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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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编任资格的等级管理

针对古代官吏的正编、非正编(或正员、员外)现象,本书揭举“编任资格”概念,用以指称与编制、员额及任职的正式化程度相关的等级身份问题。我们认为,正编与非正编之别是一种品位安排,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人员的身份等级。从职位结构方面看,非正编官吏所承担的权责任务(暂不考虑无权责者)与正编者没有区别,都是帝国行政的有机成分;但从人员的身份看,官、吏及职役却有正编与非正编之别。问题就由此发生了。以较深底色表示身份较低,示意如下:

中国古代的编任资格,可以从如下方面观察:

1.承担了同类职务的人员,有的是正编,有的却不是,其身份、待遇有异。

2.正编与非正编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候补、见习人员与正任的区别,并可以转化为正任。

3.非正编人员有时具有长官私属身份,正编与编外呈现出公共性或私人性的差别来。这还涉及了任命方式之异,有朝廷任命的,有官吏私聘的。

4.非正编人员的管理,有时比较简捷,有时就很细密,甚至被品位化,即采用位阶加以管理。

5.编外官也可能并不任事,只是挂名,这时它们因无权责而变成品位性官职。

先看一份东汉九卿员吏表制表据《续汉书·百官志二》及《百官志三》注引《汉官》。

表格左侧“员吏”栏所列,是九卿官署中的吏员总数。再从左向右看,二百石、百石、斗食、佐是4个秩级;文学、狱史、骑吏、官医、法家,是不同的职名;“四科”是一种拥有特定辟召资格的吏员《汉旧仪》:“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四科即德行科、明经科、明法科、治剧科。《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页。;“假佐”似是“佐”的增编,应有候补或见习性质;最后是“学事”与“守学事”,“学事”应是一种见习吏员,“守学事”应是更低的见习吏员。可见各种吏员除了以秩级、职事为别,还以“编任资格”为别。假佐、学事、守学事三者,都是与“编任资格”相关的概念。它们也有编制、有员额,在“员吏”之内,但只是候补或见习编制。

从战国到秦汉,除了员吏之外,还能在官署中看到大量的非员吏,他们也承担着各种公务。邹水杰君对汉代县廷的研究显示:“当时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长私府供养的人。”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海西县员吏只有22人,县吏若以60人计,则县令自辟的达40人左右,几乎是员吏的一倍。据尹湾汉简木牍五,东海郡“掾史见九十三人”,其中只有25人是“员吏”,还有15人是长官自辟的门下私吏,有13人“以故事置”,有29人“请治所置”,还有“羸员”21人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0页。。正编的员吏只占27%,长官私吏及增编、超编、编外吏几乎是员吏的3倍。他们有的有员额,有的无员额;有的有秩级,有的无秩级;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长官自行供养;任命时有的要上报,有的不须上报,太守自己作主。

秦汉之员吏,有职吏与散吏,以及见习吏、候补吏之分;员吏之外,还有一大批非正编的私吏。对某些非职吏,朝廷也设置了员额。编任资格较低之人员,有转换身份的机会,如假佐升为佐,守学事升为学事、进而升为正编吏,以及由散吏升为职吏例如兒宽本为廷尉从史,属于散吏。后因起草奏文时表现出众,被廷尉张汤提升为廷尉掾史,变成了职吏。参看《汉书》卷五八《兒宽传》。散吏,张晏释曰:“不署为列曹也。”颜师古释曰:“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可见,编任资格是有等级的、可晋升的。

