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士”字的初形与初义
“士”的最基本的含义,大约就是成年男子。故士、女每可并称,从士之字又可从女,如婿又作壻,从士。《易·归妹》:“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诗·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孔颖达疏:“士者,男子之大号。”《管子·小问》:“苗,始其少也,眴眴乎何其孺子也;至其壮也,庄庄乎何其士也。”是少为孺子而及壮则为士,壮字亦从士。《易·大过》:“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孔颖达疏:“今年老之妇而得强壮士夫,亦可丑辱也。”《师簋》:“殴孚士女羊牛。”此器为周厉王时为伐淮夷之胜利而作,士、女并称,则此“士”必是指男子而言。
对于“士”字之构字初义,学者聚讼纷纭。或谓士字从十从一,推十合一为士,如许慎;或谓士字为牡字之所从,牡为雄畜而士为男子,如王国维;或谓士象阳物,用以指代男子,如郭沫若;或谓士字象插苗田中之形,士通事,男子以耕作为事,如杨树达;或谓士字为人端拱而坐之象,士为官长,如徐仲舒注1;吴其昌考诸字形,以为士、工、王、壬数字形近,均为斧钺之形,又征诸文献,指出斧钺既为战士之武器,又为王权之象征,故可以用以表示士、王。
注1徐仲舒在1934年发表之《士王皇三字之探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四分)一文中,提出士、王同字,均为人端拱而坐之象;二字如加羽冠之形,则为“皇”字。故王为帝王而士为官长。严一萍在《王皇士集释》(《中国文字》第七册,1962年,台北)一文中也赞成徐说,此说之最有力的证据,是徐氏举出《簋》圈足上花纹及《祖甲方鼎》铭文中,均有二虎夹一王字之形;而严一萍又举出《汉武氏石阙铭图》中有一两虎夹一端拱而坐之人形图像,正可印证徐说。故严一萍认为:“王皇士三字之象人正面端拱而坐之形,至此已成定论矣。”又董作宾以云南拿喜族的麽些文旁证徐说:“现在把麽些文拿来作证,确有正面端坐的字,像‘坐’字,‘王’字,‘帝王’字,‘客’字皆是,同样心理把他写出,自然相同。”见其《从麽些文字看甲骨文》,《平庐文存》卷四,《董作宾先生全集》(乙集)第四册,台北:艺文印书馆,第680页。
郭沫若、徐仲舒、吴其昌三家释士判然不同,但在认为士、王形近或同形一点上,他们是相同的;金文中“皇”字初从士、后从王,就可证明这一点(汪荣宝最初提出皇字上部之“白”原为羽冠之形,郭、徐、吴皆以为是)。此外这里还可以提出一个证据,这就是“吉”字从士,甲骨文中吉字作,而此字上部之,正是屡见卜辞的“王”字;金文中吉字则一律从士。由此亦可佐证士、王初本一字。如此说不误,那么“推十合一”说以及王国维、杨树达以⊥字为士字之说,就不能成立了。
那么,如果士、王形近或同形的话,它们究竟是牡器之象、人端拱而坐之象还是斧钺之象呢?从吴其昌所提供的有关古文字材料来看,士、王同为斧形之说,最有说服力。金文中士、王二字底部一横加厚、两端有锋以像刃部,均与有柄斧钺之头部相似。甲骨文为线刻,而金文,特别是早期金文多作肥笔以象形,更有助于因形见义。如许进雄说,甲骨文“笔画受刀势操作的影响,圆形的笔画被刻成四角或多角状,就减少了许多图画的趣味性”,而金文“有些字形看起来比其前的甲骨文更近图画的性质”。董作宾说甲骨文“已把图画变作符号”了,而商代金文“上面的人形、物形、鸟兽虫鱼之形,样样逼真,俨然都是写生画”。又如裘锡圭所言,金文是“正规字体”,而甲骨文为“俗体字”。后来的一些研究结果,也支持了吴其昌的说法。日人加藤常贤称士、王为斧形说“乃精细之比较研究之结果下而得之结论,最为是也”;又白川静亦以为士与王同为斧形,并驳“端拱坐象”之说:“然金文字形不见人之端坐之象,与王皇字相同,下部为钺戚之象也。”注2林沄认为在甲骨文中王字亦为斧形;范毓周亦本此说,进而提出卜辞中之字即王字之或体,与横置之钺形相似。注3
