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素质结构模型的科技创新型人才评价:以广东、江西两省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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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一 创新的概念

“创新”,在英语中为“innovation”,它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更新;第二层为创造新的东西;第三层则指改变。在1912年,哈佛大学教授熊彼特(Schumpeter,1883—1950)在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第一次把“创新”这个概念引入了经济领域[1]。他从经济的角度提出了创新,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实现生产要素的从未有过的组合,即“从技术上以及经济上考虑,生产意味着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东西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意味着某种这样的特定组合”,而创新的表现形式就是新的组合,这种组合不是小步骤地从旧组合中调整而来,而是在间断的、突变的或者说是革命性的变化中完成的。熊彼特从企业的角度提出了创新的五个方面:

一是产品创新,就是指要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产品);

二是工艺创新,就是采用一种新的方法(采用一种新方法);

三是市场创新,就是指市场的开辟(开辟一个新市场);

四是要素创新,控制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控制一种新的供应来源);

五是管理创新,即建立起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建立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

从以上创新的内容和形式来看,熊彼特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理论视角提出创新的理论。其最大的贡献是引导经济学家从知识生产、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的全新角度重新解释经济增长的动因,从而突破了仅从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积累角度解释经济增长的旧框架。

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Peter Drunker)也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把创新的概念引入管理领域,形成了管理创新。他认为,创新就是指赋予资源新的创造财富能力的一种行为。德鲁克认为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寻找到新的应用场所,并赋予其新的经济价值,这种创新必须以科学技术为基础方可发生;后者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或者管理手段以求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获取更大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

从以上关于创新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创新运用于经济领域时产生了商业和经济的价值,只有当一种新的技术、发明、想法(创意)或一种新的东西出现在消费市场或以新的方式被生产出来,才可谓创新。

随着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新的范围不断向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军事、思维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渗透并扩展,并由此衍生了与创新相关的诸多概念,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教育创新、文化创新、区域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思维创新。凡是有人类活动存在,就存在创新的活动。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创新给出的不同定义,现归纳如下:

①创新就是在众人或采纳方眼里的新思想、新实践或新事物。[2]

②创新是把感悟和技术转化为能够创造新的市场价值、驱动经济增长和提升生活标准的新的产品、新的过程与方法以及新的服务。[3]

③创新就是将发明转化为可代销售的商品,只有当新的东西出现在消费市场或以新主方式被生产出来,才可谓创新。[4]

④创新就是成功的创意。[5]

⑤创新是指一种创造和采用新知识的过程。[6]

⑥创新是将新的元素应用在生产、分销和消费产品与服务中。[7]

⑦创新是第一次将新的工艺和产品投入生产或使用。[8]

⑧创新是在已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思考活动或者实施行为而产生有价值性新成果的活动。[9]

⑨创新即是探究事物运动客观规律以获取知识,传播和运用知识以提取新的经济、社会收益和提高人类认识世界水平的过程。[10]

目前,关于“创新”概念的界定,国内学术界公认来源于熊比特的创新理论,其国际社会认同的特指英文是“Innovation”,侧重于“推陈出新”,并有别于“创造”(Creation)和“发明”(Invention)。而国际社会对于“创新”(这里仍理解为Innovation)的定义比较权威的有两个:

一是2000年联合国经合组织(OECD)《在学习型经济中的城市与区域发展》报告中提出的:创新的含义比发明创造更为深刻,它必须考虑在经济上的运用,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只有当发明创造引入经济领域,它才称为创新。

二是2004年美国国家竞争力委员会向政府提交的《创新美国》计划中提出的:创新是把感悟和技术转化为能够创造新的市值、驱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生活标准的新的产品、新的过程与方法和新的服务。可见,“创新”的含义较广,既包括人类社会和文化的革新与改造,也包括科学与技术的发现和发明。

从以上关于创新的概念和定义中,可以将创新的本质内容归纳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创新就是创造新的知识或是“相对于已有的事物,对原有的事物进行改造、重新组合、延伸,从而创造出不同于原来事物的新事物”。

第二个层面:创新可以在运用和传播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既包括经济收益,也包括社会收益。

第三个层面:创新可以提高人类对整个自然界和社会的认知水平,使人类的知识系统不断得到丰富和改善,并进一步用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从广义的角度看,创新其实就是创造出前所未有的东西,创新的内容和层次、形式非常广泛,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印迹,就会存在创新活动、创新内容的层次丰富多样。因此,创新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对特定的活动主体对于客体进行改组、改造、革新的活动和行为,它既可以是一个以技术为内涵的概念,也可以是一个非技术内涵的概念。从结果上表现为创新成果能够极大地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思想成果,产生强大的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并促进社会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

