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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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士”字的初形与初义

“士”的最基本的含义,大约就是成年男子。故士、女每可并称,从士之字又可从女,如婿又作壻,从士。《易·归妹》:“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诗·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孔颖达疏:“士者,男子之大号。”《管子·小问》:“苗,始其少也,眴眴乎何其孺子也;至其壮也,庄庄乎何其士也。”是少为孺子而及壮则为士古时20岁行冠礼而进入成人,故可言二十成人,及壮为士。又说,“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见《礼记·曲礼》,是为更细致的划分。而《孟子·梁惠王下》:“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礼记·礼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皆是老、壮、幼弱三分。《秦律十八种·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新傅。”是新傅籍者不为“壮”。《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编者释曰:“壮,壮年,古时一般是三十岁。”(见第106页)此说似误。查同书《编年记》:“今元年,喜傅。”此年喜十七岁。“三年……八月,喜揄史。”此年喜19岁,约近20岁当壮之年了。“揄史”依编者注是“进用为史”,而“佐”“史”相去无多,那么“除佐必当壮以上”之“壮”当在20岁左右,非30岁(当然也有人释“揄史”之“揄”为“榆”,是为地名,如韩连琪:《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考证》,《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一辑;马非百:《云梦秦简大事记集传》,《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二集,1981年。但无论如何,喜是在20岁上下做了佐史)。,壮字亦从士。《易·大过》:“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孔颖达疏:“今年老之妇而得强壮士夫,亦可丑辱也。”《师簋》:“殴孚士女羊牛。”此器为周厉王时为伐淮夷之胜利而作,士、女并称,则此“士”必是指男子而言。或曰“士”为未冠娶者之称。《荀子·非相》:“妇人莫不愿得以为夫,处女莫不愿得以为士。”杨倞注云:“士者,未娶妻之称。”王先谦《荀子集解》引郝懿行说:“女、士对言,如《诗》之《氓》,《易》之《大过》,皆是。古以士、女为未嫁娶之称。”又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四《释士补仪礼篇名义》曰:“士者,古人年少未冠娶之通名”,是为“总角之士”。此说得其一隅而义未尽安。对言之时,或女与妇异而士与夫异;但是广义地说来,已嫁者未必不称女,已娶者未必不称士。《诗·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卫风·氓》:“于嗟女兮,无与士耽。”此二处士、女皆为已嫁娶者之称。俞正燮强为之说,谓前者是“新昏之辞”,后者为“总角之晏”的“追称”之语。但《氓》之“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句,所述却明明是“三岁为妇”之后的被离弃之事。“士”基本含义为成年男子,而非“总角之士”,这还可以从“士”之形容词用法中看到。这除了《管子》“至其壮也,庄庄乎何其士也”之外,又如《大戴礼记·五帝德》谓高辛“其动也时,其服也士”(“其服也士”谓行为合乎为“士”之道德。王聘珍《解诂》:“服,用也。士,有道德之称。”又《史记·五帝本纪·索隐》:“衣服服士服。”《正义》:“服,士之祭服。”恐误。)《公羊传》定公四年:“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阖庐曰:‘士之甚,勇之甚。'”(《谷梁传》作“大之甚,勇之甚”,当以《公羊传》为正)。当然,“士”为成年男子,引申之亦可为男性之通称,时或施之于未成年者,犹今人或称男孩为“小伙子”,但这应非“士”之初义。又如“丈夫”一词,《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其义甚明。虽《孟子·滕文公下》云:“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我们却不能因此说“丈夫”是男子之始生者。《逸周书·太子晋》:“人生而重丈夫,谓之胄子;胄子成人能治上官,谓之士。”是“士”之初义必为成人之称。

