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思考
——以温州打火机案为主要线索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的崛起遭遇到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的遏制与狙击,产业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上升到国家实体层面,由于在国内无法找到精通欧盟知识产权规则和反倾销规则的律师,温州打火机一案以巨资延请外国律师打赢诉讼告终,引发了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与模式的考察以及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一、由温州打火机案引出的问题
中国经济的崛起遭遇到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的遏制与狙击,温州打火机一案就是一个明证。产业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上升到国家实体层面,催生了极具针对性和歧视性的立法文件,导致了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相关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发展,由此引发出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问题同样值得国人深思。
物美价廉的温州打火机出口到欧盟市场,深受消费者青睐。按照市场规律来分析,这对于中国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商和欧盟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由于中欧打火机生产商在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的差异,客观导致打火机市场出现了中国温州打火机市场份额偏高的状况,这引发了欧盟打火机生产商的不满,一场贸易摩擦由此埋下了火种。
美国的相关立法为这场贸易摩擦提供了法律范本。在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发生了因儿童玩打火机失火的案件,美国著名打火机生产商ZIPPO公司游说立法机构,美国《防止儿童法》(Children Resistance Law,简称“CR法规”)得以出台。根据“CR法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打火机的装置,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这一法令使ZIPPO公司成功地狙击了竞争对手。
在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欧盟打火机生产商的游说下,欧盟2001年启动制定限制中国打火机出口的“CR法规”程序。按照规定,出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5周岁以下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洲。“安全锁”不仅是一个强制安装的装置,而且通过“CR法规”所创设的特别通道,一跃成为一项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背后往往是专利,“安全锁”技术也不例外。如果安装“安全锁”,必然导致温州打火机的成本与价格相应上升,在安装与市场销售之间导致市场空白期的存在,失去市场竞争优势。如果说美国“CR法规”在美国获得通过,兼有儿童保护与国内产业竞争的用意的话,那么欧盟“CR法规”的通过,则更多地是出于排挤国际竞争对手、制造国际贸易摩擦的考量,其充分利用了“中国威胁论”所营造的政治环境,最终使得围绕温州打火机的狙击活动得以全面铺开。
“CR法规”最终无效,这场国际贸易摩擦引发的中国打火机产业危机由此得以化解。按照浙江学者裘海花的介绍,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共聘律师、联合应诉。16家企业无偿集资200多万元,聘请国际间有关精通WTO事务的律师积极应诉。这一决策惠及整个中国打火机行业。在战术上,兵分两路出击。应诉中,协会也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建立“民间联盟接口”,双方互动,从而形成了信息预警机制。温州打火机协会这些举措,开了中国应诉国际贸易壁垒的先河。协会挑头和自我建立预警机制的做法,为中国的企业应对“技术壁垒”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根据笔者从温州市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那里获得的信息,温州打火机案件发生之后,温州打火机协会在国内多方寻找代理律师,结果均没有找到深谙欧盟反倾销和专利方面法律的律师,最终还是花费巨资委托欧盟律师打赢诉讼,对我国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二、温州打火机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启示
虽然温州打火机案同时涉及反倾销、技术标准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由于欧盟方面通过制定“CR法规”使基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技术壁垒合法化,成为中欧打火机国际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周德文先生的喟叹何尝不是企业界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呼声?!这不由得引发笔者对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从温州打火机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该案先后历经反倾销和产品不合乎欧盟标准两个阶段的诉讼,同时涉及欧盟反倾销法、专利法、技术标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等多方面的规定,对法律人才的外语水平、知识结构和实践技能的要求都非常高。从语言文本、内容来看,“CR法规”的语言文本并非中文,温州打火机企业较为分散,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提供相关的欧盟法律服务,他们对该法律制度与其他欧盟相关法律制度了解有限。此外,“CR法规”繁琐、苛刻的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程序引发的增加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的后果又迫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仅以温州打火机这一行业为例就不难看出,“走出去”的出口企业非常需要既懂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又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结构完整同时又有专攻和精通领域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这与其说是企业的需求,不如说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实务界对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规格的要求。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惟温州打火机生产商,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但国内能够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我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有学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已有一些高等院校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但大多偏重于法理方面,缺少务实技能的教育。从课程设置来看,全国1800多所高校中,开设有法学院或者法律系者达600多所,单从数量和规模来看,不可谓不壮观。尽管如此,从温州打火机案折射出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效果来看,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是现行法学教育的木桶中比较短的那一块木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目前我国有近3000万名技术人员,如果按照技术人员的4%这一国际惯例来设立知识产权人才目标,那么应该有非常大的人才需求缺口。从长远来看,我国至少需要l万名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仅仅是大型企业每家就需要3—5名这类人才。
一方面,现有的法学教育面临学生就业压力而不得不减少招生数量;另一方面,随着“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社会对高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培养有综合处理温州打火机案等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纠纷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教育制度的重要目标。
三、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与模式考察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和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至今也就不过20多年的时间,从教材建设、课程内容、学位设置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我国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向社会输送了一批批合格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此外,作为多年来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结果之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是立体的,即以法学本科、法学或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知识产权硕士、法学博士和知识产权博士生教育和博士后研究为基本结构,以硕士教育和知识产权第二学位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核心,兼修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课程。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数量严重不足,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方的高校之中,在人才来源上呈现出一定的集约性特点。据北京大学、上海大学两校统计,10年来两校培养的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只有1000人左右,每校每年培养50人左右。由此粗略推算,1993年至2005年,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总数不会超过3000人,每年平均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仅数百人。同时,面对各级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广泛需求,高校培养的纯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的就业面较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仅仅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律毕业生距离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要求尚存在一定距离。在高校扩招、政府推行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积极劳动政策作用下,我国目前客观上存在着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供需两旺的表现形式,但也应看到因知识结构限制,导致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供不应求的矛盾局面,改革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四、改革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与模式的思考
