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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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位—职位”的研究框架

前面对中国官阶特点与官阶研究意义的简述,是基于特定理论框架而做出的,全书各章各节都是这个框架的展开。这一节对这个框架的逻辑起点与基本概念,做一扼要提示。

职位与人员的分等分类 官阶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如果做一个最简单的界定,我们认为是如下两点:官职的分等与分类,官员的分等与分类。

“官僚制”英文Bureaucracy一词,又译“科层制”。官僚制以分科分层为其最基本特征韦伯说:“下述各点可以说是理性合法权威的基本概念:……(3)官署组织遵循等级制原则,亦即,各个较低的官署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官署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最纯粹类型的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工作遵循如下原则:“……(2)他们被组织在清晰定义的官署等级制之中。”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edited by 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 pp.218—220.。它有一个职位结构,又有一个人员结构。bureau是官署的意思,官署由不同的官职构成。它们按部门与系统实施垂直的指挥和控制。任务、权力和资源,原则上是按级别与部门来分配的。那么就能看到,各种官署和官职,在纵向上分为若干层级——“层”,在横向上分为若干部门——“科”,若干部门又组成为一个等级金字塔。这就是职位的分等分类结构。

除此之外,官僚制还有一个人员结构。从现代文官制理论的观点看,人员是被“填充”到各个职位上去的,简单说就是“为官择人”,因而人员结构与职位结构是高度匹配的。当然,人员方面会发生考试、录用、奖惩、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等特殊问题,包括等级管理问题,这是独立于职位结构的。从事公职服务要有回报,人员的报酬、权利、地位、安全、保障等,都需要相应的等级安排。人员的分等分类不完全等于职位的分等分类,例如,他们可以按资历、学历及其他标准来分等分类。

总之,由职位结构与人员结构,衍生出了官职的分等分类和官员的分等分类问题,二者共同构成了行政等级的研究对象。单纯的职位结构,是一般官制史的研究对象,不是官阶研究的特殊任务。我们对职位结构的关注,只是职位的分等分类样式,即其等级形式,及其与人员分等分类的关系。

品位与职位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引用过一句俗话:“甚至一只鹦鹉只要学会说‘供给与需求’,就可以成为一个经济学家。”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官阶研究的关键词,恰好也有这么两个:品位与职位。这对概念,就是本书全部建构的逻辑起点。

“职位”(position),是一份任务与责任,可以分配给一个工作人员,需要他用全部或部分时间来承担。职位是最小的行政单位。“职务”就大了一些,一种职务可以设置若干职位。比如科长是一种职务,而一个机关里可能有很多科,进而是很多科长职位。

职位有不同的分等方式,如“职级”、“职等”。当前对职级、职等概念的使用很不统一如1997年《中国科学院职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职员分为3等10级,即分为高中初3个职等,高等5个职级,中等3个职级,初等2个职级。在这里,职级是职等的细化。而上海市2000年1月1日试行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职级分5级12等,即:特级,1级2个职等,2级4个职等,3级4个职等,4级2个职等。在这里,职等又成了职级的细化。。在本书中,“职级”是指工作性质相同,但事务繁简、责任轻重、报酬高低不同的职务等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工作性质相同,它们构成了职级,或者说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也叫“职称”。“职称”最初被看成“学衔”。1956年6月中国《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科学研究工作者学衔条例》对职称的解释,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但1985年1月,中央明确了职称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而非学衔。参看曹志:《各国公职人员分类制度·人事类资料卷》,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职等”则是工作性质不同,但事务繁简、责任轻重、报酬高低相同的职位归类。职等保证了不同职类间的待遇平衡。美国文官制有18个职等(GS,一般文官体系)GS18等工资表,见曹志:《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8—209页;苏廷林:《当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看护和医生的工作性质不同,各有各的职级,但在共同职等中,3级看护列在第5职等,1级内科医生也列在第5职等,他们的事务简繁、责任轻重是可比的,其报酬是相同的。

