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问题
“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内涵与培养之探究
——以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的建设为背景
内容摘要: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对应的应该是一组课程体系,其核心目标是培养人才。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教育不同于通识教育和传统的专业教育,而是兼顾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优点,将两者融为一体。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在高等教育中的位阶属于培养从事高科技的本科专门人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包括开设三通课程、进行实验教学、对青年老师司法实务技能轮训等。为进一步提升对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还应该建立相近和相关专业之间的联合培养及学位连读机制、探索以经典阅读、周末会议为代表的教学方式、研究开发更加系统化、合理化的课程体系,尤其是选修课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参与教学和探索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方法,提高论文质量等。
关键词:融通性教育;法学;专业
为回应社会对高等教育、尤其是对本科教育的严厉批评,教育部自2006年启动了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其中,特色专业的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国家已经批准五个大学的法学专业立项建设国家级特色专业,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的培养目标。这一培养目标的提出在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其社会功能定位是什么?与相关联的研究生教育是什么关系?与之相适应的培养体制、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应该作出什么样的调整?对招生体制、专业设置有没有提出潜在的要求?跟大学的理念有什么内在的关联?等等,都是需要仔细探究的时代性重大课题。本文仅就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具体内涵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建议。这一方面是因为对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认知和界定是探索其他问题的起点;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研究的重点和行文篇幅的限制。
一、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定位
(一)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是专业建设的唯一目标
专业,在高等教育的领域,即高等教育学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教育单位,由特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组成。特指的专业是指一种依据学科分类和社会分工需要进行的培养人才的基本单位,当专业与培养人的活动相联系时,往往就成为一种培养人才的基本单位,演变为一种实体。也有人认为专业是课程的一种组织形式。用课程定义专业,揭示了专业与课程间的本质联系。在中国特有的语境下,专业教育是与高等学校设立的专业一一对应的。专业的含义与国际社会的理解有较大的不同。专业是分享“计划内招生”指标的资格。教育部每年分给各高校招生计划,这些招生计划是根据专业来划分的。学校内部对招生计划的配置也是直接和专业相关联的。因此,在我国的高等院校内部,专业就自然与院系的行政设置一体化起来,使得专业演变成一种行政机制。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中,专业的设置与院系的设置往往关系密切,与人事的变动也息息相关。这样,对专业的管理许多时候就集中在对行政体制的调整上,而对专业承担的专业教育职能反倒关注较少。
不论如何定义,专业与人才培养的关系都是其应有之义。专业建设无疑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是高等学校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而进行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制度选择,是社会需求在高校中的具体体现。对此,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要“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根据人才需求结构调整专业设置”。因此,专业的建设不能脱离社会的需求,不能为了专业建设而建设,而是要时刻把人才培养作为其核心目标。专业建设中的所有内容,都必须要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而进行。
(二)法学特色专业建设与法学学科建设的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业建设不同于学科建设。有研究人员认为,“有些学科本身就是专业,有些专业本身也同时就是某一学科”。其实,虽然研究生教育中的专业和本科教育中的部分专业在名称、口径等方面与学科具有同一性,但也不宜认为“有些学科本身就是专业”或者“有些专业本身也就是某一学科”。因为,当这样的学科和专业在进行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时,其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后的评价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学科偏重知识体系,学科的划分,遵循知识体系自身的逻辑,因而形成“树状分支结构”。作为知识体系的科目和分支,学科是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专业偏指社会职业的领域,是按照社会对不同领域和岗位的专门人才的需要来设置的,不同领域的专门人才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作基础,专业就组织相关的学科课程来满足。以一门学科为基础可以设置若干个专业,可在不同专业领域中应用。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遵循的是科学研究的内在规律,其核心是知识的发现和创新,因此它所关注的主要是学科前沿的问题,目的是获得对未知世界的认识,并把这种认识系统化、理论化。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专业的形成和发展所遵循的是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需要的规律,其目的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专门人才。所以专业自然要把目标定位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上。
