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国公法法规
一、外国宪法法规译文简介
〔英〕自由大宪章
该法于1215年6月15日经金雀花王朝的君主约翰签署后发表。它由序言和63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
(译文载姜士林、鲁仁等12人主编,小山、于洪君等131人编译:《世界宪法全书》(下文提及本书时只写书名),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0—1263页)
〔英〕无承诺不课税法
该法于1295年由爱德华一世签署后发表。它由三章组成,主要内容为:承诺“未经国民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税。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3—1264页)
〔英〕权利请愿书
该法于1628年由查理一世时期的议会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能任意逮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4—1265页)
〔英〕人身保护律
该法于1676年由辉格党通过议会制定,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它由序言和20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作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5—1267页)
〔英〕权利法案
该法于1689年由议会通过。它由序言和13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扩大议会的权力,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7页)
〔英〕王位继承法
该法由议会于1700年制定,1701年公布。它由4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7—1268页)
〔美〕独立宣言
该法于1776年由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表达了全美人民要求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的强烈愿望。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14—1615页)
〔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该法于1787年由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它由序言和7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确认了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确认有限政府原则,联邦政府的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确认代议政府原则,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15—1619页)
〔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该法1789年8月26日经制宪会议通过后正式发表。它由序文和17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93—894页)
〔法〕1791年法国宪法
该法由制宪议会于1789年7月着手制定,1791年9月生效。它由序言和7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废除损害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制度;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立法议会,行政权归世袭国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实行司法独立;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积极公民。按宪法的规定,当时法国约两千六百万人口中有四百多万为积极公民。宪法不适用于法国的殖民地及管辖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94—906页)
〔法〕1793年法国宪法
该法于1793年6月24日由国民公会通过。它由序言和124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06—911页)
〔瑞典〕政府组织法
该法于1809年6月6日由四级会议通过。它由13章和9条过渡规定组成,主要内容为:确立了三项宪法原则即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民主原则(包括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表达自由)和依法行使公共权力。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01—1110页)
〔瑞典〕王位继承法
该法于1810年9月26日由四级会议通过。它由序言和9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国王必须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王位由国王或者女王的最年长的子女继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23—1124页)
〔瑞典〕瑞典出版自由法
该法于1812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它由14章组成,主要内容涉及出版自由、官方文件的公开性、匿名信、印刷和印刷企业、期刊的出版、印刷品的发行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24—1133页)
〔荷兰〕荷兰王国宪法
该法于1814年3月29日公布实施,1983年公布最新版本。它分为8章,有142个条文,另有补充条款29条,且重述1972年宪法版本中仍然有效的条款21条,主要内容为:国王和大臣共同组成政府,政治责任由大臣担负,大臣由国王根据议会内各政党的力量对比加以任命。国王和议会共同通过法律。荷兰还可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将国家若干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委托给依国际法规定而建立的机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25—936页)
〔挪威〕挪威王国宪法
该法经国民会议通过,于1814年5月17日公布实施。它由5章共112条条文组成(其中若干条款已被废除,但序号仍在),主要内容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人权不可侵犯为其三项原则,实行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必要时成立王国宪法法院。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64—1070页)
〔比利时〕比利时王国宪法
该法于1831年2月7日颁布。它由8章13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比利时实行君主立宪制,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集体行使,国王行使行政权,司法系统设治安法官、初审法院、五所上诉法院和一所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中设检察机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61—769页)
〔新西兰〕新西兰怀坦吉条约
该条约于1840年签署。它由3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新西兰为英国的殖民地。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85页)
〔新西兰〕新西兰宪法(联合王国)
该法由议会于1852年通过。它由序言和82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授予新西兰成立代议制政府的权利。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73—2176页)
〔阿根廷〕阿根廷国家宪法
该法由议会于1853年制宪大会通过。它由序言和110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阿根廷的国家政体是代议制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信奉罗马天主教,各省有其宪法,联邦政府尊重各省的体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84—1290页)
〔新西兰〕新西兰边界法(联合王国)
该法于1863年6月8日通过。它由2条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变更新西兰的边界。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76页)
〔瑞典〕瑞典议会法
该法于1866年6月22日公布,最新版本1974年发表,1975年1月生效。它由9章和8条过渡规定组成,对议会的组织机构、立法程序、投票办法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10—1123页)
〔卢森堡〕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该法于1868年10月17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它由11章121条组成,主要内容为:卢森堡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大公由纳索家族世袭,不分性别。行政权属于大公,但实由政府行使。法庭一般公开审案,法官由大公任命。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80—985页)
〔瑞士〕瑞士联邦宪法
该法于1874年5月29日颁布生效,后经多次修改。它由12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瑞士联邦之组成,公民权利与义务,联邦体制与州级制度,国策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34—1150页)
〔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宪法
该法于1886年由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多次修改。经过1977年的修改,哥伦比亚现行宪法由序言和22章共21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废除联邦制,实行中央集权制,改国名为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行使国家行政权;国民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司法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482—1502页)
〔新西兰〕新西兰司法权法
该法于1908年颁布生效。它由10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对大议会制定的有关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某些法规和司法事务中的某些规章进行统一和综合。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81—2192页)
〔新西兰〕新西兰王位继承法
