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己”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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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启蒙的精神与精神的启蒙

“启蒙”二字中国传统意思大概偏重于“开始读书识字”之类,而欧洲“启蒙”(Aufklärung,Enlightenment)的意思更指一种“精神”,而这种“精神”甚至标志着一个历史时代的特征。我们现在要探讨的“启蒙”的意义,主要为后者。

就哲学来说,我们的讨论,还是以康德在60岁(1784年)写的一篇短文《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开始,在这个基础上,扩展开来,提出一些看法,请大家批评。

康德写这篇短文时,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已在1781年发表(第一版),按我的看法,康德在他发表第一《批判》时,他的三个《批判》的思想框架已经有了,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已经为《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留有了“余地”。在第一《批判》里,康德不仅划清了“自由”与“自然”—“道德”与“知识”的界限,而且也为“目的论”打好了基础,而似乎只有“审美”部分是改变初衷的“新”思想。从康德以后所发表的大小零散的文章来看,他的许多文章都离不开他的三大《批判》的主要思路,我感到康德这篇论“启蒙”的短文,也需要从他的“批判哲学”的主要思想指引下来读,而且读了他的一些论文短文,还可以启发和加深对他的“批判哲学”的精神的理解。

据我所知,福柯正是把这篇短文与康德的三个《批判》联系起来读的,他也有一篇《什么是启蒙》的短文,我读了也很受启发。所以首先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包括福柯在内,一些人认为康德这篇短文也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真是这样的;但是目前被指出不清楚之处,也许并不是问题所在。

我们读康德这篇短文,要着重体会的正是他文章的第一段。顺便说,康德的著作,在当时就被认为难懂,除了文字方面的原因外(据说他的德文过于拉丁化),也是由于他写得过于精练,并且“预设”了他的读者对他的“批判哲学”的总体精神已经有所把握了,而他这种“估计”,不仅现在不对,当时也是有距离的。

这开头第一段第一句话用特殊字体印的,中文译文打上了重点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我过去很注意“不成熟状态”这个意思,似乎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更加要注意的是前面的意思:“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这个限定的意思。

“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就意味着并不是“自然”“加之于”我们的,因而也就不是“读书识字”的意思,不是一般的提高“文化知识”的意思,而是另有更重要的意思在。

“自然”“加之于”我们的“无知”状态,要通过“学习”来克服和提高,中国古代“蒙童”需要念《三字经》、《百家姓》,然后循序渐进,《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等等,从“初识之无”开始,现在的儿童教育,也有循序渐进的一套,甚至还有“胎教”。这里所谓“启蒙”显然不是这类的意思,也就是说,“启蒙”的意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知识性”的。通常的“知识”上的“无知”,并不是“人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

或许,很有“知识”,很有“学问”的“科学家”、“学问家”,居然同样“需要”“启蒙”,也会“被”“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所“蒙蔽”。

“自然”“所加之于”我们的“蒙蔽”需用“学习”来“开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蒙蔽”则需用“勇气”来“开启”。

这段话最后,康德用拉丁诗人的话“Sapere aude!”来概括他的意思:“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启蒙时代)的口号。”

我在读“Sapere aude!”时,常常重点放在“Sapere”似乎也并不错,但是忽略“aude”这层意思就会不全面,更可能不准确,亦即,如果仅从“知识性”上理解这句话,那么康德后来说的“至少不赞成医生为我制订食谱”这个意思就会引起怀疑,甚至觉得康德老先生思想偏执和混乱。如今很多人都很注意养生,对于营养学家制定的各类食谱至少应该注意遵守,再说各行各业都有专门专业和技能,总要把许多事情“委托”出去的,不可能“事必躬亲”。

不过,我们如果把重点放在了“aude”上,问题可能容易解决些。

康德这里批评的是一种思想状态—精神状态:“自己”“在”一种“外在”“环境限制”中感觉到很舒服,在“他人—他在”的“权威”的“监护—保护”中感到很“安全”,“大树底下好乘凉”;而感到如果“运用”“自己”的“理智”“独立”“行事”,则感到“危险”,因“害怕”而失去“勇气”,康德引用这个口号,是要“找回—召回”这样一种“运用理性—理智”的“勇气”,而不仅仅是“好好学习”的意思。

“勇气”就不仅是“知识”问题,而且是“道德—德性”的问题,至少在康德“批判哲学”的语境中,不仅是《纯粹理性批判》所涉的“自然—必然”的问题,而且是《实践理性批判》所涉的“道德—自由”的问题。