目前中国的高校,多对学科建设高度重视,而对专业建设则较为忽视。大学的学科本来是为了人才培养而设置的,但随着学校人才培养层次越来越复杂,尤其是研究生的培养确立以后,学科建设与本科人才培养就逐渐疏离起来,甚至可以说学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人才培养的目标,变成为了学科建设而进行学科建设,其很多学术研究与本科教学的关系已几乎彻底割断。这一点儿在我国的研究型大学中尤为常见。这在很大程度上跟我国学科建设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位授予点审批、高校排名有密切关系。由于研究生授予点的审批一般依托学科,申请表中的主要内容与科学研究有关,而高校排名一般也首先是看学科排名,因此,学科建设成为高等学校的“核心”、“主线”、“龙头”,是高校管理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汇。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学科是学术声誉、学术权力的载体,是大学政治展开的主要场域。因此,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对学科建设的重视提高到了无与伦比的地位。这非常不利于高等人才的培养,也是目前饱受批评的一个现象。学科建设虽然更注重知识的创新和发现,但高校不同于研究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进行人才培养。
二、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基本含义
(一)融通性的内涵
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的申报书将融通性解释为四层含义,一是各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的融通;二是法学学科内部各子专业知识的融通;三是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融通;四是素质教育与知识学习的融通。意在将专业建设建立在跨学科的基础上,尤其是试图整合本校的经、法、管三大优势学科提供的专业资源,培养具有多专业背景、多思维视角的专业人才。
这里涉及到几个常见的关系需要梳理清楚。首先,是融通性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关系;其次,是融通性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再次,是融通性教育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关系。以下依次进行分析。
(二)融通性教育不同于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来源于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自由教育(liberal education),早期强调对自由民的教育,是对有闲者的教育。后经发展,尤其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推动,自由教育转化为通识教育。对于通识教育的概念,教育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一般而言,通识教育是基于对人与社会本质的认识而提出的一种大学教育思想和培养策略。其核心命题是为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一部分什么样的人。其基本要素包括:人与社会、教育与大学、教学与课程等。其基本特征是:从大学以外的问题来思考大学使命,不以满足大学内部需要为目的;由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的问题来思考培养目标,不以满足职业界需要为目标。美国哈佛大学1945年发布的哈佛报告——《自由社会中的通识教育》明确强调通识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完整的人”、“健全的人”和“自由社会中的健全公民”。此后,世界上许多大学都开始推动通识教育。当然各国对通识教育理解有所差别,在“人才培养目标制订、课程内容设置以及课程结构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新中国成立之初借鉴苏联的专业设置和教育模式,比较强调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强调“螺丝钉”精神,因此通识教育并没有受到重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强调通识教育。但我国的通识教育存在突出政治素质教育,忽视其他素养教育等缺点。
融通性教育不仅仅是从培养一个完整的人的角度来设计课程体系,而是涵盖了跨专业的交流,也包含着对专业知识与一般素养的共同追求,并不仅仅局限于“健全的人”。换言之,要培养融通性的人才,当然要强调全面的素养,包括对“厚德载物”、“止于至善”等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但并不重学轻术。而是同时兼顾在当下中国和全球的竞争背景下,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必须具备的技能。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没有专业的知识,很难仅仅凭借宏才大志就变成“担当大任、主持风会、转移国运的领导人才”。因为,一个难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别人没有的精辟思路和独特方法;一道关键的攻破,全靠深入细致掌握事物的全部联系,透彻地理解各种因果关系。所有这些,只有殚精竭虑,经过特别深入的钻研才能做到。这种钻研又依赖于人的长期专一的追求,对对象进行仔细反复的观察、实践、思考和琢磨。这就需要“专才”。专才的价值就体现在“人无我有”和“人粗我精”的独特性上,想人之所不敢想,做人之所不能做,发挥别人不能发挥的作用。因此,仅仅强调通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国际分工日益细密,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没有自己的原创性,没有独到的理论和技能,很难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正是法学特色专业建设没有把通识教育作为起点,而是致力于追求融通性教育的根本原因。这个社会不需要太多的万金油型的人才,恰恰需要很多技术精湛、理论功底深厚的专门法学人才。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存在600多所法学院系,培养了世界第二大规模的法律人才这样的背景下,走有特色的融通性培养路径,乃是恰当的选择。
(三)融通性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专业教育
按照《教育大辞典》的解释,专业一词译自俄文,指“中国、苏联等国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的各个专门领域,它是根据社会职业分工、学科分类、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及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划分的。高等学校据此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进行招生、教学、分配等各项工作,为国家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种专门人才;学生按此进行学习,形成自己在某一专门领域的专长,为未来的职业活动做准备。其大体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课程计划(Program)或美国高等学校的主修”。也就是说为了从事某种职业而进行的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职业需要的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专业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高等教育的同义词,或者说,高等教育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美国自1862年《莫里尔法案》开始,高等教育逐渐走向明显的职业化之路,开启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之路。从此美国大学开始以主动的姿态,直接投入地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建设,直到今天,大学依然强调社会服务的功能。显然,专业教育是应社会的直接需求而产生的教育模式,尤其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分工日益细致,专业需求也越发明确,大学回应这一需求就成为必然。