该法于1908年颁布生效。它由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对议会对于王位继承时某些事项制定的法规进行统一。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99页)
〔新西兰〕新西兰立法机构法
该法于1908年颁布生效。它由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综合新西兰大议会关于立法机构的各项法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70—2173页)
〔英〕英国国会法
该法于1911年颁布生效。它由序言和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上议院和下议院关联之职权,限制上议院的权力,扩大下议院的权力,并限制国会之期限。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8—1269页)
〔新西兰〕新西兰代理总督权力法
该法于1912年9月12日颁布生效。它由序言和5个条文组成,主要规定由代理总督行使的权力和赋予总督的权力。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99—2100页)
〔墨西哥〕墨西哥合众国宪法
该法于1917年2月5日颁布生效,后经多次修改。它由9编13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墨西哥政体为代议制民主联邦共和国,由自由的、对内拥有主权的独立州组成;联邦政权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23—1652页)
〔新西兰〕新西兰与总督职务有关的特许证书
该法于1917年签发。主要对总督的任命与职务作出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86—2089页)
〔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该法于1918年1月25日由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它由4章组成,主要内容为: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主要任务是: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现象,消除阶级划分,镇压剥削者,建立社会主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54—855页)
〔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该法于1918年7月10日由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它由6篇17章共9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全部政权属于苏维埃,苏维埃政权实行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镇压资产阶级,建立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主义社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55—868页)
〔英〕英国国民参政法
该法于1918年颁布。它由5章共4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涉及国会议员与地方政府选举权、选举人及选举管理,重新划分国会议员之选举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69—1280页)
〔芬兰〕芬兰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19年7月17日颁布。它由11章共9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芬兰是主权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议会实行一院制;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拥有终审权。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12—917页)
〔德〕魏玛宪法
该法于1919年7月31日由国民会议通过,8月14日公布生效。它由序言和18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12—823页)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
该法于1921年10月5日公布生效。它由9章共1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国家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世袭,实行一院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72—979页)
〔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22年2月15日由立宪会议通过。它由7章共8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拉脱维亚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拉脱维亚人民,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国家权力主要在议会,实行议会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57—959页)
〔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
该法于1924年1月31日由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它由2篇11章共7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第一篇为苏联成立宣言。它确认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统一的联盟国家的事实,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二篇规定联盟有权管理外交、军事、对外贸易、铁路和邮电等事项,制定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原则,领导财政、粮食、监察等部门的工作,确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及民事、刑事和劳动的立法原则,废除各加盟共和国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68—881页)
〔黎巴嫩〕黎巴嫩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26年5月23日公布,后经多次修改。它由6部分共10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议会1979年3月改称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总统是国家元首,内阁对总统及议会负责。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95—299页)
〔芬兰〕芬兰议会法
该法于1928年1月13日公布,后经多次修改。它由8章共94个条文组成,主要对议会的组织、职能及议事程序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17—924页)
〔英〕英国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
该法于1928年公布,以之修正1918年之国民参政法。它由8个条文组成,主要规定国民议员及地方政府选举权,男女平等及其他关联事项。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80—1282页)
〔奥地利〕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律
该法系1929年对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的修订。它由7章15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奥地利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联邦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设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和法律。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11—733页)
〔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该法于1936年由非常第八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它由13章共14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苏联的经济基础;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劳动、休息和物质保障等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团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也是集体元首。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73—881页)
〔爱尔兰〕爱尔兰宪法
该法于1937年6月14日议会通过,12月29日生效。它由16章共5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爱尔兰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对三权分立及其制约、公民的权利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682—694页)
〔巴拉圭〕巴拉圭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40年8月4日由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它由序言和23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立法权由一院制议会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统,设审计法院,审核公共财政开支。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349—1362页)
〔新西兰〕新西兰外交法
该法于1943年颁布。它由12个条文组成,主要是关于新西兰管理外国事务的相关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32—2133页)
〔冰岛〕冰岛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44年6月17日生效。它由7章共8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冰岛是立宪制共和国,立法权同时属于冰岛共和国议会和总统,行政权由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70—773页)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45年颁布。它由序言和3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印尼是共和政体的单一国家,建国五原则为立国基础,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为国家立法机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657—659页)
〔日〕日本国宪法