除了分等外,职位还有分类的方式。各种职位被归入不同的职门、职系、职组之中。各职系或职组之内设有职级,各职门、职系、职组之间设有共同职等。在这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GS18级是共同职等,而日本、巴西、英国等国就不设共同职等,而在不同职系或职组中使用不同的职等与职级。

在本书中,为简便起见,对职位与职务一般不做严格区分,通称“职位”。秦汉的“若干石”的秩级,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具有共同职等的功能。汉代县官,有千石县令、六百石县令、四百石县长、三百石县长4等之别;汉代郎官,有比六百石的中郎、比四百石的侍郎、比三百石、比二百石郎中4等之别。这样的等级,就可以视为“职级”了。因为古代的职位分类比较简单,本书通称“职类”,而不使用职门、职系、职组等用语,以免冗赘。

以上说的是职位,下面来看品位。职位要分等分类,人员也要分等分类。有的国家不为文官个人设置级别,另一些国家则对文官个人也设置级别。官员的个人级别,就是“品位”(personnel rank)。可以拿军衔制来打个比方。军衔与军职是分离为二的:师长、团长、营长、连长等是军职,上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就是个人的品位。唐朝使用文武散阶,文散阶是文官的个人级别,武散阶是军官的个人级别。宋朝的前期,用省部寺监的官号做官僚的“本官”,也是个人级别。初看上去,王朝的各种官号都是“官”,但在“品位—职位”概念引入后,就得把承载权责的职位与不承载权责的品位,清晰区分开来了。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品秩只管分等,不管分类,因而与现代公务员等级制度不同黄达强先生说:“中国的品秩制度只解决分等问题,不管职位的区分。”《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页。王武岭先生说九品官品不是品位分类,因为九品只管分等,不管分类。见其《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93页。。这个意见不完全正确。唐朝的文武散阶,就体现了文武分类。宋徽宗专设医官14阶,后来增至22阶。此外还有内侍官12阶。到了金朝,不但太医官、内侍官,甚至司天翰林官、教坊官都有了专用位阶,各25阶。

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 说到个人级别,就必须阐述“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了。现代文官等级制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品位分类”(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和“职位分类”(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二者的区别,可以参考如下论述:

在品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既有官阶,又有职位。官阶标志品位等级,代表地位之高低,资格之深浅,报酬之多寡;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简繁。官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官无职、有职无官,更可以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总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着眼点在人而不在事。

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本身的等级和行政部门中职位的等级合二为一,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总之,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等级随职而定而非随人走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111页。

职位分类不为官员个人设级别,此时“官”、“职”合一。品位分类就不同了,有专设的个人级别,用以标示官员个人的资历、报酬与地位之高下。这时候“官”、“职”分离。质言之,在职位分类之下,“职”有等级而“人”无等级;而在品位分类之下,“职”与“人”都有等级。

美国在20世纪初最早实行了职位分类,GS18级是职位等级。文官若无职位,则其个人无级别可言。若某人就任新职,则其级别随即变成新职的等级,其旧职的等级待遇(如工资)不能带到新职上去美国原文官总署署长坎贝尔阐述说:“美国文官制度的等级,是与他的职位相联系的。每一职位有一个等级,并不是说个人有一个等级,个人并没有等级;在位时就有等级,不在位时就没有等级。这与美国军事部门和外交部门不同,外交部门与军事部门的级别是跟人走的。你要是将军,到另外一个岗位还是将军,这跟文官制度不一样。”《1983年在北京比较文官制度研究班上的讲话》,曹志主编:《各国公职人员分类制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年版,第786页。按,美国的外交和军事部门,仍然实行“品位分类”制度。。“美国文官的等级具有职位属性,而没有人身属性。这就是说文官的工资级别一向是随职务而定的,文官本人没有级别。工资随职务而定有按劳付酬的好处。”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01—202页。

