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依法所具有的行政职权内容广泛,不同层级和类型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也不相同。总体概括起来讲,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行政创制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具有的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范的权力;编制计划、规划和预算的权力;起草法律草案的权力等。
2.行政命令权。它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行政命令有多种形式,如通告、布告、通知、决定、命令和责令等。
3.行政决定权。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和特定相对人作出处理的权力。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
4.行政监督权。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如行政检查、审查、统计、审计、检验、鉴定、勘验等。
5.行政强制权。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两种。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权力。如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些违法物品的扣押或查封,对违法所得账号的冻结等。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权力。如行政主体依法对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的相对人采取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抵缴等强制执行措施。
6.行政制裁权。它包括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两种。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实施制裁的权力。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实施罚款处罚;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实施制裁的权力。如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7.行政裁决权。它是指行政主体裁决民事或行政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如行政主体对商标、专利、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劳动就业以及资源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裁决。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所具有的行政职责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规定了权力的用途、大小和运用方式,同时也就确立了行政主体最基本的义务——这就是依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从积极的角度讲,行政主体必须依法、有效行使权力以实现其管理职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从消极的意义讲,行政主体还必须按规定的权力限度和规定的方法使用行政权力。为此,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具有同一性,即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力不易明确区分开来,只是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例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发放抚恤金的职责,从一个方面讲可以说是在履行义务,而从另一个方面讲,这又是在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权力,即行使管理、发放抚恤金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从管理的角度讲,它就是权力;从服务的角度讲,它就是义务。
概括地讲,行政主体的职责主要有:
1.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以有效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行政任务的职责。
2.积极履行行政职责促进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保障和发展社会福利,切实做到行政服务于民的义务。
3.依法、合理行政的义务。
4.接受各种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5.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