有学者依据知识产权人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将其细分为五类,即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知识产权研究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和涉外知识产权人才。这一分类模式并不十分合乎逻辑,但如果借用这一分类标准,我国法学教育目前能够培养的主要对象是是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中的纠纷解决人才。
早在1995年3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换文》附件《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中,我国政府就提出了有关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工作思路,将之作为改善知识产权法律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就包括将知识产权法列入全国普法议事日程,目的是要在一到两年内使50%的干部或各部门县级以上的干部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培训。80%的研究机构、大中型企业或高等院校的负责人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部门的干部也应受到上述培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培训和教育,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开展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在高等院校开设或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课程,并对大学生进行有关的基础教育;对生产或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试想如果艺术、新闻专业的大学生不懂版权,工科学生不懂专利,商科学生不懂商标,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便无从谈起。”从实践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应当具有良好的诉讼法知识、高超的谈判艺术,这都是应当在法学院的学习中加强训练的知识和技能。
大学法学教育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使命是通过学习解决现实纠纷、预防法律纠纷,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但就达到这一目标的模式来看,各国采取的路径有所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国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各大学内设立的法学院为主,辅之以工学院研究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学院研究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反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情况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美国大学非常重视跨学科教学团队的利用。由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单一的法学教师、管理学教师或科技类教师组成的团队,均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很难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丰富而强大的团队支持。从招生条件来看,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法学院其他课程的学习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都是研究生教育,学习者必须修完一门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位之后才能学习知识产权法律课程。从师资构成来看,在美国知识产权教学团队中,其师资来源一般由3个方向组成:商业管理博士、法律博士、科技学科博士,由于3者都有着共同的交集之处,因此可以实现跨学科整合,从而有效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复杂性需求。
近年来,乔治华盛顿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德国马普研究所等著名知识产权教学科研单位推出了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甚至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设知识产权专门课程等,极大地拓展了传统的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把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人才培养的必经阶段,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使他们在学习阶段就能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德国企业在新员工进入企业时,要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教育培训,将知识产权的大学法律教育学习与实践中涉及的专业问题结合起来,形成学历教育、实践教育与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培训的结合。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作为其本科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是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众所周知,日本于本世纪初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其重要一环。根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于2005年6月10日制定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日本提出了在10年内使知识产权人才从现有的6万人增加到12万人的计划。为了达致计划目标,在增加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数量的同时,不至于降低人才质量而使得人才计划落空,日本政府2006年1月出台了《知识产权人才育成综合战略》,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等战略目标进行人才培养设计,提出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基础教育(理论讲解为主)、演习教育(已有成例研习为主)和实践教育(实务部门实习为主)的阶段性培养模式,从大学、企业与政府联合互动培养人才的体制与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知识产权人才技能标准》,为考核把关设定了一个较为客观和可操作性强的技能准则。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师资水平。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重要瓶颈之一就是师资问题,95%以上的知识产权法律教师毕业自大学法学院,专业教育背景以法律为主,距离培养了解经济学、管理学等跨学科、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目标尚存不足。解决途径可以考虑引入具有管理学、经济学以及具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来补充师资,担任部分课程的授课教师。
其次,改革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招生录取机制。考虑到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问题,建议通过在现有的法律硕士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等途径,积极鼓励非法律本科学生报考,进行职业化的教育,区别于传统的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增强职业教育的质量。
再次,改革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解决了师资问题之后,就应该着手解决课程设置、学习内容、实习环节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应该通过法律诊所、法庭观摩、到实务部门实习等多种途径进行实践技能的训练。通过加强法律外语与实例分析的训练,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加大实践技能培养力度有机结合,改变以往学外语的不懂涉外法律、学法律的不精外语沟通的人才状况。温州打火机案所反映出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问题是综合性的,在现有的传统法律课程的学习之外,学生不应该将大学课堂教育作为获取知识、形成技能的唯一场所与途径。同时,有抱负的政府与有远见的企业都应该高度重视与教育界的沟通,建立起改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这块短板与软肋状态的公共参与机制。
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专业化分工的日益细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因应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事之需,同时又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温州打火机案提出的专业人才命题,不仅仅值得我国的法院和法学院诸君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