,而政府侧重于治权,强调国家权力的运用和管理过程,政府因国家而产生。第二,政府与国家的意志可以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政府被推翻不等于国家被推翻,相反,这可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国家体现了政治生活连续性的一面,而政府体现了变动性的一面。第三,形态不同。国家是抽象的,政府是具体的,政府更多涉及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机构及其人员等问题。第四,与领土、人口的关系不同。政府可以与领土、人口分离,但国家不能,故有“流亡政府”而无“流亡国家”之说。第五,使用的范围层级不同。国家职能与全国性政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毫无疑问,国家和政府是具有密切关联的,政府是国家具体表现出来的组织形式。在一定时期和情况下,我们一般视政府为国家的代表,即通过政府的行动表达国家的意志,通过政府的法律、政策、制度和行政行为反映国家的权力介入。国家和政府的这种内在关联使得我们在讨论现代国家与大学治理问题时同时具有“国家权力”这样一个理论背景和“政府行为”这样一个现实抓手。

(二)关于现代大学及其治理问题的研究

虽然高等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古代埃及、印度、中国,古希腊、罗马、拜占庭和阿拉伯国家也都建立了较完善和发达的高等教育体制,许多教育史家也把上述地方的高等学府称之为大学。但严格地说,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学术界比较普遍地认同,现代大学创始于中世纪的欧洲,以12世纪创建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和法国巴黎大学为代表。[52]因为只有到12世纪在西欧诞生的“universitas”这种高等教育机构,才逐渐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征,如组成了系(faculty)和学院(college),开设了规定的课程,实施正式的考试,雇用了稳定的教学人员,颁发被认可的毕业文凭或学位等等。[53]而这些特征正是延续至今我们界定现代大学组织特性的基本依据。正如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所言,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和法国巴黎大学建立,“二者基本组织结构相同,且历史的连贯性从未间断”,“他们创造了现代世界的大学传统,无论是最年轻的还是历史最悠久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是这个共同传统的继承者”。[54]虽然关于具体某一所大学诞生的具体时间以及具体活动的开展尚有不同论述,但研究者们一致比较认同的是,这一时期大学的突出特性是作为一个在“行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治组织。与当时各阶层市民以各种形式建立了旨在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会”一样,来自于各地的学生和教师自愿组成了“学生行会”和“教师行会”,共同抵制和对抗当地居民,保护自身利益,管理大学组织。这一时期,大学的基本理念是传授知识,追求真理,将追求知识本身作为目的,其功能主要局限于教学活动。这方面,瑞士学者瓦尔特·吕埃格作为总主编主持编撰的《欧洲大学史》(第一、二卷)、英国历史学家海斯汀·拉斯达尔所著的《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一、二、三卷)、法国学者雅克·韦尔热的《中世纪大学》、美国学者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的《大学的兴起》以及我国学者贺国庆等著的《欧洲中世纪大学》等都作过很好的研究。[55]

与中世纪大学一直作为关注热点相比,自中世纪后公元1500年至1800年这段历史时期的大学研究却始终显得比较沉寂。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许正如瓦尔特·吕埃格所概括的那样,“最优秀的大学史学者也承认这一点,即1500—1800年间的大学不那么令人感兴趣,因为在社会最需要它们的时候,它们却忽视了自己的社会功能,陷入危机”。[56]值得关注的是,正是瓦尔特·吕埃格等一批学者,在《欧洲大学史》第二卷中对这段历史进行了弥补和完善。跨越近代早期的这个“低谷”阶段,19世纪毫无疑问是现代大学历史研究的又一个波峰。因为在这个世纪发端和后期阶段,分别产生了德国著名教育家威廉·冯·洪堡主导的柏林大学(Wilhelm Von Humboldt)和美国的大学改革,从整个现代大学史的发展来看,这两次改革无疑具有里程碑性的价值与意义。1810年,洪堡亲自创办了柏林大学。柏林大学之所以能成为中世纪以来现代大学的一次革命,理由在于其理念与制度设计上的突破和创新:一是突破中世纪以来大学主要作为知识储存和传授场所的限制,将科学研究确立为大学的核心任务;二是摆脱宗教和世俗政权对大学的控制,强调国家物质保障的同时极力主张大学保持自身的独立和自治;三是延续中世纪以来的传统,将学术自由真正确立为大学学术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美国在积极向德国大学模仿和学习的同时,也主动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造性的转换。这一时期,传统学院开始寻求变革,新式大学积极创建,赠地学院和州立大学也在寻求自己的位置和社会角色,一场大学改革运动在美国兴起,并最终引领美国建立起领先世界的现代大学体系。美国大学在延续德国大学注重科学研究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将社会服务确立为大学的另一项重要职能,赠地学院的大力发展和“威斯康星思想”的广泛传播就是有力的证明。这两次重大的改革不仅使传统的大学职能由单一的知识传授实现了向科学研究进而向社会服务的扩展,更重要的是它是包括大学理念、治理模式以及文化精神在内的全面革新,从而奠定了现代大学的基本内涵。关于这两次现代大学历史上的革命性变迁,中外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后续的研究者已经不必四处搜寻即能唾手可得,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与“现代大学”概念的久远历史相比,“治理”概念的兴盛仅仅是近30年来的事情。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现代意义上的治理诞生于20 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N.罗西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有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和各类组织等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57]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他详细列举了关于治理的六种不同的定义,它们是:(1)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意指国家消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2)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意指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意指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4)作为善治的治理,意指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一般控制系统的治理,意指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意指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58]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不同于统治。统治(government)是“在民族国家层次上运作以维系公共秩序、便利集体行动的正式而制度化的过程”。治理(governance)“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9]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60]

