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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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和谐理念下的法治、法学与司法方法

“和谐”是中国文化所造就的特有概念,尽管在西语中有“秩序”概念与和谐接近,但几乎找不到完全相对应的词语。因而我们的很多学者都开始把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进行探讨,认为和谐即中庸“中庸是和谐的思维结构。建立和谐的思维结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在和谐社会中,以人的自由自觉劳动——创业——为‘天人合一’的桥梁,吸收西方抽象哲学和具体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中国传统重用的对称思维结构将化为科学的对称逻辑,演化出对称哲学,并促进科学的极大发展。中庸是和谐社会的思维框架。只有建立在和谐的思维结构、和谐的经济、可再生经济,才有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见修平编著:《中庸的智慧》,地震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7页。、中和等。其实中庸或中和等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时期和不同价值观点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都承认“中庸”与“中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但人们对中庸、中和的“度”并不很容易把握。因为在和谐状态中强调了秩序状态以及价值判断的和而不同,“和谐”一词像中国传统文化一样,是一个系统整体的概念,在两极或多极判断之间取得“中”与“和”都很难拿捏。这里面不仅是选择的问题,还有斗争的成分。和谐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发端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蕴之上,又吸纳了现代社会文明的理念”徐显明:《和谐社会与法治和谐》,载徐显明主编:《和谐社会构建与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页。。在进入21世纪后,我们的高层领导人重提和谐的理念,深得中国与世界的认同。这是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国际上的地位有所提高以后,展示中国对世界独特贡献的符号,是中国历史延续的一种表现。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的文化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中国古代历史的延续。今天的中国已经有很多的西方因素。所以,在今天讲和谐,已不能完全在古代文献里面找资源。我们不可能在复古的思维中建设今天的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中国传统文化的资源,否则在文化方面就会出现不和谐。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西方文化现在已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百年来中国文化也逐渐形成了新的传统。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主要是借用了传统的概念和文化精髓,并在现代化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化的(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担心的是,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往法治的道路上引领,而一味强调中国传统文化的因素。因而,我们首先需要结合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的精神,阐释建构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研究发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在宏观的总体方向上是同一个命题。很多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也只是补充法治建设的内容,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方向。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司法工作是实施这一任务的重要部分。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把法治作为其坚实的方法基础,司法公正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对于和谐社会人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比如,有人把和谐当成法律的价值,认为“和谐社会是人类世世代代的梦寐以求的目标,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与司法工作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何敏:《能动与保守的和谐》,载吕伯涛主编:《和谐社会中的司法——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和谐社会建设为司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从深层次上理解,构建和谐社会是司法的核心及最终价值追求。”同上书,第5页。有学者认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和谐社会’理论,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其核心表现在,从‘三个代表’思想到‘和谐社会’理论,是一个从‘治理政党’理论转向‘治理社会’理论的根本性转变”易继明:《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维度》,载易继明主编:《私法》(总第14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工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对于和谐,既然人们已经把它纳入了价值的范畴,那就意味着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在研究和谐社会与司法方法之前,认真梳理和谐社会建设与法治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