品位分类,一般论著以英国文官制为其代表。而我们认为,中国1956年颁布的国家工作人员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可参看庄启东等:《新中国工资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页以下;徐颂陶、康主耀编:《中国工资保险福利法规全书》,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以下。在中央机关,科员最低为21级,办事员最低为25级;在地方县属机关,科员最低为25级,办事员最低为27级。,是更典型的例子:“干部级别”与部长、局长、处长、科长之类职务两分,工资依个人级别而定,而不是依职务而定。同为县长,可能是13级干部,也可能是16级干部,同工不同酬现象由此而生;若这位县长调往他职,其行政级别依然故我,级别跟人走。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是对“人”的分等。个人级别的存在,使文官的身份地位得到了较好保障。薪俸与品位相联系,给了文官稳定安全之感,职务变动也不致待遇下降。品位分类还能较好地解决能力与资历的矛盾,对资历深而能力差的人,可以只让他担任低职,但同时给予较高级别。还给奖惩带来了便利:不必变动职务,只通过级别升降来实施奖惩。而且这种分类简单易行。

职位分类则是以“事”为中心的,是对任务与权责的分等,所以也被称为“职事分类”(job classification)。这种分类强调专才专用,重视科学管理与效率。因为薪俸、待遇都附丽于职位,所以避免了同工不同酬。但它也有定级复杂和调动困难的缺点岗位评估与定级工作的复杂,以及因无个人级别而造成的调动困难,可参威尔森:《美国官僚政治:政府机构的行为及其动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第175—176页。

从历史上看,“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页。。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身份是以“人”为本的地位,而品位可以成为身份地位的保障。“品位等级代表人事制度中升迁与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权重,优遇荣宠,自属荣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获高官厚爵为荣,品位秩等适足以满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进。现代文官固然不以热衷名位为根本要图,但公务人员在品位观念影响下,仍以享有品级地位为荣,是不容否认的,在这方面,品位制确比职位分类制更具激励作用。”许南雄:《人事行政学》,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参考现代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我们将使用“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来区别个人级别与职位等级,区别存在与不存在个人级别的官阶体制,并把它们用于中国古代。这样,一系列重大线索就会凸现出来。例如,秦汉的秩级具有从属于职位的特征,就是说与职位分等相近;而唐宋的“散阶”、“本官”是跟人走的品位,其时的官阶无疑属于品位分等。进而,为什么有些时代品位分等较为发达,另一些时代各种待遇又向职位靠拢,其变化意义是什么,就会成为有待开拓的新鲜课题。

如何判断某一时代的品位分等之发达与不发达呢?我们将提供三组评估指标。第一,品位待遇的优厚或微薄程度。若某时代官员的品位待遇优厚,则可以说其时品位分等比较发达,若某时代官员的品位待遇微薄,待遇更多地附丽于职位,则可以说其时品位分等不发达。第二,品位安排的复杂或简单程度。所谓“复杂”,既包括序列结构的复杂程度,例如位阶本身的繁密整齐,多种位阶的并存互补等;也包括运用规则的复杂程度,例如升降、转改、回授等方面的细密规定。优厚的品位待遇,在政权比较简单原始的情况下,照样能够出现;但复杂的品位安排就不同了,它们只能出现在发达的官僚体制之下。第三,品位的开放与变动程度。这包括品位获得的开放或封闭程度与品位占有的变动或稳定程度。由军功或考试而获得的品位,可以认为是开放的,往往也是可变动的,即可晋升的。另一些品位则一旦拥有就不大变动了,如周朝的公侯伯子男爵,以及卿、大夫爵。其时的贵族政治,造成了封爵的封闭性与凝固性。

品秩五要素 品秩位阶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从“形式”上说,品秩只是一种尺度,或说是一个可攀登的阶梯。但这尺度是用来衡量某种事项的,或说各级阶梯上放置着不同的东西,这就是“内容”了。“内容”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我们概括为五:权责、资格、薪俸、特权、礼遇,简称“品秩五要素”。下面略加阐释。