与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高等教育迅猛发展这一变革历程紧密相伴的是大学规模结构的扩张、层次类型的丰富、办学主体的多元以及功能结构的细化。特别是20 世纪中叶以来,一方面,伴随着世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信息革命的兴起,大学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支撑力量,越来越深度地融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规格、类型、层次日益多样化,公司大学、营利大学、跨国大学、虚拟大学、大学联合系统以崭新的姿态纷纷出现。与此同时,20世纪60年代开始遍及全球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使得大多数国家继续扶持传统高等教育机构深感困难,市场力量催生诸多新型高等教育机构,经济因素逐渐成为推动新型高等教育机构产生的主要力量。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国家和高等教育研究者开始普遍关注现代大学的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问题。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大学治理声明》中将“共治”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次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发表的《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则更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权力和责任范围,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的地位,形式上体现为校长和教师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61]与此同时,原本属于公共行政和公司治理领域的“治理”理论也被迁移运用到高等教育领域,学者们开始借助“治理”这一理论工具重新思考和分析高等教育的管理问题,进而在高等教育领域掀起了一场治理变革的浪潮。欧洲学者认为大学治理一词最早来自美国。[62]1973年,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将大学治理定义为“作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从而区别于行政和管理”[63]。译著中比较经典的研究如早期的约翰·范德格拉夫、伯顿·克拉克等分别就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英国、美国、日本等七个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所作的比较研究。[64]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就美国、英国、德国大学所进行的比较研究。[65]伯顿·克拉克从历史、政治、经济、组织、地位、文化、社会学以及科学社会学等学科角度对现代大学发展所进行的阐述等等。[66]

近期的研究主要包括伯顿·克拉克以沃里克大学(又译作华威大学,笔者注)、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特文特大学、约恩苏大学、恰尔默斯技术大学等为案例围绕创业型大学在组织构造和内部治理等方面所作的深入研究。[67]迈克尔·夏托克在其所著《成功大学的管理之道》一书中试图描述何谓良好的大学管理,并从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学术环境、进取精神等角度对“妥善的大学治理”进行了深入阐述。[68]克拉克·克尔的《大学之用》一书在深入回顾大学的西方历程,特别是美国大学在20世纪的系列转变基础上,率先提出了“巨型大学”这一后来被广泛引用的概念,并就巨型大学时代研究型大学的价值与困境、高等教育机构的领导人如何保护大学的自主性和公众福利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69]在《高等教育的管理时尚》一书中,罗伯特·波恩鲍姆追溯了1960年至2000年的40年里高等教育中学术管理的发展,分析高等教育中七个新的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提出了许多思考管理时尚的不同方式,进而分别就从政府管理中迁移运用至高等教育领域的规划—设计—预算法、目标管理、零基预算三个管理时尚和从企业管理中移植到大学中的战略管理和标杆管理以及全面质量管理和企业流程再造等管理时尚进行了深入剖析。[70]米切尔·B.鲍尔森、D.B.约翰斯通等则专门从财政学的角度,对高等教育财政的理论、研究、政策与实践以及问题与出路等进行了分析和阐释。[71]乔治·凯勒则在《大学战略与规划》一书中侧重从现代大学的战略与规划角度,详细地介绍了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重大变革的性质、范围及原因,阐述了战略规划对大学应对新的挑战的重大意义及其对教师、董事和校长的重要影响。[72]罗纳德·G.埃伦伯格主要立足于美国大学,对影响高等教育机构治理的诸多因素,如州政府、大学董事会、管理者、教师以及来自社会的捐赠人等涉及大学治理的许多方面作了深度论述。[73]此外,还有Amanda H.Goodall、克拉克·科尔(也译作克拉克·克尔——笔者注)、查尔斯·维斯特等围绕现代大学的校长及其治理进行的专门研究;罗伯特·波恩鲍姆、杰勒德·德兰迪、菲利普·阿特巴赫等分别围绕学术领导力、知识社会中的大学、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大学治理等进行的众多相关研究。[74]