该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它由序言和10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天皇、放弃战争、日本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等内容以及和平主义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等宪法原则。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384—388页)
〔意大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47年12月22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它由139个条文和18条过渡性决定组成,主要内容为: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全体公民均享有同等的社会身份,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公民自由,议会实行两院制,总统为国家元首,行政权属于内阁,规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权限。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47—1258页)
〔以色列〕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该法于1948年5月19日颁布,由7章共2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以色列国的行政、立法、法律、法院、军队和一些过渡性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69—571页)
〔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该法于1949年5月8日由前联邦德国议会通过,5月23日公布,此文本包括1973年以前的修改。它由序言和14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联邦制国家,以及人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91—823页)
〔哥斯达黎加〕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49年11月7日颁布。它由序言和1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选举产生,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立法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503—1516页)
〔印度〕印度宪法
该法于1949年11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979年9月25日第44次修宪法令最后修改。它由序言和39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印度为联邦国家,是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教派的民主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职权划分。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83—656页;姜士林、陈玮主编,明立志、高聚成等30人翻译:《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下文提及本书时只写书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515—567页)
〔印度〕印度宪法附表
该法主要内容是:对宪法原文的补充说明。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567—588页)
〔新西兰〕新西兰文官薪俸法
该法于1950年以第99号法案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合并并修改有关文官薪俸的若干法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94—2098页)
〔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该法于1951年颁布。它由4编共10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构成、权限、一般程序、特殊程序等。
(莫纪宏译,译文载胡建淼、杜仪方编:《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下文提及本书时只写书名),第3—27页)
〔波兰〕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52年7月22日由波兰立法会议通过,后经多次修改。宪法最初为10章91条,后增加到11章108条。主要内容是:波兰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统一工人党是居领导地位的政治力量,波兰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是统一工人党与统一农民党和民主党的合作。波兰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688—696页)
〔约旦〕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
该法于1952年颁布。它由9章共13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约旦王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王位世袭,立法权属于议会和国王;还规定了约旦人的权利和义务。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660—668页)
〔奥地利〕1953年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
该法于1953年颁布。它由9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织、程序等相关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38—65页)
〔丹麦〕丹麦王国王位继承法
该法于1953年3月27日公布。它由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关于丹麦王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83页)
〔丹麦〕丹麦王国宪法
该法于1953年6月5日由制宪会议颁布。它由11章共8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拥有立法提案权和法律颁布权,议会由普选产生,司法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84—789页)
〔新西兰〕新西兰公共收益法
该法于1953年颁布,主要内容为:统一并修正关于公共钱款、国家证券和对公共账目进行审计的有关法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48—2170页)
〔新西兰〕新西兰选举法
该法于1956年颁布,主要内容为:统一并修正有关众议院议员选举的相关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00—2132页)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该法于1957年联邦立法议会通过,1984年修改。它由14章共18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的、任期为5年的最高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权力,有权解散议会,任免总理和内阁部长;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公民资格以及联邦与各州的关系。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306—356页)
〔法〕1958年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
该法于1958年11月7日颁布。它由6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功能以及一些过渡性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30—37页)
〔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它由序言、15章共9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降低了议会的权限,增强了政府的稳定性,扩大了总统的职权,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色。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85—894页)
〔捷克斯洛伐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0年7月11日由国民议会批准,主要内容是:将国名改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806—811页)
〔尼泊尔〕尼泊尔王国宪法
该法于1960年7月11日由国民议会批准,主要内容是:尼泊尔实行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权力的分立及宗教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333—346页)
〔塞浦路斯〕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0年8月16日公布。它由13章共19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塞浦路斯为总统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总统、副总统由选举产生,众议院行使立法权,最高宪法法院是国家的最高上诉法院。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389—418页)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1年1月23日制定。它由12章共25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委内瑞拉是联邦制国家,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总统和内阁拥有行政权,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国家设司法委员会,负责任命审判员,并对法院起监督作用。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763—1781页)
〔马耳他〕马耳他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1年10月24日公布。它由11章共126节组成,主要内容为:马耳他共和国原则宣言、国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总统、议会、行政、司法财政和公共事业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99—1024页)
〔西萨摩亚〕西萨摩亚独立国宪法
该法于1962年1月1日生效。它由12章共12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西萨摩亚独立国为一自由和主权国家,国家元首由立法议会选举产生,设立代表委员会,立法议会实行一院制,西萨摩亚独立国的司法、财政以及一些过渡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69—2084页)