不仅美国,19世纪的欧洲也同样经过了强化专业化教育的阶段。虽然当时的大学对于来自工业化革命的需求不予理睬,但实业家们不愿等待大学的改革,而是径行创立大学,以获得专业人才,如曼彻斯特欧文斯学院、约克郡理工学院、谢菲尔德大学学院等。强调对学生技术知识的培养,为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虽然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对教育实用化、功利化的批评,但教育为社会服务最终成为各国的共识。
如今,我国一般也将大学的职能界定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其中社会服务不仅仅是指大学通过项目、通过产、学、研的一体化为社会服务,也包括提供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这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在我国甚至到了过犹不及的程度,就业率成为专业生死存亡的大事和对大学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就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注脚。伴随着大学本科教育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型,通过教育训练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大学必须要承担起来的社会职责。
虽然中外对专业的认识有些差异,但有一点一致的,就是近代以后专业教育始终占据着大学教育的重要地位,但是对专业教育的批评从来没有停止过。一般认为,专业教育的范围过于狭窄,使被教育者局限于某个领域,无法成为完整的人,而大学的目的正是进行“完人教育”。其实,通识教育在强调自己的博大之时,始终不能回避所学知识的体系性问题,虽然在理性的世界观中,知识具有统一性,但这不表明通识教育就可以自动获得这种统一性,倒是因为学海无涯,常常令人在知识的大海中迷航。而专业教育虽然强调一定的深度,可没有一定的广博,深度却不能单独达成。而且,更为吊诡的是,过于专注下去,不断深入,实际上一样会距离专业所需的基本知识越来越远。下图可以比较直观地表达这种关系。
本图说明:深入与广博的关系。数字愈大,该知识点板块与本学科的差距愈大。
因此,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辩证关系让我们不能过于执着一词。宏大主题的理想主义培养固不可少,专业知识的训练也不能忽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提出了融通性教育这一理念。融通性教育试图打通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隔阂,将理论素养与技能训练结合起来,即前述功能性融通。
就法学本身的品格而言,脱离专业教育而谈人格的培育,显然会流于空泛。仅就职业要求这一狭隘的角度考察,中国更加应该强调的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而不是淡化这种关系。尤其是在大量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员进入法律职业的背景下,如何形成法律职业人共同的话语系统和职业理想,则是法学教育应该不断反思和追求的目标。其实,英语中的专业一词“profession”,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意味着宣誓从事某种职业,并且表明自己对某方面的事务具有比他人更多的知识。而专业活动本身就具有维护社会价值、保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因为,一群人从事一种专门技术职业,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服务,这通常需要执行统一的伦理守则。因此,专业教育也是对学生进行社会化的过程,以本专业的习俗、伦理、工作关系以及本专业人士共同遵循的期望规则来对学生进行教育,这对将来进入社会工作后进一步维护社会规范具有直接的作用。
以上分析已经表明,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各有得失,互相关联。为此,融通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就成为必由之路。融通教育首先以专业教育为基础,但并不局限于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技能的训练,而是拿出一定的课程对学生的综合素养进行提升,同时注重专业教育内容的调整,将理论的思辨、质疑的精神贯穿于专业教育之中,兼顾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优点;但又不执着其中之一。在知识体系的构造、课程体系的搭配、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改革上进行努力,将专业知识和理想、素养教育融为一体。
(四)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在高等教育中的位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修订的《国际教育分类法》中,第5级是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其中的本科教育又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5A1型和5A2型,5A1型是按学科分设专业,主要培养的是研究型、学科型的本科人才;5A2型是按技术领域(或行业、产业)分设专业,主要培养的是从事高科技的本科专门人才。根据这种分类,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应属于5A2类。需要澄清的是,5A2也是研究型人才,不是专门针对某个职业的教育,以此区别于酒店管理等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职业教育。后者在国际教育分类中属于5B。因此,5A传授的是基础学科知识以达到具有进入高级研究领域的能力(即学术型人才),或者应用科学知识(包括医学、法学、建筑学等)可以从事高级技术要求的专门职业。
与国际教育分类方法相类似,我国也对人才培养有一套分类。根据社会功能,将人才大体分为学术型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应于这四类人才的培养,有四类教育类型:学术教育、工程教育、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根据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术教育和工程教育由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层次实施。按照这种分类,法学专业教育属于“工程教育”类,而高等职业教育则属于“技术教育”类。“工程”这一概念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性用语,工程型人才包含工程师、医生、律师、建筑师、教师等。
