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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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选择保险公司

人们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可以及时地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或者给付。那么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消费者根据什么指标去判别哪一家公司能够充分履行自己的承诺,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有以下几个指标可以供消费者进行参考。

一、公司的财务状况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主要可以通过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反映出来。评估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有偿付能力和流动比率两个重要指标。在进行偿付能力评估时,较为常用的一个指标是净资产比率,用公式表示为:

在使用净资产比率来观察公司的经营情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只有将净资产和净资产比率这两个指标放在一起来衡量,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一家公司真正的偿付能力。例如,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是一家大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小公司。甲公司的净资产是乙公司的5倍,但是乙公司的净资产比率却是甲公司的2倍。那么,从这个指标来看,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比甲公司的还要强一些。因此,规模本身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第二,使用净资产指标必须特别慎重。因为该指标有时很容易被人为地操纵。假定有两家公司面临相似的理赔案件和赔偿数额,但其中一家公司有意低估其价值,这样,它所提留的准备金必然低于另一家。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家公司的净资产比率无疑要比另一家高。

流动比率又称营运资金比率,它是衡量保险人短期偿债能力,包括赔款能力的最通用的一项指标。流动比率的大小是由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对比来表示的。从长期来看,一个保险公司可能具有偿付能力,但短期偿债能力很弱。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投保人也要格外小心才是。

二、价格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价格不应当是消费者唯一的考虑因素,但至少是主要的因素。假定其他条件都是相同的,人们没有理由从一家产品的价格比另一家要高的公司来购买保险产品。但保险产品的价格比较可以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其一,产品本身要具有可比性,这是事物比较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价格。例如,如果拿某一家公司的终身寿险产品的价格和另一家公司的定期寿险产品的价格作比较,就很难说明问题。其二,联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来进行价格的比较。即使是同一险种、同一价格,但除外责任的范围不同,可以说价格也就不同。比如说,甲、乙两家公司都出售汽车碰撞保险,其价格从表面来看也是一样的,但甲公司的除外责任比乙公司要多,这意味着甲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比乙公司小,那么实际上,甲公司的价格与乙公司相比就更高一些。其三,考虑非价格因素,特别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比如,某家公司的某种产品价格较另一家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但仅有这一个指标,并不能保证购买前一家公司的产品就合算。如果它的财务状况不好,或者服务质量很差,那么,即使价格低廉,最终投保人还是会吃亏的。

三、合同条款

虽然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不同的保险公司其合同条款还是有很大差异。因此,投保人必须非常明确你所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满足你的需要。例如,假定一个消费者要购买财产保险,他就应当认真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该合同承保哪些风险;被保的基本责任有哪些,责任限额有多大;保险期限多长,是6个月,还是1年,抑或更长的时间;损失发生时使用什么样的补偿方法;合同包括哪些除外责任;合同只包括直接损失,还是只包括间接损失,抑或两者都包括;附加条款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你的需要;该条款使用什么样的免赔方式和共保条款;等等。

四、理赔实践

理赔实践是投保人了解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来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获取公司有关理赔实践的信息:第一,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咨询该公司受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当然,消费者的投诉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消费者所考虑的这一家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中所受投诉次数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数的话,那么,最好还是避免选择这一家保险公司。第二,从相关的报纸杂志上收集各公司有关理赔实践的文章和报道。第三,从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那里获取保险公司过去的理赔情况。第四,从朋友那里打听,他们的保险公司是怎样对待他们的。

五、注销合同

合同的注销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但通常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的条款或双方的协议终止有效期的合同。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应当了解,这家保险公司是否有注销条款,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公司是否经常在被保险人发生了第一次保险事故后,就撤销合同或拒绝续保。根据国内外的保险实践,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不会这样,但也的确有一些公司这样做,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9·11”恐怖事件以后,许多私人保险公司就使用了战争行为责任赔款的注销条款。恐怖事件之前,保险监管者和飞机出租公司要求航空公司购买至少10亿美元甚至高达15亿美元的保险。但“9 ·11”以后,保险公司的新条款只提供5000万美元的保险。不过,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保险人注销合同的权利都有很严格的限制,使其不能轻易注销合同,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如美国1991年版的屋主保险—款式3规定,保险人只可以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撤销保单:第一,被保险人不缴纳保费;第二,在新保单生效后的60天以内;第三,存在重大不实陈述或重大的风险变更(风险增加)的情况;第四,在续保日以任何理由撤销保单。参阅S.Travis Pritchett等著,孙祁祥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而保险公司为了吸引顾客,也通过合同条款来限制注销的权利,以增强保单的吸引力。

六、承保能力

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扩展新业务的能力。在这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特别是使用再保险这一工具。但是,由于各个保险公司本身的规模、财力、业务范围的不同,它们所能得到的再保险也是不同的。

七、服务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在服务这个项目中,代理人或经纪人的建议、保险人的理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需要的最主要的服务。例如,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需要询问许多有关保单的情况,他们希望就这些问题能够得到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迅速、圆满的答复;在购买了保险以后,他们可能需要了解诸如转换保单类型、贷款(在人身保险的场合)、红利的支付等情况;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他们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迅速调查,并给予应有的赔偿。所有这些服务对于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