于是,康德就有理由—有权利向社会呼吁:在“私人事务”上“遵守纪律”,而作为“思想者—学者”有权利,也要有“勇气”对于“既定纪律”提出“异议”,这种“异议”虽不一定要得到“鼓励”,但一定要受到“保护”,至少要“被允许”而不被“干涉”和“禁止”。

作为“思者”,“自己”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智—理性”“思考”问题;作为“他者”,不得“干涉”“思者”的“思考”,并将“思考”的成果向“公众”进行“交流”,使“思者”成为“言者”,而“言者无罪”成为一个普遍法则,这样的“时代”,可以称得上是“启蒙的时代”。

“启蒙”之所以不仅是“学习”的问题,而更是“勇气”的问题,乃在于这个“蒙蔽—不成熟状态”是“人类(们)”“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启蒙”的问题是一个“思想”的“问题”,一个“精神”的问题,“启蒙”作为一个“时代”和“运动”应是一个“摆脱—解脱”“精神—思想枷锁”的问题,而这个“枷锁”是“思想—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因而,所谓“启蒙”作为一种“时代”的“精神”,是“精神”“自己解放自己”的精神,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的精神。

如果将“启蒙”的问题限于通常的“文化知识”、一般的“文化教养”问题,则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批评的“启蒙”与“信仰”各自的片面性和空疏性,的确是很深刻的,因为各自都把自己的“理念”置于了一个脱离现实的“彼岸”,而把这个“彼岸”硬要“运用—拉回”到现实的“此岸”来,则出现康德业已揭示了的“二律背反”,是足以暴露各自的空疏性的。

然则康德这里所理解的“启蒙”,也同样是精神性和思想性的问题,是精神—思想的一个“自我”“超越”,“自我”“克服”,“自我”“解放”的问题,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批判哲学”同时也“预示”了黑格尔(包括之前的费希特、谢林)哲学的出现。

黑格尔哲学,正是“精神—理性”“自己”经过层层的“否定”的“发展”,把“(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加以“克服”,而走向一个“成熟的状态”,黑格尔把精神解放的最后状态——也是最初的本原状态叫做“绝对”,亦即“精神”的“历史发展”,使“理性”“认识”到“现实”的“世界”并不能够“限制—埋葬”“精神”的“自由”,在这个世界中就有着这种“自由”,而事实上,一切的“枷锁”和“限制”都是“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

在这个意义上,不仅康德的“批判哲学”被黑格尔称作“(只是)启蒙哲学”,他自己的“绝对哲学”也正是一种“精神”“自我”“解放”的“启蒙哲学”。

说到黑格尔哲学,我们居然又回到了康德那篇短文的开头第一句:“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正是揭示“人类”“精神”如何一步一步地“走出”“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走向”“精神—思想”“解放”的大路上;对于这样一条“解放之路”的“知识”,不是一般的“日常知识”,而是“哲学的知识”,是“精神”“认识”“自己解放自己”的“知识”。

在这个意义上,“Sapere aude!”的“sapere”有了哲学深层次的意义,“aude”也有了它自己的取向:“哲学”的“知识”,“真理”的“知识”,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勇气”。

为什么“哲学知识”需要“勇气”?

“哲学知识”具有何种特点竟然仅仅“勤奋好学”不够,还需要“勇气”?我们还要回到康德的“批判哲学”。

对于康德哲学,我们通常有一个印象,他的所谓“批判”的工作,主要是要为“理性”所涉各个“领域”划清“界限”的,“理性”在“(科学)知识”和“(意志)道德”拥有“先天的立法权”,而这两个“领域”有自己的不同的“疆界”,如果混淆了二者的“疆界”,“理性”使用了含有不同“原则—原理”的“立法权”,就必然引起不可克服的“矛盾—二律背反”,因为在“知识领域”,“理性”为“自然”“立法”,而在“道德领域”,“理性”则为“自由”“立法”,而“自然”和“自由”是截然不同的,遵循着绝对不同的“原理—原则”,混淆了它们,就如同“侵犯”了各自的“疆域—领土”那样,“战争—争斗”就成为“不可避免”。

