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逻辑的本质
人类的知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理性的知识,这是独立于人的经验的知识,它可以通过理性分析来获得;一类是关于经验的知识,这是通过后天的活动获得的知识。[6]逻辑无疑是属于关于理性的知识,它可以通过人类纯粹的理性分析而获得。
逻辑知识既然是理性分析的结果,那么它的创造性就不仅体现在它的应用开发方面,还体现在理论自身的研究方面。著名逻辑学家皮尔斯(C.S.Peirce)认为:
逻辑的所有应用加在一起,都无法与宝贵的纯粹逻辑理论本身相比。当你登高望远,一览这门科学的全貌,就会看到,我们眼下享有的逻辑理论,乃是理性视野的极致,天与地都是为这理性而造。[7]
基于此,本书主要从纯粹理论的角度来提出解决司各脱法则问题的其他策略,建立新的弗协调逻辑系统,并兼而论述有关应用。
逻辑研究抽象的推理结构,正如希尔伯特建议的那样:“数学家(或者逻辑学家)不仅应当要考虑那些贴近现实的理论,也应该象在几何学研究中那样,考虑所有逻辑上可能的理论。”[8]弗协调逻辑产生的一个理论动因就是受非欧几何的启发,构造一种新的非经典逻辑。与此类似,如果我们把已经产生的弗协调逻辑称之为经典弗协调逻辑的话,我们也可以构造非经典的弗协调逻辑,只要它是一种逻辑上可能的理论。
非欧几何的产生并不否定欧氏几何,同样非经典逻辑也不否定经典逻辑,只是它们处理的推理结构不同,适用的对象也不同。逻辑一般不断定推理结构的本体是什么,它断定的仅仅是:如果对象是这样的推理结构,那么就应该遵守与此推理结构相应的这样的推理规则;如果对象是那样的推理结构,那么就应该遵守与彼推理结构相应的那样的推理规则。因此,我们建立新的弗协调逻辑也并不以带有先入之见地去努力论证经典弗协调逻辑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为前提。
理论上存在,实际上也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协调理论,现有的经典弗协调逻辑为解决其中的部分不协调理论的推理问题提供了逻辑工具,但是不协调理论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也不可能有哪一种或者几种弗协调逻辑可以解决所有的不协调理论的推理问题。基于此,本书的工作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弗协调现象,提出不同的解决策略,建立新的弗协调逻辑,为不协调理论提供更多的适用的推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