第一是权责。权责是配置于职位之上的。如果一个官号上配置了权责,那么这官号就是一个职位。反过来说,没有配置权责的官号,就是品位。“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就是官阶较高,则权势较重。权责配置之基本原则:就是权力较大、责任较重的职位,其品秩应该安排得较高;权力较小、责任较轻的职位,其品秩应该安排得较低。然而由于各种政治行政需要,仍会出现同级职务的事务简繁不平衡及权责与品秩不相称等等情况,这就需要深入研究了。

第二是资格。资格是人员的任官条件,它标示着某人可以升入的职级和可以进入的职类。年资是一种基本资格,此外还有文资、武资和其他专业资格。汉代的察举科目、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唐宋明清的科举学历,都构成了个人资格。个人资格可以被品位化,用专门的位阶来施加管理,但也可能停留在非位阶化的状态之上。

第三是薪俸。品秩是向官员付酬的尺度,包括薪俸和其他待遇。通常的情况,是品秩高则薪俸厚,品秩低则薪俸薄。品秩高端与低端的薪俸之差,以及官员薪俸与平民生计之差,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薪俸可以向品位发放,也可以向职位发放,当然也可以同时向品位与职位发放。在这时候,品位薪俸与职位薪俸的比例,是可以计算的。这种比例,在同一种品秩的高端与低端也可能出现差别,比如这种情况:在高端,品位薪俸的比例会大一些;而在低端,职位薪俸比例会大一些。正式薪俸之外,还有皇帝赏赐和官僚的灰黑收入,它们同样不可忽略,往往能提供其时等级秩序的另一些细节,在正式品秩上看不清楚的细节。

第四是特权。官僚依品秩而享有各种特权,包括政治、文教、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特殊待遇,如任子特权、入学特权、官当特权、占田免役特权等等。对于官僚特权的一般叙述,在以往已有很多了;但如进一步对各时代的各种特权之大小做一个比较,还是能看到明显阶段性的,可供观察中国官僚政治的历史变迁。

第五是礼遇。中国古代的等级礼制非常发达,它们是安排官场尊卑的重要手段。正史中有《礼仪志》、《舆服志》等专记其制。当然也可以把礼遇划入“特权”,因为它们保障了官贵的特殊生活方式,使民众不得染指问津;但考虑到“礼”在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特殊重要性,而且某些等级礼制也具有技术意义,不能完全看成特权,像印绶等级、致敬礼制等,所以本书将之单列一项。

“五要素”概念,为更精细地解析品秩位阶,提供了便利。例如,中正品与科举学历上所配置的,是资格要素,但不涉薪俸。秦汉的二十等爵制是不能依爵叙官的,就是说这种爵级不承载资格;北朝隋唐的五等爵级可以叙阶,那么资格要素转而被配置在爵级上了。由此“品秩要素”的分析,就使如下问题显露出来:通过资格要素在爵级上的配置变化,去探讨汉唐爵制的性质变化。

品位结构 对中国古代的品阶勋爵,以往并不乏研究,但大多是只研究其中的某一种;“品位结构”的概念所强调的,则是各种位阶间的链接、匹配与互补关系。“五要素”的概念,为观察这种结构性关系,提供了便利。

不妨想象:某王朝使用A、B、C三种等级序列,在这时候,有可能A序列配置了权责和报酬,B序列主要用于确定入仕迁转资格,C序列则更多地附丽着特权与礼遇。它们各有分工,并由此链接组合起来,形成“结构”。例如,南朝萧梁创立十八班制度,同时秩级与官品不废。表面上看,班、秩、品三套序列叠床架屋了,但实际不是那样的。观察列在十八班中的官职就能看到,其中主要是文武职事官与散官,却没有爵级、军号与州郡县长官,爵级、军号与州郡县长官另成序列。而九品官品,则把爵级、军号与州郡县长官全部容纳在内。这就说明,十八班上配置的是资格,主要用于标示任官资格的高下。至于秩级,用于承载薪俸。此期“言秩”、“不言秩”、“减秩”等概念,就是有俸、无俸与减俸的意思。于是我们就知道,班、秩、品是如何分工与组合的了。又如,隋唐九品官品共30阶,但薪俸只有18等,上下阶的薪俸没有差别。那么设30阶干什么用呢?是用来管理资格的,用于进阶和降阶。唐代文武散阶各有29阶。唐官品达30阶之多,表明此期的等级管理特别重“资”。明清官品只有正从18等,清朝的薪俸只分9等,这说明朝廷对“资”的重视程度下降了。可见,“品秩五要素”概念的提出,便于更细致地分析位阶间的分工、组合与互补关系。