对于“士”字之构字初义,学者聚讼纷纭。或谓士字从十从一,推十合一为士,如许慎许慎《说文解字》卷一:“士,事也。数始于一,终于十,从一从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许氏此说或源于传记纬书,未必为孔子之言,并不可信。;或谓士字为牡字之所从,牡为雄畜而士为男子,如王国维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牡》:“卜辞中牡字皆从⊥, ⊥古士字。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字正|(古文十字)—之合矣。”其说仍拘泥于“推十合一”之说。;或谓士象阳物,用以指代男子,如郭沫若郭沫若《释祖妣》:“余谓士、且、王、土同系牡器之象形”,以阳物象征男性。《甲骨文字研究》,科学出版社,1962年,第47页。他又指出士与王字同出一源,并以“皇”字早期从士不从王为证。;或谓士字象插苗田中之形,士通事,男子以耕作为事,如杨树达杨树达引吴承仕说,以为士通事,事谓耕作,事又通菑,皆为“立苗”之意。杨氏补充说:“士字甲文作⊥, —象地,|象苗插入地中之形。”《积微居小学述林》,《释士》,中华书局,1983年,第72页。此说由男子以耕作为事立论。以上王、郭、杨诸氏均以为甲骨文中之⊥字,即是士字;但是解释则甚不相同。;或谓士字为人端拱而坐之象,士为官长,如徐仲舒注1;吴其昌考诸字形,以为士、工、王、壬数字形近,均为斧钺之形,又征诸文献,指出斧钺既为战士之武器,又为王权之象征,故可以用以表示士、王。见吴其昌:《金文名象疏证·兵器篇》,《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五卷第三期,1936年。吴其昌也以为“皇”为士、王二字加羽冠之形。

注1徐仲舒在1934年发表之《士王皇三字之探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四分)一文中,提出士、王同字,均为人端拱而坐之象;二字如加羽冠之形,则为“皇”字。故王为帝王而士为官长。严一萍在《王皇士集释》(《中国文字》第七册,1962年,台北)一文中也赞成徐说,此说之最有力的证据,是徐氏举出《簋》圈足上花纹及《祖甲方鼎》铭文中,均有二虎夹一王字之形;而严一萍又举出《汉武氏石阙铭图》中有一两虎夹一端拱而坐之人形图像,正可印证徐说。故严一萍认为:“王皇士三字之象人正面端拱而坐之形,至此已成定论矣。”又董作宾以云南拿喜族的麽些文旁证徐说:“现在把麽些文拿来作证,确有正面端坐的字,像‘坐’字,‘王’字,‘帝王’字,‘客’字皆是,同样心理把他写出,自然相同。”见其《从麽些文字看甲骨文》,《平庐文存》卷四,《董作宾先生全集》(乙集)第四册,台北:艺文印书馆,第680页。

郭沫若、徐仲舒、吴其昌三家释士判然不同,但在认为士、王形近或同形一点上,他们是相同的;金文中“皇”字初从士、后从王,就可证明这一点(汪荣宝最初提出皇字上部之“白”原为羽冠之形,郭、徐、吴皆以为是)。此外这里还可以提出一个证据,这就是“吉”字从士,甲骨文中吉字作,而此字上部之,正是屡见卜辞的“王”字;金文中吉字则一律从士。由此亦可佐证士、王初本一字。如此说不误,那么“推十合一”说以及王国维、杨树达以⊥字为士字之说,就不能成立了。

那么,如果士、王形近或同形的话,它们究竟是牡器之象、人端拱而坐之象还是斧钺之象呢?从吴其昌所提供的有关古文字材料来看,士、王同为斧形之说,最有说服力。金文中士、王二字底部一横加厚、两端有锋以像刃部,均与有柄斧钺之头部相似。下面摘引吴其昌所提供的金文士王字形以供参考:甲骨文为线刻,而金文,特别是早期金文多作肥笔以象形,更有助于因形见义。如许进雄说,甲骨文“笔画受刀势操作的影响,圆形的笔画被刻成四角或多角状,就减少了许多图画的趣味性”,而金文“有些字形看起来比其前的甲骨文更近图画的性质”。许进雄:《中国古代社会——文字与人类学的透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9页。董作宾说甲骨文“已把图画变作符号”了,而商代金文“上面的人形、物形、鸟兽虫鱼之形,样样逼真,俨然都是写生画”。董作宾:《中国文字》,《平庐文存》卷四,《董作宾先生全集》(乙编),第四册,第654页。又如裘锡圭所言,金文是“正规字体”,而甲骨文为“俗体字”。裘锡圭说:“我们可以把甲骨文看作当时的一种比较特殊的俗体字,而金文大体上可以看作当时的正体字。所谓正体就是在比较郑重的场合使用的正规字体,所谓俗体就是日常使用的比较简便的字体。”参见其《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42—43页。后来的一些研究结果,也支持了吴其昌的说法。日人加藤常贤称士、王为斧形说“乃精细之比较研究之结果下而得之结论,最为是也”;又白川静亦以为士与王同为斧形,并驳“端拱坐象”之说:“然金文字形不见人之端坐之象,与王皇字相同,下部为钺戚之象也。”注2林沄认为在甲骨文中王字亦为斧形;参见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第6期。他还考之古音,提出王字之得声源于“干戈戚扬”之“扬”,“扬”即“钺”。范毓周亦本此说,进而提出卜辞中之字即王字之或体,与横置之钺形相似。注3

