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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总结
1.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合同生效。
2.投保人主要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以及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具有的主要义务有: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
3.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做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告知有事实告知和承诺告知之分。如果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4.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5.除了告知和保证义务之外,合同也使用弃权与禁止翻供原则来约束保险人。
6.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和/或效力发生改变。保险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和合同的终止。
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以及补充解释原则等。保险合同的争议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