〔土耳其〕1962年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组织法
该法于1962年颁布。它由6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一般原则、宪法法院的人事制度、辅助机构、职权和权限、调查和审判程序。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152—168页)
〔牙买加〕牙买加枢密院(宪法)决定
该法于1962年颁布。它由2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女王根据并核准的枢密院的建议。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10—1813页)
〔牙买加〕牙买加宪法
该法于1962年7月23日颁布。它由10章共13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牙买加的公民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总督、议会、司法机关、财政、公众事业等相关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13—1843页)
〔科威特〕科威特国宪法
该法于1962年11月11日颁布。它由5个部分共18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国家和政府的制度、科威特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公共权利和义务以及过渡性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86—293页)
〔摩纳哥〕摩纳哥公国宪法
该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它由序言和12章共9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公国政体为世袭君主立宪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行政权来自亲王的崇高权力,立法权由亲王和国民议会行使,司法权属于亲王,但由法院行使,法庭以亲王的名义进行审判。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47—1051页)
〔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5年12月通过。它由7篇共10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新加坡的政府、立法机关、公民资格、公共事务、一般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21—534页)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宪法
该法于1966年11月30日生效。它由10章共1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巴巴多斯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以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属于女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91—1320页)
〔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6年11月28日颁布。它由14章共12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多米尼加共和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455—1466页)
〔玻利维亚〕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7年2月2日颁布。它由序言、4编共235个条文组成,另有临时条款2条,主要规定了玻利维亚的国家成员,玻利维亚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玻利维亚的各项专门制度,宪法的优先权及其修改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439—1454页)
〔瑙鲁〕瑙鲁宪法
该法于1968年1月29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它由11章和10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瑙鲁是独立的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由总统主持的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设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81—1994页)
〔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8年4月6日通过,1974年9月人民议院补充与修改,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国家制度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科学、教育和文化。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第738—748页)
〔捷克斯洛伐克〕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令
该法于1968年10月27日颁布,经1970年12月22日第125号宪法性法令及其他宪法性法令修正,主要内容是:由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的联邦议会可以废除政府发布的违反宪法或联邦议会其他法令的政令或决议,也可以废除联邦各部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违反宪法或者联邦议会其他法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条例。联邦宪法和联邦议会宪法性法令的制定及修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以及宣战,必须经人民议院全体议员的3/5多数同意,以及民族院中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各3/5的多数同意。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811—826页)
〔马尔代夫〕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68年11月11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它由序言和8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了马尔代夫的国家、公民、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总理、国民议会、国民特别会议和司法制度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300—304页)
〔英〕人民代表法(节译)
该法于1969年颁布。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选举年龄、对被监禁的罪犯等选举权的剥夺、选民登记的准备和更正等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82页)
〔安道尔〕安道尔宪法
该法于1970年颁布,主要内容为:关于安道尔妇女政治权利立法理由的说明,关于法定年龄立法理由的说明,关于安道尔妇女被选举权法令立法理由的说明。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07—709页)
〔阿拉伯也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古兰经引文)
该法于1970年颁布,主要内容是:规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相关国家制度。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115—122页)
〔卡塔尔〕卡塔尔临时宪法
该法于1970年颁布。它由序言和5章共7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卡塔尔的政体、国家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公共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过渡性条款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80—285页)
〔伊拉克〕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
该法于1970年7月16日由革命指挥委员会公布。它由5章共6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伊拉克是独立自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席为共和国总统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此外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54—558页)
〔斐济〕斐济独立法令
该法于1970年公布。它由6个条文和2个附表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斐济的完全独立地位,《英国国籍法》的相应修改,斐济某些公民保留联合王国及殖民地的公民权,其他法令的相应修改。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50—1951页)
〔斐济〕斐济独立决定
该法于1970年7月30日呈交女王陛下枢密院。它由1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女王陛下对《斐济宪法》的详细解释。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52—1956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
该法于1971年12月2日生效。它由序言、10章共15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公共义务,联邦当局的机构组成,司法当局的机构组成,武装力量及保安部队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2—121页)
〔巴拿马〕巴拿马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2年10月11日由第一届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通过。它由14章共31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巴拿马的国家制度,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363—1386页)
〔孟加拉〕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2年11月4日颁布,12月16日生效。它由序言和15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立国四项原则是信仰真主、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实行三种所有制,实行总统制,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359—380页)
