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比较移植
第四章 外国宪法基础理论的借镜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而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却并非古已有之。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形势所迫,改革政制,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制,随后即颁诏进行预备立宪。1908年9月2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也是中国的宪政之路至今已经走过的百年历程的起点。中国宪政的历史也是人民争取民主和自由,逐步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伴随着宪法改革的进程和观念的变革,中国的宪法学说也经历了从产生到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我国学者就已开始大量翻译介绍西方宪法学著作,比如孟德斯鸠、狄骥、戴雪、美浓部达吉等西方宪法学家的宪法学著作。在引介西方宪法学说的同时,许多学者开始借鉴西方国家宪法基础理论,探索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路。这其中,梁启超是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梁氏著作等身,其中宪法学著作有《各国宪法异同论》、《宪法之三大精神》、《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立宪法议》、《宪政浅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责任内阁释义》、《开明专制论》等。梁氏的《各国宪法异同论》、《论立法权》、《宪法之三大精神》、《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政治学大家伯伦知里之学说》、《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著作,系统地向国人介绍了西方的国体政体学说、三权分立学说、责任内阁制度、国会及立宪制度、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及法治主义学说、功利主义法学等,对这些重大学术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其研究对象几乎包括当时全球已确立宪法制度的各主要国家,如美、英、德、法、日、意、奥、荷、比、瑞、西、葡等,这些研究奠定了梁氏作为中国宪法学开山鼻祖的地位。
20世纪初,孙中山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他把国家政治大权一分为二:一是政权,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个民权,人民靠这四个大权管理政府;二是治权,即用五权宪法组织的完全政府机关。而所谓五权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五权宪法理论就是上述五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的制度模式。民国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宪法学研究成果,比如王世杰和钱端升所著的《比较宪法》、张知本的《宪法学》等。以当时的上海为例,有关宪法学的研究面广、内容丰富,出版的书籍近两百种。其中有的宣传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批评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约法、宪草、宪法;有的介绍论述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也有不少讨论宪法和人权的论文,《东方杂志》和《新月》月刊是主要阵地。中国学者对外国宪法研究的专著开始出版,并且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起,开始重视比较宪法的研究。20世纪40年代,宪法学的研究主要针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颁布,展开了不同观点的争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曾经一度完全摒弃了此前的宪法学说,同时宪法学理论经历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洗礼,创立了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根本方法的宪法学。然而此时的宪法学受苏联的国家学说影响很大,对其国家法理论的许多学说甚至不加辨析地加以全盘接受,这种做法影响极为深远。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界,大量地翻译和介绍了苏联宪法制度和理论。但是这种意识形态主宰的宪法学研究并未磨灭早期宪法学借鉴其他国家宪法理论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民国时期的宪法学理论中的一些学说和原理,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近三十年来的宪法学。毕竟我国许多宪法学家本身就经历了民国时期,比如钱端升、张友渔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撰写了大量的宪法学论文和专著,其中许多观点都是处于当时宪法学说的脉络之中。我国多数宪法学者本身由于师承的关系,或多或少地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有关国外宪法学的普遍性基础原理得以延续和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质量不断提高,宪法学论文、专著、评论等研究成果的数量不断增加,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和细致化。有关国外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加,许多宪法学研究的论文中开始大量引述第一手的外文资料,宪法学界对于国外宪法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化和细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通过举办宪法学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参与国际宪法学交流、出版文集等多种形式不断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中国的宪法学者也多次参加国际宪法学界举办的世界宪法大会、世界宪法学圆桌会议等学术活动,不断与国际宪法学界进行交流与对话,为我国宪法学研究和宪法实践提供国际上的经验和借鉴,进而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