官僚权贵往往养着很多“客”,或“舍人”、“庶子”,即私人的门客、随从。铭文或简牍显示,舍人协助县官处理公务,参与官器的铸造例如《上林宣曲宫鼎铭》:“上林宣曲宫初元二年(前47年),受东郡白马宣房观鼎,容五斗,重十九斤六两。神爵三年(前59年)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可见“舍人”与正吏、工役一同参与了公器铸造。。王朝还从大臣的舍人中选拔郎官如李斯先做了吕不韦的舍人,而后被推荐为郎。大将军卫青家的舍人有一百多人,汉武帝曾派人到其家,挑中两个舍人做郎。,承认了舍人的入仕资格。至于为太子配置的舍人、庶子,已变成正式职名了,且有秩级。其他高官的舍人,逐渐有了员数《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梁冀别传》:“增(大将军梁冀)掾属、舍人、令史、官骑、鼓吹各十人。”魏晋诸王府、大将军府可置舍人10人,诸公及开府位从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参看《晋书》卷二四《职官志》。。魏晋中书省的中书通事舍人,是作为正式吏员而设置的。中书舍人在唐朝还成了清官要职。舍人、庶子在最初只是私客或家吏,但在战国汉唐的官制进化中,其“编任资格”在不断变化着,某些舍人、庶子由编外变成了正编。

晋朝的员吏中,仍有“职吏”和“散吏”之别,参看下表据《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散吏也就是“冗吏”。秦朝官职已有很多冠以“冗”字的了《周礼·地官·稾人》贾公彦疏:“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50页中栏。睡虎地秦简中有“冗隶妾”、“冗皂”、“冗吏”、“冗长”、“冗边”,张家山汉简中有“冗祝”、“冗作”。广濑薰雄把“冗”解释为“没有固定的服役义务”,见其《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收入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人文论衡2004》,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汉代的“从掾”、“从史”也是散吏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版,第116页;《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版,上册第264页以下。。有的学者认为,散吏没有具体职事,近于散官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93页。又王俊梅的《秦汉郡县属吏研究》对散吏也有讨论,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5页。。散吏虽然没有专职,不署曹,但也可能有差使,比如给职吏做助手,或畜牧、劝农等《汉书》卷五八《兒宽传》:“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廷尉)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散吏为劝农。”。在服饰上,若干身份较低的非正编吏役,不能穿文官的皂色官服,只能穿平民的白衣,所以被称为“白衣吏”《汉书》卷七二《龚胜传》“闻之白衣”句颜师古注:“白衣,给官府趋走贱人,若今诸司亭长掌固之属。”《宋书》卷八三《吴喜传》:“为领军府白衣吏。”俞正燮云:“《隋书·百官志》云:‘凡州郡县,各因大小置白直供其役。’即白衣也。”《癸巳类稿》卷十一《少吏论》,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23页。

魏晋以下官、吏逐渐分途,所以编任资格的问题,要从官、吏两个层面看。南北朝的官职任命,有“除”、“行”或“板”三种形式。“除”即吏部正除,是朝廷正式任命者;“行”就有暂任、增编的意思了;此外还有“板”或“板行”,指不由吏部任命,而由长官自行选任者。比如参军,就有正除参军、行参军与板行参军三种。吏部授官称“敕署”,府主授官称“府署”。而薪俸也有“正秩”、“减秩”和“不言秩”三种情况,“减秩”者的俸禄按一定比例减少,“不言秩”者就没有禄秩了。如“皇弟皇子府长史,千石;皇弟皇子府板长史,不言秩”。“板者皆不言秩”,是说板授的官员没有薪俸。汪征鲁先生对“减秩”、“不言秩”问题有很好的研究,他指出减秩、不言秩的官职,一般具有私属吏或起家官的性质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系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陈朝的将军,如果是板授的,就没有俸禄,其官品比正除者低一品。正除的军号“并假给章印绶”,板授者就只给朱服、武冠了(当然也有“不限板、除,悉给印绶”的军号)《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

魏晋南北朝及唐代有“正员”与“员外”概念。“员外”就是编外增置之位,如员外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员外司马督、员外羽林监等。隋唐尚书二十四司的员外郎,还变成了正编职官。武则天时大行“员外”、“试官”之法,员外官一度多达2000余人,“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殴者”,有时因为跟正员官争夺事权,竟打起了架。后来朝廷废止了员外官之厘务《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其时的增编之官,还有检校、敕摄、判知、斜封等名目。。唐高宗时,竟然还衍生出了“员外同正员”的官称,其编任资格,高于“员外”而低于正员。员外官只给半俸,加了“同正员”,其禄、俸、赐就跟正官相同了,只是没有职田。天宝之时,两京九品以上官每月给俸增加十之二,“同正员”增加十之一《通典》卷十九《职官一》,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7页上栏;《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

