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约束需要政府干预企业
缺乏规模是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最经常遇到的约束条件。新加坡政府比大多数其他国家更有切身体会。事实上,缺乏规模经济往往又被资本密集型需求雪上加霜。如果经济状况不佳,就吸引不来投资,进而导致多数公众的利益受损,得不到足够的服务。公共交通和电信就是最为明显的这一类领域。不过,政府无论通过何种手段进行干预,通常都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具挑战性。
在广播和报纸出版两类传媒企业方面,新加坡政府积累了若干干预经验。新加坡政府的干预,是通过一个具有多个子计划的综合计划实现的,其中包括产业重组计划和许可证制度重塑计划,前者的实现手段是分阶段引入竞争,后者则是允许另一种不同的竞争框架存在并占得上风(参见案例3.1)。
案例3.1 新加坡广播电视行业的“U形回转”
市场竞争总体上是有利的,因为它能够促动企业去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然而,规模绝对重要。如果市场规模太小,竞争者越多,越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在市场参与者主要为了迎合国内需求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所以,为了追求资源的使用效率,政府可能不得不做出放弃自由市场竞争的决定。新加坡政府就经历过这样一幕。
2001年5月,作为新加坡政府为实现媒体自由化而做出努力的一部分,新加坡广播事务管理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向MediaWorks公司颁发了第二张全国免费地面接收电视广播服务许可证。当时,Media-Works公司是新加坡主要报纸出版商——新加坡报业控股公司(Singapore Press Holdings)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而在此之前,新传媒公司(Media-Corp)作为一家国有全资企业,在新加坡电视广播市场占据着主导地位。在MediaWorks公司获得电视广播服务许可证的同时,新传媒公司也被颁发了报纸出版牌照,随后发行了名为Today的免费日报。
获得许可证之后,MediaWorks公司毫不迟疑,马上推出了U频道(普通话频道)和I频道(英文频道),同新传媒公司的主打产品展开竞争。这一领域的人才资源有限,意味着由于MediaWorks公司的进入,其竞争对手新传媒公司旗下的艺术家和人员不可避免地成为MediaWorks公司猎选的对象。通过节目提高收视率和增加广告收入的竞争也同样激烈。以上这些因素混合交织在一起,促进了节目质量的大幅提高和节目种类的多样化。最终,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得到了更多实惠。
基于那时的情形,政府的评估结果认为,市场已为更多参与者的进入做好了准备,其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新加坡当时已经开发了成熟而且卓越的供应链,可以支持本地电影的生产和销售。第二,由于本地大专院校培养了很多大众传媒和相关研究方面的毕业生,以及与市场自由化相关的人力资源,因此存在着健康的人才输送通道。第三,新加坡本土已经有15家卫星广播公司和84家制作公司。付费电视运营商新加坡电缆电视公司(Singapore Cable Vision, SCV),也已经同40个外国频道合作得风生水起,其中包括五个新闻频道,已经拥有可以实现盈利的普及率。根据当时的设想,市场开放将提供所需的多样性,从而造就一个更加充满活力的传媒市场,有助于吸引、培养和支持本地及海外的创意人才,同时,也会鞭策现有的和新近的参与者更上一层楼。
然而,当这些现实可行性都达到时,期望却随之破灭了。国内市场规模太小,以至于连两家电视台共存都成问题,无法保持盈利。与乐观的预期截然相反,全部电视广告收入在2亿新加坡元的水平上停滞不前,与此前估计的2.7亿新加坡元相去甚远。更有甚者,2002年和2003年,广告收入的最低点跌至1.7亿新加坡元。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用于进口内容和招募艺术家的费用也远远高出预期水平。这意味着观众并不是唯一的受益者,海外的内容供应商和艺术家也从中分得了一杯羹,尽管为期短暂。与此同时,并行在印刷业的引入竞争的举措,效果却好得多。
此外,区域经济增长放缓,以及借由互联网投放广告更具吸引力,导致两大竞争对手的赤字持续了三年。最终,当损失超过2.5亿新加坡元之后,2004年9月,这两家公司决定合并,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赞成。作为对放弃MediaWorks公司的补偿,新加坡报业控股公司将获得新的电视合资企业20%的股份。
这场刻意引入竞争的尝试,是否代价高昂呢?撇开金钱方面不谈,人们认为,公众也可以说社会是从中受益的。进一步来说,确保私营企业赚得利润也并不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角色。现在看起来很明显,事实已经证明,更强的竞争来源于新型媒体,而不只是行业开放。
尽管通过发放第二张全国免费地面接收电视广播服务许可证来协力引入竞争并未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务实的方式,有效地推进了公众认为的政策U形回转。这一小插曲也使政府能够检验其对行业竞争模型的假设。此外,政府仍然愿意保持开放的心态,当竞争条件有所改善时,仍会欢迎新的参与者进入广播电视领域。的确,具备机动灵活决策的能力和预先准备,始终仍是政府干预企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在很多观察家看来,当新加坡政府意识到错误时,立即对政策采取U形回转,这多少有悖于常理。不过我认为,新加坡政府的实践经验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在一个资本密集型且受制于有限国内市场规模的行业,就如例子中的广播电视业,能够让政府更好地检验自己的假设和自由市场运行的可行性。对于新加坡发生的这一幕,我们最终的分析是:为了竞争而竞争,有时会是一场高成本的尝试。自由放任的竞争只是一种理想,它并不必然保证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难以确保市场功能运转的可持续性。当然,如果瑞典的自由化立场是可以超越的,那么,我的观点也请予以修正。审视瑞典的情况,我们发现,在政府鼓励将市场的定义拓延至跨越国界的背景下,许多媒体和文化企业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多年以来,众多的广播电视行业参与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所服务的瑞典人口达到了九百万左右。
政府和媒体参与者一样,都需要注意这种结构性的约束条件。政府应该避免就某一监管框架许以过度承诺,因为这一框架很可能最终被证明是不可持续的。此外,媒体投资者也需要警惕可能发生的监管风险。当处理预料之外的问题时,或者仅仅由于地方的游说,政府可能采取的潜在应对措施会引发监管风险。在这一点上,有些事件颇具指导意义。例如,2012年10月,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监管机构以市场份额占比为由,拒绝了加拿大贝尔电信公司(Bell Canada)对星光传媒公司(Astral Media)的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