注2分见加藤常贤:《汉字之起源》与白川静:《说文新义》,转引自周法高编:《金文诂林补》第一册,“士”(编号0050)、“王”(编号0034)条。白川静以端坐人形不见金文驳徐仲舒说,是。至于徐氏以及严一萍所论《簋》《祖甲方鼎》及《汉武氏石阙铭》二虎夹一人形或王字之问题,其实也不难解释。彝铭中既有二兽夹一王字形,又有二兽夹一“中”字之形,可分别隶定为,皆为“兽”或“狩”字之或体。此“中”为捕杀器之形,那么根据古文字义近形符通用例,此“王”字也应为兵器之形而非人形。但是“王”字既然以斧钺指代君主,它在图案中有时又化为人形(田猎——“狩”——由王主持),这并不妨碍其本义为斧钺。至于麽些文中“王”“帝王”作人端坐形问题,董作宾已先承认,“麽些文是唐宋以来产生的……麽些文字中的象形字和甲骨文中象形字,绝没有亲属的关系的”。

注3参见范毓周:《释》,《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正如主张王为斧形的学人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古代,斧钺是王权的象征。如《史记·殷本纪》:“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赐(周文王)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尚书·牧誓》记周武王“左杖黄钺”以伐殷。古制天子设有“斧扆”,即画有斧钺图案的屏风。《礼记·明堂位》:“天子负斧依,南向而立。”这表明王权来自军事权力,王来自军事首领。