关于现代大学在中国的历史起点,学术界比较一致地将其追溯至19世纪末清朝末年阶段。正如潘懋元老先生在《中国高等教育百年》一书的前言中所说的,“中国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众所周知,肇始于19世纪末年”。[75]虽然也有如曲士培等极少数学者将中国大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追溯到更早一些时期,乃至中国古代的夏商周时期,[76]但总体来看,潘懋元先生的这一观点已经成为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者们的普遍共识。如加拿大学者许美德认为,“在中国历史上,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在19世纪末期,随着传统教育的衰落和现代新型高等教育的兴起,才逐渐出现的”。[77]陈平原经过详细考证和比较后也认为,中国大学是属于西学东渐的产物,当然只有“百年史”,“大学执行的这套制度,是晚清以后从西方世界逐渐转移到中国来的。……晚清以下的大学,走的全是模仿西方大学这条路。今日中国的大学制度,主要是‘旁采泰西’而不是‘上法三代’的结果”。[78]其他许多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史的学者也对此作了论述,如樊艳艳、金以林、周谷平,等等。[79]如果从政治历史的角度来划分,自19世纪末现代大学制度移植到中国以来,学者们关于中国现代大学的发展脉络和历史分期大致经历了清朝末年、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大的历史时期;但如果从大学本身的发展变革及其与政治的关联角度来看,则可更为细致地区分为清朝末年、民国初期(1911—1927)、国民党统治时期(1927—1949)、新中国前17年(1949—1966)、“文化大革命”阶段(1966—1976)、改革开放阶段(1978年以后)等历史阶段。当然,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视角决定了不同的历史分期选择。

对中国现代大学治理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并很快兴盛起来。这方面,比较直接的研究成果如严文清在对大学治理结构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力对晚清时期、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建议。[80]李福华在对大学治理的概念、边界进行厘清的基础上,着重就法人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家理论、教育消费理论在大学治理中的运用作了梳理,并就中西方大学内外部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81]尹晓敏侧重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切入,对大学治理中的政府调控、学生参与、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社会参与等问题进行了论述。[82]洪源渤重点对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构造的共同参与进行了研究,在对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理、历史演变规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法人治理结构构造的共同参与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建构与阐释。[83]安宗林则侧重从法律的视角切入,围绕学术自由权、大学自治权、学生权利、教师权利以及办学者的权利等大学治理中的核心问题,对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进行了建构。[84]姜万军基于知识生产者个人视角,从大学的治理结构与生产率提升之间的关系角度对研究型大学的结构治理进行了深入研究。[85]李明忠侧重于从大学作为高深知识研究与传承这一特性出发,围绕西方大学制度的历史演变、大学制度作为知识与权力的联姻、中国大学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守望知识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等问题,对大学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知识社会学视角的分析。[86]闵维方侧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角度,就高等教育规模与经济发展、中国高等院校的资源配置、规模效益与高等院校的组织结构调整、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与分担、高等教育个人需求与收益、高等教育发展与毕业生资源配置、知识经济与大学办学模式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87]戴玉纯侧重从绩效管理的视角出发,对大学人才培养的绩效管理、科学研究的绩效管理、社会服务的绩效管理、后勤工作的绩效管理、文化与绩效管理等进行了讨论。[88]毕宪顺侧重从权力整合与体制创新的角度,围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内容,对中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89]此外,还有一大批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对现代大学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90]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一般认为,大学治理是在大学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办学效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91]出于研究便利,中国学者较多将其区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其中外部治理主要涉及政府、社会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内部治理主要涉及大学内部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关于大学治理的研究可以从法人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教育消费理论等不同的视角切入。我们认为,大学治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多元共治”的特征,其中既包括学校外部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也包括学校内部的管理者、教职工和学生群体之间,围绕大学的办学理念、目标任务、资源配置、决策运行等领域的协调、博弈与互动。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决定了对大学治理这一概念的不同内涵概括。就中国而言,现代大学治理的核心是国家、社会与大学的关系及其互动,当务之急是要厘清国家与大学之间的权力边界和行动方式。当然,基于中国政党—国家的特殊体制,这里的“国家”既包括政党组织,也包括政府部门;“社会”既包括企业,也包括社会组织,还包括社会贤达人士;大学内部则主要包括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三类群体。我们的重点是讨论国家与大学之间的治理关系,但我们不主张将大学治理作“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简单切割,事实上这两者之间通常是相互衔接、有机互动甚至融为一体的。同时,我们也不赞同现有一些研究将大学治理仅仅局限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做法,因为正式的制度和结构虽然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类群体之间的具体实践和行动往往呈现出更为生动的内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学术界对现代大学治理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近年来国内外部分学者已经在促进包括政治学与教育学等多学科交叉,运用国家视角和政治权力考察大学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卓越的努力。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当代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国家精英——名牌大学与群体精神》一书中运用独特的社会学方法,分析了法国教育体制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作为法国领导阶级原动力的文化资本的重要作用,从而描绘了国家精英的进化历程。[92]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耳熟能详的名著《学术与政治》中对学术与政治的异同以及作为学术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区别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93]美国学者罗伯特·M.罗森兹威格在《大学与政治——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政策、政治和校长领导》中站在公共政策的角度,从科学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援助政策和调控政策等方面对美国政府如何深刻地塑造美国研究型大学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94]另一位美国学者希拉·斯劳特则在其《学术资本主义:政治、政策和创业型大学》一书中不仅开创性地提出了“学术资本主义”这一术语,更用丰富的政策文件、统计数据、个案研究,生动展现了20世纪末发生在西方多个发达国家中的学术劳动性质的变化,充分揭示了这些变化的原因、性质、层次和给高等教育体系带来的冲击。[95]