对于这种“划疆而治”的“原则”,人们需要的是“谨慎”,于是人们看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做的工作,大量的是为了“防止”“理论理性——即理性在理论上的运用”的“僭越”。“理性”在“知识领域”里的这种合法工作,康德叫做“知性”,“知性为自然立法”但不得“僭越”到“道德领域”里去行使“权力”。

应该说,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确有这一层意思,可能还是主要的意思,所谓“批判”,也就是要“厘定”“理性”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合法性”。

不过,人们在把康德这层意思仔细研究之后,逐渐地发现他这种“理性”“裂土分疆”的“批判精神”,似乎并非他的哲学的全部“精神”;以前人们批评康德哲学,把哲学的问题“割裂”开来,“理性”好像一个个贴好标签的小盒子,不同的“事情”“存入”相应的盒子里,各就各位,如同中药铺里的药材柜子一样。这样,人们在做哲学的时候,主要是以一种“谨小慎微”的态度,这时候的“勇气”和“决断”似乎只是把哪些事情放到哪些盒子里去的问题。

康德这层“批判哲学”的“精神”,受到许多的批评,尼采说他是孔尼茨堡里的中国圣人,且不说尼采怎样误解了中国的圣人孔子,但这个批评只能刺痛康德哲学的一个方面的毛病。

不错,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工作为“理性”“设定”了各种“界限”,谆谆“告诫”要恪守划好了的“疆界”,不得鲁莽行事,不得“越权”,但是就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已经指出,即使“批判哲学”已经“设定”了“知性—理性在知识领域”的权利范围,指出了“僭越”的“危险性”:必定产生“二律背反”,“理性”仍然常常会“越过”“界限”,陷于“矛盾”,这就是说,“理性”有“僭越”的“倾向”。

实际上,《纯粹理性批判》已经为“理性”的“僭越”“留有了余地”,常常提示着在“科学知识—经验知识”之外,尚有一个“超越”的“领域”在,在“自然领域”外,尚有一个“自由”的“领域”在。

在某种意义上,“理性”有“僭越”的“倾向”,而就整体来说,“理性”也有“僭越”的“合法权力”。“理性”之所以拥有这种“合法僭越”的“权力”,乃是因为:一切的“界限”都是“理性”“自己”“设定”的,用那篇论“启蒙”的短文中的话来说,就是“人类(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

既然“界限”是“理性”“自己”“设定”的,那么过去我们常说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遵守自己的法”固然很有道理,而“自己”“废弃”“原有之法”,“重新设定”“新法”也是“合理合法”的。

“理性”这种“合理合法”的“僭越精神”,20世纪后半期法国人谈得较多,前面提到的福柯论启蒙的短文,正是阐述这层道理,而且是“接着”康德的意思说的;还有一位更系统的法国哲学家德罗兹,在他的《什么是哲学》这本书里甚至说,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把他以前精心设置的种种“界限”全都打乱了。

实际上,不仅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指明了“理性”的“僭越”“倾向”,也预留了“理性”“僭越”的权力,而且在《实践理性批判》里“理性”已经“跨出了”“僭越”的步伐,踏上了“僭越”的“征程”,把在“经验知识”领域里“断”为“僭越”的“自由”推上了哲学的巅峰。

“自由”为“不受限制”,“自由”为“无限”。

人们对于康德的“自由”有许多讨论和批评,指出它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欲望”的为所欲为,也指出它是“形式”的,缺少实际的“内容”,等等,也都是很有道理的。康德的“自由”概念,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推进,许多工作留待后人去做。

康德的“自由”作为“道德”的“根据”,与“义务”、“职责”紧密相连,因此行使“自由”的“权利”“如履薄冰”,是战战兢兢的,因而也是“谨慎”的,这个“谨慎”态度来自一个“僭越者”和“立(新)法者”应有的“责任”,即承担“行使自由权利”的一切“经验—实际”的“后果”。“自然”的“因果”没有“责任”问题,而“自由”的“因果”必要“追究责任”。

于是,某种意义上说,“自由”本就是一种“僭越”,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批判哲学”同时也蕴涵着“僭越哲学”,“批判精神”蕴涵着“僭越精神”,“自由精神”意味着“僭越精神”。“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种种“限制”,“限制”不了“理性”的“自由”。

当“理性”“认识到”一切“界限”都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之时,“精神”和“思想”得到“解放”。“理性”“知道”一切“客观”的“法规—条例”都是“人类”按照“理性”自己的“指示—指导”所“设定”的,“精神”在这些“客观”的事物中“认出”了“自己”,因此,“精神”就“有权”根据“理性”来“重新”“设定”种种“界限”。