士、王问题是相关的,如“王”字为斧形,则“士”字也应为斧形。皇字从王又可从士,以及甲骨文中吉字所从之士与王同形注4,皆是其证。斧可用为兵器。《诗·豳风·破斧》:“既破我斧,又缺我斨。周公东征,四国是皇。”郭沫若释曰:“他一去便打了三年,弄得斧破斨缺。”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科学出版社,1960年,第133页。斧又可用为农具。《诗·豳风·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是斧又为斩伐草木之具。石斧(广义的)是初民猎、农、工、战之最基本工具,而氏族社会中成年男子亦同时承担着猎、农、工、战之事,故以斧指代成年男子,义无不通。吴其昌以为士字由战士之义引申为男子,实则初民之成年男子皆战士,无须“引申”。在早期墓葬之中,斧钺已被证明为是男性与首领的标志之物(女性的标志和象征则是纺轮)。例如浙江省余杭瑶山曾发现了一批良渚文化的墓葬,据浙江文物考古研究所之《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所述,在此地的祭坛南部,发现了11座墓葬,南列6座,北列5座。在南列诸墓中,出土的石钺(共10件)、玉钺(共6件)等等,为北列诸墓所无;而北列诸墓出土的纺轮等等,又为南列诸墓所无。《简报》称:“按史前墓葬的常例,凡纺轮和斧(钺)不共见者,一般作墓主性别的区分。”就是说,南列诸墓之墓主应为男性,而北列诸墓之墓主应为女性;而斧钺与纺轮,分别是男性和女性的标志、象征之物。又据《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114页:“据柳湾马厂类型墓葬统计:五十三个男性墓主,有四十五个随葬斧、锛、凿,只有八个随葬纺轮;三十一个女性墓主有二十八个随葬纺轮,可见当时男耕女织的分工更为明显了。”钺来源于作为工具和武器的石斧,这已为从马家浜文化经崧泽文化到良渚文化的穿孔石斧的演变序列所证明。而且,斧钺形象属于最古老的图形文字之列,并且有象征氏族首领之意。在大汶口文化的一些陶器上,发现了一些图形符号。对之,学者或认为是“图画文字”,或认为是处于“原始阶段的象形文字”,或者称之为“原始文字”。无论如何,它们与后世文字的相似程度已相当之高了,其间一脉相承的关系,已为学者所公认。在这些符号中,就有一个有柄穿孔石斧钺的图形。参看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编:《大汶口》,文物出版社,1974年,第118页,图九四,3。此图形采自莒县陵阳河之陶器之上,距今已达约四千五百年之久了。其字形义,唐兰释为“戊”或“戉”字(此二字初本一字),参见唐兰:《关于江西吴城文化遗址与文字的初步探索》,《文物》1975年第7期;更有释为“戌”字的,如李学勤,参见其《论新出大汶口文化陶器符号》,《文物》1987年第12期。戊、戉、戌在甲骨文中均为有柄斧钺之形;尤其是戌字,如取其字上部横置则与王字极为相似。士、王本即有柄斧钺头部之象。那么大汶口文化陶器符号中的这一图形,就证明了斧钺形象见之于文字非常之早;斧钺图形符号,属于最古老的文字之列。这类斧钺符号,应该就是戉、戌以至士、王等字的最早起源。<br>又,1981年在河南临汝阎村出土了一批仰韶文化陶器,其中有一只作为瓮棺葬葬具的彩陶缸,缸上绘有一白鹳衔一鲢鱼以及一竖立石斧之图形,张绍文命名为《鹳鱼石斧图》。参见临汝县文化馆:《临汝阎村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及所附彩图,以及张绍文:《原始艺术的瑰宝——记仰韶文化彩陶上的〈鹳鱼石斧图〉》,二文均见《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严文明认为,白鹳应为本氏族或部落联盟的图腾,而那只“竖立的石斧……决不是一般人使用的普通劳动工具,而是同酋长身份相适应的、既可实用、又可作为权力标志的东西”。参见严文明:《〈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1年第12期。换言之,这一石斧,乃是白鹳氏族或部落联盟酋长的身份与权力的象征。石钺、玉钺以至铜钺,往往出土于较为大型的墓葬之中,学者们相信这与墓主的身份、地位有关。而《鹳鱼石斧图》则近一步显示,石斧作为首领象征这一点,在先民那里业已体现在图形之中了。合理的推断是,从这种图形中后来就演变出了戉、戌、士、王等字。这当然进一步加强了释士、王二字为斧形的观点。

注4甲骨文中“吉”字除了作之外,又有等形,明为锐器之象,或释句兵不纳柲之形;↑或释矢锋——皆像兵器。根据古文字义近形符通用例,吉字所从之“士”亦当为兵器,实即斧形。或疑斧形有何“吉”可言。按卜辞中又屡见“利”。利字从刀从禾,以割禾之刀利,引申为人事之“利”;准以此例,吉字乃是以击物之斧利,引申为人事之“吉”也。工具之利钝,关乎人事之凶吉、社会之衰盛,由吉、利造字之义,先民似已深会此理矣。《诗·大雅·卷阿》:“王多吉人”,“王多吉士”,是“吉”恰可为“士”之赞美之词。又《白吉父鼎》:“佳十又二月初士(吉),白士(吉)父乍毅尊鼎,”假士为吉。此皆士为斧形、甲骨文中亦士之初字之证。