各时代的品位结构呈现为不同样式,揭示其结构与变迁,是本书的中心任务之一。在周朝,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爵级,构成了最基本的等级秩序,这是一个“爵本位”的体制。秦汉的主干位阶是爵级与禄秩,封爵与二十等军功爵构成了一套身份系统,各种官职则用“若干石”的秩级区分高下。而且凭借爵级不能得官,“爵”与“秩”不但双峰并峙,而且相互疏离。这种品位结构,可称“爵—秩体制”。由魏晋到隋唐,形成了官品体制,官职、文阶、武阶、勋官、封爵都被纳入九品框架之中,从而形成“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这是一个“官本位”体制。“爵本位”下的等级秩序,是凝固的、封闭的、贵族性的;“官本位”下的等级秩序,则是流动的、功绩制的、行政化的。在唐宋明清,科举学历逐渐成为主要的任官依据和社会身份,属主干位阶。这与秦汉把军功爵用作主干位阶、并以此建构身份系统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品位性官号 现代文官制下,首先把职位划分为不同等级和职类,再把适当的人员任命到相应职位上去,用“人”来填充职位,用中国古语说就是“为官择人”。在这时候,人员结构与职位结构通常是对称的、同构的,或者说高度匹配的。尤其在职位分类之下,可以根据职位的等级与类别来实施人员管理,包括等级管理。但中国古代却不这么简单。中国官阶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人员结构远大于职位结构,“官人”和“官职”不是一回事;“官人”的数量,或说朝廷位阶名号拥有者的数量,远远多于行政职位(古称“职事官”)。而那些无职事的“官人”,也都在人事管理的范围之内,也需要用位阶衔号来标示身份。

随手举几个例子。秦汉官制虽很简练,但仍有“散官”存在着。如郎官、大夫等,多的时候可达数千人。而且他们不算行政吏员,或说散官不算行政职位。汉朝经常向民众赐爵,拥有爵位的男子数量极其庞大,也许有数百万、上千万。魏晋南北朝时,大量充斥着没多少、甚至根本没有行政事务的府官、属吏、国官、东宫官和东西省散官。魏晋还有一种叫“王官司徒吏”的官僚候选人,其等级资格主要是中正品,在曹魏西晋其数量约为两万左右,东晋初一度还达到了二十余万。北魏道武帝时,仅一次向“诸部子孙失业”者赐爵就达两千余人。北魏还向民间的老年人颁授将军号和郡县长官之衔,那么只要够年龄就能成为“官人”了。北齐、隋和唐初有一种“比视官”或“视品官”,其数量在万人以上,而唐初的中央职事官位不过数千个。唐宋朝廷想方设法解决官人的“就业”问题,例如设置员外官、添差官、祠禄官等。宋明清时的官僚候选人,是一支浩浩荡荡的队伍,很多人十数年轮不到官做。