二 创新型人才的内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倡导培养创新型人才或创造型人才以来,有关“创新型人才特征及内涵”[11][12][13]及“创新性人才的培养”[14][15][16]的论文和论著不胜枚举。但对于什么是创新(创造)型人才,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创造型人才是指富于独创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够提出、解决问题,开创事业新局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这种人才一般是基础理论坚实、科学知识丰富、治学方法严谨、勇于探索未知领域;同时,具有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他们是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是最新科学成果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是未来科学家的培育者[17]。而创新型人才是指具有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人,它是相对不思创造、缺乏创造能力的比较保守的人而言的,这个概念与理论型、应用型、技艺型等人才类型的划分不是并列的。实际上,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人才,皆须具有创造性[18]

从以上创新型人才的定义描述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从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角度阐释创新人才或创造型人才培养的。他们认为只要专门培养人的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便可大功告成。虽然也有个别专家的定义、解释涉及基础理论知识、个性品质和情感等因素,但并没有形成主流。[19]

在国外的有关文献中,并未发现与“创造型人才”或“创新型人才”对等的概念,所涉概念较多的是“创造力”(creativity)或叫“创造性人才”(creative talents),如刘宝存认为,一些相关的概念如“creative mind”“creative man”“critical thinking”等,大都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创造性思维、创造性人格及个性的特点。国外对创新人才的理解比我国要宽泛一些,他们大都是在强调人的个性全面发展的同时突出人才的创造性、独立性、主动性、个人的创造精神、创新意识以及培养智慧和独立思想的高水平人才[20]。这从国外有关大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阐释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来,如英国的牛津、剑桥两所大学深受纽曼大学理念的影响,把探测、挖掘和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激励个人的创造性精神作为大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出一代代高水平的人才。

国内外对创新人才的理解有一些共同点,即都强调创新人才必须具有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素质,但是又有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国内明确提出了“创新性人才(创新人才)”“创造型人才”的概念,而国外有创造力、创造性思维、创造型人格等概念。

其二,国内对创新人才的理解大多局限于“创新”上,对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个性品质、影响创新性人才的非智力因素等特征要素等方面关注不够。国外则非常重视强调培养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素质特征,强调创造性人才个性的自由发展。同时,国外学者很注重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对“创造性个体”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的探讨。如国外创造力理论中用个案研究法和进化系统观的视角研究那些天才式的创造大师。比如加德纳(Gardner)研究了弗洛伊德、爱因斯坦、毕加索、斯特拉文斯基、艾略特、格雷厄姆和甘地7人的创造力及其智能因素,既关注了这些天才在实际创造性工作中的细节、创造大师认知过程的特殊性,又关注这些天才式人物产生的历史情境、家庭背景,还关注了创造大师的个性、动机、社会交往以及情感等方面的特点,揭示出个人才华、领域和评估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揭示出创造力的本质[21]

其三,国内对创新人才的理解表现出很强的实用性,但缺乏支持其概念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是从“实用”或者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的角度提出“创新性人才”应该具备的特征。而国外对创新人才的理解,多是把当代社会对创新的需要融入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之中的产物。

因此在对创新型人才内涵的理解上,应该坚持以下四点基本认识:

1.创新型人才是与常规人才相对应的一种人才类型。根据人才的类型可以把人才划分为创新人才和常规人才两种。所谓创新人才,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能够取得创新成果,对认识和改造自然、认识和改造社会,对人类的进步做出了一定贡献的人才,即创新人才是以其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积极性贡献作为其判断依据。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校长普西所指出的:“能否进行创新并取得成果,是一流人才与三流人才之间的分水岭。”[22]

2.创新型人才具有优良的素质结构,这些素质结构不同于一般人才的素质结构,其中应当或者主要包括:专业技能、知识储备、人格个性、思维类型、动机、情感和价值观等多个组成要素,这些维度或维度群同时还包括多个构成要素,这些重要的素质结构及要素是区别一般性人才的基础和内在标准。

3.创新型人才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除了受到自身内在素质的影响外,同时还必然受到个体以外文化和社会事件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应当用系统论的视角来综合分析创新型人才成长的生活环境、社会影响事件、文化氛围、学科及专业背景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4.创新型人才是一个历史概念,具有社会性和时代性,因此也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创新型人才的理解会有所不同,人才的评价标准以及构成的内在要素会有一些差异。从这个角度而言,创新型人才的评价及其构成要素并不是绝对的,具有时代性及历史阶段性特征。

三 科技人才、科技创新性人才的概念

科技人才是我国人才学研究中特有的基本概念之一。杜谦、宋卫国认为,科技人才是科学技术与人才的结合,从一般意义上说,科技人才是指具有良好品德和科技才能的人,具有某种特殊的科技专长的人,是掌握知识或生产工艺技能的人。[23]