古之男性自幼便与斧相关。《诗·小雅·斯干》说生男则使“弄之璋”,生女则使“弄之瓦”,毛传:“半圭为璋”,“瓦,纺砖也”。按圭源于石斧而璋源于石刀参见郭宝钧:《古玉新诠》,《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本下册。,从出土文物可知早期之石斧、石刀形制颇近,故曰“半圭为璋”。弄璋、弄瓦,欲使儿童自幼熟悉工具,学习劳作也。又古少年须及年入学学习,这学校也是族众乡民集会、议事和娱乐的场所。《大戴礼记·夏小正》:“(二月)丁亥,万用入学。……万也者,干戚舞也;入学也者,大学也。”“万”即万舞,亦即干戚之舞,《礼记·文王世子》:“大乐正学(教)舞干戚。”教官乐正通过万舞教少男以干戚,由此礼俗追溯上古,不难推知,使用戚斧曾是成年男子的基本技能。

古代男子二十成人之时,须举行一种成丁礼——“士冠礼”,由此成为氏族正式成员。这个礼节来源颇古,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时代。邹昌林谓:“冠者加冠行礼之后,成年礼的第一次行礼,却没有与父亲和众宾行礼的节目,说明冠礼还保留有母系氏族社会成丁礼的古意。这也反过来证明,冠礼必然起源于母系氏族时代。”《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第100页。士冠礼上要为这位成年男子取字,称“伯(或仲、叔、季)某父”或“伯某甫”,如伯阳父、仲山甫之类。王国维谓,父、甫皆成年男子之美称,父为甫之本字王国维说:“盖男子之美称莫过于父,女子之美称莫过于母。男女既冠笄,有为父母之道,故以某父某母字之也。”见《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而《仪礼·士冠礼》郑玄注:“甫或为父,今文为斧。”父乃斧之本字,甲骨文作为手持石斧之象,时或简写作,如父庚又作庚,由此正见原始石斧之形。《师簋》:“王若曰,师。”乃父之或体,从戉从又,为以手执钺之形。注5《说文解字》释父“从又举杖”,不确。至于甫字,《说文解字》:“甫,男子之美称也。从用、父。”甲骨文中何为甫字诸说有异,但金文中甫字皆从父从用,有用斧之意。《释名·释用器》:“斧,甫也。甫,始也。凡将制器,始用斧伐木,已乃制之也。”故父、甫音同义近。父意为斧,甫义用斧,而“士”字恰为有柄斧钺头部之象,三者又同为成年男子之称,是士与父、甫、斧相关。质言之,男子成年加冠为士之后,即可称“父”——“斧”,为其已成部族正式成员,已有能力及义务执斧劳作、征战也。源于石斧的圭、璋又为“裳下之饰”,这亦来自上古成年男子随身佩带石斧的古老习俗。后来这演变为佩玉之习。《礼记·玉藻》:“古之君子必佩玉。……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郑玄注:“君子,士已上。”是士必佩玉,玉源于斧,所谓“于玉比德”,本以能执斧劳作、征战,为成年男子之美德也。

注5父斧关系,可参看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146—147页对《师簋》的考释,以及杨宽:《冠礼新探》,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

指称氏族正式男性成员的“士”,居然与高高在上的“王”同字或形近,这一点或许会引起疑问。但其实这并不奇怪。以指称成年男性之词用作直接称呼之时,往往有尊人或自尊之意。例如古时称“大丈夫”,今人称“男子汉”。《左传》宣公十二年:“且成师以出,闻敌强而退,非夫也!”“非夫”即“不算大丈夫”之意。又《汉书·萧望之传》:“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后汉纪》卷二十九:“孔融,鲁国之男子。”杨树达云:“今按凡自云‘某某男子’者,皆自豪壮之辞。”《积微居读书记》,《读〈后汉书〉札记》,中华书局,1962年,第141页(按赵翼已先发此义,释此“男子”为“自负之词”,见《陔余丛考》卷五,《颜师古注〈汉书〉》,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8页)。“士”既然是“男子之大号”,亦即男性与战士之尊称,那么以之为氏族首领之称,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这一称呼,意味着他具有高于一般氏族成员的资质,进而就意味着他拥有统辖其他氏族成员的资格了。又如公、伯、子、男等爵号,亦与男性或男性长者之称有关。又如“夫”指男性丁壮,而“大夫”为官长,这与“士”为战士而“大士”为官员,其理正同。膳夫、啬夫,均以“夫”为号。《礼记·郊特牲》:“夫也者,以知率人者也。”是“夫”有率人之意。“父”亦男子美称,或谓“父”亦有君长之意。《庄子·天地》:“虽然,有族有祖,可以为众父,而不可以为众父父。”成玄英谓:“父,君也。”《尚书·洛诰》:“笃叙乃正父。”王国维《洛诰解》(《观堂集林》卷一)谓“正、父皆官之长”,并引《酒诰》“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句证之。按伪孔传:“圻父,司马;农父,司徒;……宏父,司空。”(按《酒诰》上文学人或标点作:“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以“宏父”为司寇。)又《诗·小雅·祈父》:“祈父,予王之爪士。”又《逸周书·成开解》:“通其五典。一,言父典祭;……二,显父登德;……三,正父登过;……四,机父登失。”这里言父、显父、正父、机父似皆官名。至汉,乡亭中有吏称“亭父”。《史记·高祖本纪》集解引应劭说:“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