有官而无职者的大量存在,直接影响了品位结构。第一,超过职位之数的“官人”,其身份和类别也需要用某种品位来确认。第二,衔号名位的大量颁授,将造成大量“一人数衔”情况,这种“复式官衔”增加了品位结构的复杂性。第三,特定的人员结构,往往会导致特别的职类概念。例如汉代曾用“正秩”标示行政官职,用“比秩”标示非行政官职。散官就被列在“比秩”。散官有很强的品位意义,构成了选官资格;但散官又不是全无职事,而要承担随机事务,或宿卫之责。北朝隋唐间的“比视官”或“视品”,也把若干特殊职类容纳其中。第四,人员结构还可能反作用于职位结构,从而导致“职事官的品位化”。就是说,有时安排人员的压力是如此之大,迫使朝廷把职位用如品位,把职事官当名号用了。官员有其职而无其事,造成了职位结构的膨胀扭曲。魏晋南北朝时散官虚位的畸形膨胀,就十分明显。在唐宋间,“职事官的品位化”现象的巨大冲击,甚至使省部寺监之官大批转变为“寄禄官”,变成了官僚个人的资位尺度,王朝只得另用“差遣”寄托权责,作为职位架构的省部寺监整个被架空,官品近乎失效了。第五,王朝品位的涵盖面经常超越行政边界,而向民间与社会渗透。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给特殊群体提供入仕机会,如士人、学子或官僚子弟。“官僚预备役”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人员结构的外缘,催生了相应的品位安排。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就是如此,只拥有中正品并不等于入仕,但已在朝廷人事管理范围之下了。二是向民众中的优秀人士颁授名号用作褒奖,这是调控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三是向官贵家属,如父母妻子授予名号,用以保障子贵父荣、夫贵妻荣。

人员结构和名号管理的范围大于王朝职位结构的情况,不妨以下图显示之:

在上图中,“职位或职事官”对应的是职位结构;“品位性官号”的拥有者也是官员,然而其品位溢出职位结构了。进而“民间的朝廷名号拥有者”连官员都不是,但其名号也由人事部门颁授。现代人事管理是“为官择人”的,而传统人事管理经常“因人设官”,即先有了一支“官人”队伍,再考虑如何安排他们,让他们各得其所。由于人员结构与职位结构不对称、不同构,所以官阶不仅要覆盖职位,还要覆盖所有的“官人”。

用以维系“官人”身份的,其一是品位序列,其二是品位性官号。经常能看到一些官职,它们形式上仍是职位,但其权责已被淡化稀释,却具有强烈的品位功能。这就是“品位性官职”。还有一些官号不大单独使用,主要用来“兼”、“加”。它们在形式上也不是职位,这就是“品位性衔号”。二者合称“品位性官号”。品位性官号的功能,是提供一个起家之位,一个升迁之阶,增添一分荣耀,使之享有一分俸禄,甚至只是给人一个官号、让人成为“官人”而已。“品位性官号”概念的提出,将大大拓宽官阶研究范围。因为这些官号的形成与泛滥,是中国古代官阶与现代文官等级的最大区别之一。

品位序列与品位性官号通常是变动不居的,而且在它们的演化中能看到若干规律性。首先是“品位趋滥律”。品位因为不承载权责,所以很容易越授越滥。滥授将导致品位贬值,王朝无力支付相应利益,不得不减小其“含金量”,于是又有了“品位价值变化律”。再次还有“职阶转化律”。很多品位本来是职事官,因为统治者把它们当品位来用,用得多了,这些职事官就会虚衔化、空壳化,由“职”向“阶”转化,先是变成品位性官号,还可能变成品位序列。中国古代的大多数品位性官号和品位序列,都是由职事官转化而来的。

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官制下的品位与职位关系,比现代文官制复杂得多:品位性官号花样繁多,职位可以当成品位用,而且有丰富微妙的各种用法,职位与品位可以转化;职位结构、品位序列与品位性官号的关系是动态的,变动不居。现代文官制的职位与等级的关系就简单多了,研究者很少面对这类问题,所以现代文官理论的分析手段,在面对中国古代官阶时不敷应用,要靠中国史研究者自己来探索建构。

运作考虑与身份考虑 中国官阶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行政与技术层面。对统治者来说,官阶是政治斗争和社会调控的手段;对臣民来说,官阶是获取身份地位的途径。在由技术层面跨入政治社会层面时,就要对统治者规划官阶的目的、等级组织的特性和官僚群体的取向,确定一些基本认识。这里提供三对概念:运作考虑与身份考虑,功能组织与身份组织,服务取向与自利取向。它们将为我们解析传统官阶制的政治社会意义,提供基本的参考点与出发点。

