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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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中介类型

尽管世界各国的保险中介制度不尽相同,但是从总体来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是三种最常见的保险中介形式,它们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保险代理人是协助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的,因此其所支出的经营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向保险人收取;同时,代理人应当得到的报酬也需要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做出规定。

(一)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共同之处

从一般代理行为来说,它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者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在法律关系上有相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即委托人(保险人)、代理人和第三方(投保人)。委托人是通过授权给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保险合同而创造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代理协议而取得代理权。

2.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即保险人,这种代理权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如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承保业务,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负责收取保费或理赔工作等。

(二)保险代理与一般代理的不同之处有些代理关系也具有这些特点。

1.保险代理人在运用代理权时如超越其授权范围,被代理人在得知后虽未追认,但也未加以拒绝,即可被认为保险人在事实上赋予了代理人这种权利。保险人不得以自己未明示授权而否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代理人所知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代理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人就不得以不了解被保险人的危险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即使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未获知晓,也是如此。因为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所具有的常识就是保险人的常识。正因为如此,保险代理人须对保险人承担忠实和谨慎的责任。保险人如果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受到损失,有权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

为了让投保人了解代理人的权限,保险人可以在保单上标明对保险代理人权利的限制。例如在保单上载明,发生赔案时须向某地的保险理赔代理人提出,这就表明该保险代理人仅被授权处理赔案。与此同时,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投保单,特别是投保单上有关保险责任、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具体规定。

(三)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各国的保险法律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种类、业务范围限定也有所不同。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代理人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它是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根据规定,三种形式的专业代理人在注册资本的要求上有所不同。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专业代理人,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专业代理人,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兼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它通常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1.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但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如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致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需负赔偿责任。

2.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保险经纪人也是连接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一个重要的保险市场中介组织,是一个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详见专栏8-1)。保险经纪人的作用除了可以从保险中介人产生的一般原因中得到解释以外,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经纪人了解保险市场行情,同时又是熟知保险条件、保险费率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因而,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可以帮助被保险人设计费用最低、保险保障程度最高的投保方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促进保险市场竞争,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由于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市场上从多家保险人中为投保人选择那些费率最低、服务质量最好、保险保障程度最高的保险人进行投保,这将促使各保险人出于竞争的需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商品品种,降低经营费用,由此将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3)维护国内保险市场。国际经验表明,涉外业务、大宗业务、高风险业务以及特殊风险业务等企业保险业务离不开保险经纪人的专业运作,因而对保险经纪有强烈的需求。

专栏8-1

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历史

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导致了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已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资料显示,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就需要利用有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部分的承保风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进行分摊,这些人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当初的保险经纪人大部分是无组织的,他们有的是从事业余活动并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有的是地主,有的是银行家。他们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并且通过长期的实践,深谙航海的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的来源。

资料来源:根据浙江万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wanley.com的相关资料整理。

三、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由于保险公估人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任的,且保持公平独立、公正的立场,因而其职业信誉较高,所做出的公证书通常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成为建立保险关系、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纠纷的有力保障。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委托保险公估人办理有关事宜。但在一些国家,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证明和估价所支出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论哪一方委托,一般都是由保险人承担的;由于保险公估人工作失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公估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也可以从保险中介产生的一般原因中得到解释。除此之外,保险公估人的存在还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解决保险争议。由于保险公估人在某些特定方面具有专长,且有相当的权威性,同时又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及保险标的均无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一方面,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证报告更能保证客观、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易于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接受,有利于解决保险争议。

四、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差别

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三者来看,其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则既不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也不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他是站在第三者的地位进行公证。第二,名义不同。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业务,若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则以委托人的名义,若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活动,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证活动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第三,业务要求不同。一般保险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而对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要求比保险代理人要高;对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要求则更高,保险公估人必须是某方面的专家。第四,行为后果的承担方不同。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其行为后果一般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因其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则通常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参阅孙祁祥等著:《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五、保险中介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长期以来,中国没有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但是自1999年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了13家保险中介公司以后,保险中介机构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755家,保险经纪机构322家,保险公估机构254家,分别占75.29%、13.81%和10.9%。此外,还有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营销员2014900人。2007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34%。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00.6亿元,同比增长47.27%。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整体来说,保险中介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从业队伍素质有所改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销售主渠道的作用得到巩固和提高。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保险业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保险中介在整个保险市场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成为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