古天子、诸侯均可称“后”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四,“后”:“《诗》《书》所云后,皆君也”,“后则诸侯皆得称之”,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055页。,王国维谓卜辞中“后”“毓”同字,而“毓”字象女人产子,即“育”之或体。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九,《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多后”。郭沫若发挥其义曰:“后乃母权时代女性酋长之称谓。母权时代,族中最高之主宰为母,而母氏最高之属德为毓,故以毓为王母之称”,“其在母权时代用毓以尊其王母者,转入父权则当以大王之雄以尊其王公”。郭沫若:《释祖妣》,《甲骨文字研究》,第44、46页。我们不取郭沫若王字为牡器之象说,而倾向接受王为斧形的意见;但郭氏以为后、王分别来自女性与男性之称,却颇有说服力。就后、王字形来看,女性之属德为生育,男性之属德则为执斧而劳作、征战了;用作尊称,则分别用以指称氏族的女性与男性首领。父系氏族时期男性之成为首领,已不是因为生育,而是由于他的生产与战斗能力了。

古之官称,时或以所掌之人命名。如掌工匠之官称“工”,掌射手之官称“射”,掌诸子之官称“诸子”,掌公族之官称“公族”之类。准以此例,掌士(战士)之官亦称“士”。氏族之中兵民不分,成年男子皆是战士,氏族首领同时也是军事统帅;而古称“士”之官,如“士”“司士”“大士”之类,皆与“刑”有关。古兵刑不分,刑法生于军法,广义说杀伐之事皆属于“刑”。士、王二字皆斧形,而斧钺既象征杀伐征讨的权力,又象征治军行刑的权力。虽然后世兵、刑渐别,但士为主刑之“理官”一点,仍然反映了称士的那些官职最初的军事首领性质。注6“王”是战士的首领,诸士之长,因此士、王初本一字或形近,也在于“士”是战士的尊称。

注6《尚书·尧典》记皋陶为“士”,伪孔传:“士,理官也。”此官又称“大士”。《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士荣为大士。”《周礼·秋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朝士等官掌刑罚。所谓“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韦昭注:“斧钺,军戮。”又《汉书·刑法志》同语颜师古注“陈之原野”句:“谓征讨所杀也。”学人据以揭示,杀伐之事皆属于刑。同时又见斧钺兼为杀伐征讨与治军行刑的用具与象征。故《尉缭子·将理》称:“凡将,理官也。”又《淮南子·兵略》记君主授命将军:“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周礼·秋官》记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之于军旅。”故《尚书》诸《誓》皆有申饬军法之辞。《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而斧钺正是“军戮”之刑具。又《周礼·夏官》有“司士”掌“士治”,“凡其戒令”,“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此官隶于掌军之大司马,其选举黜陟之责,即当与军事有关,包括“赏于祖”“戮于社”之类。又《牧簋》有“司士”司掌“辟百僚”,“乃申政事,毋敢不尹其不中不井(刑)”。其职责或与刑辟法制有关,合于《周礼》之司士。又《多友鼎》有“元士”多友奉命讨伐猃狁,《簋》中之“士”与仆、射并列而隶于冢司马,亦见称士之官有军事来源,与士为斧形相合。且由称士之官,可以发现早期王者之责任也。