宋朝有“添差官”,属于正员之外的差遣。添差官有厘务的,也有不厘务的,数量颇大。南宋孝宗末年通州、真州的盐官,正任者只有数员,添差不厘务的官却有63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四四,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84册第3295页下栏。。南宋高宗、孝宗时的添差官,可以达到正任官人数的1/4。李勇先先生称之为“中国官制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历史现象”李勇先:《宋代添差官制度研究》,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1页。。从编任资格的角度看,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以至唐宋,超编、编外都是普遍现象,不算特殊。只是问题严重不严重罢了。

宋朝吏胥的超编现象,也相当严重。宋真宗一次裁减天下冗吏,就达195000余人。南宋额外置吏往往数倍、甚至十倍于定额,州吏尤甚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1期。。其时对吏胥编任资格之管理,有“正名”、“守阙”、“私名”概念。正名即正任、正编吏。“守阙”表示其为候补待任者,例如正名的主事、书令史、守当官之外,又有守阙主事、守阙书令史、守阙守当官。守阙与“正名”的关系,大约类似汉朝“假佐”与“佐”的关系。“私名”是非正编的人吏龚延明先生云:“私名:吏名。属招收的非正式编制内的人吏,掌抄写书局文字。”《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61页。,来自招募尚书省各司的吏胥,主要来自召募。应募需要保人。缺人时由各司申报尚书都省,看验应募者的人材及书札,再申牒御史台复试书札,便正式收补为“私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三:“景德四年(1006年)正月七日敕,诸行私名已有定额,候阙方得更收。”第61册第2438页上栏。。像“私名贴司”一职,就具有见习吏的性质。非正编吏还有称“习学”的。私名的吏胥若打算晋升为正名,就要参加考试。私名贴司经考试,可以晋升为正名贴司对私名吏胥,朝廷每年派近臣和铨选官员试律三道,及格者升补正名。后来还采用了锁院、巡搜、弥封之法,并增加了口试。参看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5—716页;林煌达:《南宋吏制研究》,台湾中正大学历史研究所2001年博士论文,第148页以下。。北宋前期,每年参加考试的编外吏员有150余人,试补名额约二三十人祖慧:《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守阙、私名,其实都有定编。可见宋朝把正任吏员、初任吏员和非正任吏员之别正式化了。对非正编的吏胥,给予他们通过年资、业绩与考试而转正的机会,是可以发挥激励作用的,然而吏胥的管理也由此复杂化了据祖慧先生研究,宋代额外吏员的身份,实际更为复杂。例如私名又有入额编排者、未入额编排者两大类。正额私名的头几名方有微禄,其余的大多没有请给。未入额编排者也有员额。地方上又有很多无员额的私名,是公人私置的随从或打手,可算是第三类了。此外胥吏中的“习学公事”,也是一种见习吏员资格。见其《宋代胥吏溢员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明清官员的超编现象明显缓解,吏胥的超编则依然故我。各衙门中的掌案、主文、写发、书手、算手、贴书等,与正式吏员同处,是编外胥吏。宛平县的经制吏只有38员,但另有书办18名沈榜:《宛署杂记》卷三《职官》,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5页。,编外吏是正编吏的47%。书手有时是胥吏自行雇用的。海瑞云:“书写,胥吏职也,彼或不能,自募书手代之,亦其本分。”《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上册第41页。但与宋朝不同的是,明清对超编吏胥的管理简化了。各衙门中的掌案、主文、写发、书手、算手、贴书等编外吏职,与宋元的候补吏员有别,“因为他们并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递补正式吏职,身份没有改变的可能”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133页。。他们不能像宋代的守阙、私名那样,通过年资与考核而成为正编吏员。