于是,“启蒙”也就是“精神”的“启蒙”,“理性”的“启蒙”,亦即“自由”的“启蒙”,“僭越”的“启蒙”。

这个意义上的“启蒙”,不是某些“先知先觉”来“启蒙”“他人—群众”,不仅是“开启民智”,而且主要是“开启自己”。

“开启自己”亦即欧洲哲学之传统任务:认识你自己,对“理性”的“自己”—“自己”的“理性”有足够的“认识”,亦即对“自己”的“自由”—“自由”的“自己”有充分的“信心”,亦即对“自己”有“超越”“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界限”的“权能(力)”有坚实的“了解”。“启蒙”的“精神”使“人们”“了解到—认识到”,“理性”有“权能”“设定”“界限”,也有“权能”“超越”“自己为自己设定”的“界限”,“理性”为“活泼”的“自由”“精神”。

十一

走出“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被有些人觉得是“危险”的,康德在那篇短文中做了相当生动的描写,这在他的文章中不是很多的,他对那种在“他人”“监护—保护”下的“安闲自得—无忧无虑”也有尖刻的讽刺,他甚至把这种情形比作初学走路的儿童难免要摔跤,而在这样的代价后,得到的则是自己独立的行走。

不仅如此,启蒙精神的实现,也不是一帆风顺,有时会有某种故有秩序(界限)的“纷乱”,“自由”的“实现化”,必伴随有“矛盾”,这一个“结果”,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着重地揭示过:“知性”的“僭越”必定带来“二律背反”。

在这个意义上,“启蒙”所需要的“勇气”,就不仅仅是“勇于”“否定”“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勇于”“否定”“(原有的)自己”,同时要“勇于”“面对”“自己”在“启蒙—前进”的“道路上”“遇到”的“矛盾”,“认识”到一切“矛盾—纷争”同样也是“人类—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因而也是“自己”有“权能”克服的。“矛盾”是“精神”“启蒙”—“精神自由”必定要经过的“途径—环节”。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正是按他的理解“描述”了这一“精神”“启蒙”的“矛盾发展”的“历史过程”。

十二

于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哲学是“继续推进”了康德哲学的工作。

“自由”“进入”“经验世界”,“矛盾”就是必然的。黑格尔批评康德,说他把“自由”推向脱离“经验世界”的“彼岸”,是一个只能“思想”,不能“理解—认知”的“被思想体”,因而这个“彼岸”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纯粹形式”,黑格尔说,康德这个态度,是一种“逃避”,只是消极的。康德以为,如果按照他的“批判哲学”的“原则”,“划疆而治”,“各行其道”,就有“永久和平”的“可能性”;然则,康德也很清楚,这种“永久和平”只是一个“理想”,“理性”固然“先天”地“有权”确立这个“理想”,但并不能“保证”它的“现实性”,“现实性”“在”“时间”的“无限绵延”之外的“彼岸”。“彼岸”是对“此岸”的“超越”、“跳跃”,是一种“脱离”,一种“剥离”。康德的思想意味着,“自由”既然在“经验世界”“制造”了“矛盾”就应该“退出”这个世界,待在它该待的地方,所以说是一种消极的“逃避—回避”的态度;只是康德也知道,这个“矛盾”在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

“矛盾”之所以是“不可避免”的,是因为“精神”通过“理性”“自己—自由”“设定”自己的“对立面”,并不是原本就有另一个事物和“精神”“对立着”。如果说真有“彼岸”世界的话,这个世界也是“此岸世界”自己“设定”出来的,一切“信仰”都是精神和理性的产物;“自己”“设定”的“对立面”是不可能“逃避”的。

“彼岸”要通过“此岸”来取得“证明”,“此岸”“证实”着“彼岸”,“剥离”“此岸”的“彼岸”只能是无内容的纯形式。

于是,“精神—理性”正是通过“矛盾”的“运动”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和“权能”,在这个基础上,“精神”就有“勇气”“克服”“自己”“制造”出来的“矛盾”,也有“智慧”“运用”这种“克服”来“推进”精神自身的“发展”。