士、王相关,或说指称男子之词与指称首领之词相关,并非古汉语的特殊现象。例如,美洲印第安人的易洛魁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领,就是称为“大战士”(Hos-ga-a-geh-da-go-wa)的。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上册第140页。古代苏美尔城邦中有资格参加3600(或36000)人大会的全权公民称卢(lu),而另一词“卢伽尔”(lugal)直译为“大人”参看《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人民出版社,1979年,上册,第160页注①。,此词如与某城邦名称连用,则相当于“王”。如果“卢”可视同于“士”的话,那么“卢伽尔”就相当于“大士”“士师”之类。又如古巴比伦见之于《汉谟拉比法典》的“阿维鲁”(awelum)指全权公民或全权自由公社成员,但有时又包括王室成员、高级官吏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8页注①。,甚至有时就用作首领之称参见《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205页:“那里(指迦南——引者)仍然是贵族(长老)政治。有贵族(长老)出身的‘王’,一般称阿维鲁(自由民或首领)……”。又如古波斯帝国的国王称为“卡沙拉”(khshathra),此语兼有“战士”之意。参见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Part One, Our Oriental Heritage, Volume I, p.348.“(波斯)帝国组织的最高层为王,波斯人称王为khshathra,此语兼有战士之意。用战士之名称王,一方面,显示了王和军事的不可分,一方面亦显示了王的专制本质。”古波斯全民皆兵,此语又有“人民”之意。可见在古波斯,士、王也正为一词。“卡沙拉”与古印度的“刹帝利”(ksatriya)出于同一语源与前注所引书同页:“今天波斯王之称shah,实即khshathra之简称。波斯省长之称satraps,印度武士阶级之称kshatriya,显然与khshathra系同一语系。”,后者为武士阶级之称,是四个瓦尔那的第二等级,国王就属于这一等级。这一等级又称“罗阇尼亚”(rajanya)——王族,而“罗阇”(raja)意为王、统治者、首领以及军事种姓的成员。参看Vaman Shivaram Apte: The Practical Sankrit-English Dictionary,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p.1334·b;以及荻原云来编:《梵和大辞典》,第1121页。此注出处系钱文忠先生代为查核,特此致谢。这与中国古代汉语之中的士、王关系,显然亦有相似之处。

类似的例子,甚至可以在中国古代的某些部族之中看到。据李锦芳揭示,同属越族的吴、越、句町三国君主之名,多冠以夫、无、不、孚、毋等字,如吴之夫差、越之无余。而今天壮侗语中与之读音相近、读为pau5、pu5、po6的那几个词,既可以作男性及男性长者尊称,也可以用来称呼头领、领袖。据此李锦芳判定,夫、无等字的意义,很可能是王、头领之类,夫差、无余直译当是“王差”“王余”。参看李锦芳:《百越史三题》,“一,关于越族首领名称”,《文史知识》1990年第10期。可见古代百越族语言之中,男子与首领亦为一词。对“王差”“王余”,我们不难联想到殷周先祖王亘、王亥、王季之类。而且汉语中“夫”正指男子,以之对译越族首领之称,可谓音义无不密合了。

汉字初为象形文字,士、王关系表现在二字同为斧形之上。至于语音,王在阳部而士在之部,二者差距确实较大。但是上古之时,士字很可能还有鱼部音读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士”条:“转音,《礼记·射义》叶举、士、处、所。”郭沫若指出,士字古音虽在之部,然每与鱼部字为韵,如《礼记·射义》引《诗》“曾孙侯氏”等八句,以举、士、处、所、射、誉为韵;《诗·常武》首章以士、祖、父、武为韵。是士字本有鱼部音读。见其《甲骨文字研究》之《释祖妣》。按士与鱼部字为韵之例,又如《诗·周颂·桓》:“桓桓武王,保有厥士。于以四方,克定厥家。”此处士与家为韵,家亦鱼部字。郭氏欲以鱼部字又有与尤部字为韵之例、而牡字本为尤部字,辗转求证士为牡字之所从,以助成“士字为牡器象形”之说。我们在此则是由此推测,士在上古曾有一音读,与王、皇等字可能曾经颇为接近。,与指称男性的父、甫、夫、斧同在一部;而王、皇二字古在阳部,鱼、阳二部乃阴阳对转关系,其所异者,仅在于韵尾鼻音。直至汉代,江淮之人以及楚人犹呼“士”为“武”,而“武”正为鱼部之字。注7推测士、王二字,在音读上最初很有可能颇为接近,并不如后世差距之大。