注2分见加藤常贤:《汉字之起源》与白川静:《说文新义》,转引自周法高编:《金文诂林补》第一册,“士”(编号0050)、“王”(编号0034)条。白川静以端坐人形不见金文驳徐仲舒说,是。至于徐氏以及严一萍所论《簋》《祖甲方鼎》及《汉武氏石阙铭》二虎夹一人形或王字之问题,其实也不难解释。彝铭中既有二兽夹一王字形,又有二兽夹一“中”字之形,可分别隶定为、,皆为“兽”或“狩”字之或体。此“中”为捕杀器之形,那么根据古文字义近形符通用例,此“王”字也应为兵器之形而非人形。但是“王”字既然以斧钺指代君主,它在图案中有时又化为人形(田猎——“狩”——由王主持),这并不妨碍其本义为斧钺。至于麽些文中“王”“帝王”作人端坐形问题,董作宾已先承认,“麽些文是唐宋以来产生的……麽些文字中的象形字和甲骨文中象形字,绝没有亲属的关系的”。
注3参见范毓周:《释》,《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正如主张王为斧形的学人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古代,斧钺是王权的象征。如《史记·殷本纪》:“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赐(周文王)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尚书·牧誓》记周武王“左杖黄钺”以伐殷。古制天子设有“斧扆”,即画有斧钺图案的屏风。《礼记·明堂位》:“天子负斧依,南向而立。”这表明王权来自军事权力,王来自军事首领。
士、王问题是相关的,如“王”字为斧形,则“士”字也应为斧形。皇字从王又可从士,以及甲骨文中吉字所从之士与王同形注4,皆是其证。斧可用为兵器。《诗·豳风·破斧》:“既破我斧,又缺我斨。周公东征,四国是皇。”郭沫若释曰:“他一去便打了三年,弄得斧破斨缺。”斧又可用为农具。《诗·豳风·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是斧又为斩伐草木之具。石斧(广义的)是初民猎、农、工、战之最基本工具,而氏族社会中成年男子亦同时承担着猎、农、工、战之事,故以斧指代成年男子,义无不通。吴其昌以为士字由战士之义引申为男子,实则初民之成年男子皆战士,无须“引申”。在早期墓葬之中,斧钺已被证明为是男性与首领的标志之物(女性的标志和象征则是纺轮)。而且,斧钺形象属于最古老的图形文字之列,并且有象征氏族首领之意。这当然进一步加强了释士、王二字为斧形的观点。
注4甲骨文中“吉”字除了作之外,又有、等形,明为锐器之象,或释句兵不纳柲之形;↑或释矢锋——皆像兵器。根据古文字义近形符通用例,吉字所从之“士”亦当为兵器,实即斧形。或疑斧形有何“吉”可言。按卜辞中又屡见“利”。利字从刀从禾,以割禾之刀利,引申为人事之“利”;准以此例,吉字乃是以击物之斧利,引申为人事之“吉”也。工具之利钝,关乎人事之凶吉、社会之衰盛,由吉、利造字之义,先民似已深会此理矣。《诗·大雅·卷阿》:“王多吉人”,“王多吉士”,是“吉”恰可为“士”之赞美之词。又《白吉父鼎》:“佳十又二月初士(吉),白士(吉)父乍毅尊鼎,”假士为吉。此皆士为斧形、甲骨文中亦士之初字之证。
古之男性自幼便与斧相关。《诗·小雅·斯干》说生男则使“弄之璋”,生女则使“弄之瓦”,毛传:“半圭为璋”,“瓦,纺砖也”。按圭源于石斧而璋源于石刀,从出土文物可知早期之石斧、石刀形制颇近,故曰“半圭为璋”。弄璋、弄瓦,欲使儿童自幼熟悉工具,学习劳作也。又古少年须及年入学学习,这学校也是族众乡民集会、议事和娱乐的场所。《大戴礼记·夏小正》:“(二月)丁亥,万用入学。……万也者,干戚舞也;入学也者,大学也。”“万”即万舞,亦即干戚之舞,《礼记·文王世子》:“大乐正学(教)舞干戚。”教官乐正通过万舞教少男以干戚,由此礼俗追溯上古,不难推知,使用戚斧曾是成年男子的基本技能。
