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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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

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是逐渐扩大和发展的。这一方面取决于债券市场功能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监管当局相关政策的调整。

一、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的重要契机

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债券监管当局对投资者并没有特别地进行区分,机构投资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契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

1997年,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出现较多泡沫,许多资金疯狂涌入股市。商业银行也不甘落后,它通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回购交易,向证券公司融出了大量炒股所需的资金,使股市的泡沫进一步放大。为此,国务院决定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具体部署了这项工作。

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债券市场后,商业银行债券交易的需求并没有消失。商业银行持有债券,既是对资产的合理配置,也是为保证流动性和收益性统一的必要手段。商业银行的这种需求是合理的,不应该因为退出交易所而不允许其得到满足。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在这个市场里,商业银行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这个交易平台,相互之间进行债券的交易,同时,又把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公司这个债券市场的后台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后台,集中统一地进行登记托管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之所以成为培育和发展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契机,一是它第一次把机构投资者从投资者整体中分离出来。在此之前,无论是以柜台市场为主体的场外债券市场,还是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场内债券市场,都没有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则不同,它的参与者只有机构投资者,没有个人投资者。二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从所有投资者中分离出来了,监管者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使其更好地发展。例如,做市制度、结算代理人制度、经纪商制度等一些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才能建立起来的。三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使得中央银行能够把过去已经建立起来的一些有助于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对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培育结合起来,加快了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成长的过程。例如,在1996年人民银行就进行了公开市场操作的试验,1998年公开市场操作成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为此,人民银行建立了一级交易商制度。由于一级交易商都是债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对一级交易商的培育,为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过程

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最为明显。因此,在本书中主要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从银行间债券市场来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包括数量扩张、种类增加和质量提升三个方面。

1.机构数量不断扩张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时,全部市场参与者仅为16家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商业银行尽管从数量来看不到全部商业银行的1/4,但其资产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却在3/4以上。当时采取重点银行先入市的做法,是明智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毕竟多数商业银行还未入市,而这些商业银行——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也存在债券交易的客观需求。因此,1997年6月以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任务就是让那些未入市场的商业银行逐步进入市场。在近3年时间里,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进入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商业银行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其他的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也纷纷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到2009年年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总量已经达到9000多家,为1997年的578倍。

2.机构种类逐步增加

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个称谓,反映了市场成立之初参与者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其他类型机构投资者的进入,这个市场的参与者已经远远超出了银行的范畴。

最先突破银行范围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接着,2000年6月19日,人民银行又发布《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财务公司也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而在同年5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规定》中,把市场参与者规定为三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一类是外国银行在华的分行。这样,实际上已经把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种类扩大到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的法人机构。从1999年开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的工商企业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这些机构本身具有债券交易的需要,而交易所债券市场不能完全满足它们的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主体,但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失去了重要的交易对手。它们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助于交易需求的满足。二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是通过竞价撮合来完成交易的,只适合于小额交易量,而且交易费用比较高。对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它们交易的数量不可能太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2004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种类的增加有了新的特点,这就是一批非法人机构投资者逐渐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06年,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银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以年金名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账户,进行交易。2008年,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公告,允许保险机构以其保险产品的名义开立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专项基金的名义开立账户、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专项理财计划的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债券交易。非法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那些集合型资金通过委托关系形成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进行交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而是以其所管理的资金的名义参与交易。在信托关系发展、理财业务增加的情况下,这类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多,其所拥有的资金量也日益增加,把这些投资者引入债券市场,不仅能为债券市场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可以为债券市场的运行增添稳定性,并有利于提高这类资金的安全性。

3.成员结构不断优化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类型不断扩大,如何实现市场参与者结构的优化就成为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最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优化市场参与者的结构。一是建立做市商制度和结算代理人制度,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核心层。到2009年年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做市商22家,结算代理人43家。这些机构都是具有较强实力的金融机构。对于这些机构,监管当局在许多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使之能够成为债券市场上最活跃的参与者。二是根据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债券交易中的不同功能,赋予金融机构更多的职能,让其承担更多的责任,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现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的债券交易已经达到95%,而作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共有1800余家。这些会员都是比较大的金融机构,它们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核心层和中坚层。它们可以享受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三是其他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包括中小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它们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普通成员。这些机构数量众多,实力一般,参与不多。监管当局通过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风险教育,并通过核心层和中坚层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将其带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