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于尊严的论证
很多平等主义者都把平等建立在人类尊严的基础上,比如说当代平等主义的重要代表罗尔斯、威廉姆斯和德沃金等人。[3]虽然他们各自的平等观念不尽一致,罗尔斯主张 “民主的平等”,威廉姆斯倾向于 “机会平等”,而德沃金则致力于 “资源平等”,但他们都把自己的平等观念建立在尊严上面,而且也都是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引申出尊严观念的。
康德把道德领域看作一个由实践理性支配的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人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主体,并且具有自主性。人的这种自主性不仅能够使自己按照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行事,而且还能够自愿地服从道德法则的约束,因为人们把这些法则看作自己同意的法则。按照康德的道德哲学,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尊严,而且人们也应该相互尊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提出了这样的道德律令:把每个人本身当作目的来对待,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
对于这种尊严,人们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人类拥有尊严?其他动物(甚至生物)没有尊严吗?说只有人类具有尊严,这是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不是人类自封为王?如果平等主义的哲学家主张人类具有尊严,那么他们必须出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
人们通常认为,只有人类具有尊严,而动物则没有。因此,在寻找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时,道德哲学家有两种基本的思路:第一,支持尊严的这种东西必须是人类具有而动物没有的,否则动物也应该具有尊严;第二,这种东西必须是共同的人性,是每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具有的特征,否则尊严就是某些人具有的而其他人没有的。对于这种所有人都具有而所有动物都没有的东西是什么,哲学家之间存在争议。传统的道德理论通常认为,这种共同的人性是人的理性(rationalty)。理性是一种计算、分析和推理的能力,据说是人类独有而动物没有的。当代的主流道德理论则主张,这种共同的人性是人的道德能力(moral capacity)。也就是说,使人类具有尊严的东西是他们的道德能力。但是,对于这种道德能力是指什么,当代的道德哲学家之间存在分歧。一些道德哲学家主张,这种道德能力是追求美德、实现最高道德价值的能力。[4]另外一些道德哲学家则认为,这种道德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获得善观念的能力,它表现为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另一方面是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它表现为按照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5]
假如人类拥有尊严,那么,尊严与平等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两者的关系。从抽象的方面看,因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都拥有尊严,所以人们之间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在这种意义上,尊严是平等的基础,正如理性(或道德能力)是尊严的基础。[6]从具体的方面(从自然天赋或社会地位)看,人们则是不平等的,因为有的人天资聪颖,有的人愚昧无知,有些人在社会上处于更高的地位,有些人则在地位的阶梯上位于底层。但是,如果我们从道德的观点看,那么人们就是平等的,因为他们作为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尊严,从而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
我们可以把平等主义者的观点归纳如下:第一,一般而言,尊严是属于人类的,而非属于个人的;第二,因为尊严涉及平等,而平等总要落实到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所以当我们说个人拥有尊严时,是指一个人作为人而拥有的尊严,而不是基于其他个人特征(如非凡的成就或极高的社会地位)拥有的,尽管基于这些个人特质他确实得到了尊重;第三,基于人作为人而拥有的尊严,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这也意味着一个人也可以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的话。
自康德以来,这种基于尊严的论证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主流,并且在当代的平等主义中更加流行。但是,这种论证存在着严重的困难。
第一,这种人类尊严的观念本质上是先验的和形而上学的,它无法为平等观念提供坚实的基础。因为平等总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总会追问人们是否对不平等负有个人责任,而这种比较和个人责任的追问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在这些涉及利益分配的场合,仅仅说人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这不过是一句空话。
第二,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既是微弱的,也是偶然的。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微弱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自尊还是作为尊重他人,即使从平等的尊严能够推论出平等的对待,那也无法推论出平等的分配,而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平等的分配。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也是偶然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自尊还是作为尊重他人,一方面,尊严并不意味着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收入,另一方面,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失去了尊严。
第三,不仅尊严与平等之间的联系是微弱的和偶然的,而且尊严与极端不平等也是相容的。等级制是一种极端的不平等,是政治的、法律的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是,正如一些政治哲学家注意到的那样,尊严与等级制是相容的。[7]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持有人类尊严的信念,同时也接受某种等级制的社会。对于平等主义的论证来说,这个问题是最严重的,因为它意味着平等主义者需要拿出其他的理由来支持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