注7《淮南子·览冥》:“勇武一人为三军雄”,高诱注:“武,士也。江淮间谓士为武。”同书《齐俗》:“为天下显武。”高诱注:“楚人谓士为武。”同书《修务》:“及至勇武攘捲一。”高诱注:“武,士也。楚人谓士为武。”可见对成年男性战士,江淮人及楚人正呼之为“武”。前注业已述及,“武”为鱼部字,《诗·常武》中正有士、武为韵之例。我们知道,文字产生于语言之后;对同一对象,产生了同一语言,但是又记录为不同文字,决不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武”与“士”在早期音读相近,并且这一音读很久犹为江淮人及楚人所继承;文字上用“武”字不用“士”字,大概是要与业已转入之部之士字相区别,但其所指则依然为“士”。

卜辞之中王字初作,祖甲以后上加一横变为,帝乙、帝辛时简化为王。至于非指君王而作“士”用的字,甲骨文中或仅一见。据《小屯殷墟文字甲编》3913:“壬戌卜,狄贞,亚旅士贝。”为廪辛、康丁时卜辞。董作宾以为这里以亚、旅、士并称,殆即《牧誓》“亚、旅、师氏”之意,皆官名。参见董作宾:《安阳侯家庄出土之甲骨文字》,见1936年《田野考古报告》第一册。金文之中士、王二字明确有别了。卜辞之中字之上后加的一横,董作宾以为代表冠冕参见董作宾:《殷代的革命政治家》,见《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史论集》第三集,中华文化出版事业社,1961年,第4—5页。,这不无可能。古王、皇同音,而皇字初从士、不从王,其上部为羽冠之形,故皇字有异体作“䍿”从羽。通过羽冠形制的差异,就使普通氏族成员或战士与首领——“王”区别开来了。注8当然,对士、王二字的分化过程,还有待于古文字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但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则似已无多疑问。

注8徐仲舒认为,上古天子之冠未必与臣庶有何差别(《士王皇三字之探源》)。按古有羽冠而舞之礼俗。如《礼记·明堂位》:“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君主要参加领舞。《礼记·祭统》:“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甲骨文中之羽舞,亦多由商王亲自主持。古有皇舞,或记作“䍿舞”,显为羽舞(甲骨文中作)。后儒称此舞自国子至野人皆习之,郑众说此舞“以羽冒覆头上”,见《周礼·地官·舞师》及《春官·乐师》郑玄注引。是自君主至群臣庶民,皆可羽冠而舞。然君主与臣民之冠,在形制上仍应有所差别。在广西、云南出土的铜鼓之上,常有头戴羽冠之舞人形象,其中有的还执有干、戚、戈一类兵器作舞具,这与中原之万舞颇为相似。可参看蒋廷瑜:《铜鼓史话》,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97—103页;汪宁生:《铜鼓与南方民族》,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01—102页。1976年广西贵县罗泊湾西汉墓出土之一铜鼓上,鼓腰图案中有二十名头戴羽饰之舞人。其中,只有一人头戴七根羽毛,其他舞人全都只戴五根羽毛,此外又有一些划船者,或头戴三根羽毛,或不戴羽毛。学者认为,舞队中头戴七羽者,可能是领舞之人;头上羽饰的多少,可能标志着舞人地位的高低。参见王克芬:《花山岩画和铜鼓》,《舞蹈论丛》1980年第1期。这对于旁证中原民族的万舞或皇舞,不无参考价值;其羽饰的差异,或有助于解释士、王、皇等字字形差异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