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分工与组织
工业化是从自觉应用分工理论开始的,或者说是从“自觉分工”开始的。这与“自然分工”逻辑不一样,自然分工是在“自然组织”的状态下发生的。可以说,工业化从伊始,就违背了自然道法。
自然分工在一万年前就开始了,是在自然形成的人群、村落或部落中发生的。这些自然人群经过世代的生活与交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有了共同的语言、交往规则、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以及审美情趣等。
在劳动生产率低下的情况下,自然人群彼此都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随着生产经验的积累和生产熟练程度的提高,他们开始有了一点点闲暇时间,有了一点点物质财富的积累。于是,在关系密切的邻里之间,就会彼此提出要求,索取一件对方制作的物品。
这个时候,自然人群在社会交往的基础上,有了物品的交往关系,或者说,在自然的社会交往关系中,掺杂着物品的索取与赠予。可以肯定,物品的交往关系一定发生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自然的社会交往关系,必须经过很多年,彼此才能形成共同的文化以及审美情趣,看得上、欣赏或羡慕对方的东西,彼此才能逐渐形成物品的交换关系。
毫无疑问,在最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物品的授受一定是发生在好朋友之间,而不是陌生人之间。久而久之,跨越好朋友圈的商品交换才会发生,劳动分工才会发生,随之商品交换原则也就自然形成,即诚实守信、等价交换。
即便如此,最初的商品交换也是以熟人为基础,例如在自然人群、自然村落之中,继而在自然部落之中进行物品交换。没有熟人的介绍,没有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的诚信是很难建立的。
在自然分工的背后存在着自然动因,这就是每个人希望发挥自己的天赋与长处,在可预期的交换关系体系中使个人的价值最大化。
基于商品交换的劳动分工必须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人群,在彼此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及共同的文化;二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好友之间形成物品授受的社会交往关系;三是在预期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形成了原始的劳动分工,以及专业化的为他人的需求进行生产或按需求生产的意识。
现在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分工与组织”或“组织与分工”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没有分工就没有组织,没有组织也就无所谓分工。
按《三十六计》的说法,“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意思是,阴和阳是一个事物,而不是两种事物,可谓“两位一体”或“一体两面”。阴或阳不能构成单独的一个事物。没有阴哪来阳,没有阳哪来阴;阳因阴而存在,阴因阳而存在;阴亡则阳灭,阳失则阴消;孤阴不生,孤阳不长。
借用老子的阴阳思维,我们很容易理解分工与组织是一件事情,组织在分工之内,不在分工之对。不能在分工之后再去着手解决组织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分工与组织的内在统一性,同时去处理分工与组织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组织的本意是分工之后的一体化。分工之后如果不能协调成一个整体,那么分工就没有意义,预期的分工效率就发挥不出来。
回到企业的层面上说,企业必须围绕着价值创造的流程及其能力进行分工与组织。而且,这种分工与组织的长期稳定性与始终一惯性,是由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内在要求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是分工一体化的关系体系。
在工业化早期,人作为资源要素,被编织在分工一体化的关系体系之中。这个一体化关系体系的特征是工序之间与物件之间的关系,是“技术—经济”层面上的分工一体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排斥在外。
到了今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再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取代,不能通过以机器代替人力以及监督劳动的手段,去压制本应该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反,这种压制不仅会丧失民心,而且还会丧失企业的竞争力。在以知识劳动者为主体的企业更是这样。这是天道,是分工与组织的自然道法。
企业必须回答这个层面上的问题:每个人为什么愿意参与分工一体化的关系体系?毫无疑问,这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社会交往不是目的,目的是求生存、求发展。人们希望在企业这种特殊的形态下,在创富谋利的形态下,结成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体系。这种人性上的自然要求早就存在,只是被压制太久了。
在企业形态下,这种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关系的本质内涵,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说到底就是分工关系和分利关系。不能有效地实现分工和分利,就不能有效地使各个不同利益的主体处于组织状态,形成一体化的关系体系。
反过来说,必须在一体化的状态下,讲清楚彼此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在劳动分工的层面上形成共同的目标追求和普遍的协同意愿。每个利益主体自然会想,这个目标是共同的吗?这个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和过程后与我有什么关系?
调动人的工作热情本应是分工与组织的命题,应该在构建分工及一体化关系体系时解决,即依靠“分工与组织”的原则,从根本上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热情。
管理只是落实这个分工与组织原则的手段。当人与人之间在分工与分利中发生偏差、冲突和纠纷时,由管理人员出面运行协调,依据企业的分工与组织原则,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案。
企业中每个人都处在价值创造过程的不同位置上,彼此的利益都是对立的。要想把各个利益主体统一起来,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关键是要明确企业的分工与组织原则,明确每个人之间的分工与分利关系。有了这个协调的基准,有了这个管理合法性的基础,经理人员才有可能对具体的人和事做出协调。
经理人员不可以在企业的原则之上行事,企业也不能有了原则就万事大吉。企业是一个矛盾体,充满着分工与分利上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必须要有人秉承这些原则去协调,这些人就是经理人员,就是不可或缺的管理职能的担当者,简称管理者。
正是因为管理职能及担当者的存在,企业才成为一个有是非的组织机构。企业的员工才会相信,这些原则是会被认真践行的,而不是贴在墙上装潢门面的。
按照自然道法,分工与组织两者相辅相成。企业创建之初,在0~1的孕育期,就要完成基于价值创造过程的分工一体化关系体系,完成与此相联系的顶层制度设计。
按照赫拉利《人类简史》的说法,公司只是一个故事;按照德鲁克的说法,这个故事必须符合逻辑,形成公司的事业理论。当然,这个理论必须符合天道,符合自然道法。否则,这个故事不会变成美丽的神话,相反,会变成一场噩梦。
管理只是把故事变成现实的一项职能,或者按故事的构想,包括遵循制度化的顶层设计、企业的原则及性质,所做的一系列事情。
管理作为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看不见的手不同,它是依靠合法性的权力发挥作用的。与企业的其他各项职能不同,管理职能是依靠权力体系(即管理体系)发挥作用,支撑着企业分工一体化的关系体系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