“运作考虑”是以“事”为本的,即根据技术需要来安排职位与人员的等级。这包括确定职位间的科层关系,标示职位的重要程度,并为人员的录用、薪俸、待遇、激励和奖惩提供等级尺度。“身份考虑”则着眼于“人”,其目的是安排地位与身份,分配权势利益,强化“拥戴群体”的政治效忠。

所谓“功能组织”,指官僚组织之提供公共服务的方面,即“外向”的方面。与此同时它还有一个“内向”的方面:安排内部秩序和维系自我生存。传统中国的官僚体制亦然。一方面它对社会施加公共管理——当然主要是监督与控制,如马士所说,“中国的中央政府,与其说是国家的一种行政与管理的中枢,不如说是一种监督与节制的工具”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卷第6页。——同时它也要安排内部秩序和维系自我生存。从“内向”的方面看,它又是一个“身份组织”,一个皇帝与官僚共同谋生谋利的“生活组织”,一个依照仪式规程按部就章运转的“仪式组织”。组织内部宛如一个“社会”,品秩位阶被用来赋予各色人等以身份、地位、权力、利益。身份安排、薪俸发放、官号授予、位阶升降以及各种等级礼制的照章奉行,就是它的存在方式,就是它的生命形态,宛如有机体的心脏跳动、血液循环、新陈代谢一样。现代官僚制研究有一个“多余行为”的概念。从功能角度看,所有不为外部提供服务的制度与行为,都属“多余行为”。然而对组织自身生存,那些制度与行为就不是“多余”的了,可能还是至关重要、生死攸关的。我们的中国官阶研究工作,一大部分就等于是在研究“多余行为”。而且与其他组织不同,官僚体制是社会中最大的组织,它还努力按自身需要改造外部环境,使之利于自己的生存,把自身的结构特征和运作逻辑加之于社会,包括用品秩官爵去塑造社会,使之变成“官本位”。这就是“内向性的外向化”。

官僚可能有两种基本取向。在“服务取向”之下,通常存在着一个铁腕皇权,官僚完全顺从于君主,只有很小的自主性,呈现为“工具型官僚”。而在官僚表现出“自利取向”时,皇权对官僚的控制松弛了,官僚极力谋取群体利益,自主性、封闭性、身份性不断增长。自利取向的发展终点,就是官僚的“贵族化”在这里,从工具型官僚到贵族型官员的蜕变,被视为一个“连续统”。参看本书第十章第3节。这个意义上的“贵族”,可能与另一些学者所说的“贵族”有某种不同。。在皇帝、官僚与贵族的“三角恋”中,皇帝任用官僚打击贵族,而官僚的“贵族化”侵蚀皇权对这一点,还可参看列文森对“贵族、君主、官僚的三重奏”的分析。见其《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以下。

服务取向、自利取向概念,与等级管理的职位分等与品位分等,是什么关系呢?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地位,体现在位阶上就是品位。所以历史上较早出现的文官制,因受传统影响,一般都是品位分类。品位既是官僚的一种身份,又是官僚的一种利益,可以视为官僚在与皇权的政治博弈中所赢得的身份保障和利益保障。所以我们做如下认定:官僚的服务取向,与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具有较大亲和性;官僚的自利取向,与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具有较大亲和性。

本书所述历代品位结构的变迁,为上述判断提供了支持。周王朝属于贵族政治,魏晋南北朝士族官僚的特权化、身份化、贵族化程度也相当之高,而正是在这两个时代,品位分等特别发达。周朝的森严爵列,保障了贵族的优厚待遇;魏晋南北朝的繁复位阶,保障了士族门阀的品位特权。