〔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该法于1972年12月27日由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它由11章共14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设置。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8—204页)
〔叙利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3年3月13日制定。它由序言、4章共15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叙利亚是一个“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党,该党总书记任共和国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宪法委员会行使审判权,内阁行使最高行政权,向总统负责。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35—542页)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3年4月10日国民议会通过。它由序言、6章共28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废除总统制,实行议会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脑,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集体向国民议会负责。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39—181页)
〔巴林〕巴林国宪法
该法于1973年5月26日颁布。它由序言、5个部分共10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巴林国的社会基本要素,公共权利和义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等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9—196页)
〔巴哈马〕巴哈马联邦宪法
该法于1973年7月10日巴哈马宣告独立时生效。它由序言、10章共13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巴哈马是英联邦内的独立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巴哈马国家元首,总督为其代表,立法权属于两院制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督,司法制度以英国的习惯法为基础。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321—1348页)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4年2月21日经南联邦议会通过。它由序言、6个部分共40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自治二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详细规定了联合劳动制原则,明确肯定了南共联盟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在议会中实行代表团制,重新安排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和职权,确定了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的政策,确立了南斯拉夫现行的自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体系。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883—933页)
〔缅甸〕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4年经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第二届代表大会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相关的国家制度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321—332页)
〔奥地利〕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律增补案
该法于1975年5月15日生效。它由2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修改1929年版联邦宪法性法律,扩大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权限。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33—725页)
〔希腊〕希腊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5年6月7日由第五次修改宪法会议通过。它由4章共12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基本条款、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国家的组织和职能以及特别的、最后的及过渡性的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14—1234页)
〔巴布亚新几内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
该法于1975年8月15日制定,9月15日生效。它由序言、13章共27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总纲、国家的法制、政府基本准则、国籍、国家元首、国家政府、司法权等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64—1917页)
〔德〕1975—1976年修改的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条文
该法的主要内容为:对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9条、第39条、第45条、第49条、第74条的修改。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10—811页)
〔新西兰〕新西兰意见调查官法
该法于1975年制定。它由3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新西兰意见检察官的性质、职能和任免等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76—2181页)
〔古巴〕古巴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6年2月15日经公民投票通过,2月24日生效。它由序言、12章共14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古巴为独立的社会主义主权国家,古巴共产党是古巴唯一的合法政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修宪和立法权,每届任期五年。国务委员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革命武装部队总司令。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517—1528页)
〔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6年12月28日公布。它的主要内容为:改称为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生产资料的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城市和农村取代了私有制和多种形式的经济,也规定了阿尔巴尼亚的相关社会制度。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613—620页)
〔新西兰〕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法
该法于1977年公布。它由8个部分共9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了人权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对于非法歧视的认定和赔偿,委员会的程序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134—2148页)
〔新西兰〕新西兰国籍法
该法于1977年公布。它由上下两篇共3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对新西兰国籍的法律地位予以更为完备的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89—2098页)
〔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该法于1977年10月7日经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会议通过。它由序言、9个部分21章共17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41—854页)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8年3月29日经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议会通过,8月1日正式生效。它由序言、12章共14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成立共和国,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司法制度以英国有关法规为基础,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713—1738页)
〔所罗门〕所罗门群岛独立决定
该法于1978年5月31日制定。它由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所罗门群岛的独立。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94—1996页)
〔所罗门〕所罗门群岛宪法
该法于1978年6月8日经英国议会通过,7月7日正式生效。它由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所罗门群岛为君主立宪国,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其任命的总督代表。议会实行一院制,由47名议员组成,每4年普选一次。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96—2023页)
〔斯里兰卡〕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8年8月16日经斯里兰卡议会通过,9月7日正式生效。它由序言、24章共17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斯里兰卡是自由、主权、独立、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政府为总统制内阁制,恢复司法委员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420—448页)
〔西班牙〕西班牙宪法
该法于1978年10月31日经众议院和参议院全会通过,12月6日西班牙公民投票批准,12月27日国王在议会签署。它由序言、10章共168个条文以及一些附加条款组成,主要内容为:西班牙开始由个人独裁向西方式议会民主过渡,政体是议会君主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96—1213页)
