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以苏联和东欧各国共产党的失败为殷鉴,清醒地认识到,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民主诉求、民主参与,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全国人民团结在党周围,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道路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前提。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领导在根本上确保了中国人民自身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制度上和现实中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准则得到充分而切实的贯彻和体现。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统一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法原则决定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形式是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在实现党的领导过程中人大发挥着特殊作用:党的主张需要经人大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决策需要经人大通过制定为国家法律,党的干部需要经人大选举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
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大职能的履行方面,需要完善立法程序,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避免以局部或部门利益取代人民意志;需要落实人大监督权,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在人大代表方面,应进一步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增加专职委员人数;扩大代表直接选举、竞争性选举的范围;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应当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形式。欧美国家将竞争性选举视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由于社会资源严重分配不均,竞争性选举大多受到资本控制,民众政治参与的范围和能力受到限制;竞争性选举助长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竞争性选举消耗高额成本,导致社会经济负担沉重。中国共产党吸取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选举民主的弊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探索多样化的民主形式。
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在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党外人士监督作用的同时,尤其应当积极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形式。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已经产生了运行良好的协商民主模式。在江西鹰潭、浙江温岭、河北青县、四川成都等地都涌现出了基层群众通过协商机制参与政府决策的成功典型,内容涉及政府预算、乡村治理、公共资源分配、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并且正逐步由乡镇层面向上推广、由地方向全国推广。与单纯的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更好地保证了民众真正参与决策过程,起到了加强沟通、完善决策、缓和矛盾的作用,同时也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探索超越选举民主的新政治模式提供了宝贵经验。
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应当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基层民主是指,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通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机制,使人民群众在基层事务中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然而由于基层民主实施经验有限,加之不同地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现今的基层民主还远未形成普遍的、成熟的制度设计,仍存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相互关系不明确、基层自治组织无法吸引群众参与、基层选举参与度不够等现象。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特别需要注意协调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了有效形式。如农村基层民主中的“两票制”,在农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中,先组织民意测评,让村民对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投“信任票”,票数过半者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产生中都有村民的参与,实现了基层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另外,基层民主在民主选举之外,还应当探索群众政治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如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将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
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应当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经济社会权利,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片面重视政治权利的人权观存在分歧。从历史来看,这种人权观的分歧与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近代以来长期遭受战乱、饥饿和贫困折磨,目前仍承受着解决近十四亿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重担的基本国情密不可分。在重视经济社会权利的人权观指导下,我国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实现人权的首要任务,特别重视减少贫困人口的工作,同时还努力建设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完善教育和就业体系,保证人民享有持续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与此同时,宪法中规定了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宪法同时强调,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将该方略写入宪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历史教训,党章突出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的法治化程度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难以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真正有机结合,部分党政机关习惯于运用政治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同时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现象突出,不仅影响了法治建设,更严重损害了党的领导,必须加以纠正。
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首先应当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领导,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要完善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做到“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遵照法律程序,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避免公共权力对民众合法权利的侵害和压制。
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应当积极通过立法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各级人大中的党组和党员代表的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杜绝以党的政策、文件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讲话代替法律的错误做法。党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以个别群体或部门的利益取代整体利益;通过允许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的平等参与和充分协商,发挥立法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作用,积极将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应当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过程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党应当保证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特别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时,不能将司法过程视为党纪处理的附庸,而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通过严格、理性、文明的执纪和司法方式给予其公正制裁。
(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首先需要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没有集中的民主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因此民主必须是有领导、有组织的。政治核心的集中统一是其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服从党中央的领导,不能有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只有党中央的权威性得到保证,才能巩固党内团结,提高决策效率和行动力量。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关系。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其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6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式展开,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在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与人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团结和联系新兴社会团体和组织形式,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覆盖。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基层党组织发挥着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作用。基层党组织建设未来发展的方向,要坚持覆盖面和领导力并重:一是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规范党对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关系和相互之间的分工协调,理顺党务、村务关系;二是坚持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发挥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地方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帮助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三是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基层党组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创造。发展党内民主,需要从完善党内制度体系入手:第一,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基层党支部直接选举和竞争性选举形式。第二,保证决策过程中的集体议事,使重要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后制定。强化党的全体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的投票表决制度,解决党委“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第三,加强党内监督,通过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等形式,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立场,更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完善决策和人事任免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对“一把手”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官员财产申报等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使党内事务对外公开透明,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如推进政府信息、党务信息、官员财产的公示,完善对腐败情况实名制举报的保护;发挥法律在反腐败中的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贪污腐败行为,对于触犯法律的领导干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通过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反腐经验,如完善政府工作人员待遇保障等方法,探索反腐新渠道。
(执笔:肖文)
[1] 《汉书·董仲舒传》。
[2] 《孟子·梁惠王上》。
[3] 《诗经·小雅·北山》。
[4] 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达8512.7万名,其中有女党员2026.9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3.8%;少数民族党员580.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6.8%;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3408.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0%;35岁及以下的党员2180.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6%。从党员职业看,工人党员725万名,农、牧、渔民党员2534.8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715.7万名,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党员、专业技术人员党员2019.6万名,学生党员290.5万名,离退休人员党员1553.8万名,其他职业人员党员673.3万名。
[5] 《中共中央转发总政治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军队政治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16日)。
[6] 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而且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将会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担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这样,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