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的模式
所谓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模式,指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模型。就是说,这些经济管理体制在模式上是有区别的,但是都是社会主义性质,而模式的区别也是某种重要的实质性的区别。例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是否允许市场调节发挥一定的作用,在这些方面做法不同,当然会带来一些实质性的区别。这样,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就有了不同的模型。
我们是承认社会主义有不同模式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是也有人不承认社会主义有不同的模式。国外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每个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和社会主义建设,都是由社会主义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对于一种现象,只能存在一个客观真理,社会主义制度,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建立的,都要具备某些基本特征,否则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持这种意见的人借口社会主义制度都要具备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等特征,因而否认存在不同的社会主义模式。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缺乏充分根据的,而且也不符合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际情况。
第一,社会主义所以是社会主义,确是有共同的特征的,如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公有制占统治地位,实行按劳分配等等。不具备这些特征,就不是科学社会主义。
第二,但是社会主义各国除这些共同的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上述说法也承认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式方法有特殊性,而有些特殊性是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如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允许一定的市场调节,再如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商品经济,有的则限制商品经济。这就是不同模式存在的依据。
第三,所谓实质性的意义,也就是带有本质性的特征。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等当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性特征,但不能说除此以外社会主义就没有本质性特征了。什么叫本质呢?本质就是“现象中同一的东西”,“巩固的(保存着的)东西”。(《列宁全集》第38卷,第158-159页)列宁还说过“初级本质”、 “二级本质”的问题。(同上书,第278页)。这就是说本质也是有层次的,如自然科学先发现物质由分子构成,这是认识了本质。以后又发现分子由原子构成,这就进一步认识了本质。以后原子核又进一步分解为各种粒子。现在我们只能说发现了更深一层的本质,不能说以前发现的分子、原子、电子等都不是本质了。
至于说对于一种现象只能存在一个客观真理,这也不能成为否认存在各种社会主义模式的理由。问题在于,真理的内容是具体的,丰富的,而且认识真理是一个过程。过去我们曾认为只有苏联的模式是唯一的模式,其他的模式都不成其为模式,甚至不允许其存在。事实说明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纠正了这种错误认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而建设社会主义总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各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出现不同的模式是必然的。
那么,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有几种模式呢?根据对于模式的理解不同和研究的目的不同,说法也不一样。如格鲁奇在《比较经济体制》中,把共产主义经济分为四种模式, 即:1.动员的共产主义经济。2.正统的或斯大林式的命令经济。3.改革了的命令经济。4.分散的面向市场的共产主义经济。布鲁斯则认为,应该按照运行机制来划分经济模式,而运行机制又决定于不同层次的经济活动的决策方式。他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决策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经济活动的决策,这个层次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第二层次是企业经常性经济活动的决策,包括企业生产的规模和构成,投入的规模和构成,供给的来源和销售方向,劳动报酬的具体形式。第三层次是家庭或个人经济活动的决策,包括个人消费决策,职业的选择等等。根据上述三个层次经济活动决策的不同,布鲁斯把社会主义经济分为这样几种模式:第一种,集权模式,即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都由国家集中决策。第二种,分权模式, 即第一层次由国家决策,第二层次由企业决策,第三层次由个人决策。第三种,市场社会主义,即三层决策都是非集中化的,都由市场自发调节。布鲁斯赞成第二种模式,认为匈牙利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
布鲁斯认为经济模式和社会经济制度是有区别的,经济制度反映生产关系,而经济模式则是一种运行机制。这种看法也需要商榷。应该说经济模式也是反映生产关系的,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上面曾说经济管理体制是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以及管理国民经济的基本制度,根据这个定义,只把它归结为运行机制也不全面。
在划分经济模式时,考虑运行机制,考虑两种调节手段(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作用范围和方式是很必要的,但是还嫌不够,还要包括所有制结构,国民经济组织形式,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条条和块块的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等等。这些方面的情况当然会反映在两种调节手段的作用上,但是,诸如经济形式的构成,经营方式的选择,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乃至经济组织形式的确定(如建立哪些经济组织,城市起什么作用)等等,同调节手段相比较,对于经济模式的作用,是同样重要甚至更为根本的。如果仅仅依据运行机制,依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来划分模式,可能会导致片面性,因而是不全面的。
我国一些经济学家赞同布鲁斯划分经济模式的意见,并且主张把他的第二种模式作为改革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根据上面的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究竟可以分为哪些模式,似乎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还不能说我们必须在布鲁斯的三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作为目标。而且,从我国情况看,和实行上述第二种模式的匈牙利是有很大不同的。例如我国的国土面积大得多,人口多得多。在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条条和块块的关系,就比匈牙利复杂得多。上述第二种模式并没有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现成办法,还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包括探索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办法。邓小平同志说: “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别国的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我们要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管理体制模式。
应该指出,为了掌握社会主义经济运动和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规律性,研究经济模式也是十分必要的。一种经济模式并不直接就是某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而是舍弃具体的细节特征而得出的理论概括。研究经济模式是为了把握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性。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经济模式则涉及另一个层次的本质,这里仍旧是研究本质,掌握规律。不能把理论模式和具体实践完全等同起来,例如,我们要在计划经济中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但在各类商品中如何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则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和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