〔秘鲁〕秘鲁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9年7月12日由立宪会议颁布,1980年7月28日生效。它由8章共32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秘鲁是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人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目的,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第一、第二副总统行使,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417—1438页)
〔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79年8月18日公布。它由12章共15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伊朗国家为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教为国教,《古兰经》为最高法律,实行政教合一,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59—568页)
〔西班牙〕西班牙宪法法院组织法
该法于1979年10月3日颁布。它由8编102个条文和一些过渡性规定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成和结构、宣布违宪的程序、请求宪法保护的上诉宪法冲突和相关程序的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94—118页)
〔基里巴斯〕基里巴斯宪法
该法于1979年正式生效。它由10章共13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基里巴斯是一个自由民主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议会提名,经公民投票选举产生;议会实行一院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56—1978页)
〔基里巴斯〕联合王国一九七九年基里巴斯法
该法于1979年公布。它由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吉尔伯特群岛在英联邦内获得完全自行负责的地位,称为基里巴斯共和国。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79—1981页)
〔瓦努阿图〕瓦努阿图宪法
该法于1979年制定,1980年生效。它由序言、15章共9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瓦努阿图共和国是一个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由选举产生,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由议会通过秘密投票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内阁部长由总理任命。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61—2069页)
〔圭亚那〕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0年2月14日由国民议会通过,10月6日生效。它由2个部分共23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是处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过程中的民主主权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和武装部队司令,总理是总统的主要助手和国民议会政府事务领袖,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总检察署行使。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529—1562页)
〔智利〕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
该法于1980年9月11日由公民投票通过,1981年3月11日生效。它由14章共120个条文以及过渡条款20条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智利共和国的体制基础、国籍和公民、宪法权利和义务、政府、国会、司法权、宪法法院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44—1863页)
〔乌拉圭〕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0年11月由立宪大会通过。它由16编共322个条文以及一些临时特别规定组成,主要内容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成为政府正式机构,既有行政职能,又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在立宪政府上台前,政府有权成立宪法法院。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783—1809页)
〔加拿大〕加拿大议会致英国女王请求书
该请求书于1981年公布。它的主要内容为:敬请女王将《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请求生效法》交付联合王国议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02—1603页)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该法于1981年7月3日公布。它共7个条文,主要内容为: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没有经过宪法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同一职务最多只能连任两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1年。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第932—933页)
〔南斯拉夫〕为执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该法于1981年7月3日公布。它由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为执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宪法,而编纂的7条宪法修正案。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第934页)
〔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2年11月7日由公民投票通过。它由序言和7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以及土耳其的各项国家制度。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第426—451页)
〔葡萄牙〕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2年公布,是对1976年宪法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它由序言、4篇20章共30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葡萄牙是民主的法制国家,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民主化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同时规定了葡萄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经济组织、政治权力机关和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72—1100页)
〔洪都拉斯〕洪都拉斯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2年1月11日制定于特古西加尔巴,1982年1月20日生效。它由8章共37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洪都拉斯国家实行共和、民主和代议制,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总统是国家元首,并兼任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580—1602页)
〔加拿大〕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请求生效法
该法于1982年4月17日由英国女王正式宣布。它由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宣布《加拿大宪法法》正式生效。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03页)
〔加拿大〕加拿大宪法法
该法于1982年4月17日生效。它由7章共6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加拿大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国家元首,其代表是总督,议会由参议员和众议院组成,两院通过的法案由总督签署后成为法律,政府实行内阁制。同时规定了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03—1612页)
〔葡萄牙〕葡萄牙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
该法于1982年9月30日颁布。它由4编115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权限、组织、工作以及程序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66—93页)
〔波兰〕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该法于1989年12月29日由议会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决定改国名为波兰共和国,史称波兰第三共和国。红底戴王冠的白鹰恢复为波兰的国徽。波兰正式走上了政治上奉行西方式的议会民主,经济上实行以私有化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696页)
〔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
该法于1983年9月19日公布。它由11章共12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以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她任命总督为其代表,立法权属于一院制国民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督,司法权属于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84—1712页)
〔萨尔瓦多〕萨尔瓦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3年12月15日通过。它由11编共27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萨尔瓦多个人与国家的目的、个人的权利和基本保障、国家政府体制和政治制度、公民、经济制度、政府的分支、权力和职责、司法权、政府官员的责任和一些过渡条款。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64—1683页)
〔厄瓜多尔〕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4年5月16日通过,8月10日生效。它由序言、3编共1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厄瓜多尔和外国人、三权的分立和国家机构、法律的分级与监督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469—1481页)
〔巴基斯坦〕恢复一九七三年宪法命令
