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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做从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而也叫“附属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抵押合同等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