清朝的经制吏,有供事、儒士、经承、书吏、承差、典吏、攒吏等;编外书吏,则有贴写、贴书、缮写、清书、小书等名目。此外还有“白役”,是地方官府额外增设的职役,他们在正役指使下承担各种差使。最初“白役”被朝廷严禁,后来却逐渐成了官府不可缺少的人手,在光绪时还列入了卯册。还有花钱买的挂名书吏,他们借官府的招牌为非作歹,却并不到职办事,只是提供纸笔之费而已。非经制吏,倒是可以转为经制吏员的。例如都察院、科道及地方衙门的贴写,可以被选拔为额设书吏,有时候也有考试朱金甫:《清代胥吏制度论略》,《清史论丛1994》,辽宁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60页。。但这个制度意义已不大了,因为清廷又规定,吏胥满5年必须离役。尽管离役时可以考职,但实际出路非常狭窄;对大部分人来说,胥吏生涯就到终点了。就算他们改名换姓、又设法混进了别的衙门,仍得从头开始。

清朝的幕友、长随,也可以在“编任资格”的概念下加以观察。幕友制度大约发源于明末陈宝良:《明代幕宾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6期。。郑天挺先生将其上溯到战国秦汉的客、舍人与门下史郑天挺:《清代的幕府》,收入《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颇具卓识,从“编任资格”看他们确实具有类似性、可比性。在清朝,上至督抚、藩臬,下至府州县,都聘用幕友协理公务。幕友总数也许在7500人到万人左右据瓦特估计,18世纪末幕友约7500人。转引自《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也有人认为,全国有1500多个州县,每州县的幕友少则二三人、多则十数人,总计不下万人。再加上督抚司道的幕友,数量就更可观了。党圣元、李继凯:《中国的师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他们不在编制官额之内,但“无幕不成衙”,其职能却是帝国行政的固有部分。“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韩振:《幕友论》,《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五《吏政十一》,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921页。刑名、钱谷师爷的年修高者可达1440两,低的也有360两,小席师爷也得数十两可参党圣元、李继凯:《中国的师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9—150页。按,除年修之外,幕主还须另行支付伙食钱。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养活幕友的总花费,恐怕每年要数百万两白银,但这笔钱朝廷就是不出。汪辉祖说幕友“岁修所入,实分官俸,亦在官之禄也”汪辉祖:《佐治药言》,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页。。其实长官的官俸自己都不够花,养幕友的银子另有来路。“长随”本是官僚的家人,但“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郭润涛:《清代的“家人”》,《明清论丛》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幕友、长随的职能是公共性的,其身份却是私人性的。

尽管幕友是“编外”,朝廷仍然为之订立了若干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不得聘用亲友为幕友;本省或邻省五百里之内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幕满五年须更换;不得续聘前任之幕友,等等。这些措施往往流于虚文。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乾隆时吴应宗曾建议,为幕友设定品级、职称和员额萧奭《永宪录》卷二上:“乾隆元年,兵部右侍郎吴应宗请督抚设七品幕职二员,两司设八品记室二员,府州县设九品掾司一员。”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5页。其事“后皆不果行”。又见徐珂:《清稗类钞·幕僚类·幕僚定品级》,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册第1380页。。这显然就将大大提升幕友的编任资格,使其身份向“正编”靠近。但建议没有落实。有人认为,无法落实的原因在于所定品级太低,会降低幕友地位,并减少薪水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第54页。。看来幕友的既得利益,也阻碍了幕友资格的正式化。朝廷与幕主、幕友,都没有把幕友资格正式化的强烈意愿。