“精神”“勇于”“面对矛盾”,也“善于”“处理矛盾”。“精神”的“启蒙”,已经做好了“科学地”“运用”“矛盾”来“推动”“经验世界”“历史发展”的“准备”。

十三

“精神”经过“启蒙”的“成熟”意味着:“精神”认识到在“摆脱了”“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后,“理性”必定具有的“僭越”倾向,也必定会“产生—制造”“矛盾”,“精神”在“克服”“矛盾”中又通过“理性”“建立”起“新”的“秩序”,这种“新秩序”也会成为“新”的“限制”。为使自己“更加”“成熟”,“精神”需要“另一次”的“启蒙”,“重新”“认识到”这些“限制”原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这样,“精神”不断地要有“启蒙”的“勇气”,不断地在“克服”种种“矛盾”中“推进”自己,使自己“更加成熟”。在这个意义上,“启蒙”对于“精神”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任务”,是“(自由)精神”的“天职”。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黑格尔把“人类”的历史看成了一部“精神发展史”就是“精神启蒙史”,尽管他把“启蒙”限定在精神历史的某一个阶段,因为“精神”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就是“精神”有阶段性地“僭越”“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重新由“理性”经过“批判—厘定”自己的“界限”,“建立”一个“新”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成为“新旧交替”的“过程”。

于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理解,在黑格尔眼里,“历史”是“精神”“僭越”和“批判”的历史,也就是“自由”在“经验世界”不断“证明—显现”自己的历史。

十四

“精神”在“克服”种种“矛盾”中“证明”自己,“精神”在“经验世界”“认出”了自己是“自由”的,种种“限制”都是“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精神”不仅在“彼岸”世界是“自由”的,在那个“设想”出来的世界,可以任“理性”“自由驰骋”,而且即使在“现实的”“此岸”世界,也是“自由”的,“精神”“认识到”这种“此岸”的“自由”,是“启蒙运动”的“深化”和“成熟”的“标识”;因为“精神”不仅“认识到”“无限制”的“彼岸”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即使在“有限制”的“此岸”同样是“不受限制”的,“精神”不必“逃避”到一个“世外桃源”去“享受”“空洞”的“安逸”和“自由”,“精神”有“权能”就在“现实”的世界,“拥有”自己的“自主权”,“精神”这种“现实”的“自由”观念,是黑格尔推进康德的地方,但“精神”与“经验世界”的“独立自主”的“自由”观念乃是康德已经指出了的一个方向,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奠定了一个思想的基础,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以及那篇论“启蒙”的短文,都已经揭示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十五

“自由”与“界限”的“对立—矛盾”,“僭越精神”与“批判精神”的“对立—矛盾”是“二律背反”,即,是两个“原理—原则”的“对立—矛盾”,是“理性”“自身”“不同原理”的“矛盾”,而不仅仅是“感觉经验”上的“区别”和“对立”,像“冷—热”、“明—暗”等等,这种“原则”的区别,是康德奠定的,“自然”和“自由”是两个遵循“不同原理—原则”的“领域”,这两个“领域”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努力将它们“结合”了起来,黑格尔的工作则比康德庞大得多,他“沟通”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理性”的“精神”或“自由”的“精神”“无所不在”。

“精神”不但在“自然”里“认出”了“自己—自由”,而且在“社会”里“认出”了“自己”,“精神”通过“理性”为“自然”和“社会”“立法”,“法—限制”是“理性”“立”的,而“理性”的本质又是“自由—不受限制”的,“理性”要“确认”自己对“经验世界”的“自主的”“立法权”,在“受限制”的“经验世界”“保存”“自己”,“保存”自己的“独立自由”,“自由”“进入”这个“感觉经验”的世界,按照康德,“矛盾—二律背反”就成为不可避免,按照黑格尔,这种“原理—原则”上的“矛盾”就充斥着经验的世界。

这就是说,“精神”要在“经验世界”“确认”自己的“自由”,“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无可“逃避”的。也就是说,“矛盾”是“精神”在经验世界的历史发展中“确认”“自己”的“自由”的“必然环节”。

十六

在某种意义上说,“精神”是“矛盾”的“制造者”,但也是“矛盾”的“克服者”,因为“精神”是“僭越者”,也是“立法者”,“精神”的活力,概出于“理性”。

“理性”的“自由”就已经“蕴含”了“必然”,“无限制”“蕴含”了“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精神”“制造”出来的“矛盾”,“必然—必须”被“精神”自己加以“克服”,“自由”“必定”要在“经验世界”里“显现”自己,亦即“证明—证实”“自己”,这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性—必须性”。