品位结构变迁的五线索 品秩位阶的功能之一,是为人员分等分类;而人员的等级与类型问题,在进入政治层面之后,就变成了各种政治势力的等级与类型问题。各种政治势力的相互关系,及其与皇权的不同关系,决定了帝国政治的结构、形态及变迁,并将影响到品位结构的变迁上来。在此本书要重点探讨的变迁线索有五:“贵—贱”、“士—吏”、“文—武”、“宫—朝”及“胡—汉”。也就是贵族与寒庶,士人与文吏,文官与武官,宫廷势力与朝官,及异族皇权下的胡人官僚与汉人官僚问题。

“贵—贱”是指中国古代的某些品位序列,具有区分身份与阶层的意义,只向某个高贵的阶层开放。周代士以上的爵级拥有者是一个高贵的阶层,爵级凭宗法身份获得。可见周爵区分贵贱,是贵族政治的支柱。秦汉的等级秩序,流动性强而身份性弱。中古的士族权贵获得了政治等级特权,九品中正制维护了士族的高贵门第。南朝沈约曾说,秦汉是“以智役愚”的,而魏晋以来变成了“以贵役贱”。“以智役愚”就是选贤任能的意思,“以贵役贱”则造成了“士庶天隔”。

再看“士—吏”。在帝制之初的秦汉,从资格分类上说士吏有别,儒生与文吏是两种官僚人选;从资格分等上说士、吏无别,儒生、文吏谁也不比谁高。历史后期官、吏两分,“官”的主体是科举士大夫,这使流内流外的制度具有了身份意义;科举学历成为主干位阶,王朝优待士人而蔑视职业吏员,这是“士大夫政治”的主要体现。

“文—武”首先是一种职类区分。文职、军职各有位阶,现代社会也是如此。但文官和武官也是两种政治势力。和平年代一般实行“文官政治”,在战争年代,文武官的相对地位就会发生变化。在王朝周期性地陷入崩解之时,“马上得天下”,就是一种通过军事活动来重建专制集权的有效途径。历史前期的品位安排,文武不分途,文武并重;历史后期则文武严格分途,重文轻武。

所谓“宫—朝”,在职类上说,是宫廷官与朝廷官的关系问题;在政治上说,则是与皇帝存在特殊亲密关系的那些政治势力,如宗室、外戚、宦官等,与朝官、与士大夫的关系问题。人近天子则贵。以皇帝为中心,以与皇帝的亲疏为准而形成的一道道同心圆,构成了安排官职与人员等级的又一标准。

“胡—汉”问题主要发生在异族政权之下,体现在优待统治部族的品位安排上。例如北魏选官,鲜卑同姓、异姓、清修(汉人士族)三者有别;清朝的官缺,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和汉缺。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异族统治者对汉式衔号的荣耀不怎么敏感,可能听任汉官占据显赫名号,但那不意味汉官拥有实际权势。

三千年官阶史上出现的各色品秩位阶,都以不同方式卷入了上述“贵—贱”、“士—吏”、“文—武”、“宫—朝”及“胡—汉”问题。

品位结构的三层面 帝制中国是一个行政化社会、“官本位”社会,其特点是“品级、等级与阶级的更大一致性”,行政级别与社会分层密切相关。相应地,王朝的品位结构实际包含三个层面,即“君—臣”层面,“官—官”层面,“官—民”层面。假如只从技术角度考察官阶,那么埋头于“官—官”层面就足够了。然而官僚并非虚悬空中,其实际地位,是相对于君主和民众而被确定的。帝国的品秩位阶,事实上也是参照“三层面”而规划的,其样式、级差的很多细节,都事涉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周朝的等级礼制,依“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的等级来安排,显然就是把天子与庶人考虑在内的。帝制时代的等级礼制,也往往能反映君臣关系的变化。皇族封爵,在结构上位于皇帝与品官之间。在“官—民”之间,等级礼制保障了官、民有别,同时王朝名位也向民间颁授,用作社会调控手段。在“官—民”层面上,还有学子与吏胥两种人,前者获得了“四民”之首的荣耀,后者却被认为是一个道德可疑的群体。帝制初期还不是如此,学子与胥吏在品位结构中的地位,在历史前期到后期是发生过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