该法于1985年3月2日由哈克总统颁布。它的主要内容为:扩大总统权力,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军队首脑、省督,宣布紧急状态,解散议会,总统并兼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统帅三军。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81—188页)
〔危地马拉〕危地马拉共和国政治宪法
该法于1985年5月31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1986年1月14日生效。它由8章281个条文以及22条过渡性和最后的条款组成,主要内容为:危地马拉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危地马拉实行多元政治制度,取消了对共产党的禁令。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739—1762页)
〔图瓦卢〕图瓦卢宪法公告
该法于1986年公布。它的主要内容为:宣布撤销并更换宪法。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24页)
〔尼加拉瓜〕尼加拉瓜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6年8月18日由国民议会通过,1987年2月2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生效。它由序言、10章共20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尼加拉瓜是独立、自由、自主、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实行多元政治、混合经济和不结盟三大政策。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653—1663页)
〔图瓦卢〕图瓦卢宪法
该法于1986年9月15日公告生效。它由序言、10章共173个条文以及5个附表组成,主要内容为:国家和宪法、权利法案、公民资格、国王和总督、国家机构的设置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25—2060页)
〔菲律宾〕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6年10月12日由制宪委员会通过,1987年2月2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生效。它由序言和18章组成,主要规定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家领土、原则宣言和国家财富、民权、公民资格、选举权、三权的分立、政府官员的责任、国民经济和国家财富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06—226页)
〔海地〕海地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7年3月29日全民投票通过。它由序言、15章共29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海地共和国的国徽和象征、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公共财政、武装力量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563—1580页)
〔阿富汗〕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
该法于1987年7月15日公布。它的主要内容为: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为不结盟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大支尔格(大国民会议)为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全国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它行使最高立法权;部长会议为国家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上卷),第96—103页)
〔韩〕大韩民国宪法
该法于1987年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它由序言、10章共130个条文以及6条附则组成,主要内容为:大韩民国总统享有作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的权力,立法权属于国会,政府称内阁,法院系统设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国家最高监察机构是大监察厅。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51—260页)
〔斐济〕斐济宪法
该法于1988年9月由临时内阁审议通过。它由序言、11章共138个条文以及3个附表组成,主要内容为:斐济的公民资格、国家制度、三权的分立与国家机构的设置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918—1949页)
〔巴西〕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88年10月5日生效。它由序言、5编共2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明确规定巴西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表明巴西“民主过渡”大体完成。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388—1415页)
〔克罗地亚〕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0年12月22日公布。它由9章共14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克罗地亚共和国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主和社会的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原则,议会是立法权的体现者,由代表院和州院两院组成,设立总统,由选民直接选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46—956页)
〔匈牙利〕匈牙利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0年8月24日公布。它由15章共7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对国家制度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取消了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领导国家的规定,改行多党议会民主制,改行总统制,确立三权分立原则。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35—1246页)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1年7月12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它由10章共16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保加利亚共和国为议会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三权分立,地方实行自治。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49—759页)
〔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宪法
该法于1991年11月21日由立宪会议通过,12月8日正式生效。它由7篇共15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罗马尼亚是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政体为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议会为最高代表机构和唯一的国家立法机构,总统代表国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87—998页)
〔马其顿〕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1年11月29日颁布。它由9章共13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个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国家机构的设置、宪法法院、国际关系以及宪法的修订。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25—1034页)
〔泰〕泰王国宪法
该法于1991年12月7日由立法议会通过。它由11章共22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国王的权力,泰国人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国家的政策路线,国家机构的组成,宪法的制定、补充和修改。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457—476页)
〔斯洛文尼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1年12月23日通过。它由10章共17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民主共和国,是法治的社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议会,设国务委员会,总统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66—1177页)
〔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4月15日通过。它由前言、12章共14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教事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669—679页)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4月27日通过和颁布。它由9章共14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基本条款,人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经济制度,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权限,国家机构的设置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53—1063页)
〔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宪法
该法于1992年5月18日第十二届土库曼斯坦最高苏维埃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它的主要内容为:土库曼斯坦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又相互平衡和制约;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
(译文载《世界宪法大全》,第505—511页)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基本法)
该法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它由15章共16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一院制;实行总统制,总统由议会选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695—707页)