方新认为,科技人才是指从事或有潜力从事科技活动,有知识、有能力、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在科技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科技人才队伍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队伍、科技管理队伍和科技支撑队伍。[24]

易经章、胡振华认为,科技人才是指经过高等院校培养或经过专门训练的具有相当科研能力,具有某种专门知识和才学,具有某种能力和特长并能够以自己的科研成果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必须具有以下几种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科技研究能力、发明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社会活动能力。[25]

从这些有关科技人才的定义可知,科技人才的内涵基本符合人才的基本特征,只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才概念来说,需要明确科技人才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突出社会贡献。

关于本书提出的“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概念,国内诸多学者鲜有人对其进行定义,大多数研究者都是将之等同于“创新型人才”或者“创新型科技人才”等概念,如原锟霞在《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与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关系研究》中对“科技创新型人才”进行定义时,采用的即是“创新型人才”的主要概念及其特征。本书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较为赞同《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研究》[26]和吴江在《尽快形成我国创新型科技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一文中给出的对“科技人才”与“科技创新人才”的比较和理解,以下分述之。

第一,科技人才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因为科技人才的创造性具有时间、空间的差异特征。从时间上来看,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体现出历史继承性,后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创造出更丰富的成果。从空间或地域来看,科技人才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与民族文化或地域文化的影响密切相关,还与微观组织的体制、管理机制及文化氛围、组织创新气氛等影响要素存在诸多联系。由于科技人才个体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不尽一致,使得“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素质、创新能力及创新成果表现出一定差异性。

第二,科技创新人才是一个动态性概念,因为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能力可以由隐性状态向显性状态转化。在组织创新过程中,管理者建立了有利于创新的体制和环境,形成了科技人才成长的机制和氛围,就可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的潜能,实现组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目标。

第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通常是具有创造力并做出巨大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是基于创新人才取得的创新成果而言的,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是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三是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四是承担国家“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持人。五是在高科技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科技创业者。六是在国际公认的权威期刊上发表有价值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7]等。

同时,除了以上提到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属于科技创新型人才之外,在某个学科、领域内做出重大科研成果和创新贡献的科技人才都应当纳入科技创新型人才的考察对象和范围。

因此,从以上对于科技创新型人才的理解,可以界定研究对象的几个标准:

第一,科技创新型人才界定的总体原则是根据科技成果的业绩及其影响力判断。因此,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是其主要的评判依据。

第二,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主持“863”“973”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的主持人等,但同时并不仅局限于“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层次杰出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型人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科研成果被同行认可的程度,但也并不完全如此[28]。因为在创新的三个要素特征中,新颖性、独特性、有价值性是主要的三个标准,其是否新颖独特、有价值一般是由该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评审组同行所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一致意见做出评价。

第四,结合以上三点,考察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显性考量指标是:科技人员是否在专业领域内发表了SCI、EI、ISTP三大检索系统的论文。SCI影响因子、转引次数以及受到同行肯定评价的影响力、在专业领域内是否具有应用的价值等要素也是其成果是否有创新性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五,必须认识到科技创新型人才本身的动态发展性及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对滞后性,这是因为某个科技人员在某一个历史时期虽然取得了科研创新成果,但是检验成果的创新性需要一定的时间。

基于以上认识,本书研究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质量的高层次性。即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在SCI、EI、ISTP三大检索系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成果者,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其影响因子、他引(转引)次数、国际国内同行的评价(评语)。

2.主持或以核心成员参与的高层次类别的科技项目。主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两个级别。比如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973项目”“863项目”、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科研成果的转化对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3.以第一作者或核心成员获得过至少国内外发明及专利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构颁发的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者。其中包括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5.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和奖励者。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青年千人计划”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工程获得者、“地方学者”称号(如珠江学者、井冈学者等)、“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学科带头人或主要负责人。

6.虽然有一些科技人才并未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但在其学科领域内取得了一定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得到同行较好评价的青年科技创新型人才。

有必要指出,本书认为单纯以显性指标进行考察必然会将一部分真正的科技创新人才排除在“科技创新型人才”范围之外,有失全面和科学。因此,研究对象遴选还不能仅仅定位于已经做出创新成果的人才,还应看到科技创新型人才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获学术研究成果的相对性以及人才本身潜在的发展能力。

因此,从以上具体研究对象可以看出,本书根据现有研究条件以及现实取样的可能性,遴选科技创新人才的原则主要以科研成果显性指标来考查,还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受到同行评价的认可程度、影响力以及成果的历史阶段性及潜在的创新性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