晚清终于出现了幕友的“职官化”张敏:《晚清的幕府与官僚制度》,《学术季刊》1994年第1期;杨国强:《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5页。,张之洞“废聘请馆宾而札委文案,幕宾制度永除”刘禺生:《世载堂杂忆·张之洞罢除宾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8页。。馆宾的任用是“聘请”,文案委员则是“札委”,即正式任命按,委员原指临时委派的监督或调查人员,后来变成了委派人员的正式职称。参看郑天挺:《清代的幕府》,收入《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1907年清廷颁布《各省官制通则》,令督抚衙门的幕职分科治事,由此幕友被纳入职官体系,由编外变成正任黎仁凯:《晚清的幕府制度及其嬗变》,《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官、吏、幕、长随、职役之分,本身也是一种编任资格体制。明末的侯方域估计,天下吏胥有30万以上侯方域《额吏胥》:“吏胥日以伙,每县殆不止千人矣。……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侯方域集校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上册第534—535页。又清人游百川《请惩治贪残吏胥疏》:“州县为亲民之官,所用吏胥本有定额,乃或贴写、或挂名,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617页。极端的例子是道光朝的四川巴县,衙役达7000人之多。刘衡:《蜀僚答问》,引自《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电子扫描版,第44页。清代四川巴县的吏役,可参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费正清说,清代官僚机构的人手总数,若把阍人、差役、轿班都算上,无疑有上百万人;但真正有官衔的,不会超过三四万人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据王雪华博士估算,仅仅州县衙门中的吏胥,就有130万人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第52页。她以全国1300个州县、每州县有吏胥1000人来统计。其中包括经制吏、非经制吏及大量挂名吏胥。;据周保明博士估算,清朝有近200万差役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29页。据嘉庆上谕,仅直隶一省百余州县,就有差役十余万。“按照这个估计推而广之,全国有近200万差役当不在话下。”。若把粮快、捕快、壮班、禁卒之类,以及幕友、长随、里甲什么的都算上,为帝国政府效力的非正编人员,数量肯定是非常庞大的。从职能说,他们大都是官僚体制的有机成分。然而今人往往视而不见,在统计“官民比”时造成严重低估。还有人因正编官员只有几万人,官数太少了,而生发了“县级以下自治”的误解“基层自治”是一种很有影响的论点。韦伯认为,“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古德认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费孝通先生说:“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田成有先生认为,自秦朝以来中央政府的权力机构只达到县一级,而县以下还留有广阔的未完全实现有效管理的空间。《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这类论点已遇到广泛怀疑。秦晖先生指出,家族与宗族并不能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乡村也并不处于“无政府状态”。见其《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收入《传统十论:本土文化的制度、文化和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我们认为,从制度上说,传统农村是一个编户齐民的社会、官吏管理的社会;虽然官吏的行政管理经常失效,但不等于制度上允许“自治”。。在讨论传统乡里组织时,还有人用“从乡官制到职役制”概括历史前后期的变迁,其实那只是个编制资格的问题,似乎并没有论者所夸张的那么大意义。

总之,编任资格问题,其所造成的等级身份差异,在历代都存在。编任资格的意义,要从非正编吏员与非正编官员两个层次看:第一,非正编吏员给官府提供了足够人手,而且是廉价人手;其生计多由长官筹措或自行解决,大大减轻了财政负担;他们由长官自聘,也简化了朝廷的人事管理;非正编人员进入正编,构成了一种选拔机制。但非正编吏员靠收费纳贿为生,成为吏治的痼疾。第二,非正编官员造成了人浮于事、编制臃肿,降低了行政效率;他们的俸禄增加了财政负担;朝廷有时设置专门的位阶来管理他们,增加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至于其历代变化,大致如下:

1.秦汉的等级编任资格,主要用于管理吏员。在行政效果上,其积极意义相对较大。

2.魏晋南北朝与唐宋的等级编任资格,既用于管理吏员,也用于管理官员,其制度细密、品位繁冗。

3.明清的等级编任资格,主要用于管理吏员,其制度相当简化,利弊相兼。

此外“试守”制度,也可以在“编任资格”概念下加以观察。汉代若干官职,任命后有一年试用期,称“试守”,其时不给全俸《汉书》卷十二《平帝纪》注引如淳:“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有人认为试守官员领半俸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558页。,也有人认为是先拿原秩级的钱何德章先生云:“东汉时低级官吏升任高级官吏仍须保留原秩石等级试用一年。”《中国俸禄制度史》第2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此外,也可能是给低一级的俸禄,即如六百石的试守者,给比六百石之俸;三百石官的试守者,给比三百石之俸《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注引《汉官仪》:“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语中所提到的“比秩为真”,就反映了在“为真”之前的试守期中,一般使用“比秩”。“皆所以优之”是指给了羽林郞外补的较优待遇,允许他们直接“为真”拿全俸。。明朝也有试官、署官制度:京官初仕要试用一年;低级官员若授较高之官,限于资历,须经一段时间的暂署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那么试用官与正任官,在身份上是有区别的,也算是一种“编任资格”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