古代男子二十成人之时,须举行一种成丁礼——“士冠礼”,由此成为氏族正式成员。这个礼节来源颇古,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时代。士冠礼上要为这位成年男子取字,称“伯(或仲、叔、季)某父”或“伯某甫”,如伯阳父、仲山甫之类。王国维谓,父、甫皆成年男子之美称,父为甫之本字;而《仪礼·士冠礼》郑玄注:“甫或为父,今文为斧。”父乃斧之本字,甲骨文作为手持石斧之象,时或简写作,如父庚又作庚,由此正见原始石斧之形。《师簋》:“王若曰,师。”乃父之或体,从戉从又,为以手执钺之形。注5《说文解字》释父“从又举杖”,不确。至于甫字,《说文解字》:“甫,男子之美称也。从用、父。”甲骨文中何为甫字诸说有异,但金文中甫字皆从父从用,有用斧之意。《释名·释用器》:“斧,甫也。甫,始也。凡将制器,始用斧伐木,已乃制之也。”故父、甫音同义近。父意为斧,甫义用斧,而“士”字恰为有柄斧钺头部之象,三者又同为成年男子之称,是士与父、甫、斧相关。质言之,男子成年加冠为士之后,即可称“父”——“斧”,为其已成部族正式成员,已有能力及义务执斧劳作、征战也。源于石斧的圭、璋又为“裳下之饰”,这亦来自上古成年男子随身佩带石斧的古老习俗。后来这演变为佩玉之习。《礼记·玉藻》:“古之君子必佩玉。……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郑玄注:“君子,士已上。”是士必佩玉,玉源于斧,所谓“于玉比德”,本以能执斧劳作、征战,为成年男子之美德也。
注5父斧关系,可参看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146—147页对《师簋》的考释,以及杨宽:《冠礼新探》,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
指称氏族正式男性成员的“士”,居然与高高在上的“王”同字或形近,这一点或许会引起疑问。但其实这并不奇怪。以指称成年男性之词用作直接称呼之时,往往有尊人或自尊之意。“士”既然是“男子之大号”,亦即男性与战士之尊称,那么以之为氏族首领之称,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这一称呼,意味着他具有高于一般氏族成员的资质,进而就意味着他拥有统辖其他氏族成员的资格了。
古天子、诸侯均可称“后”,王国维谓卜辞中“后”“毓”同字,而“毓”字象女人产子,即“育”之或体。郭沫若发挥其义曰:“后乃母权时代女性酋长之称谓。母权时代,族中最高之主宰为母,而母氏最高之属德为毓,故以毓为王母之称”,“其在母权时代用毓以尊其王母者,转入父权则当以大王之雄以尊其王公”。我们不取郭沫若王字为牡器之象说,而倾向接受王为斧形的意见;但郭氏以为后、王分别来自女性与男性之称,却颇有说服力。就后、王字形来看,女性之属德为生育,男性之属德则为执斧而劳作、征战了;用作尊称,则分别用以指称氏族的女性与男性首领。父系氏族时期男性之成为首领,已不是因为生育,而是由于他的生产与战斗能力了。
古之官称,时或以所掌之人命名。如掌工匠之官称“工”,掌射手之官称“射”,掌诸子之官称“诸子”,掌公族之官称“公族”之类。准以此例,掌士(战士)之官亦称“士”。氏族之中兵民不分,成年男子皆是战士,氏族首领同时也是军事统帅;而古称“士”之官,如“士”“司士”“大士”之类,皆与“刑”有关。古兵刑不分,刑法生于军法,广义说杀伐之事皆属于“刑”。士、王二字皆斧形,而斧钺既象征杀伐征讨的权力,又象征治军行刑的权力。虽然后世兵、刑渐别,但士为主刑之“理官”一点,仍然反映了称士的那些官职最初的军事首领性质。注6“王”是战士的首领,诸士之长,因此士、王初本一字或形近,也在于“士”是战士的尊称。