我国学者中,王东杰较早关注国家与大学的互动关系,在其《国家与学术的地方互动》一书中,颇具新意地就1925年至1939年四川大学的国立化进程历史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描述。[96]杨克瑞在《政治权力与大学的发展——国际比较的视角》一书中对中世纪以来政治权力介入大学的历史以及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治权力介入大学的模式及大学的反应进行了阐述。[97]朱新梅则在其《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中国大学的公共性研究》一书中围绕政府干预与大学的公共性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试图对国家与教育的关系、大学的公共性与自主性、政府干预的边界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回答。[98]李硕豪的《权力博弈——一所中国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故事》则一改以往研究者普遍关注国家与大学外部关系的研究理路,从组织政治学的视角对中国一所新建本科院校内部权力运行状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99]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围绕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进行多角度的研究。总体来看,这些研究大多着力描述国家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少量描述在大学内部治理中政治权力作为非制度化权力的潜在运作。在运用现代国家这一概念或理论视角对学校尤其是大学治理的考察方面,仅有的几篇研究论文包括劳凯声的《论现代国家与教育的关系》、鲍嵘的《现代制度建设:大学与国家的共同诉求》以及朱旭东的《西方民族——国家、大学和社会科学》。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香港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校教育学院助理教授Su—Yan Pan的University Autonomythe Stateand Social Change in China 一书。Su—Yan Pan在书中首先介绍了中西方关于大学自治、国家和社会变革的研究现状,就1840年以来至21世纪早期中国社会变革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脉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Su—Yan Pan重点以清华大学为观察对象,分四个历史时段就政治、社会与大学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第一阶段是1911—1929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清华学堂在美国化和本土化之间的紧张和冲突;第二阶段是1929—1948年,其主要特征是中国化、政治化和民主化;第三阶段是1949—1976年,核心特征是在“又红又专”之间的困境;第四阶段是1977年至21世纪初,重点是面临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战略机遇,同时这一时期对于清华大学来说又面临政治危机与承诺的挑战。最后,以清华大学为例,作者就处于“半自治”(Semi—Independence)状态下的中国大学发展进行了概括和阐述。令我们欣喜的是,Su—Yan Pan虽然没有从现代国家建构这一理论框架切入,但其基于国家、社会与大学自治的这一研究视角与我们的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妙,自然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资源和学术对话对象。[100]除此以外,目前我们尚未发现运用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或者就国家、社会与大学治理进行专题研究的相关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