由此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的地位不能是纯粹的理论型,当然也不同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技能型,其地位必须归属于高等教育。就本科教育阶段而言,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依然是在职业理想塑造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而硕士研究生阶段,则可以将理论的学习进一步系统化,强化学生的批判精神和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博士研究生则应主要以学术训练为主。由于社会分工不断专业化,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捍卫者,其面临的挑战毋庸置疑,为了满足多样分化又高度依赖社会的需要,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将相近的或互补的专业领域结合起来,以培养涵摄面更宽的职业人才,比如经济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或者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这一培养任务可以在本科阶段完成,也可以尝试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完成,从而达到横向的融合。
三、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实践及具体建议
(一)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实践——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为探索融通性人才的培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此,需要作出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1.全校三通课程的系统开设
三通课程是依托该校的经、法、管三大主流学科,对全校学生开设《经济学通论》、《法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课程采取必修课的方式,要求学生用51个课时的时间进行学习。三通课程的开设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性人才培养的核心步骤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改革与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中明确指出:“‘三通课程’是我校课程建设的创新实践,是对传统课程体系的重大变革,‘三通课程’的创设,为我校特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其中《法学通论》课程开设以来,在师资的配备与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使用、课堂的组织与管理等方面,进步显著。在本科教学评估中,获得了评估专家的高度评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跟踪评估中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校评估中心督导组对三通课程的专项督导而填写的59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显示,其中优秀课堂为13个,占44.83%;良好课堂为16个,占55.17%。三通课程开设以来,法学院的学生全面学习了《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而法学专业以外的其他学生全部要学习《法学通论》,学生学习兴趣浓厚,课程建设也成绩斐然,编写了专门的教材,创办了《法学通论》课程网站,拓展了教学手段,设置了完善的教学环节。其中《法学通论》由校长吴汉东教授亲自担任主编,撰稿人均为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内容涵盖了除环境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外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该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远远超出了一个学校的范围,其每年三万册的发行量亦足以说明《法学通论》的影响力。鉴于其实际上的辐射力,该教材已经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学院还成立专门的法学通论教研室,每年该门课程的开设教师多达三十多人,师资结构合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学通论》的开设,不仅培养了学生,也培养了老师,使相当一部分教师通过教学活动加深了对法学主干课知识和理论的整体性认识。
2.实验教学的全面铺开
2008年,法学实验教学中心被教育部立项建设国家级法学教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心下设立法实验室、执法实验室、诉讼实验室、非讼业务实验室、法律实效评价实验室、证据学实验室、知识产权实验室等七个实验室。按照“经线、纬线、层次线”三条线索构建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经线,即法制运行的过程线索;纬线,即部门法的分类线索;层次线,即实验项目所培养能力的层次线索。经线为主,纬线与层次线为辅。经线、纬线与层次线有序交织的结果,就是不同的实验项目、实验课程与实验室的设置。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实验教学体系,学生可以在实验室中模拟法律运行的全过程。目前,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为探索法学实验教学,法学院组织教师进行专项攻关,编写了《刑事诉讼实验教程》、《商事法实验教程》、《劳动法实验教程》、《裁判解释原理与实验操作》、《证据学实验教程》法学实验教材和一系列实验教学指导用书。研究拟定了300多个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复杂程度根据培养能力的层次,分为基础操作型、综合应用型与创新设计型三个层次。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法学实验室成立课题组,研发国内首创的实验教学软件,以实现在虚拟空间中模拟法治运行全过程的目的。学生可以通过角色选择进入模拟环境中,在完成一步一步的操作后,达到某个法学教学目的。目前,该软件开发已经完成了1.0版的编写,初步运行效果良好。
3.诊所教育长期探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0年9月即开设诊所课堂,是中国最早开设诊所课堂的七个大学之一,并于2002年会同其他十个大学共同发起了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通过长达十年的探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已经比较成熟。2009年,环境法诊所又引进美国哈佛大学的诊所课程体系,用体验式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受到学生一致好评。
