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心理性定义
(一)强调文化是调整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的定义
这一组心理性定义中的第一类定义(共17条)主要强调文化是调整和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萨姆纳和凯勒(W.Summer and A.Keller)的定义指出:“人类为适应他们的生活环境所作出的调整行为的总和就是文化或文明。”福特(W.Ford)指出:“文化包括所有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这一类定义里面还包括伦德伯格、莫里斯、帕南基奥等人的定义。
这一类定义中大多数学者都曾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过萨姆纳的影响。作为美国社会学主导人物的萨姆纳一直强调“调整”这一概念,他的这一概念非常接近文化人类学家有关文化 的概念,只不过范围要狭窄一些,因为他认为“文化”既要包括“社会习俗”,又要包括“民德”。福特“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的定义源于萨姆纳和多拉德,带有一定的心理学倾向。
这一类定义专门提出“文化是人类为适应外界环境和其他人群所使用的一整套调整方法”是非常有益的,但有些定义只强调这一点又欠完整和准确。因为文化即制造了问题,同时又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是为什么文化的“功能性”定义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因为这类定义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文化在创造了需求的同时又提供了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法。这一组定义的另一缺陷是,这些学者只关注文化为什么存在和文化是怎样形成的问题,但却忽视了解释文化是什么的问题。
(二)强调学习的定义
这是一类强调文化中学习因素的定义(共16条),其中包括威斯勒的定义“文化现象被认为是包含所有人类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以及拉皮尔(R.LaPiere)的定义“一个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中一代代人学习得到的知识在风俗、传统和制度等方面的体现;它是一个群体在一个已发现自我的特殊的自然和生物环境下,所学到的有关如何共同生活的知识的总和”。这一类还包括本尼迪克特、扬、戴维斯、斯图尔特、威尔逊等人的定义。
这些学者都竭力强调学习因素在文化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他们的论点几乎都源于心理学中的“学习理论”。拉皮尔的定义之所以令人感兴趣是因为他代表了部分学者试图把最早的泰勒类的第一组定义和最新发展起来的心理学中强调学习概念的定义结合在一起而作出的努力。
由于大多数学者都强调文化中学习这一非遗传因素的重要性,也因此忽略了文化的其他特性。其实广义而言,泰勒早在1871年的定义中就指出文化是“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通过学习所获得的”,但是以他为首的传统定义并没有把学习因素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其实无论什么种族的人都具有同样的神经系统和生物特征,因此基本的学习过程是相似的。只是人类学家总是期望由心理学家去发现那些与学习有关的普遍规则,而他们自己只需根据文化现象来阐明“学习什么”“从哪里学习”和“什么时候学习”等问题。尽管文化行为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习得的行为都是文化行为;相反,学习只是文化的所有不同特性中的一个特性。
(三)强调习惯的定义
这类定义(共3条)仅包括托泽、扬和以《社会结构》一书驰名学术界的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G.Murdock)的定义,他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行为的传统习惯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构成了个人进入任何社会所应具备的已确定行为的重要部分。”
这类中的三条定义之所以被归属于心理学类,是因为“风俗”来自群体,而“习惯”则强调个人。
(四)纯心理性的定义
这类定义包括罗海姆(G.Roheim)的定义“对于文化我们应该理解为是所有升华作用、替代物,或反应形成物的总和”;卡茨和尚克(D.Katz and R.Schanck)的定义“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和人与他们所生活的物质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共同的客观关系。它常与文化概念相混淆,而文化是指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态度关系。……文化之对于社会就如同个性之对于生物体。文化概括了一个社会的独特的制度内容。文化是指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下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事情,……而这些所发生的事情是因人而异的”。
这两个定义不仅从心理学的角度强调文化概念,而且完全使用了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主流思想以外的词语来描述文化。它们分别从心理分析的角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定义文化。
另一点值得提到的是,罗海姆似乎是唯一一个试图使用心理分析术语来给文化下定义的心理学家,尽管弗洛伊德也曾偶尔使用“文化”一词,但他并没有取其人类学的含义。“新弗洛伊德派”(霍尼、卡迪纳、亚历山大和弗罗姆等人)在使用“文化”一词时也比较随便,并不在意其使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