〔波兰〕波兰共和国小宪法
该法于1992年8月2日由众议院通过,12月8日生效。它由7章共78个条文组成,对议会、总统和政府的职责和职权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75—781页)
〔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9月3日颁布。它由9章共156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斯洛伐克共和国是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三权分立,人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与自由。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52—1165页)
〔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10月25日由全民公决通过,11月2日生效。它由14章共15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立陶宛国家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总理经议会批准由总统任命或解职。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61—971页)
〔立陶宛〕第四届议会宪法修正案
该法于1992年10月25日全民公决通过,11月2日生效。它由14章共15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立陶宛国家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和法院实施,国家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通过国民公决决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60—971页)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它由序言、26章共12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乌兹别克斯坦是主权的共和国,三权分立,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人民享有基本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12—520页)
〔捷克〕捷克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2年12月16日由捷克民族议会通过。它由序言、8章共11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新诞生的独立的捷克共和国,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938—945页)
〔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3年5月5日第十二届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它由8章共9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建立在法制、世俗基础上的享有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最高苏维埃是最高代表机关,实行一院制,总统是国家元首。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61—271页)
〔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决定
该法于1993年11月15日颁布。它由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联邦宪法法院第二院有权审理一些特殊的法律。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28—29页)
〔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
该法于1993年12月18日颁布。它由5章21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成、选举程序、法官的地位、法院的权能、法院的运行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203—209页)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宪法
该法于1993年12月25日生效。它由9章共137个条文组成,结束语部分共9条,主要内容为:宪法制度的原则,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联邦体制,总统、联邦会议、政府、司法的分权,地方自治,宪法的修改和重新审议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825—838页)
〔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该法于1994年6月24日通过。它由6编12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宪法法院诉讼的一般规则,就某些种类的案件进行审议的诉讼特征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119—151页)
〔摩尔多瓦〕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它由7部分共14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的统一和不可分割的独立国家,实行共和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对国家政权的监督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是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保证,并且是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解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035—1047页)
〔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4年11月6日通过。它由10章共10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非宗教的单一制国家,国家三权分立,议会是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同时是执行权力机关首脑。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449—456页)
〔泰〕1995年修改补充泰王国宪法(第五号文本)
该法于1995年2月10日颁布。它由13个条文组成,对泰王国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476—477页)
〔亚美尼亚〕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5年7月5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它由9章共1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亚美尼亚宪法制度原则,人和公民的权利,共和国总统,国民会议,政府,司法权,区域管理与地方自治,宪法的通过与修改和全民公决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543—551页)
〔格鲁吉亚〕格鲁吉亚宪法
该法于1995年8月24日通过。它由9章共109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格鲁吉亚的国家政体形式为民主共和国,议会由共和国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权力执行机构。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27—238页)
〔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它由序言、9章共9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实行总统制,议会实行两院制。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38—250页)
〔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5年11月12日通过,12月27日生效。它由序言、5部分共158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阿塞拜疆为民主、世俗和单一制的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均作了详细规定。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23—138页)
〔格鲁吉亚〕格鲁吉亚宪法法院组织法
该法于1996年1月31日颁布,2002年2月12日修正。它由4章5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成和结构,宪法法院的权力,审理与判决的一般程序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185—202页)
〔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改和补充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的法律
该法于1996年2月10日由全民公决通过。它由三个部分组成,主要对1993年5月5日颁布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271—278页)
〔乌克兰〕乌克兰宪法
该法于1996年6月28日经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会议通过。它由15部分共161个条文以及14条过渡条款组成,主要内容为:乌克兰是主权的、独立的、民主的、社会的法制国家,议会称最高苏维埃,是乌克兰唯一的立法权力机关。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1178—1195页)
〔泰〕1996年修改补充泰王国宪法(第六号文本)
该法于1996年10月23日生效。它由5个条文组成,对泰王国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477—478页)
〔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该法于1996年11月24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它由8部分共14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规定议会(国民会议)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总统权力得到加强。
(译文载《世界宪法全书》,第736—747页)
〔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组织与程序法
该法于2000年2月10日通过。它由9章8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宪法法院的组织,法官的地位,宪法审判的原则,起诉与预审、审理程序等等。
(译文载《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第169—184页)
(整理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高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