注6《尚书·尧典》记皋陶为“士”,伪孔传:“士,理官也。”此官又称“大士”。《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士荣为大士。”《周礼·秋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朝士等官掌刑罚。所谓“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韦昭注:“斧钺,军戮。”又《汉书·刑法志》同语颜师古注“陈之原野”句:“谓征讨所杀也。”学人据以揭示,杀伐之事皆属于刑。同时又见斧钺兼为杀伐征讨与治军行刑的用具与象征。故《尉缭子·将理》称:“凡将,理官也。”又《淮南子·兵略》记君主授命将军:“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周礼·秋官》记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之于军旅。”故《尚书》诸《誓》皆有申饬军法之辞。《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而斧钺正是“军戮”之刑具。又《周礼·夏官》有“司士”掌“士治”,“凡其戒令”,“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此官隶于掌军之大司马,其选举黜陟之责,即当与军事有关,包括“赏于祖”“戮于社”之类。又《牧簋》有“司士”司掌“辟百僚”,“乃申政事,毋敢不尹其不中不井(刑)”。其职责或与刑辟法制有关,合于《周礼》之司士。又《多友鼎》有“元士”多友奉命讨伐猃狁,《簋》中之“士”与仆、射并列而隶于冢司马,亦见称士之官有军事来源,与士为斧形相合。且由称士之官,可以发现早期王者之责任也。
士、王相关,或说指称男子之词与指称首领之词相关,并非古汉语的特殊现象。例如,美洲印第安人的易洛魁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领,就是称为“大战士”(Hos-ga-a-geh-da-go-wa)的。古代苏美尔城邦中有资格参加3600(或36000)人大会的全权公民称卢(lu),而另一词“卢伽尔”(lugal)直译为“大人”,此词如与某城邦名称连用,则相当于“王”。如果“卢”可视同于“士”的话,那么“卢伽尔”就相当于“大士”“士师”之类。又如古巴比伦见之于《汉谟拉比法典》的“阿维鲁”(awelum)指全权公民或全权自由公社成员,但有时又包括王室成员、高级官吏,甚至有时就用作首领之称。又如古波斯帝国的国王称为“卡沙拉”(khshathra),此语兼有“战士”之意。古波斯全民皆兵,此语又有“人民”之意。可见在古波斯,士、王也正为一词。“卡沙拉”与古印度的“刹帝利”(ksatriya)出于同一语源,后者为武士阶级之称,是四个瓦尔那的第二等级,国王就属于这一等级。这一等级又称“罗阇尼亚”(rajanya)——王族,而“罗阇”(raja)意为王、统治者、首领以及军事种姓的成员。这与中国古代汉语之中的士、王关系,显然亦有相似之处。
类似的例子,甚至可以在中国古代的某些部族之中看到。据李锦芳揭示,同属越族的吴、越、句町三国君主之名,多冠以夫、无、不、孚、毋等字,如吴之夫差、越之无余。而今天壮侗语中与之读音相近、读为pau5、pu5、po6的那几个词,既可以作男性及男性长者尊称,也可以用来称呼头领、领袖。据此李锦芳判定,夫、无等字的意义,很可能是王、头领之类,夫差、无余直译当是“王差”“王余”。可见古代百越族语言之中,男子与首领亦为一词。对“王差”“王余”,我们不难联想到殷周先祖王亘、王亥、王季之类。而且汉语中“夫”正指男子,以之对译越族首领之称,可谓音义无不密合了。