除非“疯癫”,“僭越者”也“必须—必要—必定”是“立法者”。“僭越者”“必定”要“建构—建立”“自己”的“秩序”,建立自己的“界限”,这些“界限”要经得住“批判精神”的“检验”。

这就是说,“自由者”的“僭越”,“矛盾”的“克服”以及“新秩序”的“建立”等等也都是“理性”“扩展”“自己”的“权利”范围,“开拓”“自己”的“疆土”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不是“私欲”的“膨胀”。

十七

“僭越者”既是“自由者”,则他的“意志”也是“理性”的,按照康德的“批判精神”,“意志自由”是“道德”的道理上的根据,就是说,“僭越者”作为“自由者”“承担着”“无可推卸”的“责任”,“僭越者”在“为自由”“立法”的“行为”中,担负着“责任”,就是说,无论“后果”“好坏”,“成败利钝”,都有一份“责任”,面对这种不可避免—逃脱不掉的“责任”,“僭越者”作为“自由者”在需要“谨慎”的同时,更需要“勇气”。“审慎”总是“有限的—受限制的”,因为它是“知识性”的,而“勇气”则是“大无畏”的,是“德性”的。

“僭越”的“自由者”作为“始作俑者”在“因果”系列里是“第一因”,“第一因”的“自由者”,也是“第一责任者”,开的是“无限公司”,做的是“无限”的“事业”。在它的“后果”还未出现的时候,“责任”就已经“存在”,这种“预设”的“责任”,“迫使”“自由者”“谨慎”行事,但是“后果”既然必定要“进入”“经验世界”,则无论怎样“机关算尽”,难免“受”“偶然性”“命运”的“作弄”,“知识”的“必然性”只是“理论”的,“僭越者”如果缺乏“责任”和“道德”的“信心”和“决断”,没有“承担”一切“后果”的“勇气”,那就不是“自由者”,或者不是“已启蒙者”,而只能是“循规蹈矩”的“谦谦君子”。

十八

“僭越者”这种“后果”的“严重性”,“责任”之“重大”,还在于他的“立法”是对“自由”的“立法”,而不是对“自然”的“立法”,也就是说,“理性”直接为“自己”“立法”,而不是为一个“异己”的“感性世界”“立法”。

“知性”为“自然”“立法”只是“现象”的,“形式”的,而“理性”为“自由”“立法”则是“本质—本体”的,“实质”的。

“自由者”为“另外”的“自由者”“立法”,所立之“法”对“他者”“适用”,也必定对“立法者”自己“适用”,“立法者”并不可能“置身”于“法外”。“自由”为“自由”所立之“法”,是最为“普遍”之“法”,没有“法外施恩”。

“自由者”不是“神”,“自由者”不在“彼岸”,“自由者”“在”“此岸”。“神”作为“立法者”“在法之外”,“神”在“施展”他的“一击”之后,“遁逸”至“彼岸”,不在“自己”所立之“法”的“管辖范围”,因而他也有“理由”对“人世间”“法外施恩”,“宽恕”“忏悔者”的“罪恶”;人世间的立法者则无此种“特权”,因为只要“立法者”“承认”他的“立法”“对象”也是“自由者”,则,“立法者”及其“对象”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为自由者立法”也就是“为自己立法”。“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在这个原则的意义上,“立法者”、“执法者”并不“高于”其他的“自由者”。

“人世间”“自由”是“最普遍—最全面”、“不受限制—无限”的“概念”,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绝对的概念”,“限制”是“理性自由—精神自由”“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亦即,“限制”原本是“无限制”“产生”出来的,“无限”“蕴含着—孕育着”“有限”,“有限”“证实着”“无限”。

康德说,“道德法则”是说所立之“法”对每个人都有效,人人应该“遵守”,如果设想人人都遵守而“法”仍然屹立,才是真正的道德法则。换句话说,如果哪怕只有一个人可以“被允许”“不遵守”这条“法”,则这条“法”就不称其为“法”。

人世间的具体的“法”固然必定会受种种“限制”,但“法”的“精神”,“本质—本体”之“法”乃是“自由”之“法”,这种“法”的“精神”,即“自由”的“精神”,按康德的“批判哲学”的意思,“范导”着“经验世界”的“实际运行”。这个“运行”的“历史发展”过程,黑格尔曾做过许多的研究。

北京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