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而言,等同是平等所包含的一个基本义项,这就是两个或多个个体之间的完全相等或相同。即便是逻辑上的重言式也包括 AB这样的形式,等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也是要求两个事物之间的完全一致。此种仅仅在理论上才有其可能性的平等,显然在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现实性的。但是,一切关于平等的理解和理论分析、推理和论证,都要以这个意义为一种基准,因此,它虽然很少被用到,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在平等概念需要从本义上来理解和解析时,这个基准的意义就显出了它的重要性。比如,当哈耶克强调“人生而平等”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而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时候,他援以比较的基准就是那种绝对意义上的等同。就这个意义的平等而论,人们必须承认,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都存在差别,无论这些差别本身之间的大小又是如何的悬殊。相反,“人生而平等”或“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的主张,并不是指这种完全等同的意义而说的。人们提出此类主张的社会历史的现实根据与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基于当时人们关于抽象而共同的人性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另一方面是抗议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平等的要求和主张所针对的乃是这些特定的差异,而不是一切差异。于是,人们可以看到,在关于平等主张的理论争执之中,这两种看起来正相反对的观点却因彼此对平等理解的歧义而实际上相互错失了鹄的。这种错失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发,即现代种种看似相互冲突的平等理论,由于没有甄别平等概念的不同意义,往往不仅未能标定平等的所指,而且也错会自己所谓平等的意义,或者相反,因为未能切中平等的所指,所以才错会平等的意义。
就等同意义的形而上学层面而言,它一方面为平等的意义提供了一种理论的基准,一切现实的,从而社会的、政治的平等,都是在完全等同这个基准之外的某种或者某些共同而普遍的东西,但是,这同样也为平等确定了一个基础和基本范围,即个人之间的差异分布在完全等同与绝对差异之间的区域。
这样一来,我们看到,平等就可以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理论切入点和历史起点。不是因为人生而平等,平等才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是因为人生来就有差异,平等的要求才需要正当性证明。于是,这个观点与路数既不同于卢梭的回归平等的诠证,亦有异于哈耶克的维持不平等的诠证。
然而,倘若分析仅仅到此为止,那么它仍然是不充分的。个人之间完全等同的付之阙如与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等同、相同与相似并不冲突,差异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才成为差异,而这些部分的等同、相同以及类似如此等等,却正是平等要求的自然基础。关于这一点,不必援引今天的基因知识,人们很早就通过日常的生活与经验确认了这一点。就此而论,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重要的一点在于,现代社会之中的平等的价值并不在于弥平人的自然差异,并且也不可能在于此种弥平,而是在于消除以自然差异为基础的某些社会差异或者社会差异的某些方面。
于是,另一个重要问题自然而然地就凸显出来,这就是人们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之间的关系。社会差异在多大程度、什么范围内直接源于自然差异。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然而,消除社会差异的自然差异的根源,却是现代平等理论之中的一个热点。这里的困难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确定自然差异的范围,即个人之间的哪些差异属于自然差异而非社会差异。这个看起来似乎简单的问题实际上相当复杂,如构成现代平等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的嫉妒,究竟属于自然差异还是属于社会差异!因为嫉妒心的强弱直接影响个人关于平等状况的判断,而在德沃金那里则成为社会平等的检验标准——如果不是唯一的也是主要的检验标准。第二,如何确定某些社会差异确实来源于自然差异!第三,即使社会差异的自然原因得以确定,在人的生涯受多重因素和环境影响的背景之下,如何从中确定自然差异的影响程度,也是一项实属不易的工作。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乃是如下一点,即人们无法通过平等的制度来直接弥平当下的自然差异,尽管某些平等制度可以通过某些社会措施来间接地减弱或消除将来某些可能的自然差异,如医疗保障体系能够通过预防或救治疾病而减弱或消除疾病可能造成的自然差异。但是,一旦这些自然差异已经形成,那么,就不是某些以平等为宗旨或者与平等相关的社会制度或体系所能够弥平的。医疗中的义器官能够恢复一定的人体功能,但它不应当算作自然差异的弥平,而只能算作某种补救。即使这样的医疗行为是由某种社会保障体系来维持的,并且是出于平等的目的,那么这个行为仍然不能够证明或者说明,平等的指向在于消除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异。相反,平等的宗旨,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只能限于消除某些可能与这些自然差异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社会差异,即某些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比如歧视。理解这一思想的要点在于,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下,平等是一项普遍的原则,而在人的自然性质方面,即使以现代医疗技术为条件,仅仅在某一项属性上面,要达到完全的等同,也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人类自然个体之间的完全而普遍的等同既非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至于某些特定个体之间存在的这种情况,可以举出孪生的例子。同卵孪生的个体之间的基因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其他自然性质并不完全一致。这是一个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实在的背景。但是,同样重要并且对平等概念尤其重要的是,孪生个体之间的社会经历和生涯却根本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即使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在等同的意义上被弥平,他们之间依然会演化出社会差异。至于这种社会差异是否扩大到成为平等所关切的对象的程度,则取决于特定个人的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
上面的阐述已经论证了如下的结论,人类自然个体之间的普遍差异乃是一项基本的事实,这是社会差异的自然基础和基本背景,但是,弥平个体之间某一方面的差异与弥平所有个体之间的所有差异一样,是不可能的,也并非平等主张的宗旨所在。即使弥平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异是可能的,社会差异依然会从这些等同的个体之中产生出来——倘若社会确实如其所是那样乃是一个四维的历史-实在的空间,而非理论上的抽象的点,情况就必定如此。这里还可以推论出进一步的结论,倘若弥平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而使之完全等同是可能的,并且个体之间的自然等同或差异的状况直接决定了个体的社会状况,即等同或差异与否,那么平等就成为一种毫无必要的价值和主张了。平等的价值和主张之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具有恒久的意义,就是基于上述差异的不可弥平性。在平等的语境之中,就其积极的层面来说,等同概念提供了平等的基准意义,而从其消极的层面来说,这样的基准同时就揭示了平等的局限性。既然弥平一切个人之间的社会差异与弥平一切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一样是不可能的,或者比后者更加不可能,那么等同就失去了其一般而普遍的意义,它的现实性取决于具体所能等同的特定内容。这一点对于理解平等概念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于是,这里就又回到前面提出的平等的新的理论切入点和历史起点,即平等主张及其正当性要求的出发点并不是人生而平等,不论是自然性质上的还是社会性质上的平等,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就人作为社会-历史性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此种差异也就被称为不平等,并且不平等实际上是一个蕴含价值评价的判断。揭明平等在理论上如此的切入点,在实践上的如此起点,不言而喻,正是揭明了平等主张的正当性证明的困难。平等的要求完全是出于人的理性的要求,因此它是一种针对人的社会状况的政治要求。在理论上,平等的主张与原则就不可避免的是构成性的,而在实践上,平等的观念、主张和制度是后起的。平等主张的困难性同样也体现在实践之中。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历史里,人们提出过无数表达平等意愿的主张、原则和计划,并且进行过大规模的实践,然而,时至今日,不平等虽然是社会生活之中令人最为不满并且受到最严厉批评的现象,看起来却依然是社会之中最普遍的现象。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导致此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平等的理解。为了分析此一种原因,也出于本文任务的需要,下面我们接着来分析表达平等主张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义项,这就是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