4.实训课程的强势设置
从2006年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全程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学实训课,课程性质为必修,开设时数51课时、3学分。为配合该课程的开设,法学院专门成立了实践教学中心,课堂的师资采取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搭配的模式,一个课堂最少有两名教师同时授课,以打通法学内部的课程壁垒,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整体性认知。
5.本科导师制全面推行
2006年期,法学院开始全面推行本科导师制,遴选数十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本科导师,通过邮件组、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和定期会议讨论,对学生的学习计划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辅导,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计划性。
6.青年老师司法实务技能轮训计划的实施
培养融通性法律人才需要具有实践操作技能的师资。为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从2009年开始,启动了青年教师司法技能轮训计划,首批7名教师被送往武汉汉江中院和东莞中院进行为期1年的工作和学习。
(二)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具体建议
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已有的融通性人才培养的经验基础上,还可以有一些新的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尝试:
1.建立相近和相关专业之间的联合培养及学位连读机制
特色专业的建设当然要有特色,具体而言就是要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学人才。结合大学自身的办校条件,整合相应的专业资源,进行跨专业的培养,乃是一个不错的选项。比如用5年的时间,培养既具有经济学学位又有法学学位的人才,或者是有管理学、法学两个学位的学生,也可以将英语与法学结合、新闻与法学结合、信息技术与法学结合等等,使学生的专业领域得到实质性扩展,并在培养规格上有所体现。
学位连攻读就是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或本硕博连读。这里所说的连读并不是前一个学位修完之后再开始另外一个学位的攻读,而是直接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培养方案,连续学习,最终获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的学位。比如本硕连读,不是要等到四年本科读完之后再接着攻读硕士,而是采取六年或五年学业制,执行一个完整的培养计划,其课程设置由浅及深,循序渐进,最后通过完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来完成学业的修习任务。其他形式的学位连攻读机制也是如此。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通过不同阶段课程体系的有机联系和内在安排,使培养的整体性更好。
2.探索以经典阅读、周末会议为代表的教学方式
学位的攻读必须要有足够的阅读量。在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求学生在读书期间必须要阅读相应的经典著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并通过这种阅读升华精神层次,为培养治国之才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周末会议是定期的学术讨论,是师生互动、学生们之间相互学习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这不仅对教师提出新的要求,也要求学校的管理机构改变僵硬的课堂教学管理模式,给教师和学生以更多的自主性,并研究推行更灵活的管理和考核规则。
3.研究开发更加系统化、合理化的课程体系,尤其是选修课体系
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必须要以系统化、合理化的课程体系为依据。课程体系首先要有特色、要融通,这样才可能培养出有特色的融通性人才。因此,在16门核心课的基础上,要设计出具有较为明确培养指向的选修课体系。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选修的开设较为随意,因人设课的现象比较常见,课程之间缺乏关联性,教材建设和师资配备都不太规范和完备,甚至一些选修课长期没有教材,开设也断断续续,这种现象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4.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参与教学
法学对社会知识的依赖程度很高,没有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学习法学难免流于肤浅。因此,必须要改变现在单纯的线性教学方式。老师传授、学生学习固然是一种高效率的学习方式,而对培养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则远远不够,因此,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式,包括试验教学、实习、诊所课堂、法律援助、文书撰写等。还要引入高级法律实务人才直接参与到教学中来,进行案例分析、实例讲解、指导办案等。
5.探索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方法,提高论文质量
本科学位论文是法学学生四年学习的一个总结,是对融通性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结果的一个检验。目前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存在诸多问题,选题陈旧、写作应付、内容拼凑等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建议考虑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划分成几种类型,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相应的评价,比如可以区分为研究型、调查型、案例分析型、综述型等,设置不同的评分起点,还可以乘以不同难度系数,对本科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以推动学生结合自己的实习、阅读等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
结语
法学人才进入社会工作后,常常面对非常复杂的局面,即所谓“专业沼泽地”。此时,他们进行的判断主要不是依据既有的专业知识,而是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判读力。而法律职业赖以赢取公众信任的关键也在于其高度的专业性和为社会创造正义的职业理想。如果这一从古至今都披着神圣之光的职业丧失法学教育的专门培养,则法律秩序的维护将成为乱象丛生的荆棘地。因此,坚持专业教育的基本立场不能改变,同时强化理论素养的培养。在法学特色专业的建设过程中,要开发出有特色的融通性课程体系,培养出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给养,也真正承担起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