汉字初为象形文字,士、王关系表现在二字同为斧形之上。至于语音,王在阳部而士在之部,二者差距确实较大。但是上古之时,士字很可能还有鱼部音读,与指称男性的父、甫、夫、斧同在一部;而王、皇二字古在阳部,鱼、阳二部乃阴阳对转关系,其所异者,仅在于韵尾鼻音。直至汉代,江淮之人以及楚人犹呼“士”为“武”,而“武”正为鱼部之字。注7推测士、王二字,在音读上最初很有可能颇为接近,并不如后世差距之大。
注7《淮南子·览冥》:“勇武一人为三军雄”,高诱注:“武,士也。江淮间谓士为武。”同书《齐俗》:“为天下显武。”高诱注:“楚人谓士为武。”同书《修务》:“及至勇武攘捲一。”高诱注:“武,士也。楚人谓士为武。”可见对成年男性战士,江淮人及楚人正呼之为“武”。前注业已述及,“武”为鱼部字,《诗·常武》中正有士、武为韵之例。我们知道,文字产生于语言之后;对同一对象,产生了同一语言,但是又记录为不同文字,决不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武”与“士”在早期音读相近,并且这一音读很久犹为江淮人及楚人所继承;文字上用“武”字不用“士”字,大概是要与业已转入之部之士字相区别,但其所指则依然为“士”。
卜辞之中王字初作,祖甲以后上加一横变为,帝乙、帝辛时简化为王。至于非指君王而作“士”用的字,甲骨文中或仅一见。据《小屯殷墟文字甲编》3913:“壬戌卜,狄贞,亚旅士贝。”为廪辛、康丁时卜辞。董作宾以为这里以亚、旅、士并称,殆即《牧誓》“亚、旅、师氏”之意,皆官名。金文之中士、王二字明确有别了。卜辞之中字之上后加的一横,董作宾以为代表冠冕,这不无可能。古王、皇同音,而皇字初从士、不从王,其上部为羽冠之形,故皇字有异体作“䍿”从羽。通过羽冠形制的差异,就使普通氏族成员或战士与首领——“王”区别开来了。注8当然,对士、王二字的分化过程,还有待于古文字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但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则似已无多疑问。
注8徐仲舒认为,上古天子之冠未必与臣庶有何差别(《士王皇三字之探源》)。按古有羽冠而舞之礼俗。如《礼记·明堂位》:“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君主要参加领舞。《礼记·祭统》:“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甲骨文中之羽舞,亦多由商王亲自主持。古有皇舞,或记作“䍿舞”,显为羽舞(甲骨文中作)。后儒称此舞自国子至野人皆习之,郑众说此舞“以羽冒覆头上”,见《周礼·地官·舞师》及《春官·乐师》郑玄注引。是自君主至群臣庶民,皆可羽冠而舞。然君主与臣民之冠,在形制上仍应有所差别。在广西、云南出土的铜鼓之上,常有头戴羽冠之舞人形象,其中有的还执有干、戚、戈一类兵器作舞具,这与中原之万舞颇为相似。可参看蒋廷瑜:《铜鼓史话》,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97—103页;汪宁生:《铜鼓与南方民族》,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01—102页。1976年广西贵县罗泊湾西汉墓出土之一铜鼓上,鼓腰图案中有二十名头戴羽饰之舞人。其中,只有一人头戴七根羽毛,其他舞人全都只戴五根羽毛,此外又有一些划船者,或头戴三根羽毛,或不戴羽毛。学者认为,舞队中头戴七羽者,可能是领舞之人;头上羽饰的多少,可能标志着舞人地位的高低。参见王克芬:《花山岩画和铜鼓》,《舞蹈论丛》1980年第1期。这对于旁证中原民族的万舞或皇舞,不无参考价值;其羽饰的差异,或有助于解释士、王、皇等字字形差异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